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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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股权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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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股权管理制度最新一、美国股权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在了解美国股权管理制度的最新情况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基本概念。

股权是公司所有权的象征,持有公司股权的人即为股东。

股权管理制度是指公司通过内部控制、法律规定等手段对股东行使其权利的一整套程序和机制。

股权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和长期稳健发展。

在美国,股权管理制度主要由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治理守则以及公司实际运作中形成的一系列惯例和规定组成。

它涉及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行使、合规监管等多个方面。

股权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股东权益保护:股东权益是股权管理制度的核心,包括股东投票权、表决权、分红权等。

公司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分享公司利润、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

2.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股权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股东大会等机构。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合理、有效,保证股东的监督和参与。

3. 股东权利行使:股东应当在公司事务中行使其权利,包括参与股东大会、提出股东提案、行使监督权等。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4. 合规监管:股权管理制度需要受到监管部门的合规监管,确保公司依法运作,合规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美国股权管理制度的最新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美国股权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以下是美国股权管理制度的最新发展情况:1. 治理结构调整:在过去几年中,许多美国公司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高管薪酬结构、董事会监督和股东参与等方面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效率。

2. 股东激励机制:随着股权激励在公司管理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实施员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

这些计划不仅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可以提高公司的绩效和长期价值。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评估权文件检索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评估权文件检索

有限责任公司中评估权研究文献检索报告吕成龙【学科分类】公司法【出处】本网首发【关键词】评估权;文献检索【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一、引言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评估权(Appraisal Remedy)被引入我国的法律规范。

虽然《公司法》第75条和第143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权作出了规定,但仍旧缺乏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具体操作规范,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惑。

特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较强的人合性使得它有着完全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则,但学术界却缺乏应有的关注。

在目前国内的研究中,评估权又称为异议权、估价权、异议估价权、评估补偿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解约补偿权、退出权或退股权等。

[1]在美国的研究中,评估权称为Appraisal Remedy[2],也有的称Appraisal Right[3]或the Right of Appraisal。

[4]但是,评估权这样一个重要制度,我国的学术研究中几乎处于被遗忘的地位[5],有限责任公司中评估权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

因此,本课题拟以此为研究对象,希冀对实践中的司法判断有所贡献。

本报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权著作和期刊等进行文献综述;第二部分将对美国的著作、期刊、职业指南及法律分题综述进行归纳;第三部分将对中国有关公司法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进行总结;第四部分将针对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评估权立法和相关主要案例进行概括,本文所有文献按照重要性排列。

二、阅读对象本课题为毕业论文题目的相关上位课题,文献检索报告所针对的对象为指导教授及论文答辩小组的老师。

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报告中的中国的资料主要落脚于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权,但因为比较研究需要更多的法律体系理解和背景支持,因而美国文献检索的范围略大于中国文献范围。

三、中国主要文献检索评估权是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一个制度创新,然而正如上文所述,在美国获得广泛实践与研究的制度在我国几乎处于被遗忘的状态。

浅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浅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浅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路晓红【摘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法制度.文章通过比较及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对其进行解析,探讨了其适用范围及相关程序问题.【期刊名称】《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0)001【总页数】3页(P21-22,24)【关键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立法例;适用范围;程序【作者】路晓红【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4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992006年我国《公司法》修改后,第一次在基本法中确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这是公司法制度设计的一大进步,它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公司作出影响股东重大利益决策时,法律赋予对该决策持有反对意见的股东请求公司对其所持有的股份价值进行评估并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份的权利。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是契约理论。

公司是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公司的股权结构、权力分配等都是这个契约的必要内容。

股东有权根据此契约期待自己的利益。

“一个特定的公司总有自己一系列的特征,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公司购买了股份,他就有权期望自己作为这个公司的投资者身份得以延续,无论谁都不能强迫他成为另一个完全不同的企业的投资者。

”[1]355股东有权期望当初出资加入该公司时公司固有的结构或运营模式能够得以延续。

如果公司发生重大变化,股东所怀有的对公司的合理期望落空,他就有权离开公司。

应当明确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异议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也可以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亦可以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当异议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时,应取消半数以上股权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否则,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就可能不是保护小股东的制度,而可能成为大股东驱逐小股东的方法。

