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围标、串标和陪标现象的剖析和治理对策研究

围标、串标和陪标现象的剖析和治理对策研究大家都知道,围标、串标和陪标现象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在实际招投标中,还是有一些动机不纯的人以各种各样的方法搞围标、串标和陪标。
围标、串标和陪标现象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腐败交易得以延伸,主要因为围标、串标和陪标现象违反法律规定扭曲公平、公正的招投标,使招投标成为了一种走过场的现象,所以这种围标、串标和陪标现象必须的得到政府机关的重视。
需要利用信息技术全面完善招投标相关体制,形成招投标资源库,加强招投标诚信的建设,最大程度的排除围标、串标和陪标现象。
有效的治理围标、串标和陪标现象还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围标、串标和陪标现象一般情况下都是投标方、招标方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前串通好并且有一定策略的行为。
他们对于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价格通常都暗中预定。
在相互串通的基础上制定投标文件,并在报价与提供相关资料中采取相应的策略,如陪标人故意隐匿一些内容,这些内容常常属于不影响参加投标资质,但会明显地影响评标得分的高低,从而使预定中标人能够获得显著优势。
出现围标、串标和陪标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很多人为了得到不当利益。
围标、串标和陪标现象是各个受益方共同参与所导致的。
对于投标人来说,以围标、串标和陪标这种方式,以高出正常成交价的价格中标,可以得到额外的利益,即便从预付的公关费用提前抽出一部分也是特别划算的。
所以,投标人会用各种方法拉拢招标人,得到一定的信任,为之后的围标、串标和陪标打好基础;对于招标人来说,很多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可能本身就有一些业务的往来,所以在这种往来关系的基础上,招标人往往受到利益的引诱,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将一些隐私信息泄露给之前有关系往来的一些投标人;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来说,如果招标人有了中意的投标人,便会把自己的意向透露给招标代理机构,而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能够长期合作便会无视招标法律,满足招标方,并且为了个人利益掩饰围标、串标和陪标现象。
招标代理机构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是很重要的,其在招标过程中的公正性可以很有效的抑制围标、串标和陪标现象。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d e)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宜宾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取得了一定(de)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de)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现就这些现象(de)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de)一些肤浅(de)看法.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de)形式: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de)中标几率,邀请(de)“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de)“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de)目(de),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de)一定费用.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de)资质签定假(de)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de)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de)原因分析(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de)根本动力.经济利益(de)驱使,导致诚信(de)丧失.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二)、对围标串标(de)阻力不够.1、政府采购工作(de)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de)“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我们(de)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de)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de)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de)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de)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而我们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de)漏洞和不规范(de)地方,以别(de)方式让其“出局”.因无法鉴定投标人(de)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致使其最终无法受到应有(de)惩处,这样就更助长围标串标者(de)侥幸心理,让我们(de)工作很是“被动”和“无奈”.2、相关部门(de)职能职责不尽明确和完善.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de)监督工作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督中心在负责,而我们中心(de)人力和精力(整个中心只有两个人员而且还是兼职)都只能让我们(de)工作停留在下采购计划和现场监督(de)那么两个环节.下计划时只能凭借各采购人自己报(de)预算和他们了解(de)大致市价来下计划,无法去调查和核实其上报(de)采购价格是否合理;另外,现场监督也只能涉及其采购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等(de)这些表面现象,其作用并不大.而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其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心一个部门(de)事,所以,监督工作也应该贯穿在各个环节当中.那么各个环节涉及(de)各个部门(de)职能和责任应该明确并且要相互协调配合.例如:采购单位在招投标(de)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投标各个环节中,以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下预算、计划和现场监督、事后监督过程中,应该明确各部门(de)具体监督责任和职能,还应该明确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相应(de)惩处,以提高其责任心,在约束别人(de)同时也约束好自己.3、惩处机制不健全,惩处力度也不够.