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
镇(乡)域划导则(试行)

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
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
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1.4镇(乡)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1.5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1.6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 编制内容2.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2.1.1 经济社会发展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镇(乡)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镇(乡)域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镇(乡)域人口规模;明确镇(乡)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三次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2.1.2 产业布局统筹规划镇(乡)域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2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2.2.1空间利用布局划定镇(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地、城镇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结合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形状况、土壤肥力等自然条件,提出各类用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保育措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冀建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 镇村体系规划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 总体规划3.3 控制性详细规划3.4 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 乡域规划4.3 乡政府驻地规划4.4 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 村域规划5.3 村庄规划5.4 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目录1 总则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3 教育设施规划4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5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6 集贸设施规划7 社会保障设施规划8 附则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冀建村[2006]425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冀建村〔2006〕425号)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为指导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二○○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
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11.15
•【字号】冀自然资字〔2019〕96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村镇建设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
行)》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19〕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30号)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任少飞,*************/2124(传真)
附件:冀自然资字[2019]96号附件-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15日。
村庄规划范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 - 2 -一、规划背景 (2)二、规划依据 (2)三、规划原则 (3)四、规划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3)五、规划期限 (4)第二章基本情况........................................................ - 4-一、地理位置 (4)二、自然条件 (5)三、交通条件 (5)四、社会经济条件 (5)五、存在的问题 (6)第三章村域总体规划 ................................................... - 6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6)二、村域空间管制区划 (7)三、村域基础设施规划 (8)第四章村庄建设规划 .................................................... - 9- 一、村庄现状分析和存在问题 (9)二、规划目标和指导思想 (9)三、村庄性质与规模 (10)四、村庄规划布局 (10)五、市政设施规划 (12)六、专项规划 (14)第五章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 .......................................... - 15 -一、规划原则 (15)二、近期建设任务 (15)第六章规划实施对策建议 .............................................. - 15 - 附表一、村庄建设用地平衡表 ............................................ - 17 - 附表二、技术经济一览表 ................................................. - 18- 附表三、近期建设整治行动计划表 ........................................ - 19 - 附表四、村庄绿地规划一览表 ............................................ - 20 -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背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党的十七大再次明确“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已经八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行为。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4日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房屋行为,提高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注重体现乡土特点,通过对乡村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满足农民群众追求品质生活、发展现代农业、承接城市功能等美好生活的需求,打造生态环境友好、整体风貌协调的美丽农村住房,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确保质量安全,为新时代全面建设“五个廊坊”争当“三个排头兵”提供坚强支撑。
二、管理措施(一)强化规划管控和引领作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实施农村住宅建设;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批准手续。
乡镇政府要按照《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为农村住宅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住宅建设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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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 镇村体系规划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 总体规划3.3 控制性详细规划3.4 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 乡域规划4.3 乡政府驻地规划4.4 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 村域规划5.3 村庄规划5.4 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1 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0.5 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
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1.0.8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2-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基本要求2.1.1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镇村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
“县域”指县域、县级市的市域和设区城市中的区管辖范围。
2.1.2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保护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确定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的空间布局和人口规模结构,提出村庄迁并调整方案,合理布置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1.3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2.2 镇村体系规划2.2.1 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与前景,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制定县域镇村发展目标,确定县域产业结构和发展空间布局。
工业应当主要向县城和较大镇的工业园区集中,防止“村村点火、户户冒烟”。
一般镇、乡和中心村除农业外,应着重发展为“三农”服务的第三产业。
2.2.2预测县域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提出县域镇村体系布局和各镇乡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制定分类管理策略和建设标准,确定镇区、乡政府驻地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
2.2.3提出村庄空间布局的具体方案,确定中心村、保留村庄、-3-迁并村庄的数量、名单和布局,明确迁并村庄的迁并原因及去向。
确定迁并后各村庄人口的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编制全县及分各乡镇迁并村庄一览表、保留村庄一览表。