与其他股东权利相比,该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它是一种法定权利。

浅谈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

浅谈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

一、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概述(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及评述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时,对有关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所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该制度最早该制度最早源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法律当中, 它的产生与公司表决机制的演变密切相关。

在19世纪美国各州制定公司法或成文商法典之前, 对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表决采用“全体一致性”原则。

随着公司数量增多和规模的膨胀, “全体一致性”原则大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美国各州则创造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取而代之。

这样, 股东丧失了否决公司重大变化的权利, 而作为交换和回报, 他们获得了股份收买请求权。

然而随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普遍适用, 少数股东不能阻止公司决策的通过已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 该原则甚至成了大股东排挤压迫小股东的手段。

在此情况下, 原本只是为了衡平同意股东与异议股东利益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就演变成了专门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有力工具。

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制度在美国绝大多数州确立以后, 逐步被英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国际性的组织所采纳。

实践证明: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是一项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极为有效的制度。

(二)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过程及理论基础公司法传统理论认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第一位的, 因此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股东撤回其出资。

但由于多数表决权规则的适用, 控股股东或董事在公司分立、合并、营业转让等场合, 极有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小股东的利益, 而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是保护小股东免受不公平对待的一种切实有效的手段。

对于小股东来说, 他们不可能通过左右其他股东的意志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他们若享有股份收购请求权, 则可以拒绝接受其参加公司时未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重大事项的变化,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

美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研究报告报告

美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研究报告报告

美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研究.lawspirit.2003-8-18法律英语学习网美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研究现代公司决策通常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一原则既体现了股东、资本平等的理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经营的顺利进行。

但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毕竟以牺牲少数股东的意思为代价,实践中,多数股东由于掌握了公司多数有表决权股份,能够轻易将自己的意思上升为公司的意思,在缺乏有力制约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此,美国公司法通过一系列制度给少数股东提供补救,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即为其中之一。

今天,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在美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

在我国,该项制度尚未真正确立,需要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加以重构。

股份评估权的法理基础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appraisal right)又称股份评估补偿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收购与兼并、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

股份评估权制度最早见之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法律中,它的产生,是与股东大会表决原则的历史演变联系在一起的。

19世纪的美国,在各州制定公司法或成文法典之前,诸如合并之类的公司重大变化需要得到每一位股东的同意,这种“一致同意”原则实质上给了每位股东阻止公司重大变化的权力,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维持自己所投资事业的基本性质不变的愿望。

但该原则的弊端是明显的,它助长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个别股东以投否决票相威胁来向公司和其他股东索取额外利益;并且,随着公司规模的迅速膨胀,要求公司决议得到每一位股东的批准亦不可能。

为使公司经营更加灵活,各州纷纷制定公司法典,以“资本多数决”原则取代“一致同意”原则,股东丧失了否决根本性的公司变化的权力,而作为交换和回报,他们获得了股份评估权。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探讨作者:汪媛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2期摘要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为了保护异议股东的利益而设置的退出权利。

对于该权利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是请求权说;另一种是形成权说。

本文从两种权利本身的概念、特点出发,并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深入探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律性质问题。

关键词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法律性质形成权请求权作者简介:汪媛媛,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02-02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概念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上都有不同的表述。

从这一权利的起源来看,其产生于美国。

在美国法律中被称为“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

其含义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之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之股东,享有要求对其所持股份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或补偿的权利。

在美国法律中,并没有使用“请求权”的说法,而是使用了“评估权”这一概念。

该权利在英国被称作“the appraisal right of dissenters”(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我国台湾地区使用的是“反对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国内学者在该问题的研究上,对股东的这一权利也有不同称谓,如“股份收购请求权” 、“反对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 、“股份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评定补偿权” 等。

但是,其中大部分都将其定义为“请求权”。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是专门规定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其中明确使用了“请求”的字眼,表明我国在立法时是倾向于“请求权”这一说法的。

