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路径探讨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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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背景
改革前的行政许可权分散问题
行政许可权分散在各个部门,导致审批流程繁琐 不同部门之间的审批标准不统一,影响审批效率 行政许可权的分散导致监管难度增加 行政许可权的分散还可能引发腐败问题
改革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行政许可权分散导致的问题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优势 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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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观点
操作风险:操 作不当可能导 致改革失败或 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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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观点
社会风险:社 会舆论可能对 改革产生不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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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观点Βιβλιοθήκη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核心内 容
核心概念及基本原则
核心概念:将分散的行政许可 权集中起来,统一管理
基本原则:合法、合理、高效、 便民
实现方式:通过机构改革、流 程再造等方式
目的和意义:提高行政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服务人 民群众
改革的主要形式和手段
确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范围 建立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实行“一站式”服务 推行网上审批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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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 2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背景 3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核心内容 4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践探索 5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效果评估 6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未来展望
改革的可行性及风险性
有关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有关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行政许可法》第25条首次以正式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纲要》)第19条又明确规定“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从以上两部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律、规章可以看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一项重要的任务。
《依法行政纲要》提出,从20XX年开始,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目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历了三年起步“阵痛期”,进入了“中程加速”阶段。
但据了解,全国各地还没有正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因此,行政许可权如何集中,既需要理论的研究,也需要实践的探索。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内核《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所谓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简言之,就是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适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情形,主要指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办理某一类行政许可项目时,原本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相对集中后只需要一个部门办理。
这样,同级政府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许可权就需要整合和重新配置。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这项制度本质上是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涉及机构调整、行政执法权的重新配置。
而目前行政服务中心没有独立的行政许可权,其中的“集中、统一、联合”等行政许可办理制度,只局限于工作流程、部门协作方式的不同。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客体缘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行政许可权主要有两大部分构成,即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和监督权。
1、行政许可实施权。
这项权力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一直到行政许可的送达阶段。
这里所指的受理权还包括“不予受理”;审核权包括书面审查、主持听证、现场踏勘、检验检疫等等;决定权包括不予许可、决定撤销(撤回)、变更、延续、终止等权利;收费应当执行收支两条线;送达权应当实行便民原则,推行上审批、现场送达。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路径探讨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路径探讨摘要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顺利践行的前提下逐步深入发展的。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是顺应时代改革这一潮流提出的,其要能实现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促进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许可权和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获得许可。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并未改变行政许可的数量,只是一个行政许可机关可以行使多个行政许可。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路径作者简介:张杨,聊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66-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5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高屋建瓴的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进行了概括。
迄今为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开始走入大众视野。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顺利践行的前提下逐步深入发展的。
我国行政机构庞杂,职能部门繁多,不同层级的政府和同一政府不同部门划分不同的行政许可权,完成一个审批项目,手续之繁琐,耗时之长久,令行政相对人疲惫不堪。
同时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提出,在一个部门集中行使许可权的制度下,提高了效率节约了资源降低了成本,给相对人带来便利,同时对改善了资源环境,提高市场准入方面都不无裨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其中部分篇章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进行专门的论述,并且在全国各县市进行常识性的实践活动,积极推行各种名称不同形式各异的试点,比如成立“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超市”等一站式行政服务机构,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但不放手行政许可权,有的地方政府成立了行政审批局,自主拥有行政许可权,专门行使。
成立相对集中审批权的行政审批局思考

成立相对集中审批权的行政审批局思考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推动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了提高政府效率,减轻企业和个人的审批负担,不少地方政府已经成立了相对集中审批权的行政审批局。
这一举措在推动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成立相对集中审批权的行政审批局进行思考和探索。
