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近因与近因原则的适用--以意外伤害保险为例

有 必要 区分 哪种 原 因才是 近 因。 ⑦如 果多 种原 因中 既有 承保 风险 , 又有 除外风 险 , 通常认 为 除外风 险是 损 失 的近 因 , 保 险人 不予赔 偿 。 ③如 果多个 原 因中 既有 承保 风险 , 又有 未承保 风险 , 则 承保 风险作 为损 失 发 生 的近 因 , 保 险人 应 当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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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祸 一 死 亡 2 几种原 因 的发生 不可 避免地 依 次发 生 。 ( 1 ) 数 个原 因 构成 的原 因链未 断裂 。 ①后因是前因直接的、 自然的结果, 是前因的合理延续, 那么最先发生并造 成 一 连串事 故 的前 因即为 近 因。 某养老院为其老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有团体意外险, 保险期间老人胡某意外 跌伤, 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 卧床治疗后引发深度肺部感染 , 造成坠积性 肺炎, 后 抢救无 效 死亡 。 该 案例 的原 因链 如下 : 跌伤 一骨 折 一住 院治疗 一肺 部感 染 一死亡 ②如 果后 因只是 前 因的一个 可能性 结果 , 则 保险近 因的 确定 , 要 比较前 因 和后 因对结 果 的原 因力 例 如在 L a wr e n c e v .A c c i d e n t a l I n s C o .L t d案中, 死 者 投保 了事 故 伤害 致死 险 , 但 排 除突发病 造成 伤害 致死 的情 况 。 死者 站在 华铁 声的一 个 站台 上时, 突 发病情 , 跌 倒在 驶过 的火车 下致死 。 因为某 人在车 站站 台上 发病 , 他 并 不是 一定要 落在火 车 下 , 落在火 车下本 身就 是一 种事故 风 险, 而 如果 此人确 实 掉 到 了火车 下 , 伤害 肯定是 不可避 免 的。 可 见火车 的作 用对 损害 的发生 所起 的 作用 更大 , 应 当是 近 因。 因此保 险公 司要进 行 赔偿 。 原 因链 如下 : /其他 情 况 … 一 一一
保险法近因原则相关法条

保险法近因原则相关法条一、保险法近因原则的概念和作用保险法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情况来解释和适用。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为依据,而不是以事故发生前的情形为准。
保险法近因原则的作用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时以事实为依据,避免歧视性的解释和适用。
二、保险法近因原则的法律依据保险法近因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经发生的损失或者保险利益的实际损失程度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对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况为准。
以上法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为准,保险人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情形来确定赔偿责任。
三、保险法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保险法近因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赔偿金额等。
1.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发生了变化,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应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2. 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为准。
如果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与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不符,保险人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保险责任。
3. 免除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但此违约行为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责任。
4.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为准。
保险人不能仅根据事故发生前的情形来确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又称为接近因果关系原则,是指被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是距离保险责任发生时间最近的原因。
该原则是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评估和赔付的判断。
本文将从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近因原则的作用以及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展开讨论,详细探究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应用。
一、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权调查。
保险人对事故发生之前的隐瞒、不正确陈述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对于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应当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
”从这段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同时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权调查,如发现被保险人隐瞒事实或不正确陈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被保险人应该按照最接近事故发生原因的标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在保险中的作用1. 维护风险分散原则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散的方式,需要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以此来决定保险费用和赔付金额。
近因原则的存在,使保险公司能够确定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从而避免因虚假原因导致的不必要的赔款和风险集中的情况出现。
2. 确定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需要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并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
这样,保险人才能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
3. 提高保险人的反欺诈能力近因原则也可以认为是保险公司的一个反欺诈机制,因为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所以保险人可以通过认定事故原因的真实性来有效地防止被保险人虚假故意损坏、诈骗等行为,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能力。
三、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近因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要针对性地适用近因原则只针对接近时间上的因素,只有具体的时间与被保险人的损失有关系的原因才可以被认定为最接近的因素,如被保险人发生车祸时的疲劳、酒驾等因素皆可视为最具针对性的原因。
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

三、总结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事故中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在保险的实务运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的形成和发展运用来自于英美法系,而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与我国法律体系有较大不同。因此近因的判定在我国保险案件纠纷中无专门法律条例可依,只能采用民法中的因果分析方法,结果导致往往没有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市场将向国外开放,我们应当审视到我国保险法律的不足,对《保险法》进行修正,增加近因原则有关条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多种原因同时造成损害时,多种原因没有时间先后之分,且对损害都有直接的影响,则多种原因都为近因。但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要分为两种情况:(1)多种原因都属于保单承保的风险时,则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2)若多种原因中有一部分原因属于保险风险,一部分属于除外风险,且两部分风险共同作用缺一不可造成损失时,国际上各国的判定方法有所不同。在安装取暖设备过程中,安装公司疏忽了夜间安全检查,夜间取暖设备漏气引起火灾,火灾是材料本身缺陷与疏忽安全检查共同导致,而保险公司以材料缺陷是除外责任为由拒赔。在挪威海上保险条例中,对此种情况采用比例赔偿法,即按照风险程度大小和损失范围来确定保险风险责任的比例。除以上两种方法以外,还有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赔付等方法。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于其因果关系的唯一性,可判断此原因为近因。若此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可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若该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不可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例如,被保险人的汽车遭偷窃,若投保人在车损险的基础上购买了附加全车盗抢险,则其车遭偷窃属于可保风险,可以获得赔偿;若没有购买附加全车盗抢险,则属于不可保风险,不能获得赔偿。
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适用