从国内外的立法中可以看出就异议股东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这一权利,学界普遍认为是请求权,学者将这一权利的中心放在了异议股东向公司发出股份回购请求这一行为上,但是笔者认为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虽然异议股东要想行使该权利必须通过“请求”这一行为,但是该行为在本质上究竟是属于“请求权”还是“形成权”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的保护

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的保护

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的保护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注重保护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下,股东享有一系列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关的义务。

本文将探讨美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并分析其中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一、股东权益的定义根据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指的是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法律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随时查询公司的财务状况并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2. 根据公司章程行使有关公司事务的投票权。

3. 享有公司分配的股利和盈余的权益。

4. 在公司清算时享有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益。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

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重要的方面。

1. 公司章程和内部规定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运作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股东的权益保护规定。

章程中通常规定了股东的投票权、利益分配等内容,确保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公司还可以制定内部规定,进一步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

2.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高度监管的市场,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负责监督市场交易和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从而保护股东的权益。

监管机构还会对不合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 股东诉讼和代表诉讼在美国,股东拥有起诉公司及其管理层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股东诉讼是一种常见的方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争议。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股东还可以委托律师或代表进行代表诉讼,保护共同股东的权益。

4. 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监管为了保护股东权益,美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治理的一系列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公司事务时须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同时,董事会成员应有一定的独立性,以保障其能够独立监督公司管理层,保护股东权益。

三、股东权益的限制和责任虽然美国公司法致力于保护股东权益,但相应地也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限制和要求。

股东在行使权益时应遵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并对公司的决策和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美国股东权利与公司义务划分

美国股东权利与公司义务划分

美国股东权利与公司义务划分在美国,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之一,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的划分主要包括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和收购权等方面,而股东的义务包括货币出资、信息披露和遵守公司章程等方面。

下文将详细探讨美国股东权利与公司义务的划分。

一、股东权利的划分1. 股东的表决权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通过投票决策公司的事务。

根据持股比例,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决策公司重大事项。

此外,股东还可以通过提名董事会成员或提交决议等方式行使表决权。

2. 股东的分红权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的权益,即分红权。

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可以向股东发放现金红利或股票红利。

股东可根据自己的分红权收取相应的利润。

3. 股东的收购权股东在合法情况下,享有收购其他股份或全部股份的权利。

这意味着股东可以通过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扩大自己的持股比例,进而增加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股东义务的划分1. 货币出资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应当按照约定出资金额,完成相应的出资义务。

股东需要将出资金额转入公司指定的账户,以支持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2. 信息披露股东有义务及时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并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例如,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有责任提供个人身份和持股情况等相关信息。

3. 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有责任遵守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

股东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三、股东权利与公司义务的关系股东权利和公司义务相辅相成,彼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股东的权利可以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而公司的义务则为股东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确保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公司应当公开透明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股东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

这样做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从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同时,股东也有责任在公司的经营中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公司恪守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

公司的义务还包括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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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研究 2003-8-18 法律英语学习网美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研究现代公司决策通常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一原则既体现了股东民主、资本平等的理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经营的顺利进行。

但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毕竟以牺牲少数股东的意思为代价,实践中,多数股东由于掌握了公司多数有表决权股份,能够轻易将自己的意思上升为公司的意思,在缺乏有力制约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此,美国公司法通过一系列制度给少数股东提供补救,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即为其中之一。

今天,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在美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

在我国,该项制度尚未真正确立,需要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加以重构。

股份评估权的法理基础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appraisal right)又称股份评估补偿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收购与兼并、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

股份评估权制度最早见之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法律中,它的产生,是与股东大会表决原则的历史演变联系在一起的。

19世纪的美国,在各州制定公司法或成文法典之前,诸如合并之类的公司重大变化需要得到每一位股东的同意,这种“一致同意”原则实质上给了每位股东阻止公司重大变化的权力,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维持自己所投资事业的基本性质不变的愿望。

但该原则的弊端是明显的,它助长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个别股东以投否决票相威胁来向公司和其他股东索取额外利益;并且,随着公司规模的迅速膨胀,要求公司决议得到每一位股东的批准亦不可能。