1. 相对集中审批权的行政审批局的背景和意义成立相对集中审批权的行政审批局,是政府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有效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
相对集中审批权,是指将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审批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以解决多头审批、信息孤岛、审批缓慢等问题。
成立相对集中审批权的行政审批局,可以实现审批权的统一行使,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企业和个人的审批成本,加快行政审批流程,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相对集中审批权的行政审批局还可以避免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责任,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效能,为企业和市民提供更加便利的行政审批服务。
成立相对集中审批权的行政审批局虽然有着诸多优势和意义,但也面临着不少的难点和挑战。
行政审批权的集中可能导致审批机构的审批能力和效率不足,甚至出现堵塞、超负荷等问题。
如果审批局的职能划分不清,容易造成职责不明、工作推诿等问题,影响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审批局的集中可能导致审批权的滥用、腐败、以权谋私等问题,损害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审批局的集中也可能导致监督不力、信息封闭、权力过于集中等问题,影响政府的公正和公平。
为了解决成立相对集中审批权的行政审批局的难点和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度创新。
要完善审批局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确保审批机构的能力和效率。
要健全审批局的职责划分和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要加强审批局的监督和问责机制,遏制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
要建立审批局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职权法定原则视角下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职权法定原则视角下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对江油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思考作者:何涛江油市政府法制办江油市(县级市)作为四川省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武侯区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成立了江油市行政审批局,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并在《xx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将23个部门的160项行政许可权和85项其他行政权力划归行政审批局,对行政权力进行了重新配置。
笔者对该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从职权法定原则角度提出一些粗浅看法,欢迎批评指正。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含义目前在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概念作直接表述,2002年8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首次提出了“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以正式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政务服务中心模式将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集中在一个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体仍然是各个政府工作部门,这种方式是一种形式上的“集中”,并非《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许可权集中,该条所指“集中”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集中,是将多个行政机关的许可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原机关不再享有该行政审批权。
因此,各地在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过程中,必然会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进行横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重新配置。
二、职权法定原则对行政许可权横向配置的规制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启示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启示行政权力是一切行政现象的起始,行政管理的生命线。
实践中因为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权力分配给行政主体行使,各个行政主体成为了承载行政权力的实际载体。
政府行政管理制度的核心集中表现为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权力的集中或是离合及其与行政职能的关系[1]。
而行政现象的终局则表现为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的责任承担。
如何实行权责的分配与行使是研究所有行政现象的切入点。
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作为大陆地区大部制改革的先行试验场,推动了地方行政管理创新,提升了行政效率,简便了行政许可申请的程序而广受好评;另一方面权力的集中忽略了行政事务的专业性、行政权限的分配以及行使权力行政主体终局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这种行政现象是否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是否理应有所限制,是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共同面临的问题。
而大陆地区亟需解决的“网状”行政权力分布下的行政执行水平低下问题,实践中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各“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局的抵制,不承认最终审批结果等棘手问题或许能够在台湾地区的“行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研究中得到启示,探寻到一条崭新的路径。
而对台湾地区“行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研究必须先从厘清与大陆对应的相关概念着手。
一、台湾地区对应概念释义大陆的“行政许可”概念在台湾地区即指“行政处分”,意为“经过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了预防在个别案件中的发生的违法行为,某种特定的计划或者行为,本质上虽然并不是法律上禁止或者受到负面评价的活动,但是必须要经过相关主管机关的‘许可’才能实行。
”这个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查决议才可为的法律规定的实质意义在于禁止未经许可而为该行为。
反之,如果行政机关不能证明有法律上的应该拒绝的理由,则应该予以许可。
台湾地区法律上规定的“室外集会游行的许可”“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的核发同大陆“许可”的性质并没有差别。
不过许可的核发,实质上在于恢复公民原有的自由权以及财产权,并没有增加新的权利。
行政许可权实践及问题分析

行政许可权实践及问题分析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提出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①因为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存有着很多弊端。
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一讲行政管理,就离不开审批。
而行政审批环节之多、手续之烦琐、时限之长,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
在市场经济中本来很普通的一些经济活动,必须经过几个甚至十几个政府部门的批准,老百姓办个事情要跑断腿。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型,全国从局部性试验到全局性试验,在不同水准、范围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正是在中国行政审批制度大改革的背景下出现的,其最早肇始于由深圳开始的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其后各地在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中探索、创新,形成了一系列新型的实施行政许可的运作机制。
2001年国务院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全国县市级地方政府纷纷成立形式和名称各异的“一站式”行政服务机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所谓“一站式”服务,是实践中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模式的一个总称,即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1在各地的不同实践中,“一站式”服务的基本模式是政府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服务平台,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集中在一个服务大厅,实行一门受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国县以上政府成立的“一站式”行政服务机构有近2000家。
