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法院审理涉自贸区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政法案例中国⼗⼤⾏政法案例⼀、深圳贤成⼤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艺服装⼯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四家公司)四家中⽅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中⽅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地使⽤权为投资,⼄⽅(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地使⽤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厦;⼤厦建成后,甲⽅⽆偿分得25000平⽅⽶建筑⾯积房产(如果地⾯总建筑⾯积不⾜12万平⽅⽶时,甲⽅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28⽇,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厦公司在市⼯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商⾏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1989年4⽉13⽇⾄1994年4⽉13⽇。
1990年10⽉23⽇,合作双⽅⼜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左右,由于⼤厦⾯积减少,甲⽅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偿分得建筑⾯积15000平⽅⽶改为11000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原合同与本合同不⼀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等。
1990年11⽉19⽇,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15⽇,贤成⼤厦公司办理了使⽤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是“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29⽇,贤成⼤厦正式破⼟动⼯。
贤成⼤厦之名取⾃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建⽴之初,合作双⽅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厦建成国内最⾼的“中华第⼀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
改革创新的例子

改革创新的例子案例聚焦“三个提升”,“推进‘平台合作+人才引入+规则对接’高质量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简化涉港澳案件诉讼程序实现涉港澳案件审理‘加速度’”等案例,体现了前海法院积极构建具有高度竞争力的跨境商事审判体系,让投资者可信任、愿信任。
前海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系统全面的域外法查明体系,《前海方案》发布后,在原有域外法查明规则基础上,完善法律专家协助查明机制并支持其出庭协助法律查明,强化域外法案例库建设,确保只要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前海法院就能准确适用,充分回应商事主体“选择熟悉的法律解决纠纷”的司法关切。
截至目前,前海法院共在56件案件中委托专家进行域外法查明,7名专家出庭提供查明协助;适用域外法审理案件187件,其中适用香港法审理122件,为全国基层法院最多。
此外,前海法院积极打造“简审+快审+精审”的跨境商事案件审理模式,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资格司法确认、授权委托见证等程序,拓宽转交送达方式,实现立案、送达、审理等全流程在线办理,大幅节约当事人诉讼时间与成本。
研发上线知产、金融“云审”系统,实现两类案件“快立、快审、快结”。
以诚信建设为抓手促案件精准审理,对当事人准确真实陈述事实、及时全面提交证据、规范证人出庭等进行进一步规制。
据统计,前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判周期已从法院成立之初的17.2个月缩减为2023年上半年的4个月,是全国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效率最高的基层法院。
近年来,前海法院主动融入、服务和保障国家发展大局,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跨境法律规则衔接创新举措被国家发改委推广,探索跨境商事法律规则衔接新机制案例入选广东自贸试验区2022年最佳制度创新案例,16项改革成果入选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案例,67项改革项目入选前海法治领域制度创新成果。
同时,前海法院推进港澳人士多渠道、多途径参与工作,率先建立系统规范的香港地区陪审员制度,并先后选任32名香港地区陪审员参审案件920件;依托“ADR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粤港澳商事法律规则衔接研究中心”两大中心集聚法治人才,聘请港澳专家研究员和接收司法研修生提供“港澳”视角和智力支持,聘请45名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内的港澳地区调解员成功调解案件671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粤高法〔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粤高法〔2022〕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优秀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切实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评选活动。
结果如下。
一、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李亨利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顾华骏等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OPPO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黄明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林镜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附带环境公益诉讼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与XXX铤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呼某某个人破产清算案广州万悦城公司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许超凡贪污、挪用公款案尤惠民等申请执行佛山市高明浩旺电路板有限公司系列案二、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刘戈亮等诈骗案陈枝滨等开设赌场案刘某与广州妮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黄某某与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王某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江门市星悦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胡海君、第三人宁波聚和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纳盛世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确认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韦某等与章某等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各级法院要以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评选为契机,开创案例工作新格局,充分展示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工作。
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明星案例”,对于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行政审判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1. 包公案包公案是中国古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讲述了包拯清廉、公正执法的故事,深受人们的喜爱。
包公案通过包拯的正直廉洁、公正执法,体现了行政审判应当尊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价值观念。
2. 李庄案李庄案是中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官商勾结、黑恶势力等问题。
通过对李庄案的审判,净化了政商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纽约大餐厅案纽约大餐厅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对纽约大餐厅案的审判,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日本核事故案日本核事故案是国际上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通过对日本核事故案的审判,加强了核安全管理,保护了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对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美国枪击案美国枪击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枪支管理、公共安全等问题。
通过对美国枪击案的审判,加强了枪支管理,维护了公共安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枪支控制政策的思考和讨论。
6. 韩国驱逐外国人案韩国驱逐外国人案是韩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外国人权益、国际关系等问题。
通过对韩国驱逐外国人案的审判,维护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7. 德国环保案德国环保案是德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通过对德国环保案的审判,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地球家园的生态平衡具有深远的影响。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指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十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了行政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典型案例是关于环境保护的《福建漳州市长泰县石门水泥厂违法排污案》。