目前,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串标围标行为(de)法律责任有明确(de)规定,涉及工商、司法、招投标监管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等多个部门.政府采购工作中也存在这样(de)问题.监督和处罚(de)脱节,势必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de)局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串标围标行为只能向有处罚权(de)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更不要说对外地企业(de)处罚了.再者,串标围标行为十分复杂,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谁牵头查处等等,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技术操作上无所遵循,不可避免(de)存在都管都不管(de)情况.另外: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de),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de)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de)罚款.而政府采购(de)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还只能参照招标投标法(de)相关规定,操作起来很难把握.且政府采购(de)标(de)远远小于工程(de)标(de),所以处罚(de)金额远远小于其违法所得(de)利润,这就造成风险和利益(de)严重失衡,对不法行为(de)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法少数不法企业(de)投机心理.又如,“情节严重(de),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de)项目(de)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个“情节严重”没有详细(de)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就很难界定,人为操作(de)空间很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不足为奇了.政府用违法风险成本去遏制违法行为(de)目(de)完全没起作用.4、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串标围标行为畅通无阻.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我国诚信体系起步较晚,虽然不少地方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做了不少有益(de)探索,在本地起到了积极(de)作用,但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我县(de)政府采购目前还没有为在我县参与过投标(de)供应商和企业建立诚信档案,与各地(de)诚信档案也未能连轨.所以,在县外其他地区有过围标串标记录(de)投标人到我县投标,我们也没有具体依据禁止其参与竟标.所以,投标人因诚信(de)缺失本应受到(de)惩罚也没有实现.5、招标人反串标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大大提高了串标围标行为成功率.不少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违法查处是监督部门(de)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de)串标围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de)投机心理.6、采购人对货物(de)急切需求,故意忽视招标过程中(de)“陪标”现象.如:有(de)采购人,在临近项目检查验收时才来报计划采购,时间要求很紧.在采购过程中要求“尽快”.虽然发现了招标过程中(de)一些“陪标”迹象,也由于“时间紧”担心此次流标或废标后,再次组织采购时间来不急,也觉得很麻烦,所以,有意地忽视投标人(de)“陪标”、“串标”.三、串标围标(de)对策分析.(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强大(de)社会氛围.征对以上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着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de)相关法律法规,让我们(de)工作能够找到合理(de)具体(de)依据.例如:各部门(de)监督职能职责,具体违法行为(de)界定,具体(de)惩罚条款,尤其要加重处罚,增大违法风险成本;并且加大宣传,让更多(de)人了解法律法规,并懂得维护自己(de)权利和利益、怎样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形成良好(de)社会氛围.(二)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de)机制.串标围标现象与招投标监管力度有直接关系.一方面应加大对串标围标行为(de)查处力度,建立起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公开监管部门(de)投诉和举报或信箱,让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对串标围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究必严.(三)搞好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公告,扩大竞争(de)充分性.要充分利用公告媒体(de)威力,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期限公告,让尽可能多(de)供应商获得信息,参加投标.从实际效果看,投标竞争越充分,串标围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越小.只要投标人数量多到让串通投标者徒劳(de)程度,那些想搞“猫腻”(de)单位自然望而却步.(四)抓技术,提高招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给串标围标行为可乘之机.针对可能存在(de)串标围标行为,招标人应当树立防串标、反串标意识,精心组织每一个招标环节,通过招标文件(de)制定,评标办法(de)设置,投标报名(de)资质预审,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在政府采购(de)各个环节,审查,开标、评标(de)组织,层层设防,不给串标行为可乘之机.如在招标公告环节尽量扩大信息公告范围,让串标围标者劳而无功;在发售标书环节,严格审查证书、业绩原件和报名条件;对投标单位信息实行严格保密,让串标围标者无所适从;对技术不复杂(de)一般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de)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严格审查“雷同卷”;投标保证金(de)收取、退付实行“投标人帐户对保证金帐户”并采用电汇等方式等.通过招标程序设置,在确保真正(de)投标人正常参与(de)前提下,让串通投标者防不胜防,疲于应付,来不及串通足够(de)投标者.