2.2.4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区域,界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将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灾害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等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将一般农田保护区、蓄滞洪区、文物地下埋藏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等划定为限制建设区;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适宜建设区。
2.2.5 统筹配置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县域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体、科技、养老和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2.2.6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确定近期县域镇村空间布局方案,提出近期县域村庄迁并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空间布局。
2.2.7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2.2.8县域内空间管制分区、镇区和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标准,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配置标准,县域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县域防灾减灾设施等作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3.1 村庄迁并应尊重村民意愿,保证村庄迁并后村民居住安全、生活有保障、环境和居住条件得到改善,有利于生态环境-4-保护和节约用地。
2.3.2在综合评价县域镇村空间布局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考虑将下列村庄予以迁并:1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主要是位于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的村庄和具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质塌陷、洪涝灾害等地区的村庄。
2 人口少、难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生活环境差、村民有迁并意愿的村庄;人均耕地不足以使村民生活自给,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村庄。
3 用水严重短缺、严重不达标的村庄;地方病发病率高的村庄;位于大型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重大设施和项目建设确定要搬迁的村庄、压占重要矿产资源的村庄。
4 地域空间上接近,有可能相向发展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以及按新民居建设要求集中发展的村庄。
2.3.3 确定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条件:1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较为完备,能起到带动周围村庄建设和发展的村庄。
2有人口集中条件,一村或多村合建的村庄,宜以二、三层或多层建筑为主、基础和服务设施要配套齐全。
3中心村应布局合理,服务半径宜覆盖2公里左右。
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2.4.1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
规划文本必须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附件应包括-5-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
2.4.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纸应包括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县域空间管制规划图、县域环境保护与综合防灾规划图、近期发展规划图等。
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1.1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中,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
3.1.2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纲要,确定镇域、镇区规划的重大原则,统筹考虑影响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镇域规划应当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为编制依据,从区域角度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确定城镇性质、发展目标、镇村体系、镇村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区范围,对镇域范围内的工矿企业、村庄居民点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整体安排,提出空间管制的原则和措施,指导镇区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镇区规划应当在镇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镇区发展方向,进行建设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布局,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近期建设用地布局和用地范围,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控制要求。
3.1.3 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
-6-3.1.4 编制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重要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3.1.5发展速度较快、规模较大或有特色的镇,可根据需要增加专题研究。
3.2 总体规划3.2.1 镇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划定镇区规划区范围。
2 综合分析镇域的发展条件,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确定各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3 确定对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划定镇域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含需要联片整治的区域)的范围,提出镇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提出城镇特色、村庄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要求和具体安排。
4 依据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分析城乡人口变化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镇域总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明确镇区和镇域各村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和村镇建设用地总量,提出镇村建设用地协调方案,编制镇域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
-7-5 提出镇域镇村体系,选择重点建设的中心村,明确镇区、村庄发展定位,确定镇区、村庄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
提出镇域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和村庄调整合并的具体安排,明确保留村庄和需要迁并的村庄,确定村庄建设与整治的分类管理措施。
6 确定镇域内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设施等建设用地的规模;农田、山地、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的范围。
7 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及防治措施;迁建村庄和新建镇区,应当进行用地工程地质评价。
8 集体建设用地应划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性)建设用地。
统筹划定镇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分区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相应的控制指标。
9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3.2.2 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对镇区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绿地、工程设施和对外交通设施等建设用地进行空间布局。
2 确定镇区道路网结构、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以及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
-8-3 提出学校、卫生院、文化站、信息服务站、体育健身场所、市场、超市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数量。
4 对镇区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确定地下管线的具体位置、架空线路的走向与布置;确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方式;建立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划定镇区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范围(黄线)。
5 确定镇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措施,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绿地系统建设目标,划定镇区各类绿地的控制范围(绿线);划定镇区河湖水面的范围(蓝线)。
6 确定历史文化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要求,划定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紫线),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历史建筑及保护措施。
7 明确镇区人口分布、居住用地布局和分类;提出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建设模式;确定镇区内村庄和旧区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8 提出镇区远景发展设想。
9 提出实施镇区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3.2.3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近期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2 确定近期居住、工业、仓储、绿地等建设用地安排及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建设项目应当具体落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