3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总结和肯定了几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对各地以“一站式”行政服务机构为代表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实践的给予肯定并在条文中加以确认。
《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管理论文:县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管理研究——以江苏省盱眙县为例

行政管理论文:县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管理研究——以江苏省盱眙县为例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文先就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概念和特点进行说明,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进行整体概述,梳理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之间的历史关系,详细论述了县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推进过程。
1绪论1.1选题背景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是重中之重。
自2001年起国务院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十九大继续要求简政放权,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在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成了这轮改革的焦点,一些地区先行先试,开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探索。
2009年,成都市武侯区设立国内第一家行政审批局,专门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之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湖北省鄂州市的葛店开发区、襄阳市高新区及随后的襄阳市政府、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与武汉开发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辽宁省沈阳市沈阳新区等地也已成立或正积极组建各自的行政审批局。
这表明,继成都武侯区的探索之后,专设行政审批局可能会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流范式之一。
在此背景下,江苏在盱眙县、南通市、苏州工业园区、大丰区等地也开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
由此盱眙县从2015年8月确定的江苏省县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试点单位上升为全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县。
盱眙县紧紧抓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国家级试点契机,实施政府权力结构再造、机构职能再造、政务流程再造等“三个再造”。
2015年7月,盱眙县行政审批局开始办公,这标志着我国第一家县级行政审批局的诞生。
盱眙县行政审批局在江苏省率先实现了“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成效显著。
2015年11月25日,江苏省在盱眙召开13个省辖市、98个县(市、区)现场会,向全省推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盱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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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路径探讨作者:张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4期摘要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顺利践行的前提下逐步深入发展的。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是顺应时代改革这一潮流提出的,其要能实现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促进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许可权和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获得许可。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并未改变行政许可的数量,只是一个行政许可机关可以行使多个行政许可。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路径作者简介:张杨,聊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66-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5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高屋建瓴的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进行了概括。
迄今为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开始走入大众视野。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顺利践行的前提下逐步深入发展的。
我国行政机构庞杂,职能部门繁多,不同层级的政府和同一政府不同部门划分不同的行政许可权,完成一个审批项目,手续之繁琐,耗时之长久,令行政相对人疲惫不堪。
同时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提出,在一个部门集中行使许可权的制度下,提高了效率节约了资源降低了成本,给相对人带来便利,同时对改善了资源环境,提高市场准入方面都不无裨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其中部分篇章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进行专门的论述,并且在全国各县市进行常识性的实践活动,积极推行各种名称不同形式各异的试点,比如成立“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超市”等一站式行政服务机构,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但不放手行政许可权,有的地方政府成立了行政审批局,自主拥有行政许可权,专门行使。
下文即通过对当前我国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状况分析,对几种试点的模式进行价值衡量,期许找到合适的路径。
一、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概念和内容关于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学界尚无定论,但较为主流的说法:“所谓恰当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是指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从内容上分析,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主体必须为一个行政机构,由组织法法定赋予的职责权限,有配备的人员和独立经费,其行使客体为实施权和监督权,使权力的行使过程接受来自行政相对人,其他机构和本机构的多重监督,以达到过程公开化通明。
借鉴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两者都是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定义的准确界定,有利于从立法上改变行政执法随意扩张的局面,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权力滥用。
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两种模式的价值分析(一)两种模式分析1.“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即一站式办公,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政府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服务平台,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集中在一个服务大厅,实行一门受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目前,大多以行政服务中心的形态出现,内涵实质相同的类似称谓还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2.行政审批局2008年12月24日,成都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成立,是我国首个采用行政审批局试点的地区。
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是政府主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审批权,实行审监分离的行政体制,主要承担监管职能,同时将许可类事项分离,实质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绝对集中和其他事项审批的相对集中。
