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应以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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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的大方向:以综合税制替代分类税制

个税改革的大方向:以综合税制替代分类税制
0 人 意 识 、税 务 机 关 有 较 强 的 技术 和 征 管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 国 家 个 人所 得 税 的 行 2 % 的 税 率 。
能力 , 些 条件 我 国 目前还 都 不 大 具备 , 最 高 平 均 税 率 则 降 低 到 3 .5 这 5 8%。
的现象。 50 0 0元 承 担 的 税 负 完 全 一 样 ,这 就 明
归 总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不 再 按 照 收 入 来
例 如 , 甲 某 在 不 同 的 地 方 取 得 工 显 的 不 公 平 了 , 与 “ 力 负 担 ” 的 原 源 的 不 同分 别计 税 ,而 将 没 有 费 用 扣 除 量 薪 所 得 、劳 务 报 酬 、 稿 费 这 三 项 收 入 , 则 背 道 而 驰 。 假 若 每 项 所 得 费 用 为 8 0元 , 虽 然 甲 0 的其 他 临 时性 、 然 性 的 收 入 , 利 息 、 偶 如
就 可 以避 免 由于 重 复 扣 除 费 用 所 带 来 的税 负 不 公 平 现象 的 发 生 。
为推 行 综 合所 得 税 制创 造 条 件 个 税 征 收 以 综 合 所 得 税 制 最 为 公 平 ,但 这 种 税 制 是 建 立 在 个 人 自行 申报 基 础 上 的 ,要 求 税 制 本 身 能 够 较 为 充 分
税 收对个 人 收入 的调 节是 一个 系统工 程 ,而 不能仅 仅 依 靠 个 人所 得 税 。调 节 收 入 分 配 的一 揽 子 税 制应 包 括 社 会 保 障 税 或缴 费 、个 人财 产 ( 动 产 )税 、遗 产 不 与赠与税 等 、资本所 得税 以及福 利税 等 。
地 体 现 公 平 正 义 、纳 税 人 有 较 高 的 纳 税 代 以后 步 步 下 降 , 0 6年 降 到 3 %, 经 里 面 分 类 部 分 的 税 率 ,大 体上 都可 以实 20 5 “

关于构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关于构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财会审计77关于构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韦素华摘 要: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功能体现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

基于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考量,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情况,为此,建议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上,应尽快构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充分体现“量能负担、体现公平”的原则,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得以充分有效的发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分类与综合 调节收入 公平分配一、引言 税收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收入分配失衡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更是受到社会广泛重视。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偏重提高效率、促进公平分配方面。

随着全球贫富差距问题的凸显,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分配功能被世界各国所关注。

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发展,已成为主要发达国家的重要税种。

目前,国内外很多学者在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中,也较多地关注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公平分配问题。

可见如何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积极效应,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按照循序渐进、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基本改革思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要构建现代财税体制、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无疑是财税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在运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一)应税所得项目的设计不够合理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由11项构成,纳税人取得税法中列举的十一项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不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同时,部分税目涉及的个人收入所得在性质上相近。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 一) 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

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分成11 类,并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按年、次等纳税,从而能够简化计算,方便征纳双方,以控制税源。

( 二) 在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各项应税所得额,根据情况不同分别实行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定额扣除的标准为3500 元或4800 元,定率扣除的标准为20%。

把征税的重点放在高收入者身上,能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原则。

( 三) 在税率上实行累进税率和比率税率并用。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不同的应税所得分别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对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除其他应税所得实行比率税率。

( 四) 采用源泉扣缴与申报制两种征税方法。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缴纳上,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这样有利于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也便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 五) 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而不将家庭作为纳税人。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 税负不公平。

首先,个人所得税征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税负能力,实行”一刀切”的做法。

其次,个税征收标准没有考虑全国各地区生活成本的巨大差异,实行单一标准,从而导致生活成本高昂地区的工薪阶层税负较重,生活困难。

最后,目前采用的分类征收办法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缴税相对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相对较少的不公平现象,难以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的功能。

( 二) 税前扣除额的不公平。

扣除额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所得的定额扣除方面。

中国境内公民只能是在计税前定额扣除3500 元,而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的中国公民却能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300 元。

