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

摘要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在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医疗保险体系,至今已经拥有比较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但这套行之有效的保险体制发展到现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德国为了应对医疗保险面临的危机,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我们可以从中借鉴一些经验和教训,推动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向前发展。

关键词德国医疗保险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德国法定医疗保险体制的基本要素

德国于1881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1883年通过《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年公布《工伤保险法》,1889 年颁发《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1911年又通过《联邦健康保险法规》,上述法律加上《孤儿寡妇保险法》,组成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德国是社会保险模式最典型的代表,社会医疗保险的最大特点是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医疗保障费用。它通过立法形式强制规定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于雇员及其家属看病就医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

1.投保人

医疗保险的投保人主要有三大类:义务投保人、自愿投保人以及家庭联保人。

1)义务投保人

对于义务投保人来说,保险是一种强制义务,人们不考虑其本人以及雇主是否愿意,而且保险参与各方不能通过口头或书面约定解除该强制义务。义务投保人主要是工人、职员以及正在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徒(如果他们的收入高于养老保险的计费界限的75% ,则被免除保险义务);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者;农场主、林场主及其一同劳作的家属;艺人及新闻业者;从事工作的残疾

人;大学生(条件是未修完第14个专业学期且年龄不超过30岁);法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领取者(条件是其工龄的后半段的90%是投保于法定医疗保险)。雇主向医疗保险机构报告其接纳新雇员的情况,雇员自受雇之日起自动成为医疗保险的成员。雇佣合同期满时,雇员的投保身份也随之终止。

2)自愿投保人

自愿保险是相对于义务保险而言的,投保与否取决于投保人的个人意愿,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权这样做,自愿投保得满足一定的条件:被免除强制保险义务的人,如果在免除义务之前的5年内至少投保了24个月,或者恰在免除义务之前连续投保了至少12个月;从职业生涯一开始就因收入超过计费上限而被免除保险义务的人。

3)家庭联保人

法定医疗保险投保人的配偶及子女无须再另外支付保险费就被纳入家庭保,条件是:他们在德国拥有住所或者通常居留在德国,并且其月收入未超过一定的收入界限。配偶及子女所享受的这种保险是法定医疗保险的副产品,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

具体来说,未满18周岁的子女将享受家庭联保待遇。在子女未就业、接受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或者自愿从事社会福利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情况下,可以相应地提高该年龄界限。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残疾子女的家庭联保没有年龄界限。但是,如果父母中有一方未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且其毛收入超过了计费上限,只要他的收入高于投保一方的收入,其子女就不能享受家庭联保,此时子女必须单独投保。

2.资金筹集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保险费的形式来筹集资金。保险费的测算以抵补一个财政年度的医疗保险支出为依据,即以支定收。除此以外,医疗保险机构也通过其他收入方式来筹措一定的资金,例如资本收益。

1)保险费的计算

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根据有缴费义务的收入以及保险费率来计算,即:

保险费= 有缴费义务的收入×保险费率。

保险费的计费收入是投保人的总收入,利息、租金、养老金等收入也在此列。但是,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保险费的计费收入有一个计费上限,计费上限以内的收入为缴费依据。该上限相当于养老保险计费上限的75%。由于工资以及保险支出的逐年增加,计费上限和保险费率也在不断上升。

对雇员来说,保险费率通常有普通、较高及较低三种。究竟雇员依据何种费率缴纳其个人医疗保险费将视其希望获得的偿付而定。

独立艺人及新闻业者须先依据临时缴费收入和普通费率来缴纳保险费。最终的缴费到年底收入总额得出时才确定。

对于大学生而言,缴费依据是联邦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月生活费,这里所指的是不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学生。

法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领取者有自己的医疗保险费率,该费率每年都重新确定一次,总体而言要稍低于医疗保险费率的平均水平。自愿投保人的缴费收入和费率将由各医疗保险机构确定,而自愿投保的养老金领取者的缴费收入则由法律明确规定。

2)保险费的缴纳

有强制保险义务的雇员无须单独承担自己的保险费,而是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如果雇员收入很低,则全部保险费都由雇主来承担。雇员所承担的部分将从工资或薪金中立刻扣除,雇主再附上他所应缴纳的部分,一并付给医疗保险机构。

独立艺人以及新闻业者保险费将由艺人社会保险机构来缴纳,但是,他们自己也必须参与缴纳。

大学生的保险费必须由自己全额承担,而且必须在学期开始之前缴纳整个一个学期的保险费。

同雇员一样,有医疗保险义务的养老金领取者自己需缴付一半保险费,另一半由养老保险承保人来承担。承保人在支付养老金时扣留养老金领取者所应承担的部分,再加上他的那部分,一并缴付给医疗保险机构。

自愿投保人的保险费由其个人全额缴纳。如果作为雇员,由于其收入超过了计费上限而被免于义务投保,他将从雇主处得到保险费补贴。自愿投保的养老金领取者也将从其养老保险承保人处得到补贴,其额度同养老保险承保人为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的养老金领取者所缴纳的保险费份额一样。

