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表填报说明-1205
金融行业财务报表填报说明

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国标行业门类为金融业的单位纳税人。
由于此版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通用性,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会计账户的设置情况填列,不涉及的会计科目可不填列。
二、表头项目:(一)编制单位: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二)报表属期1.季报表“报表属期”:为报表所属期季度第一月至所属期季度最后一月。
季度中间开业的,“报表属期”为当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月,次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年报表“报表属期”:为报表所属期年度。
三、部分科目说明(一)资产负债表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
2.贵金属(银行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
3.存放联行款项(银行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由于同一银行系统内所属各行处间办理结算业务以及资金调拨等原因存放其他行处的款项。
4.存放同业款项(银行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5.结算备付金(证券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6.拆出资金(金融共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7.衍生金融资产(金融共用)本科目核算企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
8.应收保费(保险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9.应收分保账款(保险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10.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保险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的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表号:银监统临[2010]002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单位:户、家、万元填报单位:20 年序号项目A B B 年初本年度(发生额)期末11.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1.1 各项贷款余额-2 其中:中小企业-3 1.2 不良贷款余额-4 其中:中小企业-5 1.3 企业贷款户数-6 其中:中小企业-72.辖区融资性担保贷款2.1 企业贷款户数-8 其中:中小企业-9 2.2 各项贷款余额-10 其中:中小企业-11 2.3 不良贷款余额-12 其中:中小企业-133.辖区融资性担保贷款的代偿情况3.1 代偿户数--14 其中:中小企业--15 3.2 代偿金额--16 其中:中小企业--17 3.3 应承担代偿责任余额-184.辖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4.1 政策性银行及邮储银行-19 4.2 国有商业银行-20 4.3 股份制商业银行-21 4.4 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合作社-22 4.5 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3 4.6 外资商业银行-24 4.7 非银行金融机构-25 4.8 其他金融机构-26 5.辖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5.1 公司制法人-27 5.2 非公司制法人及合伙企业-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银监局负责填报。
本表为半年报,分别于每年7月底前及2月底前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融资担保部。
2.本表统计对象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表统计口径包括在辖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及分支机构,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
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表填报说明-1205

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表填报说明-1205《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为更加全面、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贷款支持情况,结合现有小微企业、三农、扶贫等统计指标,建立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
现就《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有关指标释义及填报事项说明如下:一、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2.表号:(暂缺)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只填报表III)、消费金融公司(只填报表III)、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户。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二、具体说明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2.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表填报说明-1205精编版

《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为更加全面、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贷款支持情况,结合现有小微企业、三农、扶贫等统计指标,建立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
现就《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有关指标释义及填报事项说明如下:一、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2.表号:(暂缺)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只填报表III)、消费金融公司(只填报表III)、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户。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二、具体说明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2.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贷款五级分类电子表格的操作与报表填报课件

五级分类电子表格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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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表格的操作与报表填报
3、最后按季度打开上调级别上报复审清单, 根据上期分类结果分别进行筛选,分析上 调级别原因,确认并填写上调级别理由进 行打印。
演示范本\第四季度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上调级别复审清单.xls
所有上调级别均报上级行社复审认定!! (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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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表格的操作与报表填报
例如:中学教师张某,因妻子失业在家,想
在学校附件开一个小吃店,缺少资金,到 基层行社申请并办理了3万元信用贷款,生 意红火。那么在基础表中C列应该选择住宿 和餐饮业,D列选择自然人一般, E列选择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或其他这些内容。不能 因为该户是教师C列选择教育,D列选择自 然人其他,E列选择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其 他农村工商业。演示范本\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基础表.xls
自然人其他贷款余额在10万元以内的,比照自 然人一般农户进行矩阵分类,在基础表中修改D 和E列中的贷款类别和贷款项目,分别改为自然人 一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或其他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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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表格的操作与报表填报
在所有的表格中,最基础的表格就是信 贷资产风险分类基础表,新发放贷款按规定 录入相关基础信息,生成分类结果,贷款收 回时,先将收回的客户一行复制到收回表中, 部分收回,在收回表中修改收回金额,然后 在基础表中删除一行或修改贷款余额,只要 基层行社扎实地做好了基础表,每月才能真 实、快捷、方便的统计各种信贷信息数据, 及时提供信贷报表。
需要下落菜单选择的有:借款人所从事行业、 贷款类别、贷款项目、贷款科目、结息方 式、贷款方式、信用状况、分类理由下拉 菜单、收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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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表格的操作与报表填报
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重点工作任务表 具体措施