在签订合同和使用验收过程中,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被发现,都应认真追究法律责任.(五)提高政府采购人员(de)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政府采购是一个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de)职业.这个行业(de)人员包括:各采购单位负责采购工作(de)“政府采购协管员”、采购中心(de)人员、采购监督管理(de)人员、评标专家、验收人员等等.这些人员除了要求其具有良好(de)思想道德素质,有很强(de)拒腐蚀能力,保持工作(de)独立性、公正性和正义感;还必须要有政府采购(de)相关专业知识,如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程序(de)了解和掌握运用,还要具备识别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de)能力和意识.用自己(de)坚强(de)思想道德素质和过硬(de)专业技术,去干好政府采购工作,去与政府采购(de)不法行为作斗争,还要在工作中不断地积累,不断地总结,还要主动思考,探索,提升自己也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完善,上新(de)台阶.(六)抓诚信,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投标(de)积极氛围.目前串标围标行为之所以有泛滥趋势,与诚信体系(de)缺失有很大关系.失信惩戒制度是解决串标围标(de)良药,应当迅速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牵头,建立健全统一(de)招投标诚信体系信息平台,让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de)良好局面.。
招标公司串通围标(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在规范化和透明化的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尤为突出。
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对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的成因1. 利益驱动: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的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
一些招标公司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与投标企业串通,抬高投标价格,从而在招标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2. 监管不到位:我国招投标市场虽然已逐步完善,但监管仍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监管部门对招标公司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查处,导致串通围标现象屡禁不止。
3. 招标制度缺陷:我国招投标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操作,导致一些制度缺陷为串通围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等。
4. 投标企业道德缺失:一些投标企业为了中标,不惜与招标公司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的表现形式1. 投标文件雷同:串通围标的投标企业,其投标文件内容高度相似,甚至完全一致,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
2. 投标价格异常:串通围标的投标企业,其投标价格往往低于正常市场价,以吸引招标公司关注。
3. 评标过程异常:在评标过程中,串通围标的投标企业可能通过暗箱操作,使自己的投标文件获得高分,从而提高中标概率。
4. 中标后价格异常上涨:中标企业中标后,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提高工程报价,从而获取高额利润。
四、对策建议1.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招标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串通围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提高违法成本。
2. 完善招标制度:对招投标制度进行改革,消除制度缺陷,提高招投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提高评标委员会素质: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素质的评标专家,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4. 加强对投标企业的教育:提高投标企业的道德素质,使其自觉遵守招投标规则,抵制串通围标行为。
浅谈对“围标串标”的分析与对策

浅谈对“围标串标”的分析与对策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纪检监察、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监督,县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县招投标市场得到了健康发展,进场交易项目也由原来比较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逐步向装饰装修、水利、货物采购、公路交通、土地治理等工程领域拓展。
与此同时,有些投标人为达到中标的目的,采取“围标串标”等种种不法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又转包分包或原中标的项目经理及班子配备不进场,给招标人带来很多不利因素和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
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
一、“围标串标”的常用手法围标、串标是有形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中,出现较为普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些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采取非正常途径谋取中标,中标后又有些投标人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他人施工,是一种严重的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
由于围标、串标行为非常隐蔽,难以调查取证,使一些投标人有机可乘。
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组织者进行“围标串标”的几种常用手法。
一是卖通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往往由一家投标企业联络好几家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由这一家来统一制作标书,并分别报价,最后由该企业中标。
二是通过挂靠实力强的企业参加投标。
少数无资质的本地人为了承揽工程,不惜借挂高资质的外地企业参与投标,并最后中标,中标后由本地人负责施工。
三是借用资质参与投标。
