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沪府办〔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20〕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9日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管理,提升网络支撑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建设、接入、运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本市政务外网,是国家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为非涉密网络。
本市政务外网由市级政务外网和区级政务外网组成,主要服务于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等,满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支撑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政务外网管理,遵循“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分级管理、协同管控、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集约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非涉密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政务外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职责)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外网的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本市政务外网工作。
第七条(市大数据中心职责)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本市政务外网有关标准规范,指导和协调区级政务外网有关工作。
承担市级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建设、接入、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之间的对接工作。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转换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2]43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转换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2]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4244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55cc347.png)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转换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转换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2〕43号)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12]58号)的规定,从2012年底开始,本市三上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将从目前的和利时3.0平台转为清华同方平台,为确保平台转换工作顺利进行,上海市统计局将于2012年10月-11月组织开展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转换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安排及要求如下:一、试点主要目的本次试点按照《上海市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转换实施方案》(沪统字〔2012〕44号)的要求,让本市各级统计人员尽快熟悉清华同方软件功能和操作流程,通过试点发现问题,为确保2012年报和2013年定报直报平台顺利转换作准备,并起到宣传动员作用。
二、试点范围试点的地区范围:全市17个区县、每个街道(乡、镇)进行试点,每个区县至少在一个街道(乡、镇)挑选部分三上企业试点,具体企业名单由各区县统计局确定并报市局数管中心。
试点的行业范围: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
三、试点内容及报告期试点的调查报表为定报,涉及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能源和水消费等内容。
试点企业填报数据的报告期:2012年10月份或第三季度数据。
具体试点报表及报告期见附件。
四、试点时间和报送方式试点时间:10月19日前市局完成对区县、街道(乡、镇)的培训11月5日前区县完成对试点企业的培训11月10日-25日试点企业完成网上数据填报11月26日前街道(乡、镇)完成数据催报、审核、验收11月27日前区县完成数据催报、审核、验收11月30日前区县完成试点总结并报市局数管中心试点报送方式: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实行一个报告期的双轨报送,即在清华同方平台进行试点报送,在和利时平台进行正常报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死亡病例网络工作和死亡报告管理及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死亡病例网络工作和死亡报告管理及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沪卫办[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死亡病例网络工作和死亡报告管理及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沪卫办〔2006〕40号)各二、三级医疗机构,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提高本市死亡原因报告及二、三级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网络直报工作质量,我局决定开展死亡病例网络直报工作和死亡报告管理及质量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一)检查范围各二、三级医疗机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检查内容本次着重对二、三级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亡病例报告的管理与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
1、综合管理检查管理部门设置与运行情况,管理制度;《死亡医学证明书》发放和登记情况;死亡病例报告知识的知晓率;死亡病例登记情况;原始报告的存档情况。
2、报告质量核查《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与网上录入报告卡内容是否一致;死亡疾病ICD-10编码是否正确。
(三)检查重点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死亡统计数据,尤其是婴儿死亡统计数据。
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检查其对医疗机构死亡报告质量的管理、指导、督导和检查情况,对每张死亡报告进行检查等相关情况。
二、检查方式(一)资料抽查1、查看死亡病例登记急诊科登记:检查急诊科是否建立急诊病例登记薄。
内容有: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就诊日期、疾病诊断转归情况(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基本内容。
住院登记:检查医院1~9月份内、外、儿、呼吸科的住院死亡情况。
2、查看网络直报原始报告卡与网上录入报告卡内容是否一致。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沪统字[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统字[2009]44号)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部门:按照2009年上海市统计系统务虚会和工作会议有关要求,今年将进一步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重点推进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工作,以统一数据采集平台,减轻基层统计部门负担,提高数据质量。
现将《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统计调查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其主要目的:一是通过企业直报,实现统计数据从“集中录入”到“分散处理”的管理模式,减轻统计力量相对不足的压力;二是通过建立统一平台,实现数据处理软件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对数据的开发应用。
目前,全市已经在部分专业、部分企业实行网上直报并取得良好效果。
2009年,按照市统计局统一部署,全市将从专业定报开始实施统一的报送软件、报送渠道和报送要求,全面推行统计报表网上直报。
一、总体目标(一)第一阶段从2009年下半年起,用半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1.统一网上直报平台。
以市统计局建立的网上直报平台作为唯一的网上数据报送平台,企业不再向国家统计局平台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2.定期报表全部实行网上直报,包括工业、能源、交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劳动工资等专业。
3.规模(限额、资质)以上单位全面实行网上直报,以企业直报为主,逐步缩小代报率,原先直报国家统计局的单位应全部实行企业直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联网直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6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6月“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月报起,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报送时间并轨,即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工业报表在联网直报系统中的上报时间与地方的报送时间保持一致。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一)各企业按照现行月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在联网直报系统中报送“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B201表)月报、“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月报和“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及订货情况”(B203表)月报。
在大中型企业联网直报试行并轨期间,由于缩短了报送时间,网络、系统的压力会加大,各企业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积极配合,按时填报,并保证数据质量,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二)各区、县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对联网直报企业的组织、督促和指导,以保证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今年新增的能源季报联网直报报表,报送时间暂不并轨。
二、报表说明由于本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报表表名、报表设置、格式和指标与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中的报表略有差异,现特作以下说明:1、根据本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在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中试行并轨的工业报表有(见表1):各企业按照对照表在国家联网直报系统中填报相应报表。