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研究

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研究

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分为综合计税和分类计税两种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将综合计税和分类计税相结合,并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成为了现阶段的重要课题。

一、综合计税与分类计税的优势和局限性综合计税是指将个人的各项收入合并计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征税,主要优势在于能够减少税负差距,使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负,实现税负公平。

综合计税模式下征税依赖于个人的总收入,并不区分不同来源的收入性质,缺乏针对性和差异化,容易导致税负过重问题。

分类计税则根据不同类型的收入的性质和来源分别征税,能够更好地体现收入来源的差异性和多样性。

分类计税模式下各种类型的税率和扣除标准不同,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务成本,同时也给征管工作带来了挑战,容易导致偷漏税行为。

综合计税和分类计税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性,因此将两者相结合,取长补短,有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加强税务管理水平,实现税收的稳定增长。

为了更好地整合综合计税和分类计税的优势,可考虑建立综合分类计税模式。

该模式下,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收入可以采取分类计税的方式,并为每一类收入设定相应的税率和扣除标准,以体现其差异性。

在个人的各项收入合并计算时,仍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征税,以保持税收的公平性。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更好地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减少了税负差距,还能够提高征税的精确性和效率,降低了纳税人的税务成本,有利于提升税收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在综合分类计税模式下,需要建立起健全的分类计税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税法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收入的征税标准和运算方法。

还需要加强税务管理力量,提高对各类收入的征管水平,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确保改革后税制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作。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策略与措施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时,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综合分类计税的税率和扣除标准。

看个税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制之利弊

看个税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制之利弊

看个税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制之利弊一、分类征收制与综合征收制(一)分类征收制的特点分类征收制下,把纳税人定义为独立的“个人”或“自然人”,将每一位纳税人名下获得的各种来源及性质不同的所得进行分类,划分成十一类,然后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征税。

分类征收便于个税的征收管理,征管成本较低,且能够控制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但这种征收制度仅就纳税人个人的所得项目进行征税,不考虑纳税人家庭的实际负担。

上世纪90 年代末,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房价飞涨,房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项“奢侈”的消费品,为了能有所居住或改善居住,住房贷款占据家庭支出大部分。

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在这快速老龄化的20 年间,养老的中间力量集中在了七十、八十年代出生的人,这两代人生活在典型的“四二一”的家庭模式之中,夫妻两个人需要面临赡养四位老人,养老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2015 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是解决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但生活成本日益上涨的今天,二孩的养育成本成为众多“观望者”踌躇不前的首要纠结问题。

(二)综合征收制的特点综合征收制是以家庭为单位作为个税纳税单位的,将家庭各成员一年内的各项收入进行加总,再根据家庭情况适用费用减除进行计税的。

这种制度是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上的,每个家庭的成员构成关系非常明确,各项收入来源能及时获得。

世界上适用综合征收制的国家有美国、法国、澳大利亚等。

综合征收制考虑了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特别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负税能力,把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成本纳入到计税范围之中,使得税收政策彰显人性化,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

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也符合我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体系,合理分配家庭成员的工作任务,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具备夫妻共有性质。

” 我国《婚姻法》也对此进行了定性。

综合征收制的实行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以家庭总收入为征税范围,如何能全面真实的掌握家庭的收入来源与支出情况,在我们国家,家庭的范畴很宽泛,可以是三口之家也可以是三代同堂甚至多代同堂,界定家庭成员及与之相应的生活成本是实际面临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VS“综合征收”

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VS“综合征收”

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VS“综合征收”什么是“分类税制”?也即分类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之一,它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区分所得来源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缴纳税收的课税模式。

分类制的理论依据是,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扣除标准和税率,以使各类所得的税负轻重有别。

例如,对劳动所得(如工薪)课以较轻的税,对非劳动所得(如利润、股息、红利、租金等)课以较重的税。

什么是“综合税制”?综合税制,也即综合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之一,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汇总计算后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

与综合所得税税制相对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你认为应采取哪种模式?对于“分类综合税制结合”你怎么看?应该如何结合?分析: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制中低收入者或少交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其实是非常老的提法了,这次能把它写进《决定》不容易。

”叶青说。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近年经过多次调整,但基本都是调整起征点。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下一步改革个税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加体现税收公平。

