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无息拆借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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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较常见,资⾦拆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所以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员对此都⽐较忙乱。

对于资⾦拆借所涉及的税务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店铺⼩编在这⾥为⼤家整理了关于资⾦拆借涉税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家有帮助。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是什么⼀、增值税处理1.⾮⾦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互借产⽣的使⽤价值。

(⼀)企业集团从银⾏借⼊资⾦,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后由集团公司统⼀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条第⼗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于⽀付给⾦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统借⽅向资⾦使⽤单位收取的利息,⾼于⽀付给⾦融机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企业⽤⾃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

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从实践中看,⼜可分为有偿和⽆偿两类。

有偿使⽤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有资⾦⽆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财税〔2016〕36号⽂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DOC)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DOC)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上)一、金融服务适用范围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以下四类:(一)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下列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作为利息性质的收入处理,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属于“销售货物”,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黄金属于货币等价物,无论是实物黄金还是纸黄金,黄金租赁业务中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保理商取得的债权买卖价差或受让债权后取得的利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出了一个新的文件。

之前关于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贷是否要交增值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该如何理解这条新政,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在新年来临之际,肖太寿博士为广大学员朋友送来了一份大礼,为大家详细解读了财税【2019】20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这对集团企业而言是一项税收政策红利的利好消息。

但是在利用该政策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第一,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但是要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基于此规定,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基于此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什么是企业集团,理解“企业集团”的概念是适用“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重要前提。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的规定,有关“企业集团”的政策规定如下:首先,2018年9月1日之后,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定相关问题的梳理张鸿敏(杭州恩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摘要:根据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文主要介绍该通知的作用以及适用问题。

关键词:企业集团;无偿借贷;增值税2019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通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针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包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发布该规定有什么用?何为企业集团,以及企业集团怎么认定?期间如何适用?笔者对以上问题做了简单梳理。

一、规定的作用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都较为频繁,原因无非是为了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而产生的资金调度,但是形式上均体现为资金借贷,且绝大部分约定为无偿。

那么资金借贷是无偿的,按理说借出方并未获得利息收入,是不是就没有纳税义务了?其实不然。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情形。

”以各种名义占用或拆借资金的业务是属于文件销售服务中规定的贷款服务,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资金就是无偿提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以提供贷款服务获得的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所有不含税收入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企业之间,包括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占用、无偿资金拆借行为,借出方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合同约定为无偿,那么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怎么确定呢?可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实务当中,市场利率大部分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或者企业本身同等条件下从外部第三方获得贷款的贷款利率确定。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资金互拆的税务处理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资金互拆的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资金互拆的税务处理集团性企业是我国大型企业主要组织形式,其中关联企业之间互拆资金已是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形式,并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蕴含着利息税务管理风险。

特别是跨地域集团性企业,合理管理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企业良性发展尤为重要。

本文所说的关联企业资金业务指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应付款,关联企业(非金融类)之间的资金拆借而产生的资金使用价值(利息)等。

增值税处理1.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借产生的使用价值。

(一)企业集团从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从实践中看,又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

有偿使用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集团间不计息的原因

集团间不计息的原因

集团间不计息的原因
集团间不计息可能是出于以下原因:
1. 税务筹划:在不同一集团内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如果约定不收利息,可能会被税务认定为视同销售,存在税务风险。

因此,企业间无偿借款需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可能选择不计息以减少税收负担。

2. 防止纠纷:如果是老板个人调走资金,占用时间太长可能会被税务局定性为分红或薪酬,被补征个人所得税及罚款。

因此,为了避免可能的税务纠纷,集团间可能选择不计息。

3. 提高流动性:同一老板控股的不同独立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可以支付利息,未支付利息不存在风险。

如果集团间采用计息方式,可能会增加资金的成本和流动性压力。

4. 促进合作:有些集团可能会选择不计息来增进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增强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需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存在长期未偿还的往来账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

因此,在集团间资金流动时,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准则,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并且普遍未进行利息结算。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但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视同销售计税方法上,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企业资金拆借利息收入,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资金拆借利息收入,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到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点?例如:一个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200万元,约定3年后还本付息。

那么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

那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同时发生了吗?下面我们分别讲述一下所得税和增值税到底哪个时点确认?(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件。

纳税义务时间: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也就是说3年内有任何时点开票后都要缴纳增值税。

②3年内从来没收到过利息收入或未到开具发票,这时纳税义务应为取得销售凭据当天。

(也就是应按照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3年后12月20日支付利息的日期也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没有约定具体日期或者没有签订合同,这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服务完成的时间。

总结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①收款项、②合同约定时间、③开具发票。

以上三个时点采取孰先的原则,哪个时点先到达时就发生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贷款税目(6%或3%)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上面的利息收入应该什么时点确认收入实现?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应于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支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也就是本例中的3年后还本付息的时间。

前两年所得税都不会发生纳税义务。

在第三年时没有收到利息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呢?税法规定,所得税按照应支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不管是否收到利息。

大家根据上述的描述妥善安排合同签订约定利息付款时间。

提前做好规划安排,做到事前做好准备工作结合企业自身的资金情况进行筹划。

会计经验: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利息过高将被纳税调整

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利息过高将被纳税调整
近日,笔者对A集团企业开展纳税辅导时发现,该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频繁,融入和融出资金利率相差很大。

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有些资金拆借年利率竟高达32.91%,个别甚至达到60.43%。

如此高的利息,显然超出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出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是营改增后,资金融入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企业一旦违规,可能面临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高额利息隐藏税务风险
 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在实务中已经成为常态,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严格地防控了相关税务风险。

 在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拆借中,资金融出方获得的利息收入,作为企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融入方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实践看,不少企业都存在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中小型集团内部无息借款的税务风险分析及规范方案

中小型集团内部无息借款的税务风险分析及规范方案付秀丽关键词:无息借款税务风险委托贷款统借统还一、税务风险分析(一)企业所得税风险(1)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违反独立交易原则。

集团向子公司、子公司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并未取得相应的利息收入,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相关规定,相关企业可能会受到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并遭受处罚。

(2)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违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

集团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筹资,承担相应筹资成本,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所筹资金却无偿分拨下属公司使用,其承担的筹资成本与取得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风险集团向下属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属于无偿贷款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很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关联企业间无偿行为易受税局关注,集团可能被税局核定利息收入,并按法定税率追征销项税金及附加费用。

2019年2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财税〔2019〕20号文,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在该期间,集团内无息借款无增值税纳税风险,但政策期满后是否延续应予关注。

(三)印花税风险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需要按借款金额0.05%贴花,缴纳印花税。

在集团和下属公司均非金融机构时,集团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属民间借贷,不是商业借贷。

理论上,集团与下属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可选的规范方案集团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一般有四种模式。

一是集团与下属公司直接签订借款合同;二是通过银行做委托贷款;三是采用统借统还;四是设立财务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种模式的用款都不是无偿的。

因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设立门槛高,适合大型集团,本文立足中小型集团,以下将介绍前三种模式。

(一)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税务上无需缴纳印花税,按利息收入的6%开具贷款服务增值税普票(在财税〔2019〕20号文的政策期内,可开免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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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免息资金拆借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格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该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因此,企业之间的免息资金拆借属于无偿提供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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