为使公司经营更加灵活,各州纷纷制定公司法典,以“资本多数决”原则取代“一致同意”原则,股东丧失了否决根本性的公司变化的权力,而作为交换和回报,他们获得了股份评估权。

可见,法律设立股份评估权的主要目的,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既满足了多数股东变革公司经营的愿望,又给异议股东提供了补偿,使他们的股份具有了流动性,能从非自愿改变的投资中及早脱身。

股份评估权的价值分析随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普遍适用,少数股东不能阻止公司决策的通过已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而他们经常处于受多数股东压迫、排挤的困境,使得股份评估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开始转变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

在现代公司法中,股份评估权发挥着两个重要的作用:首先,股份评估权制度是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有力武器。

从各国法律来看,当少数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不满时,可以选择这样几种救济方式:1、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2、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3、行使股份评估权。

由于高昂的诉讼成本和普遍存在的“搭便车”心理,少数股东并不乐意提起诉讼;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又常常使股东因不能举证而败诉。

与前类诉讼相比,行使股份评估权的成本较低,持续时间较短,且无须证明股东大会决议具有违法性,能够使少数股东较为轻松的摆脱受压迫的地位。

而股份评估权作为自益权,行使权利的收益都归提出要求的股东,又能激励少数股东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基于股份评估权的排他效力,公司重大决策得以顺利实施。

所谓股份评估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异议股东选择了股份评估这一救济手段后,一般情况下不得再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

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规定:“根据本章享有异议权并取得股份补偿的股东不得对使其享有上述权利的公司行动提出质疑,除非该公司行动是违法的,或构成对股东及公司的欺诈。

”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异议股东能获得股份的公平价格,所以他们无须受到法律的其他保护。

其对公司的最大好处,是能够阻止少数股东滥用诉权来破坏公司重大决策的实施。

当然,股份评估权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它实质上赋予了股东在特殊情况发生时从公司撤回出资的权利,因而违反了资本充实原则。

如果异议股东数量众多且持有大额股份,则公司必须动用巨额资本回购,既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又增加了公司的财政压力,给剩余股东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

股份评估权的适用范围1、适用的具体事项股份评估权只适用于构成公司重大变化的事项,《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对此规定了较宽泛的范围,在下列5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可以要求行使股份评估权:(1)完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并计划;(2)完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换计划;(3)完成对公司全部财产或实质上全部财产的出售或交换;(4)将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章程的修订;(5)公司章程、章程细则或董事会决议规定可以行使股份评估权的其他情况。

而部分州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公司并吞或合并时才能适用股份评估权。

许多美国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糟糕透顶,因为多数股东可以通过出售资产等方式剥夺少数股东的评估权利,同时达到与合并或并吞一样的效果。

”但无论如何,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有异议的股东不享有该权利,以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受到个别股东的干扰。

2、适用的公司范围包括特拉华州在内,美国24个州的公司法将股份评估权限定于封闭性公司,如果异议股东持有的股票是在全国性的证交所报价交易的,或者为超过2000人拥有,则异议股东不得主张股份评估权,此即所谓“市场例外”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明显受到了股份评估权的历史作用和“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的影响。

既然股份评估权的目的是为了给异议股东的股份提供一个司法制造的市场,而公开公司的股份已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股东可以简单的在公开交易市场上以市场决定的价格出售股票,并且,按照“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股份的市场价格能够完全反映股份的内在价值,因此,没有必要赋予公开公司股东以股份评估权。

但是,“市场例外”的规定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今天的公司法中,股份评估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少数股东利益,同这些股东的股票流动性无关,在涉及自我交易、欺诈和错误陈述的情形时,少数股东的利益仍然会受到侵害。

而且,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完全具备,股份的市价往往和其内在价值偏离。

因此,对持有这等股票的股东提供平等的评估补偿,是合理的。

应当说,“市场例外”的规定对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不是很周密。

于是,美国1974年《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取消了“市场例外”的规定,将股份评估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司。

3、适用的股东范围哪些股东可以主张股份评估权?按照特拉华州公司法的规定,能够行使这一权利的股东是在一家股份公司中有纪录的股票持有人,或者一家非股份型公司的有纪录的成员,即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而《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则扩大了异议股东的范围,除登记股东外,受益权股东也可行使股份评估权。

