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定修订说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

修订说明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二○○三年十一月

目录

一、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现状 (1)

二、“技术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2)

三、修订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3)

四、主要技术依据 (4)

五、主要修订内容 (5)

1 总则部分的修订 (5)

2 技术标准部分的修订 (5)

3 调查方法部分的修订 (7)

4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部分的修订 (8)

5 质量检查部分的修订 (8)

6 调查成果部分的修订 (9)

7 样地调查记录表格的修订 (9)

8 成果统计表的修订 (9)

六、修订过程说明 (10)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

修订说明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于1994年颁布实施,用于规范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9年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开始时,国家林业局又制定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其后还多次以文件形式对“技术规定”陆续进行了部分补充。从2004年起,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即将全面展开。目前,我国林业已进入由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重大转变,这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对新世纪林业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决定对原“技术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现状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调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抽样总体,利用固定样地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它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全国第一次森林资源清查(即“四五”清查)从1973年开始,至1976年结束。本次森林资源清查采用的标准是农林部颁布的《全国林业调查规划主要技术规定》,它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的,侧重于查清全国森林资源现状。

全国第二次森林资源清查是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为基础开展的,从1977年江西试点开始,至1981年结束。通过本次清查,全国27个省份(西藏、上海、台湾除外),先后建立了以省为总体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全国共设置地面样地16万余个,其中固定样地近14万个。本次清查采用的标准是农林部1978年颁布的《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侧重于掌握全国森林资源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全国第三次森林资源清查(第一次连清复查)于1984~1988年开展。本次清查采用的标准是

林业部1982年颁布的《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在此期间,共调查了25万个样地,其中:14万个为复位固定样地,11万个为本次新设的固定样地和临时样地。

全国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第二次连清复查)于1989~1993年开展。在本次清查开始之初,林业部下发了《关于建立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有关问题的决定》(即1989年第41号文),明确规定:连清体系每5年复查一次,连清数据供国家和省两级共享。从第四次清查开始,林业部设立了四个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各省连清的内业统计分析工作分别由区域中心承担。在本次清查期间,西藏自治区于1991年利用遥感技术开展了首次森林资源清查。

全国第五次森林资源清查(第三次连清复查)于1994~1998年开展。本次清查采用的标准是林业部1994年颁布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该技术规定主要将有林地郁闭度的标准从以前的0.3以上(不含0.3)改为0.20以上(含0.20),以与国际标准接轨。

全国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从1999年开始,将于2003年底结束。在本次清查期内,按照国家林业局资源司下发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行)》和《图象处理与判读规范(试行)》的要求,优化完善了各省连清体系,实现了全覆盖的目标;积极应用3S(遥感、全球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提高了连清体系的科技含量;适时增加了部分调查内容,丰富了连清成果信息。

二、“技术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的“技术规定”对于规范全国第五次、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指导各省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六大林业工程的全面启动和五大转变的不断推进,林业已进入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重大战略转变期。在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原来的“技术规定”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

——地类划分与国家林业局新近颁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中的地类不一致,也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所采用的标准不太一致。这种地类划分标准

不一致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既造成林业系统内部的各种调查和统计结果不具备可比性,也缺乏与其它部门统计数据之间的兼容性。

——未充分体现森林分类经营思想。原“技术规定”只有五大林种的划分,没有公益林和商品林这两大森林类别的概念。修订后的技术规定应该将近几年在森林分类区划、国家公益林核查等方面所作的大量开拓性工作体现出来。

——以地类面积和林木蓄积为主,未注重森林的生态因子。原“技术规定”主要突出人工林、用材林、经济林,对天然林、公益林(防护林、特用林)重视不够,调查的重点是面积、蓄积,对森林的功能、健康、多样性等方面基本未考虑。

——具有补充规定效力的文件过于零散,不便贯彻实施。1994年以来,除了1999年的“补充规定”以外,还印发了许多具有补充规定效力的文件或连清会议纪要,如:林资调便字[1996]第10号、林资调函字[1999]109号、林资调字[2000]15号等,其中经实践检验合适的一些新增加的内容,应该补充到新的技术规定中去。

——数据处理方法得到了不断完善,原统计分析部分应该及时予以充实。与1994年原“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基于DOS操作系统的连清统计程序已经被基于WindowsNT 操作系统的“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系统”所取代。新的统计软件不仅丰富了连清成果表的产出,而且在数据处理方法上也作了很多改进,相关的一些主要内容应该在新的技术规定中得到反映。

——成果统计表缺乏系统整理,存在诸多不足。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统计表数量已经从1994年的26个逐渐增加到了目前的66个,而且还要求统计过很多附加统计表。由于增加的统计表都是在以前的基础上陆续补充的,未作过大的调整,因而尚存在诸多不足。

——原“技术规定”还存在个别错误或不妥之处,也需要予以纠正。

三、修订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林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定的新时期林业定位和新时期林业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思想,为林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为此,“技术规定”在修订中要体现《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决定》的有关精神,尽量适应林业五大转变的要求,与森林资源规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