有些企业为了能顺利中标,借用好几家企业资质参与投标,无论谁家中标,均由该企业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
除上述几种外,也有少数招标人有意提高资质等级或资质范围限制部分投标人参与投标,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
二、预防“围标串标”的对策通过了解的情况与对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作为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加大对《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外,还要通过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和加大“围标串标”的成本与难度等措施,来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从而,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促进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
杜绝围标串标的意见和建议

《杜绝围标串标的意见和建议》围标串标这事儿可真是个大麻烦,就像一群坏蛋在破坏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咱得想办法把它给解决了。
我有个朋友老陈,他是搞建筑工程的。
有一次,他们公司参与一个项目投标。
老陈满心欢喜地准备了好久,各种资料、方案做得那叫一个精细。
结果呢?开标那天,他傻眼了。
中标的那家公司报价和方案都很奇怪,老陈就觉得这里面有猫腻。
后来一打听,果不其然,是有几家公司围标串标呢。
老陈气得不行,跑来和我吐槽:“这太不公平了,我们这么努力准备,就被他们这种不正当手段给搅和了。
” 我也很气愤,就和他一起研究怎么能杜绝这种情况。
首先呢,我觉得在投标报名环节就得严把关。
就像进一个重要的派对,不能随便什么人都能来。
可以要求投标公司提供详细的资料,不仅是公司的基本信息,还要有参与项目人员的履历、公司近期项目情况啥的。
而且啊,要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审核。
我对老陈说:“你们公司在报名的时候,有没有觉得审核太松了?” 老陈点点头说:“是啊,感觉有的公司交的资料都模模糊糊的,也没仔细查。
” 要是有资料造假或者模糊不清的,直接取消报名资格,这样能先把一些不靠谱的公司挡在门外。
开标过程也得透明化。
我记得有个招标会,现场那叫一个混乱。
很多人在开标室里走来走去,交头接耳。
这时候,就很容易出问题。
开标应该像一场严肃的考试,得有严格的纪律。
可以在开标室里多装几个摄像头,全程录像。
而且,开标人员要严格按流程来,不能随便更改。
我和老陈说:“要是开标都像走走过场,那围标串标就更容易了。
” 老陈说:“对,得让大家都在阳光下投标。
”还有啊,对投标公司的惩罚力度得加大。
现在有些惩罚就像挠痒痒一样,对那些违规公司根本没威慑力。
要是发现围标串标,就狠狠罚,让他们心疼得再也不敢干这种事。
比如没收投标保证金,禁止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其他投标项目,要是情节严重,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老陈听了,笑着说:“这就对了,得让他们知道这事儿的严重性。
”另外,可以建立一个举报奖励机制。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doc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doc
一、产生的原因
1、市场信息不对称。
有些标书信息不完整,影响投标者的经济效益,导致投标者涨价,最终产生范围标串标。
2、投标价格过高。
投标反应强烈或者其他投标者有优势,导致其他竞标者报价过高,最终产生范围标串标。
3、缺乏公开竞争。
投标者之间有隐藏合作关系,报价软硬结合,最终产生范围标串标。
4、投标者误行为。
借助于可报多个低价格,有利于公司确保中标,但在竞争中最终
形成范围标串标。
二、应对策略
1、加强市场信息的普及和宣传。
充分传播招标文件的要求,加强对重要信息的明确
和宣传,加强投标者的法律意识,提高投标者的道德水平。
2、严格实施财务审查制度。
在招标预审中,加强对投标者实力和信誉的考核,建立
财务审查制度,防止投标者发表不合理的投标。
3、推行竞标套价制。
加强竞标者的报价套价,让投标者在多个竞标套价中,自由选
择有利的因素,减少报价空间,降低范围标串标的可能性。
4、加强招标监督。
全程开放录取报价,完全公开竞标报价,加强招标人监督,要求
竞争对手勇于承担出价、投标者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防止组织范围标串标。
浅析政府工程采购招标评标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政府工程采购招标评标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我国政府开展的相关采购招标工作时间比较短,相对经验不足,在实际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政府有效开展采购招标工作的时效性。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相关的工程招标工作和规模都在不断增大,在政府实际的采购过程中,各种相关的问题,例如贪污腐败、吃拿卡要等问题层出不穷,使得政府工程采购招标的工作的流程,已经被社会所广泛关注。
政府在相关的采购招标工作中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标准,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政府的正常运转和人民对政府的公信度。
政府相关的工程采购招标规模的不断扩大,给当地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工程招标工作能否符合相关标准,保证相关的公正、公开,关系着企业的竞争参与度,也影响当地市场和经济能否良好有序,企业在相关竞争中能否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政府工程;采购招标;实际运用;问题对策引言本文从政府招标招投标工作中政府采购招标系统的特点和实际运用对于建筑行业的积极意义的方面进行简单分析,希望对各位在政府采购招标系统运用方面有一些帮助和建议。
1政府招标的相关特点1.1具有指导性政府工程采购招标工作,相关的范围比较广,对当地的资源配置、财政支出等方面,政府工程招标工作有着很大的指向性,可以使当地的地区经济分布更加公平、均匀,并且可以对整体市场的宏观经济和市场竞争有规范和调整的指导的作用。
1.2具有市场性、程序性政府工程采购招标工作就是市场交易的一种,等同于企业采购工作,所以要求政府工程采购招标的工作进行中,遵循当地的市场经济发展规范。
政府相关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采购招标的活动进行监督,规范工程采购招标工作中要遵循相关标准,依照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采购招标工作。
1.3具有公益性、时效性同时政府发挥相关职能工作,在具体的工程采购招标工作具有相关的公益性,为当地市场和大众进行服务。
同时,政府工程采购招标过程中对于项目的预算和支付进度,都要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经济,规范上要求是当年预算当年支出,以免出现预算收回,使得项目出现停滞,各相关的政府工程采购招标工作和相关负责人员带来法律的危险,也会影响人们对政府的公信度和第二年的财政支出预算计划。
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问题的预防与治理

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问题的预防与治理