所谓受益权股东,是指其股票由投票信托组织持有或由作为登记股东的代管人持有的股票受益权所有人。

值得研究的是,异议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后,该继受股东是否享有股份评估权?若承认继受股东的这一权利,可能会导致为获取股份评估权而购买股份的投机行为;但若一概认定继受股东在购买股份时就已经知道有股份评估权的存在,进而剥夺他们的这一权利,也将产生不公正的后果。

为协调其间的冲突,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规定,对交易宣布之后购买股份的股东,在评估程序结束之前,公司可以拒绝向其支付股款,但公司采取了提议的行动后,仍应支付该笔款项。

大多数州的公司法采纳了这一规定。

股份评估权的行使程序(一)公司向股东发出行使评估权的通告如果公司计划中的重大变化需要由股东大会表决,则公司必须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声明股东是否享有股份评估权,如果确定股东享有这一权利,会议通知还须随附公司法中股份评估权一章的法律条文。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使股东清楚的知道自己是否享有股份评估权,以及如何主张这一权利。

(二)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异议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向公司递交书面通知,声明如果股东大会决议获得通过,他将行使股份评估权。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管理层预先知悉股东的意见,从而对公司决议慎重考虑,并准备好充足的现金以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

(三)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表明态度除提前书面反对外,《示范公司法修正本》规定股东还须出席股东大会对决议行使表决权,他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

而亚利桑那州不仅要求股东不投赞成票,还要求其必须投反对票。

然而,要求所有异议股东,尤其是小股东都出席股东大会是不现实的。

因此,大多数州的公司法并不要求选择评估救济的股东实际出席股东大会。

(四)书面提出支付要求并交存股票证书异议股东在遵循了上述程序后,还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书面提出支付要求。

《示范公司法修正本》规定,在决议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的10日内,公司应向异议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该事实,并说明股东提交支付请求书的时间、地点以及存放股票证书的时间、地点。

异议股东应在30到60天内向公司提出支付请求并存放股票证书,否则丧失股份评估权。

克拉克教授认为,“之所以要求异议股东存放股票证书,是为了防止其脚踏两只船。

如果不作这种要求,则认为合并划算的股东也会决定通过寻求评定补偿救济而两头下注,直至形势明朗。

如果合并结果对其无利可图,他可以继续寻求评定救济,如果对其有利,他就放弃寻求评定救济,而将股票拿到市场上以高价卖出。

如果公司的每一位股东都这样做,就会破坏这次合并。

”(五)公平价格的支付公司如果开始实施决议的公司行动时,或者在收到股东的支付请求后,应立即向异议股东支付由公司估算的公平价格。

如果异议股东对公司的支付不满意,必须书面通知公司他对自己所持股份的估价,并要求支付。

如果双方就支付金额未能达成一致,为防止公司故意拖延,公司有义务在收到支付请求书的60天内请求法院决定股份的公平价格,否则应支付股东所要求的数额。

(六)法院可以指定独立的评估师对股份的公平价格进行评估何谓公平价格?一般认为,公平价格是指在异议股东反对的公司行动刚生效前,排除因市场对公司行动的预期而导致的股票升值或贬值的因素后的价值,除非这种排除是不公平的。

这一规定的思想基础是,根据“禁止反言”理论,异议股东既然选择了不参加公司的重大交易,不愿为其付出代价或承受风险,那么,即使这种交易给公司带来了收益,异议股东也无权分享。

(七)司法评估程序费用的负担司法评估费用,包括诉讼费和聘任评估师的费用原则上由公司负担,但在法院认定股东进行诉讼是武断的、无根据的和非善意时,可令其承担法院认为合理的费用。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防止少数股东因经济原因而不能行使其权利,又能防止个别股东滥用权利,肆意提出不合理的支付要求,并以诉讼相威胁来获取不当利益。

结语美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保护了少数股东的利益,维护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使公司和大多数股东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别股东的个人利益、短期利益和谐共存于公司这个利益共同体中,在本质上是对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平衡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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