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共供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场制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目标责任制,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抽检和水质监测经费的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全社会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饮用水安全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引导和支持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开展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检测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提高本地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供水单位在供水前,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第九条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二)配置必要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四)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五)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卫生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侯捷卫生部部长陈敏章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总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的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计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黔人常备[2015]17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安徽省卫生厅)第—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或组织)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的供水单位,二次洪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或组织)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申请领取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选择及卫生防护地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二)集中式供水的制水生产区内环境整洁,便于卫生防护,有完善的饮用水净化、消毒设施,制水、贮水、给水过程中,所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文号,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不得污染水质;(三)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四)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各类蓄水设施10米范围内不得有化粪池、渗水厕所、贮油池、污水管渠和垃圾堆等有碍卫生的建筑物,其溢水管、排水管不得与污水管连接,入孔应设密封盖并加锁;(五)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末稍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经卫生行政部门抽样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直接从事供、管水从业人员,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培训,体检合格证;(七)有完善的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或组织)卫生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发放。
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三)制水工艺流程图;(四)净水剂、消毒剂的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五)从事制、管水人员名单、培训、体检合格证;(六)水质检验室专职检验人员名单;(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鲁卫监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监发〔2010〕9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卫生管理,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由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省对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第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七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从事供水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指标的要求。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114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e975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2b.pn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114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有关单位:为保障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类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等,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水质检验工作供水责任单位应定期检验水质并登记检验结果,做好水质档案管理工作。
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水质检验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自行检验水质;不具备条件的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本市具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法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所需的水质检验工作,应当由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水质检验单位承担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1-5750.13)规定的有关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对样品采集和水质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进行的水质检验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二、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一)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城镇公共供水的采样点、检测项目及频率参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执行。
(二)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自备水源供水设施和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设施1、采样点设置在末梢水。
2、水质检验项目:参照水质常规检验项目执行。
(附件1、附件2)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标准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标准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治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办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集中式供水单位(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的审查:①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或卫生标准的要求;②水源的防护带应设置固定的通告牌;③地表水为水源水的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之内)严禁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二级防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不得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④地下水为水源水的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5米范围内)以20厘米以上的水泥硬化地面并设立隔离墙,在取水点建闭式取水屋;并设有排洪方法;二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30米范围内)用铁丝或刺槐树隔离,闲人不得入内,并设警示牌;(2)生活饮用水生产进程的审查:①制定有卫生治理制度并上墙;备有生活饮用水相关标准、标准和法规;②建设项目报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③购买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水处置、消毒设备设施并能正常运行;④生活饮用水的输水、配水、蓄水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管道相连;⑤采购和利用的涉水产品待有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并有验收和出入库记录;⑥水处置剂和消毒剂投加和贮存间应单独设置并通风良好,备有平安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置设施;⑦生产区应单独设置,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开放性污染源。
(3)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审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检查从业人员的卫生情形。
(4)污染事件报告处置的审查:制定有突发事件治理制度,备有突发事件水质查验记录和平过渡记录本。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8生活饮用水卫生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8生活饮用水卫生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8.1饮水卫生许可 8.1.1依据 8.1.2职责 8.1.3工作要求 8.1.4评价与考核8.2饮水卫生监督 8.2.1依据 8.2.2职责 8.2.3工作要求 8.2.4评价与考核 8.3饮水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8.3.1依据 8.3.2职责 8.3.3工作要求 8.3.4评价与考核 8.4饮水卫生行政处罚 8.4.1依据8.4.2案由及适用条款 8.5饮水卫生档案管理 8.5.1依据 8.5.2职责 8.5.3工作要求 8.5.4评价与考核 8.6用语解释222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8.1饮水卫生许可8.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8.1.2职责8.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省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发放管理办法;? 负责开展省级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负责开展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初审;? 负责开展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的具体工作,并报卫生部备案;?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进行指导。
? 建立全省饮水卫生许可档案。
8.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 负责辖区内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建立辖区内饮水卫生许可档案。
8.1.3工作要求:2238.1.3.1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1)申请资料的审查?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 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资料; ? 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 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供水单位对饮用水水质自检和人员、仪器配备资料; ? 供、管水人员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有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还包括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济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单位地址
负责人
/业主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联系人
移动电话
使用面积(m2)
电子邮箱
职工人数
应体检人数
注册资金
申请许可项目:
附申报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页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资料 □页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页
□4、方位示意图;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页
□5、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
□页
□6、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复等资料(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 □页
□7、检验室建设及开展水质自检情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页
□8、新、改、扩建供水工程的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
□页
□9、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页
□10、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页
承诺书
本申请书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本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