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为服务保障“一带一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任务的实施,推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形成涉外商事纠纷便利、高效的多元解决体系,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定义】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是指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纠纷立案、审理过程中,引入或对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资源,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和一站式平台服务。
第二条【目标】建立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旨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根据不同类型纠纷的实际情况,在诉讼、调解、仲裁程序之间顺畅转换,并为当事人及时获得域外法查明、涉外翻译、涉外公证等法律服务提供指引,推动涉外商事纠纷的实质化解决。
第三条【基本原则】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的运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自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
有效应对涉外商事纠纷的主体多样性、类型复杂性等特点,积极推动纠纷“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判则判”。
(三)程序衔接高效、便捷原则。
努力提升诉讼、调解、仲裁的衔接效能,打造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顺利转化、衔接流畅、形成合力的运行机制,提升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与效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努力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司法保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全面梳理有关司法需求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对具体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见附表)。
现将该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3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努力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现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政治引领,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建立健全调解机制是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基础。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安排专人负责调解工作,调解员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律师、心理咨询师、仲裁员等专业人士担任。
调解机制的建立应当注重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员是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的关键。
应当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优秀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在审查通过后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四、推动调解与仲裁、行政裁决等相互衔接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需要推动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相互衔接。
仲裁、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方式与调解具有相似的优势,推动调解与这些方式的衔接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法院应当加强与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五、加强调解与诉讼的协调配合加强调解与诉讼的协调配合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法院应当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同时,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促进调解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调解工作也应当逐步实现信息化。
法院应当建立信息化调解平台,实现调解工作的在线办理和信息共享。
当事人可以通过平台提交调解申请、上传证据材料、参加在线调解等操作,方便快捷地解决纠纷。
同时,信息化调解平台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
七、完善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是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重要保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诉调对接模式的考察构建——以上海市徐汇区

的司法实践 ; 而第 三种观点 比较概括 的解释 了现有的诉调对 接模
式 的作用 和方式 , 也强调 了诉 调相互之 间的关系和影响 , 故 笔者 比
可 以看 出 , 诉 调对接模式 对社会价值 与法律价值 之平衡 的实现起
了十分重要 的作用 。
三、 诉调对接模式的构建 ( 一) 诉调对接 纠纷解决机制 的立 法建设
讼 与调解双 向度多形 式对接 和融通 , 着眼于 随时为 当事人 提供最
计, 2 0 1 0至 2 0 1 2年 5月 底 , 徐 汇 法 院共 受 理 各 类 民商 事 纠 纷
3 5 6 3 5件 。其 中 2 7 5 9 2件在审前委托人 民调解 , 占全部 民商事收案
恰 当纠纷 解决 方式的机制 。笔者认为 , 第一 种观点过于片 面, 只是 多种 调解力 量的简单 相加 ; 第 二种观 点仅强调 了调解 的作 用而忽 视 了诉讼 与调解的双 向效果 , 指向过于狭窄 , 也不适用 于我 们现金
、
什 么是 诉 调 对接
随着如今各地逐渐对诉 调对接 模式 的开展 和实践 , 学界 也加
紧了对此 类模式的探索和研究 , 围绕着 到底 什么是诉调对接 , 目前 大致有 三种观点 : 第 一种观点认 为 , 诉调 对接是结合 人 民调解 、 行
政调解 、 司法调解 的纠纷 处理 方式 , 法 院对受理 的民事案件 委托人
诉调对接 的价值基础 在于实现 公平与 效率 的平 衡 、 安全和自
由的平衡 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的协和 。所谓公平 与效 率的平 衡 即诉调对接缓解 了案件处理效率及公平之 间的现实矛盾 。所 谓 安全 与 自由平衡 即强调调解过程 当 中当事人 的 自由及 意愿 , 遵 循
法院关于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

法院关于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尊敬的法院领导: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我院已经成功建立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目前,该体系已经逐步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现在,我将就该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一份汇报和总结。
一、建设背景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接近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也愈发复杂多样。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传统的诉讼方式可能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同时也因为一些复杂案件的纠纷难以化解,这给法院带来了更大的工作压力和不正确赔偿的负担。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新的服务体系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二、体系建设目标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我们建立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该体系旨在:1. 构建全面、科学、系统的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2. 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3. 探索和完善新型的解纷和诉讼方式,为法律实施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
