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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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5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原则上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原则上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和公共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为了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能而开设的专业课程。学生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该类课程。

公共选修课是为了让学生了解不同学科的思想和方法,拓宽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或根据校际合作协议跨校自主选修该类课程。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每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授课时数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而确定。为了便于统一掌握、计算学分,我校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期授课按18周计),原则上每周授课1学时,授足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36学时计1个学分)。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课程授课总时数除以18(实验课总时数除以36),即:

理论课学分=授课总时数/18;实验课学分=授课总时数/36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绩点制是根据绩点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制度。

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学生能否取得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的条件,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的条件之一。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对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

(A)90—100分折合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

(B)80—89分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C)70—79分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D)60—69分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E)59分以下的绩点为0(不及格的绩点为0)。

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重修或重考。重修(重考)课程按实得的分数登记入册。重修(重考)成绩达60分或以上者,取得规定的学分,但原始成绩仍如实记录在档案中。重修(重考)课程绩点计算如下:成绩达60分或以上,低于75分(不含75分),其绩点折合为1.0;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2.0;高于90分(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3.0。

课程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是将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折合为绩点数,然后将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绩点数,即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计算公式为: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 = 课程的学分× 课程的绩点

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绩点数求和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即:

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在学期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的绩点数求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即: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学期间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在学期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第十一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作一门课程计算,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核。期末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最后两周进行。考试成绩(除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科研成绩用5级记分并加评语外)一律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及所得学分登入成绩库,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按学期末(课程)考试的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含测验、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践性考核和课堂纪律、考勤等)计算;平时作业量较多或实践环节占比重较大的,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可按各占50%计算;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计算。

第十三条交换生所修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按“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体育成绩按学期登记入册。

对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及体育教育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未获学校批准免修(免听课),一门课程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习等不及格者,应当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应当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如被发现抄袭别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况,应作出深刻检查,并要重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

任课教师和各学院(系)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提前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而缺考的学生,作旷考论,成绩以“旷考零分”记。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系)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教师应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监考教师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经教育后确有真诚悔改、进步明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系)批准,可以给予一次重修(重考)。

第十八条未通过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考试者,原则上应重修(重考)。每门课程的重修(重考)不得超过二次(旷考、考试作弊者除外)。

第十九条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和总评成绩分别登记并签名,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因故不能依时送交者,需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批准),由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总评成绩通知学生。

第二十条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评定成绩的教师应当填写“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向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申述更改理由,经研究同意、复查小组审定后,由开课单位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更改成绩,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提出查卷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向任课教师查核。

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安排的三分之二者,应给予跟班试读一年(毕业学年除外)的处理。试读期内所修学分如少于教学计划安排的五分之四者,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超过了毕业规定的应得学分,放弃公共选修课程中某门课程成绩而不影响毕业的,可申请办理放弃,放弃公共选修课程成绩,须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批,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学籍管理中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3)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4)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均可按一门课程计;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人(单独或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可作为毕业论文;

(6)军事教育课按一门课程计;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每一级按一门课程计。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程修读课程。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凡有实验的课程(不含单独开出的实验课),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第二十四条每学期第12周以前各学院(系)必须安排好下一学期的授课时间表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于第13-16周完成并公布下一学期的授课时间表、公共选修课(素质教育选修课)一览表等。向学生公布的授课时间表,其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姓名、职称、选课要求、能接纳选课人数、上课的时间地点等。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开设的公共选修(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应提供该门课程的内容简介,并注明选修该门课程的条件和要求。教务处应于学期结束前1周,按课程将下学期选课学生人数分别书面通知开课学院(系)和任课教师,以便组织教学和考核。

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办法可参照《中山大学素质教育课程网上选课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一年级学生应主要学好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必修课程,原则上不选修其他课程。二年级以上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应控制在18-26学分的幅度内。对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经导师同意可以多修读课程,但每学期不宜超过30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导师指导下选课,经双方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选课有效。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退选。确有特殊原因需退选、改选的,应在开学初两周内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批(选外系课,须经开课学院(系)领导审批同意),办妥手续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将退选、改选、补选的情况送交开课学院(系)、任课教师、教务处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学生选课,一经审批,应按时上课、参加实验、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否则作旷课或旷考论处。不办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安排实验、实习,并不予考试。

第二十九条自学能力较强、学习成绩优秀的三、四年级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可不参加非基础课或非主干课的课堂听课,但要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按时交作业,参加测验和考试。

