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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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为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与规范,完善各机构的治理结构,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简称IT)治理水平,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联合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发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充分重视《指引》发布实施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掌握《指引》的指导精神和相关要求。

IT 治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期货行业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建设,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在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如何将企业的IT 资产转化为企业的重要战略资产,通过设计和实施IT 决策权系统,妥善处理好企业的IT 决策内容、IT 决策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如何制定和监控这些IT 决策的问题。

IT 能力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有效的IT 治理可以持续巩固和提升IT 能力。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通过IT 治理工作,增强驾驭IT 的能力,合理利用IT 资源,有效管理IT 风险,确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安全、高效、稳定。

二、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指引》的工作方案。

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IT 治理组织、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检查单位在IT 原则、IT 架构、IT 基础设施、IT 应用和IT 投入5 个方面的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改进措施。

通过落实《指引》工作,推进和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与规范,切实提高信息技术建设和安全运维、管理水平。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法》修订解析网络课程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法》修订解析网络课程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法》修订解析网络课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08.28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8.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发布《公司法》修订解析网络课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深入学习贯彻《公司法》,提高期货经营机构合规水平,协会将6月27日举办的《公司法》修订解析直播培训的课程转点播,已于近期在协会网络培训平台以点播课程形式上线发布,具体发布情况如下:
一、课程内容
课程共1门共计2.5学时,课程列表如下:
二、培训对象
该网络课程面向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会员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观看方式
通过PC端浏览器方式,登录协会网上后续培训平台,搜索相应的课程名称即
可收看学习。

网络培训平台地址:。

四、课程收费标准
课程收费参照2024年1月起调整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培训收费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4年8月28日。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下列监督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七)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十)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十一)公开谴责;(十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十三)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限制其权利;(十四)停止核准新业务;(十五)限制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业务活动;(十六)限制股东权利或者责令转让股权;(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坚持及时矫正、防范或者控制风险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实施机构作出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

第五条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监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采取措施的类别和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实施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第七条实施责令改正的,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期协字〔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期协字〔2017〕60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该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稳步采取措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工作。

考虑到期货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期货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期货经营机构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征求意见稿是指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制度修订起草的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建立健全的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提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水平,确保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和市场稳定。

本文将从浅入深,深度和广度兼具地探讨这一重要主题。

1.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背景和意义证券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资本配置、风险管理、信息中介等重要职能,其健康发展对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规范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2.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了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资产负债管理涉及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管理、净资产管理和流动性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了流动性覆盖比率、流动性监管和应急流动性;信用风险管理涉及信用风险监管、信用担保和风险敞口;市场风险管理涉及风险监管指标和交易风险管理。

3.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与行业发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制定,不仅仅是对证券公司自身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整个行业发展的引领和规范。

只有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指标,才能促进证券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提升金融市场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稳健的投资环境。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撰写者,我认为制定健全的风险控制指标对于证券公司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实施风险控制指标时,应注重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和整体风险管理的协调性,避免片面追求指标的数量化和简单化,导致风险管理的僵化和失效。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10.2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协会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协会邮箱*******************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附件1: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8.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期协字〔2015〕88号)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包括期货经纪、投资咨询、中间介绍、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在内的衍生品服务体系”的要求,推动期货公司创新转型升级,在结合近年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前期已在行业内征求了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协会对《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9月7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提交协会,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李娜传真:************电话:************邮箱:*******************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八层会员一部邮编:100140附件:1.?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2. 关于《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3.《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反馈意见表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1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防范和隔离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规则所称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证券、股票期权、场外衍生品等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审慎经营,并对中间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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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为了引导风险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协会起草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各公司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表于2021年11月5日前发送至协会邮箱(**********************)。

2021年10月21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内部控制,增强规范经营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并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管理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要素)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而设置的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方法和控制机制的总称。

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内控目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二)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运行,有效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四)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五)保证业务记录、财务数据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内控原则)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重要性:在对公司进行全面整体控制的基础上,关注主要开展的业务领域和易出现风险的操作环节;(三)适应性:与公司发展阶段、业务类型、经营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相适应,并结合所属期货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内控管理要求和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四)制衡性:在治理结构、组织架构、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运作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五)成本效益性:权衡内部控制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总体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展业情况,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理念文化)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推动业务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理念,健全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创新和合规发展的文化氛围,保证员工及时了解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级人员和各个环节。