三、体系建设内容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诉调对接机制建设通过引入调解、仲裁等市场化方式,实现诉讼和非诉讼解纷相结合,有效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2. 法律援助服务建设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推广“普法宣传+律师代理”模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3. 核心领域的智能化解决方案针对不同的纠纷案件,开发了智能化解决方案,有力推动了解纷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手段的多样化。
四、体系建设成效我院建立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验证。
通过该体系的应用,我们取得了以下成效:1. 解决了更多的纠纷通过诉调对接、法律援助等多种手段的运用,我们实现了纠纷解决的多元化和普惠化。
同时,由于智能化解决手段的使用,更多的复杂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2. 提高了认可度和满意率在我们的诉讼服务体系中,重视了对人民群众的服务和教育,提高了其诉讼认可度和满意度。
通过普法宣传和合理的宣传手段,我们提高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机构和官员的认可度,也提高了群众的法治素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我院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反馈高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上海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上海司法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准确把握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1、充分认识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央司法改革整体部署、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的多元、便捷等新要求的重要手段;是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2、牢牢把握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三步走战略,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便民利民”原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有效化解各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断推进平安上海、法治上海建设,为上海“四个中心”及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调解,调解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汇区、普陀区、杨浦区、松江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等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2021年9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实施办法为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根据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部分基层人民法院探索调解程序前置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二条【工作目标】在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稳步探索特定类型纠纷调解程序前置,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灵活、高效、成本低、非对抗等优势,推动构建调解在先、诉讼断后、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智慧便民的多元解纷工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精准的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对接工作,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有机结合,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纠纷解决。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二、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1)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双方的工作职责和合作方式。
(2)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档案,记录每起案件的诉讼和调解进展情况,便于双方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2.加强人员培训(1)法院工作人员应接受调解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增强对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应了解法院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信息共享(1)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2)建立案件反馈机制,法院应及时向调解机构反馈案件进展情况,调解机构也应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
4.加强宣传推广(1)加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度。
(2)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成功的诉调对接案例,树立良好的典型案例,促进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诉调对接方式解决纠纷。
四、工作保障1.加强领导支持法院领导应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保障。
2.建立评估机制建立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3.加强跟踪服务对于诉调对接的案件,法院和调解机构应加强跟踪服务,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五、总结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推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同时,也能够促进法院与调解机构的良性互动,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好本实施方案,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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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0•【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图一: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法院知产纠纷委托调解及调解成功情况图二: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基层法院知产纠纷重点案件类型分布情况核心提示: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知识产权纠纷的多渠道化解,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提升解决纠纷的整体效能。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上海法院受理的知产案件数量从10080件激增至23580件,年均增幅达26.78%,法官年人均办案数从117件/人跃升至285件/人,执法办案压力日趋严峻。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题调研小组对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研究。
一、工作概况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三级法院共委托调解知产民事案件15627件,占同期一审知产民事案件收案数的26.58%,调解成功率为37.13%。
1.委托调解率、成功率及调解成功案件所占权重均明显提升。
从委托调解率看,2018年,上海法院共委托或委派调解知产民事案件2146件,占同期一审知产民事案件收案数的11.36%,即同期委托调解率;2019年,此两项数据分别为7231件和31.03%,同比分别大幅上升236.95%和173.15%;2020年上半年,分别为6250件和37.65%,均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
从调解成功率看,2018年,上海法院委托或委派调解的知产民事案件中,调解成功的有766件,成功率为35.69%;2019年,调解成功2950件,成功率为40.8%,同比上升逾14个百分点;2020年上半年,调解成功2086件,成功率为33.38%(见图一)。
