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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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2篇)

论述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被规定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具有以下特点: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人对于被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

2. 管理人主观上具有善良意愿:管理人实施无因管理时,应当出于善良意愿,旨在维护他人利益。

3. 管理行为具有合法性:管理人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管理行为具有合理性:管理人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适度,不造成他人不必要的损失。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1. 管理人对被管理事务的合法管理权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享有对被管理事务的合法管理权。

这种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人对被管理事务的占有权:管理人有权占有被管理的事务,以实现管理目的。

(2)管理人对被管理事务的使用权:管理人有权使用被管理的事务,但应当合理使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管理人对被管理事务的收益权:管理人有权取得被管理事务的收益,但应当将收益用于维护被管理人的利益。

2. 被管理人对管理人的债权无因管理发生后,被管理人享有对管理人的债权。

这种债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管理人应当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赔偿管理人遭受的损失:被管理人应当赔偿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遭受的损失。

(3)支付管理人应得的报酬:被管理人应当支付管理人应得的报酬。

3. 管理人向被管理人请求费用、损失赔偿和报酬的权利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有权向被管理人请求费用、损失赔偿和报酬。

具体包括:(1)请求被管理人偿还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其在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1. 引言合同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2.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的是当一方在合同关系中,以违法手段、欺诈行为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其他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2.1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手段: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对方的财产或权益,例如暴力、威胁等。

•欺诈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使其作出有利于不当得利方的行为。

•不正当手段:指的是没有依法或符合合理道德的方式,通过操纵、垄断等手段获取对方的财产或权益。

2.2 不当得利的返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被损失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法院申请追回不当得利。

2.3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通过不当得利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权益,除了要返还不当得利外,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被追回的不当得利可能会被法院判决为双倍返还,以对不当得利方进行惩罚。

•不当得利方可能会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无中生有地管理他人的财产。

在合同法中,无因管理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与正常的合同关系不同。

3.1 无因管理的特点无因管理的特点包括:•无中生有:指的是管理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或约定来管理他人的财产,却主动承担了管理责任。

•无偿管理:指的是管理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不会从中获取任何报酬或利益。

•志愿性质:无因管理是一种基于管理人的自愿和自发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3.2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无因管理关系中,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仍然是原有的所有人,而管理人则没有所有权或占有权。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管理人没有所有权:尽管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但他并不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仅有管理权。

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2篇)

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旨在探讨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二、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且没有违反他人意愿的行为。

与一般无因管理相比,真正无因管理更加严格,对管理人的要求更高。

在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 管理行为不违反他人意愿;3. 管理行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三、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1. 管理人对本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本人偿还。

这表明,在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通讯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2. 管理人对本人享有请求赔偿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本人赔偿。

这意味着,在真正无因管理中,如果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本人赔偿。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本人对管理人享有请求返还管理所得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而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本人。

这表明,在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而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本人。

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收益、赔偿等。

4. 管理人对本人享有请求确认管理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确认其管理行为的效力。

这意味着,在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确认其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以确保其管理行为的效力。

5. 本人对管理人享有请求承担管理义务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本人有权请求管理人承担管理义务。

无因管理行为法律后果(3篇)

无因管理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被明确规定为一种合法行为。

然而,无因管理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1. 无因管理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无因管理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无因管理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无因管理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 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他人利益: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4. 无因管理的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因管理行为是管理人员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而非被迫。

三、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1. 无因管理行为的效力(1)无因管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2)无因管理行为对被管理人的约束力:无因管理行为对被管理人具有约束力,被管理人应当接受管理人员的合理管理。

2. 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1)管理人的权利①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②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赔偿。

②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

(2)被管理人的义务①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被管理人应当偿还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赔偿损失义务:被管理人应当赔偿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③支付报酬义务:在特定情况下,被管理人应当支付管理人员报酬。

3. 无因管理行为的终止(1)无因管理行为终止的原因①管理人员终止管理行为: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故终止管理行为。

②被管理人接受管理行为:被管理人接受管理人员的合理管理。

③管理行为已完成:管理人员已完成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终止。

合同法 无因管理

合同法 无因管理

合同法无因管理合同法是我国重要的民商法律之一,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项法规。

其中,无因管理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无因管理展开论述,对其定义、适用条件、法定效果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无因管理的定义无因管理是指在无约束的情况下,有意识地进行他人或他人财产的管理行为。