第三十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特别是重点培养的优秀本科生,以及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的本科生等,在导师指导下,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可提前选修高年级课程或选修研究生基础课程。提前选修的课程若总评成绩不及格,允许申请放弃。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时,如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学生经过自学的课程,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但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0周前向学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自学情况,阅读的参考书及作业等),由开课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批。

免修考试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8周前进行。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理论部分内容,该成绩作为免修部分的成绩。实验、实习部分内容不能免修,须按规定随班参加实践和考核。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并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两个专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双学位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0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8及以上者,可在第五学期申请修读双专业。

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3.0及以上者,可在第五学期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应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获得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各学院(系)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将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报送教务处。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10周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的取得。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可申请将其辅修专业的学分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和辅修专业资格等有关项目的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

学院(系)负责。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毕业时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不予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须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且修完第二专业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才能获得双专业的毕业资格。第二专业的毕业资格审查情况由开设该专业的学院(系)报给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校长审批。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且修完第二学位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才能取得双学位的授予资格。不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双专业毕业资格者,可申请双专业毕业资格。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籍管理由开设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负责。

双专业(双学位)毕业生,可获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

由于学科门类调整而引起学位类别改变的,按下列方法解决:学生原修读双学位,由于修读的两个专业变为同一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只发给一个学位证书和双专业毕业证书;学生原修读双专业,但达到双学位申请条件的,毕业时两个专业已改为不同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学生可申请双学位,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可发给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应按规定按时缴费。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者,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情况属实并经批准后,允许其延迟两周交费。无故逾期不交者,作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完,修读课程按学分交费。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按学分交费;申请延长年限(原则上一年)者,按第二个专业的学费收取标准缴纳学费,可根据实际修读时间按学期或学年交费。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学分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凡被批准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者,若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征得开设该专业的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和任课教师同意,允许免听相冲突的课程,但应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若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由两个有关学院(系)办公室协商安排,若安排确有困难,则将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推迟至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

若继续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有困难者,可申请放弃并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和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系),应于学生的毕业学期初,将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业情况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

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将学生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录入学生的成绩库。

第三十九条当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相同时,学生可申请免修双专业(双学位)的相应课程。申请免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条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校采取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与双专业、双学位的教学计划相衔接的方式。学生在学习辅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或原校,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外校转入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作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5)已转过一次专业者(含批准攻读双专业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送教务处审核,再交由拟转入学院(系)审查并组织考核、面试后提出意见,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学院(系)办公室,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通知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2)校内转专业手续详见《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和《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复合类”专业管理办法》。

(3)其他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校教务处,经过严格审核并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我校学生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者要有医生证明),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查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然后由教务处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办理校际转学手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审批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校一级的审批意见及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

(5)校际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6月或12月份办理完毕。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请长假,缺课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学校按有关规定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又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作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考虑休学,保留学籍:

(1)因家庭经济困难等某种合理原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学生在校期间,因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可以暂停学业,保留学籍一至三年。

第四十七条学生要求休学,应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申请休学要附医院证明),经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后(其中申请停学创业的,应经学院(系)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指导小组论证),送教务处备案。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学院(系)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的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也不准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九条除创业外,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校医院提出意见,学院(系)批准后,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2)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医保规定执行;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其户口不变更;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系)申请复学,由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恢复健康的体检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原则上跟原专业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4)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准复学。

(5)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第八章退学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取得规定学分达到学校退学规定者;

(2)在校学习期间不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3年(如4年学制不得超过7年)者;

(3)休学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4)病休期满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5)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6)经我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自费留学,经批准保留学籍一年,逾期未办复学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0)未请假离校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学校纪律处分规定者。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院(系)提出,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纪律与考勤: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每学期开学第1天开始考勤,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2)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者,一律以旷课论。

(3)学生的考勤,由各学院(系)办公室主任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在学习(包括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及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时间内,可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并记录,及时把考勤情况送学院(系)办公室或教学医院教学科统计。各学院(系)每月在本学院(系)内公布一次各专业各班级的考勤情况,每学期由教务员负责向教务处报告一次。班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应经常检查、督促学生的考勤工作。

(4)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须到学院(系)办公室填写请假呈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要附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半天,由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审批;请假1-2天,由学院(系)办公室主任审批;请假3-7天,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请假8天以上(含8天),报教务处审批。

(5)学生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回校复课者,应及时销假。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五十七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或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作退学处理,50学时以下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八条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5种:⑴ 警告;⑵ 严重警告;⑶ 记过;⑷ 留校察看;⑸ 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①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④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⑤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⑥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⑦请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⑧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⑨其他作弊行为。

