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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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

香港法

填空题1、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法律本地化”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

2、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

3、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5、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该立法机关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6、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7、香港的律师制度沿袭英国传统,分为事务律师(即律师)和诉讼律师(即大律师),他们之间采用转聘制度进行业务联络。

8、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9、在英国统治时期,香港所适用的法律主要为判例法,而英国议会所制定的成文法,也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香港。

10、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其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11、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院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6、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8、根据香港法《婚姻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但未满二十一岁时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9、普通法深信“宁纵毋枉”,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便处处维护个人自由,避免造成冤狱。

宪法案例题

宪法案例题

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及基本法条理解:2013级法学班一、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一)案例分析题:1997年7月1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

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7月9日修改了《1997年人民入境条例》。

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

因此,部分无证儿童向法院提起诉讼。

1998年1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

终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1)特区法院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宣布其无效。

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

(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

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1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已成为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

问题:1、请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2、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答案要点: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错误。

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

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

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权力.(二)案例分析题: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

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

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制度
01 香港地区
03 台湾地区
目录
02 澳门地区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 稳定,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宪法的规定,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 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台湾地区
法院体系
司法机关
检院体系
“司法院”是台湾的最高司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并设正、副秘书长各一人。“司法院” 设大法官会议,由大法官17人组成。“司法院”所属机关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和各种委 员会。
“司法院”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权、公务员惩戒权“宪法”及法律命令解释权 等等。另外,其下设的各种委员会还各自行使专门的职责。
“法务部”隶属于“行政院”,主管检察、监所、司法保护的行政事务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务。“法务部” 设“部长”一人,是“政务委员”之一,特任,总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设“政务次长”,“常务 次长”各一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台湾的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诉讼(含行政诉讼) 中均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它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以维护公众的合 法权益;它还可代表公众利益出庭参与审理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它还将涉嫌藐视法庭的情况告知法庭,协助法 庭工作。律政司长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总之,律政司除无审判权之外,几乎肩负所有重要 的法律事宜。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3篇)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方式。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本文将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法律体系、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的发展与进步。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1. 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地位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宪法。

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这四项权力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这两部基本法分别规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以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2)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是指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在必要时可将其纳入本地法律体系。

(3)特别行政区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根据基本法和全国性法律制定的法律。

(4)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和中央政府的授权,可以签订国际条约。

2. 法律体系结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层次:(1)宪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2)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行政法规: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5)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国际条约。

四、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实施1. 司法制度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特点:(1)独立的司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宪法地位

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宪法地位

作者: 易赛键
作者机构: 求是杂志社政治编辑部,北京100727
出版物刊名: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8-22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2期
主题词: 一国两制;司法终审权;宪法地位
摘要: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区司法系统中的最高审级。

中央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前,由英王室枢密院掌握香港的司法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终审法院是香港回归祖国后在司法制度上的重大变化。

香港终审法院处理案件不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拥有的司法终审权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授权性审判权,是国家司法终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规范功能主要有“造法”功能、解释功能;社会功能主要有监督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社会减压功能。

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宪法地位问题是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更是涉及我国“一国两制”原则的重大宪制性问题。

法庭服務指南说明书

法庭服務指南说明书
淫褻物品審裁處為物品或在公眾地方展示的其它事物鑑定類 別,並且評定是否含淫褻或不雅成分。
死因裁判法庭負責調查死亡個案及如認為有需要的話,進行 研訊。
少年法庭負責審理被控人為兒童或16歲以下的少年人的案 件,但不包括殺人罪。此外,少年法庭也可為兒童或少年人 發出照顧或保護令。該法庭分別設於東區、九龍城、西九 龍、粉嶺及屯門裁判法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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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登記處及詢問處
各法院均設有登記處,負責文件存檔,排期審訊案件,並且 為法官及司法人員提供協助。以下為有關法院的地址及查詢 電話: 終審法院登記處 地址:香港中環昃臣道8號 電話:2123 0123 傳真:2121 0300 高等法院登記處 地址:香港金鐘道38號低層一樓 電話:2523 2212 傳真:2524 9725 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 地址: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電話:2825 4672 傳真:2530 3512
司司法法機機構構圖圖書書館館的的館館藏藏基基本本上上都都是是普普通通法法方方面面的的資資料,料主,要主存要放 存於高放等於法高院等圖法書院館圖、書終館審、法終院審圖法書院館圖及書區館域及法區院域圖法書館院內圖。書另館外 於各內庭、裁判法院及審裁處亦存有一些藏書供法官及司法人員 內。另外於各內庭、裁判法院及審裁處亦存有一些藏書供法 使用。司法機構圖書館提供法律參考及資訊服務、影印和其他服 官及司法人員使用。司法機構圖書館提供法律參考及資訊服 務予法官及司法人員、司法機構職員、法律專業人士和法律系學 務、影印和其他服務予法官及司法人員、司法機構職員、法 生。準備法庭聆訊的訴訟人士亦可申請在司法機構指定的期間內 律臨專時使業用人圖士書和館法。律系學生。 如如要要申申請請使使用用圖圖書書館館設設施施,,可可向向高高等等法法院院圖圖書書館館查詢查。詢請。參請閱參圖 書閱館圖網書頁館以網便頁獲(ht得tp更://l多ib圖rar書y.j館ud服ici務ar的y.h資k)訊以。便獲得更多圖書館服 務的資訊。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访问人大法学院并与师生座谈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访问人大法学院并与师生座谈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访问人大法学院并与师生座谈10月18日下午,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访问我院。

