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2021年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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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王晴与小张结婚。,王晴夫妇因购买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她离婚。但她们就房屋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以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以为其父母资助10万元房款必要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状况看,其父母为她俩购买房屋出资是在她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达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因而,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共同财产。可见,王晴观点没有根据。固然,有一种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证据,证明她对婚姻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有优待。

法律条款:依照《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拟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解决权。同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达赠与双方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但父母明确表达赠与一方除外。”

本刊提示:在婚姻生活中,诸多财产上问题,例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局限性道,诸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

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某些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到“纸面”阐明,才干真正做到“分手后来也是朋友”融洽关系。

案例二: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是孙先生一种人名字。去年3月她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书面财产商定,收入依然是各管各,而房贷始终都是用孙先生工资在还。但近来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某些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以为房子应当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妻子主线没有权利分。

律师解读:依照上海市高院关于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依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而,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上涨基于这一基本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财产有所商定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加了贷款清偿,尽管不变化个人财产性质,孙先生却应当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数额中一半。

合用条款:依照《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收入涉及工资(除双方有商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商定,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案例三: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公司老总。她和妻子刘娟过去是大学同窗。毕业时,刘娟看到上海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前提下,张明家里拿出100000元赞助了所有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明同步把刘娟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由于张明常年在外,刘娟有了外遇,张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娟提出应当分得一半房产,张明则以为应当扣除当年自己支付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娟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娟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名字,因而没有任何证据。

律师解读:刚接到案例时候咱们有些一筹莫展,由于房产证上登记是两个人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娟一种人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日后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行为,刘娟父母积极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首付款是张明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出处。刘娟无法举证,案例最后得到了调解。

依照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是两个人名字,虽然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以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解决。同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因而应当将当前房价扣除掉张明100000元后来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尚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当前评估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本刊提示:这种案例在当前非常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取。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涉及平分房屋增值收益。房产证上增长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案例四: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

案情简介:李坚与王明1994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李坚家中。由于种种因素,双方在寻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发展到妻子王明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由于紧张房子问题,两人关系始终处在这样僵持状态。,实在无法忍受王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步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规定分得一半房款。李坚也批准离婚,孩子可归李明直接抚养,但她规定继续居住在本来住房,由于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产权房,与王明无关。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理解到,当事人李坚和王明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李坚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方式,获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律师解读:当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有关。普通状况下,由于公房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而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也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在实际解决中,由于上海实际状况是,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方式上市交易,具备一定互换价值,在这种状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使用权价值也

显得不公平。依照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可区别情形解决:

1、一方婚前承租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派获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互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派还附加了其她条件,例如要受配人必要服务一定工作年限、受配人因而丧失了一次性分房基金等,则依然要依照详细状况予以公平解决。

2、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公房,原公房使用权互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解决。

3. 一方婚前承租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获得,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获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某些拟定为当时承租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剩余某些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合用条款:依照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本刊提示:售后公房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有本质区别。在4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专门对售后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言之,婚前买下产权就是个人财产,反之就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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