对犯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第①-④款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⑤-⑧款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第⑨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3)任课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对犯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第①-④款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⑤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

第六十条拟对违纪学生作出记过及其以下等级的处分决定的,各学院(系)应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作出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备案后发文。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学生管理制度大全

1.每日进出校门必须将胸卡佩戴在胸前,手持或佩戴于其它部位无效。丢失胸卡者及时 到教育处办理,当天领取。 1.学生每天必须穿校服,有特殊情况的需经班主任批准后可穿符合中学生身份的服装, 不得穿牛仔服和其它奇装异服,不准卷裤腿。违反规定者责令回家更换改正。 1.保持艰苦朴素作风,不得带手机、BP机、随身听或其它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校, 1.注意保持个人卫生,不染发、烫发,男生不留长发,要求头发长度前不过眉,侧不过 耳,后不过颈,女生不留披肩发,不留长指甲,不化妆,不佩戴饰物。 1.不在校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不讲粗话、吹口哨。 1.不吸烟、喝酒。不进游戏厅、网吧、歌舞厅、游乐场所。 1. a、每班必须保证周五扫除时到位。 b、常规卫生同教学楼卫生要求。 每日按要求罩好桌椅罩, a、墙裙每日擦拭,无污迹,窗台、窗框、讲桌、板槽、镜框等处无浮沉,黑板干净。 集合整队要做到“快、静、齐”。 学生椅不坐时一律放在桌下。茶杯、饭盒、书包等放在桌内。上课用具放在课桌右上角。教室窗台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凡属不慎造成的公物损坏,应原价赔偿。 一、学生属于下列情行之一者,一律视为作弊。

1、不按学校规定的考场、座位应考。 2、不按规定佩戴校卡。 3、携带与考试科目有关的资料、书籍等入场应考。 4、考试中交头结耳、左顾右盼、抄袭资料或他们答卷、为别人提供作弊条件。 二、有作弊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受到下列处罚。 1、思想品德操行等级按不合格评定。 2、取消作弊科目成绩。 3、将作弊情节及处理意见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4、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张榜公布。 静校:静校后班内无故留有学生 1.每日进出校门必须将佩戴在胸前,手持或佩戴于其它部位无效。丢失胸卡者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璃洁净无尘土。 17.卫生区要做到地面整洁,无砖石,果皮纸屑,痰迹落叶等杂物。垃圾箱外无残留垃圾。 栏杆、电杆、墙面无涂划痕迹。清扫工具摆放整齐。 18.周末要进行全校性大扫除,对本班及卫生区进行彻底全面的清扫。学校组织全面细致 地检查评比。公布检查结果。 19.实验楼卫生。每班必须保证周五扫除时到位。常规卫生同教学楼卫生要求。 20.每日按要求罩好桌椅罩, 21.墙裙每日擦拭,无污迹,窗台、窗框、讲桌、板槽、镜框等处无浮沉,黑板干净。 22.集合整队要做到“快、静、齐”。 23.学生椅不坐时一律放在桌下。茶杯、饭盒、书包等放在桌内。上课用具放在课桌右上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2020学生管理制度

(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3971 2020学生管理制度2020 student management system

2020学生管理制度 长江路第一小学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2、学生的活动一般提倡在校内进行,组织者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如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带人带物。 4、不提倡学生到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如集体到野外、江河游泳、条件不合格的溜冰场开展溜冰活动等。 5、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 小学学生出操集会及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瘦西湖第三小学学生出操集会及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出操集会铃响后,各班须在教室或走廊集中排队。