此前,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个税综合税制后,有望实现“富人阶层多交、中低收入阶层少交”。

“比如稿费和工资,实际上都是劳动所得,可以考虑合起来进行征收。

”叶青指出,“综合”即把同类性质的项目进行合并,其他的比如资本类的项目则可以考虑分类。

“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就会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系税收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刘颖则认为,在具体方案出台之前,无法笼统地判断纳税人未来的个税负担是会提高或者降低。

因为,对于哪些收入需要综合,哪些收入需要分类,业界还存在观点的分歧。

实现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路径

实现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路径中国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诸多弊端,适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转变既是个税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发展趋势。

认为:改革现行“分税制”、修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完善纳税人申报制度、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是中国从“分类”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的政策实现路径。

标签:个人所得税;国际经验;申报制度;信息化建设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是中国早已确立的改革目标。

1996年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到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都提出了“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然而,由于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至今仍然处于探讨阶段。

基于此,本文对我国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的弊端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内部条件进行了剖析,在借鉴美国、瑞典、日本等发达国家个税征管经验的同时,对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中国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模式存在的问题中国从1994年在原“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基础上改行“个人所得税”以来,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一直实行“分类征税”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即根据个人取得收入的不同性质,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种类型,对不同类型所得采用不同征收税率、扣除标准和方法分别征收。

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个人收入来源和性质的变化,“分类征税”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在运作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难以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中国目前实行的“分类征税”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不利于调节个人分配作用的发挥。

主要表现在: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甚至同类型收入由于次数不同也会使这些因素改变,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此外,不同类型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年和次,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使课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设想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设想□田一宁(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92)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虽经历次修改但仅是局部微调,没有弥补现行个税法的根本缺陷,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仍任重而道远。

本文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合理成分,在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应在分类征收模式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变;减少累进税率级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实行税收特别措施;采用基本扣除与专项扣除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弹性税制,推广税收指数化和加强征管五个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分类与综合的征收模式;累进税率级次中图分类号:D92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0)06-0083-04收稿日期:2010-04-20作者简介:田一宁,女,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方向为法学。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历次修订更多关注的是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仅调整了工薪所得起征点标准。

在“十一五”规划中,建议“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明确提出要“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施行公平合理个人所得税新模式。

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r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纳税人将心存企盼,拭目以待。

一、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启示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国家又被称为“罗宾汉税种”,①凭借其拥有的累进税率结构、宽免额等调节手段,充分发挥了其对公民初始收入进行调节的作用,担负着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公平分配的重任。

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有效途径,普遍采取了“渐进性”的策略,即分步、稳妥地进行税法改革,以保持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减少经济、社会的波动。

世界性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下简称“个税法”改革)的一大趋势是降低税率和减少档次。

这次改革,是从1979年英国撒切尔夫人在任时开始的,此前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高得惊人:资本所得为98%,劳动所得为80%。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问题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问题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的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尤其是房地产、金融和互联网等领域的发展,金融商品层出不穷,住房、土地和科技已经逐步商业化,个人收入的来源越来越多样化。

然而,我国现行个税课税的范围较窄,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收入,尤其是一些新出现的非劳动所得,因此无法充分发挥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同时也容易导致逃税现象。

因此,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根据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委员会的研究内容,通过对前期研究文献的梳理以及国际不同税制类型的比较,提出了一些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提供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税收公平;税制模式自1980年起,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三大税种。

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居民收入差距逐渐加大,2017年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69。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显示出其存在的弊端,这无疑是限制了其发挥作用,不能适应我国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转变。

相比于当前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综合所得税制,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税模式,这种征收模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容易出现“逆向调节”现象,进而引发一系列税负不公问题。

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已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但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推行条件尚未具备,无法实施。

因此,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转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才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一、理论基础1、分类所得税理论分类所得税最早出现在英国,是个人所得税制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我国所采用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制度。

它将纳税人的收入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收入设定不同的税率和免征额。

该税收方式不能体现出税收的的公平原则,分类所得税的理论基础是“垂直公平原则”,即纳税人应该根据其所得水平的高低缴纳不同的税额。

分类所得税的优点是简单、易行,容易掌握,同时可以鼓励纳税人劳动和奋斗,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