从调解成功案件所占知产民事案件权重看,2018年,上海法院委托调解成功的知产案件占同期一审知产民事案件收案数的4.06%;2019年为12.66%,同比大幅上升211.82%;2020年上半年维持在12.03%,表明近年来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正效应呈现放大趋势。
2.所涉案由覆盖较广,重点类型效果较为突出。
一方面,知产诉调对接所涉案由覆盖广泛,且有不断扩大趋势。
在中院层面,知产法院2018年诉调工作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等17个四级案由,2019年进一步扩展至20个。
在基层法院层面,2019年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涉及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等16个四级案由,覆盖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知产案件三级案由。
另一方面,重点案件类型占比较高。
在中院层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占比最大,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该两类案件占知产法院全部诉调案件总数的76.72%。
在基层法院层面,主要集中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和侵害商标权纠纷,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该两类案件占基层法院全部诉调案件总数的77.3%(见图二)。
如杨浦法院近两年委托调解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占同期委托调解案件总数的81.74%,调解成功率达66.75%,明显高于知产案件诉调平均水平,充分显现该类案件的委托调解效率。
3.调解组织来源较为多元。
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涉及的调解组织大致有四类:一是隶属于各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机构,此种情况占到多数。
如与知产法院和浦东法院对接的浦东知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杨浦法院对接的杨浦知产调解委员会等。
二是由法院与区司法局合作共建知产人民调解委员会。
此为普陀法院的运作模式,该院与区司法局联合成立普陀知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采用独立建制、单独挂牌、单独招人的模式。
三是商事调解组织,即收费调解组织。
比较典型的有与知产法院和浦东法院对接的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其所涉知产业务的调解员主要为知产律师、高校知产专业学者等。
四是行业协会或专业调解机构。
如与知产法院对接的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上海市版权纠纷调解中心,与徐汇法院对接的徐汇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4.调解模式灵活且周期可控。
对于知产纠纷,上海法院坚持强化诉讼全流程调解工作。
以知产法院为例,该院审理案件在立案前可委派调解组织调解;立案后,在案件诉讼全过程中均可根据审理实际需要开展诉中委托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可直接介入开展调解工作,亦可参与证据交换及旁听庭审,法官、法官助理和调解员可共同开展调解。
此外,在诉前调解的期限安排上,上海法院切实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但同时杜绝案件“久调不决”,明确诉前非诉调解周期一般为30天,不超60天。
以浦东法院为例,该院专门设立由4名法官、5名法官助理和2名书记员组成的速裁团队,具体负责对接调解组织工作,确保案件调解和流转效率。
二、难点分析1.认识理念问题。
一些审判人员对诉调对接工作对于知产审判全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深、理解不透,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消极作为、推动不力。
部分当事人对诉前调解制度了解不够,甚至存在误解,调解意愿不强。
尤其是在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中,一些律师更倾向于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定性,获得胜诉判决。
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导致当事人在诉调阶段怠于举证、消极参与,影响调解成效。
2.队伍保障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选任不得设有专业性门槛,而知产案件调解的专业性要求又较高,二者存在矛盾,导致选任的知产调解员难以很好地适应专业化知产纠纷调解工作的要求。
而且新老调解员队伍素质各有缺陷,如近年来相关法院招聘的高学历年轻调解员,往往缺乏矛盾化解的实践经验;而来自于司法、行政等单位退休人员的调解员,虽具有矛盾化解相关经验,但由于知产纠纷新情况新问题较多,专业知识仍有待补强。
3.专业指导问题。
知产纠纷往往涉及较强的技术性或法律专业性问题,但目前全市层面涉及相关职能单位的知产调解员培训、考核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处在相关法院各自为政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导致调解员开展相关工作不够规范统一。
在法院系统内部,典型判例、调解案例库、类案审理指南等业务指导载体尚在构建和完善过程中,且各院相关业务资料对调解员的开放程度不一,总体上对于调解员的专业指导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4.调解效率问题。
上海法院对诉前调解周期有明确限制。
知产民事纠纷较普通民事纠纷而言,涉及权利确认、侵权判定、技术事实等因素,案情相对复杂。
周期限制也对收案后相关材料送达等程序性手续提出了较高要求。
而知产纠纷往往涉及异地因素,特别是现阶段相当数量的批量维权案件被告系外地当事人,找寻当事人并送达材料往往占用较长时间,耗时耗力且效果不佳。
据统计,邮寄送达周期平均占调解工作时长近30%,且函退率较高;而电子送达方式因需当事人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同意,应用率相对较低。
上述因素实际导致真正用于当事人调解的时间相对有限。
三、对策建议1.加强认识理念建设,提升诉调对接效能。
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对于破解当前知产审判存在的人案矛盾问题,实现知产司法“快保护”的重要意义,提升向诉调对接机制找出路、要成果、见实效的主动性。
坚持贯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避免为调而调、久调不决,要精准施策,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关键点,提升诉调对接工作效能。
加强正向引导,不断加大相关机制做法、经验成效、典型案例、优秀调解员等宣传力度,使市场主体、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感受到诉调对接机制的优势,增强获得感和信任度。
2.完善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能力水平。
拓展知产专业调解员招录渠道,按照以调解能力为主、专业背景并重的原则,商请市司法局、市知产局等职能单位,根据法院知产诉调对接工作实际需求,扩大知产调解员招录面,着力构建专业化调解员队伍。
强化知产调解员队伍培训力度,会同市知产局等职能单位建立健全知产专业调解员能力培训长效机制,邀请专家学者、资深法官、资深调解员等开展专项培训。
科学完善知产调解员队伍考评体系,在相关职能单位组织考核的基础上,探索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升调解员能力水平。
3.强化专业学习指导,有序引导纠纷化解。
强化知产诉调对接工作经验总结,制定侵害商标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知产诉调重点类案的审理指南和调处手册,组织知产纠纷调解员学习借鉴。
突出类案总结示范效应,对同类批量知产案件,探索示范性判例模式,以其中示范性判决作为指引,有序引导纠纷的整体化解;适时发布调解典型案例,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积累形成调解案例库,不断发挥案例指导的规模效应。
把诉调对接工作作为强化年轻法官和法官助理培养的重要抓手,在全程直接介入、指导诉调对接工作的同时,提升自身案件处理能力、业务规范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实现指导与成长相互促进。
4.重点破解送达难题,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要加大电子送达应用力度,探索通过首次电话、短信联系过程中得到当事人确认的模式,并以数字化方式自动保存以备核查。
加大与相关专业调解机构合作力度,如与徐汇法院开展合作的徐汇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该机构自主研发一套案件处理系统,包括实名电话检索、电话沟通、短信发送等,并能实现全程系统留痕。
对类似系统和模式进一步加深规范和应用,有助于不断提升送达和调解效率。
探索电商平台注册地址送达的模式,如上海法院辖区有很多大型电商平台,部分知产民事纠纷当事人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探索诉前调解的送达工作与电商平台相关经营者信息的对接,势必有利于进一步释放调解效能。
(课题组成员:张斌刘军华唐震陶冶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