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重点工作任务表为了进一步推动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普及性和可及性,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制定了以下具体措施,以实现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的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定普惠金融政策1.1 完善普惠金融政策体系,包括金融服务对象和范围、产品和服务、市场准入条件等,确保政策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1.2 深化金融创新,促进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和个性化,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1.3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普惠金融机构的监管,保障金融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加强金融机构建设2.1 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加大对普惠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
2.2 加强对普惠金融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2.3 激励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创新,鼓励其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水平和效果。
三、完善金融服务网络3.1 拓展普惠金融服务覆盖范围,强化服务网络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3.2 加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金融服务的智能化和便捷化水平,推动普惠金融服务的数字化转型。
3.3 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和进步。
四、激励金融科技创新4.1 推动金融科技与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促进普惠金融服务的技术升级和创新。
4.2 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开发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金融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投入。
4.3 加强金融科技监管,规范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确保普惠金融服务的安全和可靠。
五、健全风险防控体系5.1 加强普惠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5.2 建立普惠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普惠金融风险的分担,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5.3 完善普惠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化解风险,减少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不利影响。
以上具体措施是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重点工作任务表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将按照这一任务表,积极推进工作,进一步加快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银行关于适当调整中银统10表、中银统11表、中银统56表和中银统68表中有关信贷统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适当调整中银统10表、中银统11表、中银统56表和中银统68表中有关信贷统计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7.12.03•【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适当调整中银统10表、中银统11表、中银统56表和中银统68表中有关信贷统计科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信贷业务部、营业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总行决定对现行有关信贷统计报表中的统计科目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如下:一、对中银统11表《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统计月报表》和中银统56表《中国银行人民币不良贷款统计月报表》两张报表中“短期贷款”项下“一、工业贷款”科目下均增设三级科目“能源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项下“一、基本建设贷款”科目下均增设三级科目“能源基建贷款”;“中长期贷款”项下“二、技术改造贷款”科目下均增设三级科目“能源技改贷款”;“中长期贷款”项下“十二、其他中长期贷款”科目下均增设三级科目“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对中银统10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统计月报表》和中银统68表《中国银行外汇不良贷款统计月报表》两张报表中“短期贷款”项下“一、短期周转外汇贷款”科目下均增设三级科目“短期能源贷款”;“中长期贷款”项下“一、浮动利率贷款”科目下均增设三级科目“能源浮动利率贷款”;“中长期贷款”项下“二、优惠利率贷款”科目下均增设三级科目“能源优惠利率贷款”。
三、上述有关增设信贷统计科目术语解释如下:能源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向能源行业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能源基建贷款,系指向能源行业企业发放的人民币基本建设贷款,包括一般基建贷款和各类专项基建贷款。
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相关报表填报说明

三、填报说明(一)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1.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主表项目定义如下。
(1)农林牧渔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2)农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各种农作物种植(谷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香料、中药材)活动的贷款。
(3)林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林木的培育与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仅指将运出山场至贮木场)、林产品的采集等活动的贷款。
上述活动中,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
(4)畜牧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进行的动物饲养活动的贷款。
(5)渔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海洋、内陆水域养殖与捕捞活动的贷款。
上述活动中,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和休闲的钓鱼等活动。
(6)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的贷款。
上述活动中,不包括针对农林牧渔业的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2.校验关系。
(1)[1]=[2]+[3]+[4]+[5]+[6][1]=[7]+[10](2)[7]=[8]+[9][10]=[11]+[12]+[13](3)A=B+CD=E+F(二)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1.主表项目。
(1)农户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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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表填报说明-1205
《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为更加全面、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贷款支持情况,结合现有小微企业、三农、扶贫等统计指标,建立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
现就《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有关指标释义及填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
2.表号:(暂缺)
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只填报表III)、消费金融公司(只填报表III)、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户。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二、具体说明
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2.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在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组织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归入企业统计。
3.贷款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
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4.不良贷款主要依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按五级分类认定。
5.贷款户数指报告期末有贷款余额的贷款户数。
同一笔贷款存在共同还款人情形的,应视为同一贷款客户,不作区别计算。
6.当年累放贷款年化利息收益指当年该类贷款累计发放额按照对应的贷款合同年化利率计算产生的收益金额。
例如:某客户获得循环贷款授信100万元,合同约定年化贷款利率6%,截至期末时点,当年共放款3笔,金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则当年累放贷款年化利息收益(万元)=30*6%+40*6%+50*6%。
此项科目作用为跟踪反映贷款利率定价情况,故统计时无需考虑资金成本、实际用款时长、贷款罚息收入、其他附加费用、产生不良后的本息损失等因素。
7. 单户授信总额指对单户客户表内外统一授信的总额度,按照银监会《商
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如无授信总额度管理的,应以填报机构对该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余额和实际审批贷款额度的较大值为准。
若客户授信总额在当期发生变更,应按最新的授信总额将该客户贷款相关数据全部调整至新的授信分类中,同时将按此前授信总额划入原分类的相应贷款数据剔除。
自然人客户在同一家填报机构同时获得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的,应按两类贷款各自额度在表II和表III分别填报相应数据,无需计算加总额度。
三、指标释义
(一)表I:普惠型小微企业和其它组织贷款
1.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法人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法人的标准划定。
以下同。
1.1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各类小微企业法人发放的贷款和向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农林牧渔业贷款以及支农贷款,单户授信总额应在3000万元(含)以下。
其中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农林渔牧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754-2017)执行。
支农贷款指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
主要包括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参见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相关定义。
1.2普惠型科创小微企业法人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创小微企业法人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其中“科创小微企业”参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规定,定义如下:1.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指标;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法人的标准;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经地方政府认定且纳入地方政府风险补偿范畴;3)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筛查后认定。
其中条件1-2需同时符合,条件3的3个子项需任意符合其一。
参见《S70_I 科技金融基本情况表》相关指标定义。
1.3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
按照《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此类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发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一般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由地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如当地尚未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可暂不要求该项条件。
1.4普惠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
济组织,可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1.5普惠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用于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应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普惠型其它组织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事业单位、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金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该组织运营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3.普惠型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3.1普惠型个体工商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3.2普惠型小微企业主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从事其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3.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
按照《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规定,此类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发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