3.福利偿付

医疗保险的福利偿付遵循力度充分、目的明确、经济合理的原则。具体来说,投保人有权享受下列福利偿付:

1)促进健康以及预防疾病

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其投保人提供有关疾病及其预防方面的咨询、检查甚至疗养等服务。

2)疾病的早期识别

为了能够早期识别癌症、心脏病、循环系统和肾脏疾病以及糖尿病等疾病,满足一定年龄界限的投保人都有权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生病时的福利偿付

a)疾病治疗

这方面的服务主要有:医生治疗、牙医治疗(包括镶牙),提供药品、急救用品及辅助用品以及住院治疗等。

镶牙时,医疗保险机构通常只支付一定的补贴,约相当于费用的40%~60%。对于收入很低的投保人,医疗保险机构承担全部费用。

收入很低的投保人,医疗保险机构承担所有处方药品、急救用品以及辅助用品的费用。投保人自己无需付任何费用,包括加付义务也予免除。

如果不能住院治疗或者通过家庭护理可以避免住院治疗,投保人可以在家里接受家庭疾病护理。这样病人既可以享受专业护理人员到家来进行的医生治疗,同时也可以享受家政服务。

b)病假津贴

如果由于生病而无法工作或者由医疗保险机构提供费用在医院中接受治疗,此时投保人可以要求支付病假津贴。家庭联保人无权享受病假津贴。

如果投保人还在领取工资或薪金、或者产妇津贴、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则将不予支付病假津贴。领取养老金的人也同样不能享受病假津贴。

4)对孕妇及产妇的福利偿付

孕妇和产妇所能享受的福利偿付包括: 医生服务及助产;提供药品、急救用品及治疗用品;住院分娩;家庭护理;家政服务;产妇津贴、分娩津贴。

住院分娩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为自己及新生儿提供住宿及护理服务,最长时间为分娩后6天。

女性投保人在怀孕及分娩时将享受产妇津贴(同时仍然享受因怀孕、分娩等而丧失工作能力的病假津贴),享受产妇津贴的时间为分娩日以及此前6周,多胞胎或早产情况下,分娩后享受产妇津贴的时间延长为12周。

产妇津贴的额度取决于投保人在产妇法规定的保险期开始时是否处于就业状态。如果是,则产妇津贴是其休产假前(即保护期开始之前)最后三个月的净工作收入的平均值。

4.承保人

医疗保险的承保人是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通过代表大会及董事会等机关来实施自治。这些自治机关是由担任名誉职务的投保人和雇主各派一半的代表组成的。在互助型保险机构中,其自治机关则仅由投保人组成,没有雇主参加。

为了强化竞争、发掘经济性潜力,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具有多样性,除按照地区划分的基础保险机构——地方医疗保险机构之外,还有其它一些和职业工作相关的保险机构。例如,手工业同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医疗保险机构、海员医疗保险机构、农业医疗保险机构、联邦矿业医疗保险机构以及互助型保险机构等。所有这些保险机构都是以公法形式组织起来的。

二、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出现的问题及改革

1.德国近几年医疗保险出现的问题

德国医疗保险体制的问题主要是过分追求团结互助的宗旨,使得健康保险如同吃“大锅饭”,投保人、医院、药房、保险公司任何一方都没有降低医疗费用的意识,医疗费用年年长,带动保险费率也年年增。收缴保险费的增长速度赶不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增长速度,法定医疗保险公司赤字严重。在不考虑缴费基数的前提下,法定医疗保险征缴比例已从30年前的8%增加到现有的14—15%。医疗保险发生的赤字,2002年为27亿欧元.2003年前三季度赤字为26亿欧元,劳资双方都觉得应该改革。

2.德国近几年医疗保险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1)人口负增长和人口老龄化

育龄人口不愿生育造成了德国人口的负增长,人口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社会老龄化,而退休人员也正是医药消费的主要群体。因而形成了一方面是交纳保险金的年轻人减少,另一方面是退休人数、退休金和医疗费用支付数额增加的不利局面。

2)经济问题

经济不景气也加剧了保险公司的经济危机。经济萧条造成失业人数增加,这些失业者的保险金靠地方的社会福利局支付,而他们及其家庭成员则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科学技术进步

大量医学新技术和高科技的医疗手段增加了治病成本,使医疗保险公司的支付负担越来越重。

3.德国医疗保险改革措施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主要通过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来强化医疗保险的个人责任意识,提高个人费用承担比例。

一是扩大缴费基数。投保人在缴纳法定医疗保险金时,不仅将工资收入计人缴费基数,其他非工资性收入也同时一并进入。

二是德国政府使用总量维持的付费政策。政府还从财政上支持,激励医院自愿参加按病种付费政策。并且取消不应由医疗保险支出的项目,如丧葬费、安装假牙费、配戴无形眼镜费等。