如何保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物美价廉,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课题。
随着政府采购的发展,采购领域越来越广,采购规模越来越大,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参与。
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串标围标现象,甚至在某些地区演变成了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常态。
串标围标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和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利益,还会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助长社会不良风气、诱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反垄断法》和《刑法》等法律都在不同方面对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还是不足以杜绝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
因此,本文就政府采购领域的串标围标提出一些新的预防和治理的措施。
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引言,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文献综述。
第二部分阐述了政府采购的主体及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的概念和适用的法律。
第三部分介绍了政府采购领域串标围标行为的特殊性及表现形式。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行为的危害和原因。
第五部分是基于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治理的对策。
第六部分为结语,通过对全文的研究对文章做一个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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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宜宾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现就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签定假的《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
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
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
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
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
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
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
而我们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的漏洞和不规范的地方,以别的方式让其“出局”。
因无法鉴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致使其最终无法受到应有的惩处,这样就更助长围标串标者的侥幸心理,让我们的工作很是“被动”和“无奈”。
2、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不尽明确和完善。
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工作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督中心在负责,而我们中心的人力和精力(整个中心只有两个人员而且还是兼职)都只能让我们的工作停留在下采购计划和现场监督的那么两个环节。
下计划时只能凭借各采购人自己报的预算和他们了解的大致市价来下计划,无法去调查和核实其上报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另外,现场监督也只能涉及其采购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等的这些表面现象,其作用并不大。
而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其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心一个部门的事,所以,监督工作也应该贯穿在各个环节当中。
那么各个环节涉及的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应该明确并且要相互协调配合。
例如:采购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投标各个环节中,以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下预算、计划和现场监督、事后监督过程中,应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监督责任和职能,还应该明确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相应的惩处,以提高其责任心,在约束别人的同时也约束好自己。
3、惩处机制不健全,惩处力度也不够。
目前,《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工商、司法、招投标监管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等多个部门。
政府采购工作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监督和处罚的脱节,势必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的局面。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串标围标行为只能向有处罚权的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更不要说对外地企业的处罚了。
再者,串标围标行为十分复杂,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谁牵头查处等等,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技术操作上无所遵循,不可避免的存在都管都不管的情况。
另外: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
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而政府采购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还只能参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操作起来很难把握。