这种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约束,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无因管理人有义务对管理他人财产所产生的效益或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无因管理的适用条件1. 有意识地进行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的行为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而非出于无意识的疏忽或错误。

2. 他人或他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无因管理的对象可以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可以是他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3. 无法律约束:无因管理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即没有合同、法律或其他规定对其进行限制。

三、无因管理的法定效果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如下:1. 基于管理行为产生的利益,被管理人有权要求无因管理人归还其享有的利益。

例如,A无意间为B的花园浇水并促使花园枯萎,B可以要求A赔偿损失。

2. 若管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无因管理人应对损害进行赔偿。

例如,A非法侵入公共场所,结果引发一系列安全事故,A应对此负责。

3. 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承担必要费用,但前提是这种费用属于无因管理人按照普通管理原则所必须发生的。

例如,A 无意中照料了B的花园,可以要求B为此支付必要的费用。

四、无因管理的相关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无因管理的案例有很多,下面我们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无因管理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公园散步时无意中踩到了小红的信用卡,小明主动联系小红并归还了卡片。

此时,小红可以要求小明为她的卡片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负责。

案例二:小王照料邻居的狗,在遛狗时狗狗突然冲进一家商店,结果撞坏了商店的货架。

此时,商店可以要求小王为货架的损坏进行赔偿,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试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2篇)

试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人们相互帮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本文旨在探讨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以期为相关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其中,“他人事务”是指与本人有关的事务,包括财产性事务和非财产性事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是指管理行为使本人免受损失,包括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

(二)特征1.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行为是基于道德、伦理等因素,而非法律规定的义务。

2. 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涉及他人事务,且与本人有关。

3.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行为旨在使本人免受损失,包括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

4. 管理人主观上具有善意:管理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管理他人事务,并出于善意进行管理。

5. 管理行为具有独立性:管理人可以自主决定管理方法、手段和程度。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一)管理人的权利1. 请求偿还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 请求赔偿损失: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赔偿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 请求本人承担债务: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承担因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债务。

(二)管理人的义务1. 尽善尽管理义务:管理人应尽善尽管理义务,以维护本人利益。

2. 尊重本人意愿:管理人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擅自变更、放弃或扩大管理范围。

3. 不得滥用管理权:管理人不得滥用管理权,损害本人利益。

(三)本人的权利1. 接受管理:本人有权接受管理人的管理,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管理人的请求。

2. 查验管理情况:本人有权查验管理情况,了解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情况。

3. 要求管理人停止管理:本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停止管理,但不得损害本人利益。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纠纷和争议,即使是最小的争议,也需要法律来进行调节和解决。

在我国,民法典作为民事关系的总规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无因管理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处理无因管理事项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的无因管理进行探讨和解读。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点无因管理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一些行为或者措施来管理无主财产的情形。

无因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无主财产:无因管理的对象是无主财产,即无法确定所有权归属的财产。

这些财产并非所有人不管不顾,而是由当事人采取一些管理措施,以维护财产的价值。

2. 自愿管理:无因管理是自愿行为,当事人自发性地进行财产管理,旨在维护财产的利益。

尽管当事人可能并非财产的所有人,但由于无他人管理财产的意愿,他们主动地承担了管理的责任。

3. 退还或报销原则:无因管理的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管理财产,而是出于社会的需要。

因此,在财产的抚养、保管、维修等方面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优先退还或报销。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管理后,是否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不会直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但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要求退还其管理财产的产出或费用。

首先,当无因管理的财产确实属于所有者失散或不明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财产或者获得相应的补偿。

但是,这一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事后无主财产的登记、公告、核对等等。

其次,当事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所有者来偿付。

如果所有者无法确定或者无力偿付,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费用或者获得相应的补偿。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保护了无因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无因管理在实践中的应用无因管理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制度,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也在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下面以一些具体案例来说明无因管理的应用。

民法上无因管理规定(3篇)

民法上无因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的诸多制度中,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民法上无因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他人的利益,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其产生的基础并非法律行为,而是管理人的道德义务和善良风俗。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 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核心是管理行为,即管理人实施的对他人事务的干预。

这种干预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代为处理、代为保管、代为偿还债务等;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阻止他人事务的损害、防止他人事务的扩大等。

2.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的前提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这里的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债务人的偿还义务等;约定的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委托义务等。