三是住院治疗的费用由原来的9欧元提高到10欧元。

四是建立以家庭医生为中心的护理模式,病人如有不舒服,请家庭医生诊断,然后由家庭医生开移交单。转给专科医生,将门诊与住院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五是有生育的家庭护理费用由国家税务局承担,这笔费用通过提高烟草税收等解决。

为了能使住院医疗服务成本效益更好,同时更有效地控制费用,德国政府先在全国750家医院进行使用总量维持的付费政策试点,政府还从财政支持,激励医院志愿参加按病种付费的报销试点。试点结果显示:750家医院的平均医疗费降低35%。平均住院时间降低30%。在此基础上,从2004年起在令德国强制实施按病种分类收费制度。这种病种分类收费方法借鉴于澳大利亚的疾病分类方法,结合德国国情实施分类和临床应用。住院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类收费,除了精神病和心理病之外,824种病例都实行按病种付费制度,特殊病例有特殊病例付费法。

三、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作为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有着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同时,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医保体制过程中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这些无疑对于我们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完善医疗保险体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1.加大政府对医疗保障的投入

在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开支已占GDP的33.3%以上。而我国2009年社会保障制度开支仅占G D P 的6.6%。另有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公立医院的支出中,政府投入的只占7 % ,有的三甲医院甚至只有3 % ,剩下的支出均要靠医院自筹解决。政府要增加卫生投入,尤其是用于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

2.统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励竞争

德国医疗保险管理实行统一制度、鼓励竞争的体制,投保人自由选择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竞争机制促使每个医疗保险机构把搞好服务、努力为投保人提供一流服务放在首位。显然,在推行医保改革过程中,我们也应该立足提高医疗保险的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医疗保险制度良性运行。

3.完善医疗机制,尽快实行医、药收支分开管理

在德国,医院和药房是分开的,药房不设在医院里。患者看病后,持医生开具的处方到街上任何一家药房买药,低收入者还可以申请免费取药。这一做法从法律和道德规避了“以药养医”问题,促进了和谐的医患关系。我国应逐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切断医院运行与药品销售的利益联系,降低药品价格。同时,采取增加财政补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机制,规范医疗机构收支管理。

4.支付制度的改革——坚持以供方为主的费用控制思路

德国从原先的总额预算下的项目付费,按平均床日付费方式,到目前实施的按病种分类支付方式,使医疗资源向更需要和更有效的方向得到利用。今后我们应该认真地界定医院、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财政供给范围和支出标准,并且以医疗保险为纽带,建立公共医疗救助制度,在不过多增加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确定适当的医疗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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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bundesrecht/sgb_5/gesam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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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ok-bv.de/imperia/md/content/aokbundesverband/dokumente/pdf/pol itik/pm_bda_dgb_2908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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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ok-bv.de/imperia/md/content/aokbundesverband/dokumente/pdf/pol itik/oekonomen120706.pdf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AOK 保险

AOK是德国最大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全德境内拥有1700多处服务网点,61000多名员工,全德8000多万人口中有约3700多万保险客户,并直接参与与影响德国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商议和制定,也是服务体系最完善的保险企业。 根据德国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AOK为首的法定医疗保险公司是不能直接提供境内外旅游保险服务的,因此我们AOK China-Projekt中国项目部审核了中德境内各大旅游保险提供保险公司的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且比较了保险费率、保险服务、理赔效率等各项指标,进行了综合评价打分,最终选择了德国境内的Care Concept保险公司和中国境内的平安保险公司分别作为我们的德方和中方官方合作伙伴,并选择了Care Europe、Care Student和平安新世界境外旅行保险计划系列产品结合AOK法定医疗保险给广大学生学者朋友提供一站式咨询办理服务。目前这一办理模式得到德国驻中国大使馆和各领事馆、APS签证处完全认可,并且深受广大学生学者朋友欢迎和选择。 我处提供以下一站式咨询办理解决方案: 01. 签证保险:Care Concept 保险公司Care Europe 保险产品,(Care Europe保险费分别为10天110元,17天170元31 天310元.)此投保时间以预计入境时间到正式开学时间确认天数予以选择,客户在填写附件中用户信息表Checklist预计入境时间和入保时间务必填写正确,并与签证申请表上预计入境时间保持一致,如因拒签等情况须退保,须在此日期之前一周(5个工作日)与我处联系,保费将全额退还,否则将收取50元手续费并退还保费余额。学生学者朋友可在中国一站式咨询填写用户信息表Checklist,并向我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款项后将相应汇款凭证扫描或者数码照相通过邮件发送至我处咨询邮箱,我处将在收到后2-3个工作日将签证用保险证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您指定邮箱打印出来即可用于递签或者面签。 02. AOK保险:正式注册成为大学生进入专业学习投保AOK法定医疗保险,全德境内统一收费详情见附件AOK简介,注册后方可生效。学生学者朋友可在中国一站式咨询填写AOK保险申请表Mitgliedserkl?rung,并手写签名后回寄给我处.出国前或入境后一旦获取之当地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银行账号及德国住址后请第一时间发邮件告知,以便我处收到后,可由德国总直接将AOK保险卡寄至您德国地址,当月保费下月15日之前从您已激活之德意志银行账号自动扣除。 MyAOK一站式咨询办理流程: ?来邮来电咨询,并获取文档资料 ?填写用户信息表Checklist和AOK保险合同样本Mitgliedserkl?rung ?将填写完整用户信息表、AOK保险合同样本打印出来手写签名后连同护照复印件和通过邮局邮寄我处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二座二层V-216 AOK中国项目部收邮编100004 ?我处在收到客户用户信息表电子版和银行汇款凭证后2-3日内(特殊情况当日之内)出具所需有效签证保险证明至客户邮箱,客户收到后彩色打印一份黑白打印两份(条件不具备直

