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根据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把载有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裁判文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种来使用的,应属民事诉讼证据书证之列。
应当看到,这一规定对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避免审判人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和重复劳动,降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都有一定的作用。
但司法实践中,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仍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比如,在一方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提出异议或法院在审核证据时认为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与本庭认定的未决案件事实(以下称本案事实)有矛盾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慎重对待,以防止如果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时以之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可能出现一错皆错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既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又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一、对以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局限性之认识审判实践中,以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事实依据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是时间性上的局限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事实与本案的法律事实之间有时间上差异。
而每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均有很强的时效性。
有些“事实”尽管当事人对其有疑议,但因时过境迁,往往无法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对其进行证明,可能因此而丧失了举证的机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再者,有些事实发生时受客观环境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完全被人们所认知,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才逐渐显现出其本质,给人们造成认识上的差异。
最高院法官最新解读: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若干问题

最高院法官最新解读: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若干问题摘要: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作出了全面修改。
《民事证据规定》立足于解决实践问题,遵循强化法官自由心证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管理的理念,其所确立的规则和制度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模式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从《民事证据规定》的基本理念出发,结合起草的背景、新旧民事证据规定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有关条文变化的情况,就“书证提出命令”、自认、电子数据、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和询问当事人、防止裁判突袭的释明等问题,进行论述和阐释,以供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民事审判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重要内容。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2001年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为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推动证据裁判主义的贯彻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模式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民事证据规定》虽然延续了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的结构,但修改和新增条文多,且涉及新、旧司法解释及与2015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衔接问题。
为此,我们对《民事证据规定》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介绍和阐释,以供理解与适用中参考。
一、《民事证据规定》的基本理念作为贯彻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措施,《民事证据规定》在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审判实践经验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遵循坚持问题导向、不追求司法解释体系完整、立足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的基本思路,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
在修改过程中,我们遵循如下基本理念:(一)强化法官自由心证作为法官对证据评判的制度和原则,自由心证要求法律对证据不作预先规定,由法官在全面客观审核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其建立在良知和理性基础上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作出评判。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含旧规则及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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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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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
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
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郑学林等最高人民法院 3月26日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是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公布施行18年来首次、全面修改。
《修改决定》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根据,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施行以来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审判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
《修改决定》既是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完善、补充,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解释,对于民事审判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由于修改后重新发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保留的原有条文仅11条,其余89条为修改或新增加的条文,为便于审判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内容,我们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概要性阐释,以供参考。
一、关于自认规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于己有利的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应有之义;而当事人主张于己不利事实,构成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自认不是证据,而是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节约诉讼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对自认作出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了自认的基本内容及其除外情形。
《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基础上,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修改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按照授权范围不同区分了不同后果,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构成自认。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2019年12月25日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如何理解和认定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 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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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
人承担举证责任。
•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
担举证责任。
•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
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
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
证责任。
•
•
原因:各实体法已有规定(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2、删除举证责任特殊分配规则
•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
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
任;
•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
• 与2012年民诉法、2015年民诉解释的证据内容 保持一致。
• 2、细化技术性规则,提高可操作性:
•
书证提出命令规则,当事人自认规则,当事人、
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规则,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
则等。
• 3、证据和证明部分的总体框架不变:
• 证据:取证→举证→质证→认证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1、删除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原因:《民诉解释》第九十条已有规定。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
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
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民诉法 民诉解释 证据规定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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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当事人举证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一、当事人举证
• 第一条 【起诉、反诉的证据要求】原告向人民法 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 相应的证据。
•
备注:不变。
•
• 第二条 【举证指导】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 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 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申请调取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 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备注:不变。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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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6 鉴定规则(f30-42)
• 专题7 勘验、摘录规则(f43-44)
• 专题8 书证提出命令规则(f45-48)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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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专题9 举证期限规则(f49-55) • 专题10 证据交换规则(f56-59)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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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质证
• 专题163-66)
• 专题13 证人出庭规则(f67-78)
• 专题14 鉴定人、勘验人、专家辅助人出庭
•
规则(f79-84)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
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
错承担举证责任;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
•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
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
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主讲:戈树峰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
•
目录
•
一、当事人举证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四、质证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六、其他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一、当事人举证
• 专题1 自认规则(f3-9)
• *特别提示:
•
江必新副院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讲话:“由于
《修改决定》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已经作出
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规定,在适用时要注意结合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
• 备注:
•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证据,F63-81,共19条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f90-124,35条
• 专题2 免证规则(f10)
• 专题3 举证规则(书证、物证、电子数据、
•
视听资料、域外证据)(f11-19)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专题4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规则(书证、物
•
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f20-24)
• 专题5 证据保全规则(f25-29)
劳动法,环保法,专利法,公司法等)。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3、删除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法官在一定情况下裁量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力)。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专题15 证明要求、证明标准(f85-86) • 专题16 证据认定规则(f87-97)
• 六、其他 • 专题17 其他规则(f98-100)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新证据规定的特点:
• 1、小幅度修改,大幅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