行政审批局的亮点在于其职能的全面扩展和延伸,除了原本的审批职能外,触角涉及各个方面,比如对规范化政务服务窗口的建设,对电子政务的指导监督,这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倡导的建设有服务性政府的追求是一脉相承的。
行政审批局设6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社会类事项审批科,经济类事项审批科,建设类事项审批科,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管理科。
(二)两种模式的价值衡量1.法律依据方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行使机关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面对着定位困境和职能困境行政服务中心模式把过去由行政机关分散、封闭和串联式的审批,改革成集中、开放和并联式的审批。
如此一来有益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审批的有效进行。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仅仅为空间场所的集中,或者职能部门内部或职能部门间的机械集中,他不是一个审批业务主体,也不是一个审批监督主体,无法履行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职能。
许可审批功能外移后原来的职能部门的运作体制也随之发生变化,职权范围随之改变,无法与原来的信息、权力做到衔接和对称。
由于缺乏法律定位,导致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在机构设置,部门功能上形形色色层出不穷。
而行政审批局模式增加了职能部门,易导致行政机构设置冗繁混乱。
2.在精简人员和机构设置方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可能会造成机构与人员更为膨胀的负面效果在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下,部分集中许可权又造成了新的职位和新的部门,导致了职能的重复和权力的交叉,非常容易与原行政机关保留的行政许可权混淆不清。
而行政审批局模式,优越性则十分明显,在不同地段不同时期,通过人员重组,合理调派,使得审批事项忙闲不均的问题得以消减,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3.在具体领域方面,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是否可以集中有待商榷在现实实践中,有的試点地区为了盲目追求政绩,行政许可权已经大大超出了初期预定的范围,造成了行政机关内部关系混乱,难以理顺。
对于一些专业领域较强,知识性较为突出,技术性较为明显的领域,比如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对参与人员的专业水准和使用设备的精确性科学性要求较高,否则难以得出规范的结论。
行政审批局模式并未将技术设备一并转移到行政审批局,也并非集中了所有领域内的专业人员,这在实际操作中也是难以实现的,所以遇到专业性问题是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一站式的行政服务中心更是无法实现科学性的决策,它仅仅是人员的临时调派,在专业性的行政资源方面更为匮乏。
4.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行使机关与原机关的职责衔接不流畅某一项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领域往往要经过调查权,许可权,管理权处罚权,强制权等一系列流程,分别交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
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形式机关则认为的割裂了各个机关的联系,在這种体制下,权力的衔接出现脱节。
在一站式的行政服务中心模式下,原行政机关不想放权,造成与服务中心冲突,严重影响综合执法。
而在行政审批局模式下也会导致相对人耗时耗力。
举例来讲,建设一个游泳馆,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资料,而后再跟踪监管商家的规范运行。
同时,行政审批局将行政许可权从原行政机关剥离出来,导致原行政机关的计划和规划不能有效实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三、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路径选择(一)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载体建设和主体角色定位行政服务中心为各个部门集中办理身体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从全国各地的试点来看,行政服务中心仍然是行政体制改革,建立服务性政府的一个合适之选。
一方面行政服务中心要改变管人者不管事,管事者不管人的局面,赋予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实权,避免因远离原行政机构而被“边缘化”的担心和忧虑。
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平衡同一层级间机构的权力,摒弃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和保障,以防止决策权与执行权职责重叠权力交叉。
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即审批场所从部门分散集中于中心大厅、部门审批权从处室分散审批变为集中于审批办、审批人员从多人变为集中于首席代表。
这样,使得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有了法律依据,又使行政审批改革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有所突破。
(二)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对于行政许可涉及的专业技术性强弱是行政许可必须考虑的因素,像规划、建设等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设备和专业人员进行勘验检测后尚能做出判断的领域,行政许可权不宜集中。
专业性技术性不强,一些普通员工就能依程序做出许可的领域,可以进行集中。
在行政许可中,存在特殊许可的事项,需要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认可涉及对申请人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确定,需要利用考试或者检测手段等。
原行政许可机关对于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判断力强,此类许可由原行政机关行使比较恰当,不易集中行使。
(三)理顺与原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首先,明确立法,统一授权,赋予原行政机关对于审批事项最终解释权,避免出现纠纷时,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的机构托词逃避,而原行政机构以无权受理而求告无门的现象发生。
其次,对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企业利益密切联系的关键性审批项目一定要落实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
再次,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划分原行政机关与行政服务中心各自权力并对此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最后,建立原行政许可的机关与现先集中行使许可权的机关双方长效合作机制,有问题及时沟通,促进了解,互相扶助,加快配合,提高行政审批的针对性和效率。
(四)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监督与救济制度必须落实长效监督,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重。
既要在政府部门建立并完善自我监督体制,实现执行决策监督三者分离的职能形态,即通过分权实现限权,以防止权力高度集中而滋生腐败。
同时,加强其他行政机关,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外部监督,丰富监督来源,拓展监督途径,促使行政机构高效廉洁运行。
权利受损时,行政相对人不应向原行政机关寻求救济,而应依法行使审查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审查对象,即谁行使谁负责。
五、结语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实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体制。
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则是顺应这一潮流提出的,一站式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这两种形式不同的试点,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合法有效的实施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积累和实践经验,但两者都存在缺陷。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并未改变行政许可的数量,只是一个行政许可机关可以行使多个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权的剥离总体上来说违反了职权法定的原则,因此,只是阶段性实施,发达国家在行政许可方面实施性对集中的做法上,倾向于将行政许可项目本身进行清理,项目间互相集中、归并、替代。
至此,我国可以考虑并借鉴吸收。
参考文献:[1]林泰.当前我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状况及问题分析.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4).[2]徐继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价值与路径分析.清华法学.2011(2).[3]黄小勇.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司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