财政部国际司:美国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财政部国际司:美国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大体可以分为公共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类型。美国的公共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如下图所示),其中最重要、惠及面最广的是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Medicare)和医疗援助(Medicaid)。 同时,美国的私人医疗保险制度非常发达,医疗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类型多样、种类繁多,八成以上的美国人都购买了各种各样的私人健康保险产品,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共医疗保险计划对特定人群享受医疗服务的限制,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需要。私人医疗保险经常作为一种非工资福利,由雇主为雇员支付保险金(Employer-Provided Insurance),也有人自行购买私人医疗保险。在美国,不少人同时参加公共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这里主要介绍美国公共医疗保险

的主要项目。 (一)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Medicare) “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Medicare)是美国最早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依据1965年的社会保障修正案建立,由美国联邦政府开办,其服务对象是65岁以上的老人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65岁以下的残疾人或晚期肾病患者。Medicare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医疗保险”,也是美国仅次于社会保障项目(Social Security)的第二大政府财政支出项目。 医疗保险(Medicare)交纳的资金属于工薪税的一部分,税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9%,雇主和雇员各交纳1.45%,用于职工的退休健康福利。与前述公共养老金工薪税不同的是,医疗保险(Medicare)工薪税的税基包括全部工薪收入,并且没有交纳上限的规定。医疗保险(Medicare)工薪税收入存入医疗保险(HI)信托基金,用于支付医疗保险金,专款专用。 医疗保险(Medicare)包括四部分,分别为住院保险(Part A)、补充性医疗保险(Part B)、医保优势计划(Part C)以及2006年1月实施的处方药计划(Part D)。 住院保险(Part A):具有强制性,为病人住院费用、专业护理费用、家庭保健服务费用以及晚期病人收容所护理费用等项目提供保障。它允许参与者每年享受90天的住院治疗和100天的技术护理,但部分情况下需要按照规定自付一定的费用。 补充性医疗保险(Part B):由职工选择投保,绝大部分的老年人都参加了该保险。如果职工及其配偶正在工作且有雇主提供的团体健康保险,可以不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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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80年代中期开始酝酿,90年代初期启动,达到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建立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立法,覆盖各类单位全体人员,医疗费用由单位、个人、国家合理负担,医疗保险基金在地区范围统筹使用,医疗保险待遇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的医疗保险制度。具体改革内容为: (1)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个人和国家合理负担的原则,医疗保险基金來源于三个方面:(1)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个人按本人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3)国家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用于医疗保险金入不敷出时的资助。 企业缴费标准是参照本地区上一年度实际支出的职工医疗费用换算成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中,该比例不超过10%的,由省一级政府决定,并根据今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费用变动情况做出调整;超过10$的,由省一级政府核实,报经国家财政部批准。 雇员个人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部分,先从氓起步,由企业从雇员工资中代扣,并随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适当增加个人缴纳比例。雇员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原则,所有企业必须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企业雇员的医疗保险费用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2)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和共济金制度。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要求和对雇员个人有所制约,在医疗保险改革中实行个人专户与社会共济相结合的办法。医疗保险金分为个人专户和共济金两部分。个人专户即为雇员设立的医疗金个人账户,个人专用账户主要用丁雇员的门诊和住院治疗。雇员医疗保险基金中扣除了个人专户后余下的部分为共济金,共济金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 企业为雇员交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大部分(不低T 50%)和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记入个人账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企业为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管理,集中调剂使用。作为一种过渡办法,经市医疗保险机构批准,原实行劳保医疗的企业,可以管理一部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在原单位内部调剂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超出,可按规定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雇员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的医治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费用支付。 (3)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雇员个人除了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之外,在就医时还须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与其工资收入水平相衔接,并规定上限,超出个人负担上限的医疗费用由共济金支付。具体支付程序是: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不足部分先由本人垫支,按年度结算雇员在个人医疗账户之外口付的医疗费: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支付,个人要承担一定比例。该比例随费用升高而降低:超过工资5$以上,不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20%:达到5000^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8%" 10%:超过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离退休人员在不须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还可适当的减免个人医疗费用负担。(4)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将改变劳保医疗由企业口管的状况,由医疗保险事业的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社会化的管理。中央和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医疗保险政策及进行宏观管理;同时建立医疗保险