2024年新个税计算公式

2024年新个税计算公式,1200字以上2024年新个税计算公式于202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计算方法主要基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4年新个税计算公式的相关内容。

一、综合所得计税方法1.计税依据:综合所得计税方法的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人的年终综合所得。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1)减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扣除纳税人在综合所得中支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费用、返还给纳税人的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

(2)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后的综合所得减去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后的结果。

3.计税方法: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递进税率表计算。

4.税率表:(1)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6,000元以下的,税率为3%。

(2)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5)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6)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7)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5.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根据税率表来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二、分类所得计税方法分类所得计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经营所得、财产所得等各类收入。

1.计税依据:分类所得计税方法的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人的分类所得。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1)扣除费用:纳税人在不同收入类别中可以扣除相应的费用,费用标准由国家规定。

(2)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各个分类中扣除费用后的收入。

3.计税方法:根据不同的收入分类,适用相应的税率。

4.税率表:不同分类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略有不同,具体情况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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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应以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目标
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9月开征,至今已近30年了。

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施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却暴露出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影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发展。

2011年9月1日起,尽管即将推行的个税免征额由原来2000元,提高到3500元,超额累进税率由九级精减为七级,但毕竟是仍停留在免征额的缝缝补补,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以工资薪金所得为应缴个税的主要来源
在近十几年中,多次个税改革从调整方向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成为调整的重头戏。

免征额低、无法实现按照家庭征收;对高收入人群个税监管的灰色地带,更是让个税沦为一种“工资税”;工资薪金所得占个税收入比重偏高,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人群,使得“公平调节器”一度失灵。

根据“十二五”规划,我国个税改革的目标是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框架。

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推进个税的综合改革,改革应不仅涉及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还应涉及其他收入,不仅涉及税制设计,还应涉及征管体系等。

二、收入调节分配不均
相关专家表示,个税的重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对于个税而言,最大的税源应该是高收入者和富人,针对中低收入者,个税应该给予相应的减免。

目前,我国个税设计中的这一功能已经有所体现。

种种积极信号表明:“削峰平谷”,渐成个税改革明确思路。

对高收入者个税征管,主要是四大重点:加强财产转让等非劳动所得的征管;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征管;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所得征管。

三、隐性收入未纳入应纳税所得
隐性收入在我国规模惊人,隐性收入的个税难以收缴的原因在于:一、获
取工资外收入的途径隐蔽并多采用现金交易,税务部门很难掌控;二、劳务者正常工作之外搞的兼职,大多对其所在工作单位保密,税务部门很难通过其单位查清收入情况;三、部分劳务者明知故犯,有意偷漏税款。

完备纳税制度,是加强对隐性收入纳税的关键。

税收方面的专家认为,尽早实现个人收入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发展和完善信用制度,加强现金管理;严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多头开户;加强税务机关与银行、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让税务机关及时了解高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强法制建设和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创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是目前强化此方面工作的着重点。

同时,建立一个规范系统的执法机制,也是查堵偷漏税黑洞的有效措施。

四、个税家庭综合税制“难产”
个税家庭综合税制“难产”,从客观上讲,是因为我们的个税制度设计相当的粗糙和简单,它的架构属于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倘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制度,还需要考虑到地区间的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差别以及不同家庭收入及支出等情况,这需要我们的相关部门抓紧时间研究相关制度。

而修订这些公共政策,当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从主观上分析,囿于部门利益和信用体制的掣肘,也需要时间来埋单。

譬如,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能否摒弃本部门的利益,在既有网络上进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实行家庭综合税制,完善信用制度是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近日发布报告指出,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制度,需要建立在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基础之上。

这就需要实现纳税人信息申报实名制,个人全部收入信息实现网络全覆盖,等等。

而当前,这些条件尚难以实现。

目前,我国的个税征管机制,尚停留在间接征收、截流管理的水平。

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征收体制,不但能称得上是货真价实的税制变革,让普通工薪阶层普遍受益,而且也能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正义。

个税改革,要建立在以税收公平为核心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税制改革,达到个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目的。

个税改革,亟待着一场税制设计、税收征管在内的“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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