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适用作者:苗海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律法规未对近因原则进行约定,而实践中广泛适用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论述了近因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我国当前应通过立法、保险条款的完善及司法解释等途径确定近因原则,以促进保险纠纷处理原则的合法适用。
关键词保险理赔近因原则共同原因作者简介:苗海刚,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江苏保险行业协会兼职仲裁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理赔事业部高级主管,长期从事保险法、侵权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8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01-02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保险法基本原则,也是国际保险中确认的保险法基本原则。
虽然我国《保险法》尚未对近因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保险理赔实务中对于近因原则的运用却十分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专门规定按照原因力比例处理保险赔付的裁判规则。
因此,尽快在立法上确立近因原则,对于解决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混乱具有重要意义。
一、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运用我国现行保险条款约定因某种危险造成被保险标的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作为保险责任,这些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赔适用体现了近因原则。
即在一起事故中,只有证明危险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决定的、有效的原因,保险责任才能成立。
否则,即使存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危险事故,但该危险与损失不存在近因关系的,保险责任也不能成立,保险实务中已经大量运用这种近因关系判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最早在立法上规定近因原则的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该法第55条规定,根据本法各项规定,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是,按照以上限制,保险人对不是承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就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需要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争议。
保险合同纠纷是保险法律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是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常用的法律原则和条款。
首先,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纠纷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事实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确定是否保险责任的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了最初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即近因,这个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当一辆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车损和人员伤亡时,如果交通事故的近因是司机酒后驾驶导致的,则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原因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免责情形,在该情形下,保险合同的一方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提出并写入保险合同中,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或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原因免责条款通常与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原因相关,例如在汽车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因免责条款来拒绝赔偿。
在实际应用中,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常常结合使用,以确定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责任。
在确定保险责任时,首先要根据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判断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如果属于,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则根据保险合同的原因免责条款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然而,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和事实情况综合考虑。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理赔过程中的证据等因素,以合理、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保险责任。
总之,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常用的法律原则和条款。
近因原则通过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来确定保险责任,而原因免责条款则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一些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况。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和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只承担近因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简而言之,保险近因原则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确保保险合同之内的风险得到合理而公正地处理。
在保险理论中,近因是指造成损失或索赔的原因。
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通常会明确规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近因造成的损失,而不对所有的损失都负责。
以下是一些实际例子,展示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1.汽车保险:假设一辆汽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毁。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近因(例如交通事故、被盗等)为车主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车辆是因为车主自己的操作不当导致的故障,如未经授权的改装或故意损坏等,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2.健康保险:一位个人购买了健康保险,包括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的赔偿。
然而,如果这个人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并受伤,保险公司可以认定酒驾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
3.居民财产保险:一位住户在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房屋严重损坏。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根据火灾作为近因对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住户发现火灾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进行扑灭,火势蔓延并导致更大的损失,保险公司可能根据住户的疏忽行为而拒绝赔偿。
4.旅行保险:一位购买了旅行保险的人计划前往某个国家旅行。
在旅途中,他因为抢劫事件受伤并需要住院治疗。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承担该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然而,如果旅行者奔跑逃离并受伤,保险公司可能会认定逃离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医疗费用。
以上例子展示了保险近因原则如何运用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公司基于合同约定,识别和判断近因,以确定是否应该对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原则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对超出约定的风险承担责任,保护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近因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不同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近因原则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于2019年3月1日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五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20年5月20日,李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
其家属在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拒绝了理赔请求。
李某某家属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近因原则的法律分析1. 近因原则的定义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保险事故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在保险合同中,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
2. 近因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1)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根据近因原则,车祸应被视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2)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虽然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但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但车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某家属保险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近因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只要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也提醒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以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五、总结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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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案情:原告季某为自己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
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未进行年度体检(驾驶员年度体检)的,不予赔偿。
后该车在路边停放时被途经车辆碰撞,致该车损坏。
季某发现后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后该车损失被确定为8500元。
因为季某未按时进行驾驶员年检,故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为依据而拒赔。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该免责条款(即未进行驾驶员身体年检拒赔条款)属于原因免责条款,本案中,发生该事故的原因是投保车辆被其他车辆碰撞,其近因是其他车辆的碰撞,季某虽然未按时年检,但是其未按时年检的行为与案涉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对导致损失产生的近因是被保风险的事故,应承担赔付义务。
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评析:免责条款(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各国保险法为保护保险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免责条款的适用均采取一定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
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明确说明是免责条款产生效力的前提。
但是,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要想适用有效的免责条款(也就是不赔),仍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法学学理上,免责条款分为原因免责条款和损失免责条款。
原因免责条款是指明确规定因何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
如人身意外保险免责条款就会规定:被保险人醉酒、自杀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险公司不赔。
而损失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何种损失不赔,如车损险规定,玻璃单独破碎不赔。
当免责条款属于原因免责条款时,即使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效(如评析第一段所述),如造成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的原因不是该免责条款所指原因的,保险公司仍不得免除保险责任。
如果该原因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方可免责。
在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是由损失的原因决定的,它取决于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后果的前提下,所要承保的风险和承保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后果(如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保险公司才能真正的免责,否则,保险公司就不能免责。
如上述案例中,投保人虽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进行年检,但是保险事故的发生的近因并非是未按时年检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而免责。
以上,大部分摘自《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22日6版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