德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

德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全民参保。按照德国社会保险法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的,政府投入和保险费是其主要经费来源。约90%的国民参加法定医疗保险,10%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法定医保参保人每月向医保基金缴纳约占工资额14%(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的医保费用,参保人家庭成员(无工作的配偶和子女)不需缴纳保险费,享受与参保人相同的各种医疗保险待遇。 2.就医双轨制。在德国,患者就诊一般先与社区医疗部门的专职医生(或称家庭医生)预约,社区医生依病情决定是否转至专业医院或上级医院(危重病人急诊例外)。患者住院需门诊医生的转诊手续。 3“医药分业”经营。德国早在 12 世纪就开始实行“医药分业”。医生开出处方后,病人凭处方可以选择到任何药店买药。德国大多数医院没有药房,少数医院拥有专为住院患者使用的药房,但不得对外销售药品。患者和医生、药店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往来,医药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结算。 4.全国统一的按病种分类收费制度(AR-DRG)。在德国,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疾病、住院时间、诊断内容、治疗结果等不同情况,将患者分成若干组,每组根据病情的轻重分为若干级别,然后对每一组不同级别制定相应的付费标准。 5.实行药品参考价格。医疗保险机构按每种药品的参考价格给患者支付药费。如果病人使用的药品价格高于参考价格,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支付;如果患者用药价格低于参考价,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在患者、医院和支付方之间按比例分配。只有被认为代表了显著疗效进步的药品才能获准不受参考价格的限制。 从上述中看出,中德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 1.医保保障力度不同。德国已经实现医保全民覆盖,并且实现了均等化服务,国民看病可以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个人只负担很少的医药费用;我国全民医保虽然正在不断推进中,但我国大部分医保还处于“低保”状态,保障范围小、水平低,同时未实现均等化服务,公务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农村“新农合”医保之间差距巨大。 2.资金来源和经营模式不同。德国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来自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医院与病人没有直接的资金往来关系,医疗机构的收入仅与每个病例及其诊断有关,而与医疗机构治疗该病例所花费的实际成本无关。我国的医疗机构以公立为主,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医务人员除基本工资由财政拨付之外,其奖金福利主要靠医院创收,为此,创收能力成为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3.就诊程序不同。德国看病实行预约、逐级分诊制度,患者处于有序流动。患者通过家庭医生先预约登记再就诊,大大减少了候诊时间。而我国看病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疏导分流制度设计造成的。 4.医疗资源配置不同。德国实行门诊和住院双轨制,其医疗资源与病情相对应;我国医疗机构众多,但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城乡医疗服务水平差距不断扩大,医疗资源分布与患者、病情严重脱节。 5.药品价格管理方式不同。德国药品实行全国统一的“药品参考价格”,并作为医保的报销依据。新药(主要是专利期内的药品)由企业定价,医保全额报销。我国药品价格有企业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不同厂家甚至同一厂家生产成份基本相同或疗效基本一致的药品,零售价格常常高于出厂价几倍,药价虚高现象层出不穷。 德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对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有重要启示: (一)以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 我国人口众多,不可能完全照搬德国的医保模式,但公平应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因此,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要以给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为起点,通过制定非歧视医疗改革政策,使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保障对象都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

公司员工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雇员疾病保险 ?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疗制度改革,降低公司行政费用,提供合理的医疗福利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公司按照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按属地化、社会化原则,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其中,公司缴费率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员工缴费控制在本人工资收入的2%。视情况,按规定相应调整费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章病假 第五条员工享有有薪病假。请假程序及请假标准见员工请假办法。 第六条员工请病假须出具公司认可医院的医疗证明。 第四章帐户分立及支付 第七条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约30%)计入当地统筹基金,其余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确定不同比例计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第八条规定当地确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和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 第九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不由统筹基金支付,公司可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五章医疗费报销范围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公布的就医和购药清单确定可报销或不可报销范围。公司定期向员工公布。 第十一条一般而言,公司暂确定以下标准: 1. 下列费用属报销范围: 药品费、住院费、理疗费、注射费、手术费、检验费、X光透射费、照片费、计划生育费、接生费(独生)、针灸费、敷料费、住院煎药费、危重输血费、公司体检费。 2. 下列费用不属报销范围: 挂号费,出诊费,门诊煎药费,押瓶费,装配假眼、牙齿、假肢、皮钢背甲、腰围、眼镜、胃托、鞋垫、拐杖、助听器,割狐臭,矫形,整容,证书费,配药用肉、鸡、酒、蛋、蜂蜜、桂圆等,取暖费,陪侍费,转院费,特护费,娩期婴儿护理费,环卫防疫设备费,医学研究费,以及违法乱纪造成伤害、酗酒、自杀发生的急救住院费,体检性质的X光透视、照片,一般报考学校、出国、进修、婚前检查费用。 第六章医疗程序 第十二条员工须到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 第十三条依据医生诊断证明,决定病假、住院、转院等,并及时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四条病愈或长病者中填报医疗费报销单,经人事、财务部审查、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病假期员工应与其主管保持联系,使公司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病愈后交付医院证明,回本部门安排继续工作。 第七章工伤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首先积极入院治疗,公司有必要时,应调动人员照顾。 第十八条公司组成医务鉴定小组,对员工伤残状况进行鉴定,鉴定范围: 1. 员工病伤残的状况及程度;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沈阳理工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 示 摘要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复杂的一项,被称为“世界性难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对其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了其他问题。医疗保障制度总的来说有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和储蓄医疗保险模式四种典型模式,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经历了两个时期——国家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现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但是,同养老、失业保险相比,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履为艰,我国目前现行医疗保险体系尚不能实现全民医保,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本文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背景,着眼于我国城镇医疗保险改革的现状,总结了国外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根据当前的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启示,医疗保障