第八条(廉洁从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第九条(治理结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等,确保公司的决策权、经营权与监督权有效分离,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对执行董事和监事参照第一款执行。

第十条(内控架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精简高效、责任明确、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构建与经营环境、业务发展水平和风险相适应的内控框架:(一)建立业务部门一线岗位尽职履责的第一道防线,依据岗位职责全面落实各类业务执行中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第二道防线,通过设立专业的风控合规部门或岗位,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合规审查;(三)建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实施全面监督的第三道防线,对各类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的内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岗位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开展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的业务拓展岗、交易执行岗、风险控制岗、结算岗、合规岗等,明确不同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

第十二条(授权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授权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授权标准和程序,明确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级员工相应的授权范围,对授权相关文件材料进行留痕;(二)被授权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级员工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严禁未经授权、越权、滥用授权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业务评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各类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类业务的规模限制以及资金限额等。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新业务或新项目时,应当建立由业务或项目策略设计、销售、交易执行、合规、风险控制、财务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共同参与的业务或项目内部审核、风险评估及决策机制,对业务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合规性、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估,明确业务或项目的运作与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业务隔离)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业务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

第十五条(账户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开立期货和证券账户,做好账户权限的分级授权管理。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得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满足所属期货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风控要求下,建立与自身特点和发展定位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工作;(二)明确期现类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对应的风险限额,根据风险管理水平适当控制仓储物流业务的规模;(三)制定覆盖各类业务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及合规风险等的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计量、风险监控、风险处置、风险报告全过程;(四)建立与业务规模、业务集中度、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控指标满足协会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不断完善业务、财务等条线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实时预警、监控、防范风险的能力,并做好信息系统权限管理、数据备份、日志管理、应急处置等相关管理工作。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手段保证信息系统日志的完备性,至少保存 2 年。

第十八条(信息传递)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渠道,形成清晰的信息报告机制。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控制内部信息、未公开信息等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第十九条(信息报送)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确保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的信息与公司经营中所使用的系统在内容和逻辑上保持一致,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防止出现会计核算差错及舞弊行为,保证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制定会计工作操作流程,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配备专职人员,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不得兼职;(二)加强凭证管理,对收发货物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入账时,应当与仓库核实货物数量,并附出货单、验收单等原始凭证;(三)加强发票管理,收取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审查发票中的货物数量是否与仓库实际收发货物数量一致,货物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明确资金运行流程及审批机制,对资金运用风险、效益进行动态监测与考核,在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按照应急处置安排,能够及时调拨资金;(二)运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类产品或计划时,应当对拟投资产品的风险、产品发行方综合实力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限额,持续对资金投资风险和收益进行监测;(三)运用自有资金开展衍生品套利等交易时,应当对拟交易标的的流动性进行评估,保证交易账户、人员等方面的独立,制定相应的风险限额,持续对交易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人力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员工行为规范,在员工聘用、晋升、考核等情形下,结合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确保其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合理有效的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防止因不当激励导致工作人员忽视风险、片面追求短期业绩,损害公司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

从事合规管理或风险控制的专业人员工作称职的,薪酬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相同层级员工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三条(印章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实施对印章的管理,印章的授权、保管、审批、使用等应当适当分离、相互牵制。

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种会议记录与决议、业务或产品评估决策记录、客户资料、业务合同、交易记录、凭证账表、廉洁从业风险管控工作底稿、投诉与纠纷处理记录以及各类制度等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至少保存 20 年。

第二十六条(危机处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公司经营危机处置与恢复方案,包括危机发生后的风险控制和损失承担制度,确保当其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传递,快速有序地恢复正常经营或者关闭部分或全部业务,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章主要控制内容第一节期现类业务控制第二十七条(方案设计)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以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自身在期货及衍生品方面的专业优势,设计个性化的套期保值方案,深入现货产业链,帮助实体企业管理货物采购和销售价格风险。

第二十八条(标的策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期现类业务涉及的标的品种和相关策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慎评估开展的期现类业务涉及的标的品种,确保品种具有较好的流通性;(二)核实合作套保业务保值标的是否与客户现货经营相关;(三)制定期现类业务涉及的交易策略逻辑、亏损线等,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策略实施对应的价格区间,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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