3. 管理人具有管理目的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

这里的他人利益包括被管理人的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4. 管理行为不违背被管理人的意思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当尊重被管理人的意思,不得违背被管理人的意愿。

如果被管理人明确表示反对,管理人不得实施管理行为。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1. 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管理费用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 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3. 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赔偿损失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损失,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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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本来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但是管理人不管理则作罢,既然管理人已经手管理,管理人就有适当的义务。

一、阻却违法的性质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

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二、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无因管理本来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但是管理人不管理则作罢,既然管理人已经手管理,管理人就有适当的义务。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均有相关的规定。

主要有三方面的义务。

第一、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

如果向管理人表明管理意思,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双方构成合同关系。

如果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管理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因情形紧急,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进行管理,对本人造成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

第二、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

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

管理人有通知义务。

但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是以管理人能够通知为限的,如果不能通知,如不知道本人是谁,或不知道本人的联系方式等客观事由,不能通知的,则可免通知义务。

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管理人将管理事项通知了本人,管理人应等待本人的处理意见。

本人可能对管理人有指示,也可能没有指示。

本人有指示时,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双方不再是无因管理关系。

(2)本人的义务本人对管理人的义务有三项:第一、支付必要和有益的费用。

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

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本人支付的费用,以必要或有益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考虑到我国国情,物权法没有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但是,对于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物权法本条明确规定,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予以偿还。

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拾得人或者保管遗失物的机关对遗失物处于无因管理人的地位。

依据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其从事管理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以及赔偿所遭受的损失。

对此,《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当然,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时,那么依据物权法本条的规定,其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等必要费用。

第二,清偿必要和有益的债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

如管理人管理事务,是以本人的名义订立法律行为时,本人得承认该无权代理行为,使其法律效果归属本人,而免除管理人的债务。

本人清偿的债务,也以必要或有益者为限。

但当本人不履行此义务时,管理人能否行使留置权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呢?在此的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在于:《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有的学者认为无因管理关系中不能产生留置权,有的文章和观点直接指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包括无因管理之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第三,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

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赔偿。

管理人的损害与管理事务之间必须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例如管理人为他人救火而受伤,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本人应为其进行赔偿。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死亡时,本人应承担丧葬费用和法定抚养费用,管理人的继承人可以向本人请求。

本人的赔偿范围应为管理人的直接损害,不应为管理人的管理报酬。

除非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管理人的职业范畴,管理人可以向本人请求报酬。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及缺陷我国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共有三个条文。

一是《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三是《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立法仅涉及两个方面,即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管理人的权利,问题很多。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你讲解的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相关知识。