程书记首先向李国能先生表示欢迎,并介绍了人民大学的基本概况以及近年来的发展情况。

程书记表示,近些年来人民大学发展势头良好,处于稳定上升时期,人文社会科学保持领先地位,理工科稳步发展,学校的综合性逐步加强。

李国能先生说,这是自己第二次来中国人民大学以及人大法学院,感觉学校面貌变化很大。

他还就感兴趣的人才培养、校友等问题与各位老师进行了交流。

会见期间,大家一起认真观看了人大法学院英文介绍短片。

接着,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与人大法学院师生学术座谈会”。

法学院40余位教师和研究生同学参加。

韩大元院长代表法学院对于李国能先生访问并与师生举行学术座谈表示欢迎和感谢。

韩院长同时提及七年前李国能法官做客“大法官讲坛”主讲《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时,自己正是那次讲坛的主持人。

韩大元院长希望今后加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联系和沟通,积极推动内地与香港法学界、法律界的交流合作。

此次学术座谈会主要采用自由提问,由李国能先生进行解答,双方互相交流的方式进行。

座谈师生积极踊跃,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问题。

双方就基本法、两地司法制度、香港司法的能动性、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影响力等学术与实务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

谢教授、莫教授以及众多同学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同李国能先生展开了深入的交流。

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龙倩同学就李国能先生在担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时所判决的两个著名案例(1999年的吴嘉玲案、2004年的庄丰源案)提出了基本法的适用、解释问题以及对人大常委会释法情况的疑问。