Abstract Medical car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social guarantee system,it is also the complicated item among various insurance systems. So it is called ‘international problem’. The reform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is a complex social systematic project,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reform,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People are paying much more attention to this problem than to others,because it involves the adjustment of multilateral benefits.Looking at the insurance mode worldwide it general has four typical patterns including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and savings insurance mode, each has both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fter experienced two periods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nd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the basic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which combines society’s balance and personal account in cities and towns and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in village in China have just begun. However, it still has a hard and long way to go compared with old-age pension and unemployment insurance.Beginning from the revolution and background of present urban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of both domestic and abroad, the thesis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reform, and generalizes a series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failure lessons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from abroad. According to our national situation, the thesis propose a policy to perfect the urban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Keywords: system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mode, enlightenment, medical security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2006-12-20 19:23 文章来源: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调研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按照福利国家理论1[1]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自俾斯麦于1883年首创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距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德国的法定医保制度曾以其比较健全的医疗体系和较好的服务层次成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但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法定医保模式本身所固有的弱点2[2]的显现,医疗费用逐年上升的困境已成为这一模式发展所面临的巨大瓶颈。本文将在简要介绍德国医保体系与现状基础上,分析德国医疗改革方案的主要目标与措施、各方反应及改革前景,希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有所启示。 一、德国医保体系简介及现状 德国通过社会法典确立了以“法定医保为主,私人医保为辅”的医保体系,用法律形式体现了福利国家的医保理念,同时也较好地贯彻了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从人口统计学角度分析,全德法定医保的成员数到2005年底已达到7050万;而根据私人保险协会的统计,到2004年底完全私人医保参加者也突破了800万人,另有790万法定医保人员选择私人医保作为附加险种。“双元并立,结构互容”的特点使德国医保体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一)法定医保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德国《社会法典》第五卷《法定医疗保险》将法定医疗保险(GKV)以法律

的形式确定其在德国医疗保险体制中的核心地位。《法定医疗保险》规定了负有法定医疗保险义务的人员范围、结构原则、缴费义务、服务范围和保险机构组织形式等重要内容,调整了医疗保险中保险机构、医院(医生)和患者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同时也确立了法定医保的团结互助(Solidarit?tsprinzip)3[3]和自我管理(Eigenverantwortung)4[4]两大基本原则。 目前法定医保覆盖了德国90%以上的人口,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社会群体,是福利国家“全民保险”理念的体现。但法定医保不可避免的高成本及道德风险两大缺陷,因此德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目前的重点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成本评估。 自联邦政府从2003年起开始大刀阔斧地推进法定医疗保险改革,卫生领域质量和经济性研究所(IQWiG)作为新型的医疗评估机构应运而生。它主要受联邦共同委员会(Gemeinsamer Bundesausschuss)和联邦卫生部委托,对医保公司涵盖的药物和医疗服务进行量化测评,测评结果分为足够的(hinreichend)、必需的(notwendig)和经济的(wirtschaftlich)三个级别,测评结果作为量化标准供医院、医生和受保人参考,从而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效果。 随着医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深,尽管多次提高法定医保的保险费率5[5]和削减医保服务项目,但德国的法定医保机构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尴尬境地。从2004年起,政府开始以联邦补贴方式向社会公共医保账户注资以填补账户赤字,2004年和2005年分别注资10亿和25亿欧元,2006 年补贴金额将达到42亿欧元。资金不足和无法解决自身融资的现状已使德国法定医保体制走到了进行非大规模改革不可的境地。 (二)私人医疗保险现状 私人医疗保险作为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主要为超过医保收入规定6[6]者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险,同时向法定医保者提供附加险种。私人医保主要