总的来说,《民法通则》出于完善民法体系结构的考虑,更主要的是无因管理制度符合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崇义贬利”、“仁者爱人”的义利伦理观,对于在全社会弘扬助人为乐、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有着广泛、深远而积极的意义,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但由于国家立法者对无因管理制度不甚重视,导致无因管理制度在立法技术上显得粗放,制度设计过于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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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zw/190008.html)债权债务.相关法律知识∙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zw/654187.html∙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zw/654186.html∙办贷款是要离婚调解书还是判决书/zw/654185.html∙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如何/zw/654184.html∙房屋贷款所需要了解的内容都有哪些/zw/654183.html∙债权转让通知如何进行风险防范/zw/654182.html∙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怎算/zw/654181.html∙银行保函担保公司可以办理吗/zw/654180.html∙未到期债权转让是否有效/zw/654179.html∙当前民间借贷存在哪些问题/zw/654178.html∙连带责任债务人诉讼时效怎么计算/zw/654177.html∙离婚女方要偿还债务吗/zw/654176.html∙关联企业间的担保须股东大会同意吗/zw/654175.html∙银行贷款20万一年利息多少/zw/654174.html∙有保证人的借款起诉状/zw/654173.html∙债务人和担保人都跑了怎么办/zw/654172.html∙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zw/654171.html∙债务纠纷中应该提交哪些证据/zw/654170.html∙朋友欠钱赖账不给怎么办/zw/654169.html∙没有借贷保证如何维权/zw/654168.html∙不当得利是什么意思 /zw/654167.html ∙什么是担保期限 /zw/654166.html∙仓储性质房屋能贷款吗/zw/654165.html∙公司向另一个公司借款/借款单格式怎么填写/zw/654164.html∙财产损失报备需准备什么资料/zw/654163.html∙因债务纠纷扣留他人财物违法吗/zw/654162.html∙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zw/654161.html∙担保贷款合同范本 /zw/654160.html∙4分利息算高利贷吗 /zw/654159.html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带来的法律风险有哪些/zw/654158.html∙无因管理的种类有哪些/zw/654157.html∙公司向私人的借条书写格式2018 /zw/654156.html∙如何中断借条的诉讼时效/zw/654155.html∙农行车贷推迟了几个月还款要不要紧/zw/654154.html∙国内债务余额怎样计算/zw/654153.html∙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联是什么/zw/654152.html∙担保除斥期间 /zw/654151.html∙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债务的处理方法/zw/654150.html∙企业间转让债务属于什么行为/zw/654149.html∙如何解决企业内部三角债/zw/654148.html∙保险代位权的例子是什么样子的/zw/654147.html∙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形式有哪些/zw/654146.html∙欠款协议如何写在法律上能生效/zw/654145.html∙民间借贷的三分利是怎么计算的/zw/654144.html∙借条和欠条写哪个更好,谁更具有法律效力/zw/654143.html∙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zw/654142.html∙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处理/zw/654141.html∙欠款没钱还款怎么办 /zw/654140.html ∙非法集资立案中借条受法律保护吗/zw/654139.html∙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法院怎么判/zw/654138.html∙借条和借据的区别 /zw/654137.html∙企业负债的偿还顺序 /zw/654136.html ∙民间借贷不还可以上法院起诉吗/zw/654135.html∙债权人在诉讼时效经过后的救济方法有哪些/zw/654134.html∙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zw/654133.html∙借款协议书(2018最新)范本/zw/654132.html∙实现担保物权是否诉讼时效中断/zw/654131.html∙如何追回恶意拖欠款 /zw/654130.html ∙借款打欠条有用吗 /zw/654129.html∙追欠款起诉状范本 /zw/654128.html∙延缓收欠款的请示是什么样子的/zw/654127.html∙债务人可以转让全部财产给股东吗/zw/654126.html∙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与保证的范围/zw/654125.html∙银行贷款还了本金利息还会滚利吗/zw/654124.html∙私人高利贷安不安全 /zw/654123.html ∙公司欠钱不还人去楼空怎么办/zw/654122.html∙卖方拖欠货款利息怎么进行计算/zw/654121.html∙领导欠债不还怎么办有什么方法/zw/654120.html∙欠钱收到传票出庭后果是什么/zw/654119.html∙家庭资产与财产的区别/zw/654118.html∙江门低保证要具备哪些条件/zw/654117.html∙现在贷高利贷好贷吗,安全吗/zw/654116.html∙工程款被恶意拖欠怎么解决/zw/654115.html∙私人借款抵押物怎样处理/zw/654114.html∙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怎么办/zw/654113.html∙不安抗辩权的名词解释/zw/654112.html∙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哪些优势/zw/654111.html∙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过了两年是否过诉讼时效/zw/654110.html∙合伙人的债权人是否可对合伙债权主张代位权/zw/654109.html∙个人借款协议要注意哪些事项/zw/654108.html∙借款给他人没有收据怎么办/zw/654107.html∙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zw/654106.html∙公司与老板的个人借款如何还款/zw/654105.html∙事实婚姻补办结婚证之前的财产如何分割/zw/654104.html∙民间放贷时间到了不还钱怎么办/zw/654103.html∙追讨欠款有几种方式追债的方式有哪些/zw/654102.html∙合同纠纷夫妻的连带责任范围有哪些/zw/654101.html∙最新2018新婚姻法2018个人债务/zw/654100.html∙担保人及配偶没有财产,配偶家人会受牵连吗/zw/654099.html∙债权人代位权抗辩事由具体有哪些/zw/654098.html∙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zw/654097.html∙个人借款能转为股权吗/zw/654096.html∙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zw/654095.html∙亲戚借钱不还债权人怎么打官司/zw/654094.html∙别人欠钱不还如何用法律手段怎么讨债/zw/654093.html∙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夫妻共同财产吗/zw/654092.html∙合并前的债务由谁承担/zw/654091.html∙欠债不还可以搬东西卖吗/zw/654090.html∙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模式有哪些/zw/654089.html∙(海商法)下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种类/zw/654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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