该案件中,石门水泥厂违法排放废气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厂需停产整顿,并赔偿受污染的居民损失。
这一判决在环境保护领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
第二个典型案例是关于土地征收的《江苏省南京市徐州市铜山区征地补偿纠纷案》。
该案件中,铜山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铜山区政府需重新进行补偿,并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监督。
这一判决在土地征收领域起到了规范作用,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典型案例是关于教育公平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学招生案》。
该案件中,某小学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一些学生无法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小学需重新进行招生,并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监督。
这一判决在教育领域起到了引导作用,促进了教育公平。
以上只是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几个案例,还有其他涉及医疗纠纷、劳动争议、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成果和进展,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希望未来最高院行政审判能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01 承租人经营范围不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某实业公司诉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实业公司承租某厂的厂房用于贵金属设计及生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履行中,租赁厂房所在产业园区被政府纳入当地新兴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定位发展半导体。
某厂就此两次函告某实业公司,因园区整体规划调整及发展需要,租赁期限届满后将不再续签合同。
合同到期后,某厂与从事半导体生产研发的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某实业公司以其优先承租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请求某厂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及搬迁损失。
裁判结果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租赁物的用途直接关系租赁物的价值维持,是同等条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地方政府将租赁厂房所在园区的发展方向定位为“半导体”,某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贵金属”,不符合园区整体发展规划,故认定某实业公司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地方政府基于区域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全盘考虑,确定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定位。
出租人对入驻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确保产业园区发展符合政府发展纲要、租赁物保值增值,既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符合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特征。
本案明确了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要件,界定了“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对培育新质生产力、优化市场结构、护航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2 超出国家电价标准违法收取的电费应予退还——某发展公司诉某市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承租人某发展公司与出租人某市场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商铺水电费按商业用途计价,由某发展公司支付。
202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24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大量的诉讼审理工作。
下面将介绍其中的50件典型案例,以展示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态度和有效措施。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著名的饮料生产企业,被告是一家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竞争对手。
法院及时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巨额赔偿金。
2.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外资企业,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发明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软件公司,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软件。
法院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确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服装品牌公司,被告是一家国外服装品牌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的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相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商标的注册。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5.成都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互联网技术公司,被告是一家在线教育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在其平台上发布了侵犯其版权的教育课程。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责令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这些案例只是50件典型案例中的一部分,但展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和取得的显著成果。
通过积极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科学制定鉴定程序、依法判决赔偿等手段,中国法院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推动了创新和发展。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中国法院还推进了案件审理速度、规范了裁判文书、提高了法官素质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努力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中国法院也积极引入国际经验和法律规定,与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行合作,取得了广泛认可。
广东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罚款案【案例要旨】对于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情及裁判】原告: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于2020年10月30日起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百货商城门口举办“美食嘉年华活动”,实际参与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举办的该活动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20万元。
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取缔活动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度。
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成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或其他经营者举办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申请安全许可,并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2020年10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发现1例新冠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当晚广州市花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已启动应急响应。
时隔仅半个月,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造成明显疫情防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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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法院审理涉自贸区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深圳前海法院成立以来,全面深化综合性司法改革,积极推进实施审判精品战略,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区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引领市场行为,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期,前海法院发布了2015-2016年涉自贸区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淦某诉会丰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会丰公司在香港发起成立“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其后,淦某陆续通过香港万丰交易平台代理公司开通了5个会员账号,以进行艺术品份额化交易。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会丰公司以业务调整等原因冻结了淦某位于香港万丰交易平台内的资金,淦某多次要求返还未果后起诉会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冻结于香港万丰交易平台内的结算资金,合计20余万港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以每一份额的所有权为基础发行份额,公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参与艺术品份额的发行申购,持有原始份额,也可以在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上买卖所持份额。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艺术品交易的金融化尝试,属于金融衍生品种创新与探索的范畴,其作为一个金融与艺术品市场结合的新兴事物,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其作出专门规定。