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_高芳英

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高芳英 内容提要 美国的医疗保险体系有着鲜明的特征。作为经济发达国家,与其他西方福利国家相比,美国是目前唯一没有实现全民医疗保险的国家。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的市场化、兼容性和科学管理性的程度比较高,这些特点对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 美国 医疗保险体系 市场化 兼容性 科学管理性 美国是经济发达的高福利国家,其医疗保险体系的形成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受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形成了鲜明的特点,其中市场化、兼容性、科学管理性构成了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特点,这些特点发挥着有效的社会功能,对美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提高美国人口的身体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医疗制度改革正处在探索和不断完善的阶段,如何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吸收社会各方资金和力量,创建多种类型的医疗保险形式,加强科学管理,以促进医疗保险市场的健康运作,提高国人的身体素质,体现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国家目前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之一。尽管中美两国的国情不同,但是各国医疗保险领域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是有共性的。因此,研究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的特点,对深化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建立社会化程度更高、更合理、更易控制的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主义医疗保障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的高度市场化 美国是西方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国家的代表。自由市场经济模式虽然并不排斥或反对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美国更多地承袭了古典的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的历史传统,经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始终贯穿在国民的生活之中。在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下,作为美国医疗保险经济活动主体的众多企业,主要以单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等组织形式,独立而自由地从事医疗保险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大部分美国人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是一个自由市场,也就是买方(投保者)和卖方(保险人)买卖自由”①,为整个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品种和服务。美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遵循了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形成了高度市场化的特点。 市场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供求原则是美国医疗保险市场化的基础。美国医疗保险的需求理论告诉我们,人们为了防止发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就会愿意购买保险;风险发生率越高,购买积极性越高;保险的价格越高,愿意投保的人越少;收入与购买保险多少成正比;健康状况与购买保险多少成反比。在美国长期的医疗保险实践中,有的人只愿意为门诊投保,有的人只愿意为住院治疗和手术治疗投保,有的人只为突发疾病和重症疾病投保。凡此种种,充分体现了美 217

浅谈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摘要: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如今也初具雏形,但是由于其本身所固有的、制度的、经济的和思想的根源,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依然不能满足人们对于它的期待。本文则通过了解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现状,找出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找到更多的改革方向,改革方案,使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医疗保险消费水平问题对策 一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背景及进程 建国以后,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企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的弊端愈发明显。首先,医疗费用的增长超过了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换句话说,一个国家的生产能力跟不上消费水平。不仅如此,这种医疗制度还造成企业之间负担差距过大:新兴产业老职工少,医疗开销相对少,而老企业背上的是总也甩不掉的包袱。另外,个人也被免费医疗制度惯出了毛病。“一人看病,全家吃药”,“小病看成了大病,没病看成了有病。”图的是什么?报销。赚的是谁的钱?国家和企业。造成了什么后果?浪费。 基于日益沉重的医疗费用包袱,1994年国务院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并于1998年底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双方负担”即基本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统账结合”即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已实行40多年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就此告终。到2000年底,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口5000万。