且政府采购的标的远远小于工程的标的,所以处罚的金额远远小于其违法所得的利润,这就造成风险和利益的严重失衡,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法》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
又如,“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这个“情节严重”没有详细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就很难界定,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不足为奇了。
政府用违法风险成本去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完全没起作用。
4、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串标围标行为畅通无阻。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我国诚信体系起步较晚,虽然不少地方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本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
我县的政府采购目前还没有为在我县参与过投标的供应商和企业建立诚信档案,与各地的诚信档案也未能连轨。
所以,在县外其他地区有过围标串标记录的投标人到我县投标,我们也没有具体依据禁止其参与竟标。
所以,投标人因诚信的缺失本应受到的惩罚也没有实现。
5、招标人反串标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大大提高了串标围标行为成功率。
不少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违法查处是监督部门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的串标围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的投机心理。
6、采购人对货物的急切需求,故意忽视招标过程中的“陪标”现象。
如:有的采购人,在临近项目检查验收时才来报计划采购,时间要求很紧。
在采购过程中要求“尽快”。
虽然发现了招标过程中的一些“陪标”迹象,也由于“时间紧”担心此次流标或废标后,再次组织采购时间来不急,也觉得很麻烦,所以,有意地忽视投标人的“陪标”、“串标”。
三、串标围标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强大的社会氛围。
征对以上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着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我们的工作能够找到合理的具体的依据。
例如:各部门的监督职能职责,具体违法行为的界定,具体的惩罚条款,尤其要加重处罚,增大违法风险成本;并且加大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法规,并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怎样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的机制。
串标围标现象与招投标监管力度有直接关系。
一方面应加大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起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公开监管部门的投诉和举报电话或信箱,让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
对串标围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究必严。
(三)搞好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公告,扩大竞争的充分性。
要充分利用公告媒体的威力,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期限公告,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获得信息,参加投标。
从实际效果看,投标竞争越充分,串标围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越小。
只要投标人数量多到让串通投标者徒劳的程度,那些想搞“猫腻”的单位自然望而却步。
(四)抓技术,提高招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给串标围标行为可乘之机。
针对可能存在的串标围标行为,招标人应当树立防串标、反串标意识,精心组织每一个招标环节,通过招标文件的制定,评标办法的设置,投标报名的资质预审,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
在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审查,开标、评标的组织,层层设防,不给串标行为可乘之机。
如在招标公告环节尽量扩大信息公告范围,让串标围标者劳而无功;在发售标书环节,严格审查证书、业绩原件和报名条件;对投标单位信息实行严格保密,让串标围标者无所适从;对技术不复杂的一般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严格审查“雷同卷”;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实行“投标人帐户对保证金帐户”并采用电汇等方式等。
通过招标程序设置,在确保真正的投标人正常参与的前提下,让串通投标者防不胜防,疲于应付,来不及串通足够的投标者。
在签订合同和使用验收过程中,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被发现,都应认真追究法律责任。
(五)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政府采购是一个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的职业。
这个行业的人员包括:各采购单位负责采购工作的“政府采购协管员”、采购中心的人员、采购监督管理的人员、评标专家、验收人员等等。
这些人员除了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很强的拒腐蚀能力,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正义感;还必须要有政府采购的相关专业知识,如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程序的了解和掌握运用,还要具备识别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的能力和意识。
用自己的坚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过硬的专业技术,去干好政府采购工作,去与政府采购的不法行为作斗争,还要在工作中不断地积累,不断地总结,还要主动思考,探索,提升自己也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完善,上新的台阶。
(六)抓诚信,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投标的积极氛围。
目前串标围标行为之所以有泛滥趋势,与诚信体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
失信惩戒制度是解决串标围标的良药,应当迅速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牵头,建立健全统一的招投标诚信体系信息平台,让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