现行证券法对“证券”的认定限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艺术品份额化是一种金融及衍生工具创新,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探索与尝试,但证券化并不等于证券,本案所涉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交易就是买卖的代名词,既然是买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判。
故判决会丰公司向淦某返还相关款项。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国力的增强,拥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国逐渐成为全球备受瞩目的文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同时,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艺术品的交易领域出现了将文化
产业与金融特点相结合的一种改革性探索,并一度掀起了艺术品交易热,深圳和上海也成为国家级文化产权交易试点城市。
前海蛇口自贸区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的窗口,据统计,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占自贸区企业的52%,前海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金融案件占31.87%。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其结合了金融、互联网、艺术品交易三个方面的因素:1.交易过程全部通过互联网进行。
2.交易带有明显的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性交易等证券化交易特征。
3.交易标的是份额化的天珠、高古玉等艺术品。
对于金融业态的创新和探索,通过本案判决指引艺术品交易平台必须依法设立、规范运营以及必须保护广大投资人合法利益。
案例二:国投保理与天谷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国投保理与天谷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国投保理同意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方式,受让天谷公司对特定买方基于商务合同有权要求买方于应收账款到期日给付一定金钱之应收账款债权。
国投保理在受让天谷公司应收账款债权的基础上,向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融资
服务。
在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国投保理有权向天谷公司追索,天谷公司应无条件偿还国投保理融资款,并支付利息等费用。
业务性质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
双方选择隐蔽型保理,暂不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买家。
如到期天谷公司不回购,国投保理再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
天谷公司向国投保理申请保理融资金并将对其雪津啤酒公司享有的所
有应收账款转让给国投保理。
保理融资期间,国投保理未收到应收账款。
2015年1月,天谷公司向国投保理支付了540万元的溢价回购款。
之后,天谷公司未再履行溢价回购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投保理作为一家经过批准的商业保理公司,与天谷公司签订的以转让应收账款为基础、提供融资服务的合同,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隐蔽性保理方式,在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前,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国投保理与天谷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效力。
保理融资期间,监管账户没有应收账款入账。
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后,天谷公司仅支付了540万元溢价回购款,合同约定的溢价回购情形成就,天谷公司应继续支付剩余溢价回购款500万元。
■典型意义
在国家相关政策扶持下,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的商业保理发展迅速。
截至2015年12月底,在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注册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已经突破1600家,位列全国第一,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248亿元,业务总额约为51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
本案例涉及的是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目前,在国内所开展的保理业务种类多数是明保理。
暗保理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保理商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
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情形。
商业保理公司创新暗保理的业务模式,一方面满足了资金状况不佳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在商业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扩展了自己的业务范围。
本裁判对暗保理的业态创新予以支持和指引,有利于自贸区商业保理的健康、良性发展。
案例三:D银行诉L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L公司向D银行提起融资租赁交易申请,银行根据该申请向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了3台注塑机,其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生效后,D银行履行了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L公司支付了租赁协议项下前17期租金。
但自第18期起,L公司未再支付租金,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在前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港籍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适用香港法达成了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发布并于2014年6月1日实施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规定,跨境担保的登记或备案等手续不再作为效力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违反该管理规定将受行政处罚。
涉案融资租赁协议签订于2014年9月1日,本案适用该规定。
故法院依法确认本案跨境担保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不能适用域外法的情形。
且本案调解协议改为人民币结算,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相关规定。
另外,本案调解协议的事项均属于商事合同当事人对一方违约后
自行协商处理的和解约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契约自由的范畴。
中国人民银行对内地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20日起已全面放开,对涉港融资租赁的利率更没有限制性规定。
故本案采纳香港庄善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确认本案调解协议的事项不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对本案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港融资租赁纠纷,是前海法院适用香港法裁判的首宗案件,各方当事人在涉案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适用香港法。
据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的调查,约76.5%的受访企业表示愿意与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企业签订适用香港法律的合同。
涉外融资租赁是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常见的金融产品类型,之前不少法院以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为由对该类型案件不予适用域外法。
本案适用香港法对该类纠纷进行审查,最终确认涉案调解协议没有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国内地法律的程序规定和相关规定,调解协议合法。
宣示了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对跨境融资租赁纠纷可以适用香港法或域外法进行审理,这将增加香港籍、外籍
当事人在前海投资创业的法治信心,也为自贸区的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案例四:宝利公司诉赵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赵某与宝利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其名下的小汽车转让给宝利公司。
宝利公司分两期支付转让款,于当日支付第一期款项,于租赁期限届满前支付第二期款。
同日,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赵某支付名义价款后,小汽车归赵某所有。
合同签订后,宝利公司向赵某支付了首期款项和10期租金后,未再向宝利公司支付租金。
宝利公司诉请赵某支付剩余未付租金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将其名下的小汽车出卖给宝利公司,再从宝利融资租赁合同处租回该小汽车,构成售后回租类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禁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