2002年4月份在哈尔滨召开的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要求全国各地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工作进程,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完成今年医疗保险90%以上统筹地区启动,覆盖8000万人的工作目标。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取得相当成效,到今年6月底,全国349个地级以上统筹地区中,307个已经启动实施,占全国的88%;覆盖人数达到5026万人,占全国应参保人数的30%. 二新医疗保险制度中现实存在的问题 1.新制度会带来一定的医疗风险 新制度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并不是覆盖所有的医疗费用,所以,享受了几十年免费医疗的老百姓似乎一下子难以接受自己要交钱看病这个“残酷”的现实,明显地流露出对过去医疗制度的留恋。以个人账户为例。规定要求个人交纳月平均收入的2%,单位总共承担垫,其中的30%以内划入个人账产,也就是总数的1.8%,折算一下是个人月收入的38%以内。北京市员工平均年收入是一万多元。因此中等水平的职工个人账户只有不到300元。这就是他一年的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还好,可是,要是得一场大病个人帐户的资金就很捉襟见肘了。因此,可能很多人舍不得看病而影响到自己的健康。 另外,新制度中没有把小孩包括进去,而以往的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孩子的医药费用基本是父母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的。 新医疗制度对预防问题准备也是不足的。以前的医疗重视预防,单位有定期的体验,有固定的医务室、还有儿童防疫站。这些在新医疗保险中属于门诊的范畴。也就是说要从个人账户中花钱。这样很可能导致:本来应该看的病没看,本来是小病结果耽搁成大病。而国外历来将“预防是控制大病的最有效方法”视为至理名言。 2.医院可能拖医保改革的后腿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义乌市中心医院赴德进修医师骆高江 人的一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疾病威胁,“由病致贫”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屡屡发生。医疗保险是人生特别重要的保险。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人寿、养老、赔偿、财产、风险等各种保险都可以买;但在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必须要买,其他保险可暂不考虑。因为医疗保险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的,没有人不在乎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人们因疾病陷入困难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 笔者目前在德国波鸿Bergmannsheil医院进修,通过研究他们医院病人的医疗保险,来探讨一下德国目前的医疗保险现状。 德国是现代医疗保险制度的发源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1883年,德国就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此后德国医疗卫生制度不断完善。上世纪90年代以来立法及修订十分频繁,如1992年《医疗保险结构法》、1996年《健康保险费豁免条例》、1998年《增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团结法令》、2003年《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等。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对德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可以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德国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GKV)和私人医疗保险(PKV)两大类。法定医疗保险又称公众医疗保险,除了收入高的少数人买私人医疗保险以外,大多数人必须买法定医疗保险。在德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由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强制参保人,一般是有收入的人和其雇主;二是自愿参保人,一般是收入超过一定上限的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医疗保险问题的有收入的人群;三是连带参保人,主要是指强制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免缴医疗保险费而连带成为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与义务投保人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法定医疗保险常常不接受老板和个体户,他们往往只能购买私人医疗保险。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包括雇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高校学生、自雇者、义务兵和其他自愿投保人员等。据统计,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系统覆盖了约90%的人口,再加上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99.5%以上的德国国民享有医疗保险。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1)疾病的预防和疾病的早期诊断;(2)疾病的治疗;(3)病愈后的身体康复;(4)生病期间的护理;(5)丧葬待遇;(6)妇女孕期及哺乳期间的有关待遇;(7)当病假超过6周时,投保者可以从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假补贴,最长为78周等。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缴费有两大特点:一是根据收入按比例缴纳保费(大学生除外)。2011年开始,保费占毛工资的15.5%,其中老板付7.3%,职工付8.2%。二是一人投保,全家共享,投保人及其配偶和子女都一道享受保险待遇。2011年,年收入低于49500欧元(月收入低于4125欧元)的公民必须投保法定医疗保险。保费的计算,上限是年收入44550欧元(月收入3712.5欧元),每月最高保费就是3712.5*15.5%=575.44欧元。30岁以下且在大学注册未超过12学期的大学生可以享受每月55.55欧元的保费优惠价。 德国私人医疗保险所交的保费,不是根据投保人的收入,而是根据投保人的性别、年龄和保险功能等决定,因此,私人医疗保险所交的保费往往反而低于在法定医疗保险应交的保费。但是,投保人的配偶及子女需单独投保。这适合于单身和高薪阶层,投保人可以根据性别、年龄、收入、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选择合适的保险项目。 一般来说,结婚有小孩,配偶无工作或只有月收入400欧元以下的公民,买法定医疗保险合算;对于老板、高薪阶层、单身、或者配偶工作收入较高,买私人医疗保险好处更大。 德国有许多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保费和保险功能大同小异,只是投保对象不同。如AOK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发展概览

朱明君 潘 玮 (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摘要】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起源于中世纪的行业互助基金,确立于1883年德国《医疗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纵观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发展历史,可以将其划分为起源、制度确立、发展、改革和完善等几个阶段。从覆盖范围、筹资、补偿、基金运行和监管等几个角度来看,不同发展阶段的法定医疗保险又各有侧重点。 【关键词】法定医疗保险;起源;建立;发展;改革 【中图分类号】F840.684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3830(2012)1-65-4doi:10.369/j.issn.1674-3830.2012.1.18 A Summarize of the Development of 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 in Germany Mingjun Zhu, Wei Pan (Health Reform and Development Center of RUC, Beijing,100872) 【Abstract 】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 evolved out of the relief funds that had originated within the medieval guilds. In 1883, German government established the 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 for the first time through the enactment of Health Insurance Act. From the inception up to toda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can be divided into several stages as origin, establishment, system improvement, reform and further development, etc. Each stage has its own emphasis when take the coverage, contribution, reimbursement,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the fund into consideration. 【Key words 】statutoryhealth insurance, origin establishment, improvement, reform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发展概览 【收稿日期】2011-12-26 【作者简介】朱明君,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医疗保障制度,公立医院改革。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 SHI)自1883 年建立,已经走过一个多世纪。一百多年来,经过不断改革和完善,法定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补偿水平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更加科学,制度体系日益完善,有力地保障了德国国民的健康。 1法定医疗保险的起源 法定医疗保险起源于德国中世 纪时期行业内部以团结为目的的互助基金。互助基金采取自愿原 则,由成员缴费形成基金池(fund pool),基金池用于补偿成员因疾病或其他偶然因素导致的经济损失。这一时期的互助基金是自发式、松散的组织,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同行业互助基金对疾病的补偿内容和方式差异较大。 1794年,《普鲁士民法典》(Prussian Common Land law)确立了国民 可享有的社会福利体系构架和行业 互助基金的合法地位。法典颁布后,德国政府对互助基金的管理进一步细化,包括:缴费数额与补偿水平的对应关系,互助基金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水平,互助基金的运行和准入原则以及政府对基金的监管等。这些细则的颁布和实施,促使各行 业互助基金的运作模式趋于一致,为法定医疗保险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1843年,《贸易法典》(Common Law of Trade)的颁布从法律上明确了各级政府拥有对行业互助基金运营合法地位的授予权。法典还规定,在缴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互助基金的缴费由自愿型转变为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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