李国能先生讲述了当时的审判情况,并描述了当时香港居民对判决的反应,向在座师生介绍了案件的相关情况。

对于人大常委会的释法问题,李国能先生提出要区分常态和异态(如emergency、war time等),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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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人F E S HE S I T SL C G H MI P REAS OC A E L
主 审法 官 :
① 这 是 香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终 审 法 院 就 中 央 政 府 决 定 的绝 对 主权 豁 免原 则 是否 适 用 于 香 港 地 区 问 题 所 作 出 的 一 份判 案 书 。案 情 背景 大 致 为 :F G公 司 为美 国 一 秃 鹫基 金 ( 指 那些 通 过 收 购违 约 债 券 ,通 过 恶 意 诉 讼 ,谋 求 高额 利 润 的 基 即 金 ) ,该基 金通 过 债权 受 让获 得 了 对刚 果 民主 共 和 国 ( 称刚 果 )约 1 6L美元 及 相应 利 息 的… 笔债 权 。2 0 年 ,F 下 .( 2 08 G公 司发 现 ,中铁 及 其附 属公 司 因与 刚果 存在 矿 产开 发 方面 的合 作 ,需 支 付22亿 美 元给 刚果 ,作 为 在 刚果 采矿 工程 计 划的 部 .1 分“ 入门 费 。2 0年 5 I 日,F 公 司 向香 港特 区 高等 法院 原讼 法庭 提 起诉 讼 , 申请截 留中铁 公 司应 向刚 果 ( )支付 08 月 6 G 金
第 一 上 诉 人 刚 果 民主 共 和 国
第 二上 诉人 中 国中铁 ( 香港 )有限 公 司 第 三上 诉人 中 国中铁 资源 开 发股份 有限 公 司 第 四上 诉人 中 国中铁 华 刚矿 业股份 有限 公 司 第 五上诉 人 中 国中铁股 份 有限 公 司 第 六上 诉人律 政 司 司长
法 院在 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释 法后 作 出的 最终 裁判 文 书 。 本判 案 书是 香港 19年 回归 近 1年 来 ,终 审法 院 第 一次 启 用 《 本法 》 第 18 第3 规定 的 程序 ,主 动 向全 国人 大 97 4 基 5条 款 常委 会 提请 释 法 ,并 根据 释 法 内容 作 出 的判 案 书 ,因 此 具有 非 常重 要 的 宪政 意 义 ,是 香 港 《 本 法》 实 践 中里 程碑 式 的 基 重大 宪政 事例 。 判案 书原 为英 文版 ,中文 版 判案 书为 本刊 翻 译 而威 。 一编 者注
践 的 国 家豁 免 原则 为 绝对 豁 免原 则 。同样 ,这 种 豁 免权 并 没 有被 刚 果 民主 共和 国所 放
弃。
2 .这 里需 要 阐述 的 是 ,本庭 作 出 的判 决必 须 是临 时性 的 。因 为 《 基本 法 》 第 1 8 5
57
《 判例 与研究 》2 1 01 4 年第_ 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民事上诉2 l年第5 、7 oo 、6 号判案书
终 审法院 常任 法官包致 金 终 审法院 常任法 官陈 兆恺 终审 法院常 任法官 李义 终审 法院非 常任法 官马天敏 终审 法院非 常任法 官梅师 贤爵士 颁 下判 案书 目期 :2 1 年6 8 01 月 日
・ 澳 台 及 国 外 Y, 引 介 ・ 港 J 例
《 判例与研究》 2 1年第4 01 期
STUDY OF CASES
No 4 201 1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民事 上 诉2 1年 第 5 00 、6、 7 ① 号
( 高院上诉法庭 民事上诉2 0 年第3 3 原 08 7 号及2 任 法官陈 兆恺 、终 审法院 常任法 官 李义 、终 审法 院非 常任法 官梅 师贤 爵
士:
1 0 1 月8 .2 1 年6 日,本庭 以多数票 决定 ,依 据法 律和 宪法 原则 ,香 港特 区不 可依 循

个 与 中国所采 纳的不 同 的国家豁 免原 则 。因此 ,一如在 中 国其他 地区 ,在 香港特 区实
的矿权 费 1 ML美元 。刚 果 一方 认为 ,刚果 住香 港享 有 绝对 主 权豁 免杈 ,即主 权 国于 香港 法院 获 无 条件豁 免 。此 说 法引 米 7 香港 律政 司加 入诉 讼 ,而 中 国外 交 部驻 港 特 派 员公 署 也 三度 致 函香 港 政制 及 内地 事 务 局 ,支 持 刚果 的 说法 ,指 中 国内 地 奉行 绝 对外 交豁 免 权 。原 讼 法庭 采 纳 主权 国 享有 绝 对 主权 豁 免原 则 ,裁定 香 港法 院 无 权审 理 有 关纠 纷 。上 诉 法庭 坚 持 香 港沿 用 普通 法制 度 , 三法 官 以 二 比一 多数 采纳 主 权 国 享有 限 制 主权 豁 免原 则 , 即主 权 国纯 商 业 行 为受 香港 法 院 管辖 ,并 把 案件 发 还给 原 讼 法庭 审 理 , 以决 定 中铁 及其 附 属 公 司的 投 资是 否 可用 作 抵债 。刚 果和 中铁 及其 附 属公 司不 服 , 向终审 法 院 上诉 。2 1年6 日,终 审 法 院下 达 了初 步 判 决书 ,并就 该 案 所涉 的 《 本 法 》第 1条 、第 1条有 关 款项 向全 国人 0 1 月8 基 3 9 大常委 会 提 出了解 释 请求 。2 1 年8 2 日 ,全 国人 大常 委 会审 议 通过 了 关于 《 01 月 6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基 本 法 》 第 1 条第 l 和 第 1条 的解 释 ,认 为外 国 国家 及 其财 产在 一 国法 院 是否 享 有豁 免 ,直 接 关系 到该 国 的对 外 关系 和 国际 权利 3 款 9 与 义务 ,属 于 涉 及外 交 的国 家行 为 , 应 当统 一适 用 中 央 人 民政 府决 定 实施 的 绝 对主 权豁 免原 则 。2 1年 9 8 0 1 月 目,终 审 法 院 作 出最 终 判决 ,判决 遵 循 全 国人 大常 委 会 的释 法 结 果 ,香 港特 区法 院 对刚 果 ( )无 司法 管辖 权 。本判 案 书 即 为终 审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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