2、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中的报表仍需填报去年数。
3、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中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产品产量)”表与市局的“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及订货情况”表的产品目录略有差异,请企业在填报“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产品产量)”月报时按照国家目录进行调整。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11.08•【字号】沪统字〔2024〕38•【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制度要求,市统计局决定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12月在本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确认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沪统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5〕2号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单位: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投资统计改革是统计系统“四大工程”建设的深化和拓展,是全面深化统计改革的重点项目。
为全面、深入推进投资统计改革试点工作,实现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能够通过联网直报方式报送投资试点报表,按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14〕90号)规定并结合上海实际,市统计局决定在现行“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库范围外,开展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一)管理范围除“一套表”调查单位外的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已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二是未纳入现行“一套表”各专业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库;三是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在建投资项目。
(二)时间规定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增减变动区县级审核的截止时间,月度为上月底,年度以市统计局统一发文为准。
新增单位分月度审核和年度审核;单位名称变更按月审核,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和单位退出纳入年度审核。
本项工作从2015年1-3月月报开始实施,第一次区县级审核确认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底。
2014年全年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名单直接转为2015年1-2月的基础库,如有变动,区县统计局需在2015年1月底前上报增减变动法人单位名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7]1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现将本市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完成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更新和维护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10月30日前完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建立诊所及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
其中,对于《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有效期已满5年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分类代码的卫生机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其尽快重新办理,办理的办法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卫生系统<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发证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2]29号)的要求执行。
二、开展人员培训市卫生局于10月中下旬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于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队医疗机构除外)直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直报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直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为直报工作提供人员、经费、设备保障,确保直报工作按时、顺利开展。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专职人员负责区域内的直报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统计服务和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分析本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现状,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的信息、科学的判断和政策依据,根据本市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按现行报送渠道,向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条下列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网上直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网上直报。
(一)工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三)社会服务业统计: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00人及以上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单位;根据社会服务业抽样方法选中的调查样本企业(单位);
(四)建筑业统计: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
(六)房地产统计: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
(七)劳动统计:各类法人单位;
(八)国家和本市年报、定报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其他单位;
(九)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并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专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所涉及的单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整合现有的业务处理系统,建立本市统一的网上直报平台,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网络系统和相关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对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四)负责网上直报系统数据库的整理、维护和更新;
(五)负责为市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对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负责为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负责为区、县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五)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街道、乡镇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区、县政府统计机构,搞好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二)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三)负责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
(四)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网上直报推进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协助市政府统计机构搞好本系统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负责本系统内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四)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五)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网上直报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搞好本单位的电子备份,建立统计资料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审核、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妥善保管,确保网上直报的统计数据与统计原始资料一致。
第十条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为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进行代报时,应以基层单位纸介质统计报表为准,不得擅自修改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属于网上直报范围但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应尽快配备本单位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统计人员,确保网上直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对网上直报系统安全管理,使用电子签名,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定期做好数据备份,数据必须备份在离线的介质上或与直报系统无关的安全的计算机上,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网上直报单位应加强网上直报系统密码管理。
各级操作人员必须根据用户名和密码访问系统,并妥善保存密码,防止泄露。
第十五条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的统计数据,其报送时间以网上直报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统计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