2、按学校规定次序依次由教师带领到指定地点集中,过楼梯须慢行不统一踏步 ,班与班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3、排队行进中集中注意力,不开小差,不讲话,保持队伍整齐。 4、在楼梯和到操场梯步处实行值周教师定点安全维护,确保学生安全规范地进 出楼梯和操场梯步。 5、出操集会结束后,各班应按规定次序进教室。 6、建立校内学生重大教育活动安全论证制度,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须报学校 或教育局同意方准进行。 小学学生公寓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长江路第一小学学生公寓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宿舍门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生管理部门的学生会客登记制度。宿舍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非本区学生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2、白天学生上课期间,门卫人员应对宿舍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公寓办,也可直接报告保卫部门。 3、上课、上晚自修期间各楼房总门应加锁关闭,对学生宿舍晒凉的衣服掉落地面,要及时拾回,并组织学生认领。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 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 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 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 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 优良学风班奖; 2. 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3. 文明宿舍奖; 4. 文明标兵宿舍奖; 5.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6. 单项奖励金;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汇编2018年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为实现学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学员管理办法 一、按时到校,不迟到早退,离校后及时回酒店,并在来回途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否则后果自负。 二、课堂认真听课,勤于思考,不得扰乱教室秩序 三、不在教室内追逐打闹喧哗,不寻事不打架。 四、爱护培训机构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等处乱刻画。 五、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保持教室及周边的卫生,不得随便乱扔垃圾。 六、学员上课保持安静,关闭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按规定扣分,不得随意出入教室或做其他任何有碍课堂秩序的事。 七、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举止文明,不说脏话。 八、不要在教室和公寓私自乱接电源,不能攀爬窗户,不私自外出,注意安全。按时就寝熄灯,有事外出者必须请假并于22点前返回酒店。 九、节约用水、用电,做到随手关水,下课后关灯。 十、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得参加教学以外的活动,否则按旷课论处。 十一、加强安全防范,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随时落好门锁。注意人身生命安全。

学生管理制度 一、行为规范: 1、学生应严格遵守辅导班的各种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 2.、上课期间,学生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上课间不准带手机,mp3,有问题是举手,不得随意喊叫老师或同学。 3、不得无故在室内走动,不得随意离开座位,喝水、上厕所以及其他问题需征得老师同意。 4、学生须自觉保持教室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课后请将自己的废弃物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涂写。 5、不得携带玩具等进入教室,不得在学习时间吃零食,学生自觉服从老师管理,如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可单独向老师反映。 6、上课时如发生突发事件,如停电等,不要惊慌,听从老师指挥和安排。 7、请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贵重的东西最好不要带到辅导班,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8、学习完经老师同意后即刻回家,不许故意逗留、打扰别人学习。 9、培训班内部资料未经老师批准禁止带出。 二、学习管理: 1、学生到班后需如实向老师汇报当天作业、当天所学内容及学习效果,以方便老师查阅、辅导。 2、每科作业需单独完成(不会的先空着),完成后主动交与老师,由老师检查后针对错误、不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最新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曹县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学生管理制度 一、入学 (一)一年级,凡年满6周岁、户口在本学区的正常儿童入学。 (二)新生一律凭本学区户口、接种卡(或本)、照片报到,由学校填写学籍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或学籍卡片。 (三)依法招生。对符合条件未入学的学生,学校尽力做好其家长工作,及时让家长送孩子入学;对无正当理由又不送孩子上学者,学校有权依法向上反映。 (四)凡无本学区户口和房产证的新生,作借读生处理,具体入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二、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严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达三个月以上的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到学校学习的可再延期休学一年。 (二)学生休学,须持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申请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或教导处审批,校长同意后,记入学生学籍卡片或登记表中,再发给休学证书。 (三)学生复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还要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准予复学。复学时,原则上编入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三、转学 (一)因父母调动工作而需转入本学区的,事先必须本校办理接 收证。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入学。

(二)凡要求转到外校学习的本校学生,必须向教导处提出局面申请,说明缘由,经批准后才能到外校办理接收证。待学生持有外校的接收证后,学校方可签发转学证明,并将学籍卡交给该生。要求保留学籍处出借读的学生,由家长申请,教务处备案,每年交纳政府部门规定的集资款。 (三)转学工作一般在学期结束后或开学前办理。毕业班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转学。 (四)本学区邻近学校一般不存在转学问题,情况十分特殊的,可酌情考虑。 (五)转入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持我校接收证和原校开出的转学证及发放的在校德育考核手册。 (六)凡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视校情由校长决定是否接收;一旦接收作借读生处理,具体转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四、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退学,对少数确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考虑办理退学手续; 1、因病休学两年以上,经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不能痊愈者。 2、因生理发育不全,或因患各种疾病,致有显著痴、呆、傻、丧失学习能力者。此条一般指下述三种情况:一是身体发育畸形,年龄在16周岁以上,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要求退学者;二是因患流行性 脑脊髓膜炎或乙型脑炎及明显痴呆、傻者,严重的癫痫病者,麻疯病者;三是高度近视(1200度)者,严重红斑狼疮病者等。 3、因家庭情况突然变化,出现严重的特殊的困难而需要负担家庭生活,无法坚持学习者。此一般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一方因故病残长期不能工作,致使全家生活水平极低者;二是无依无靠者。 4、因家庭生活极端困难,劳动部门同意安排就业者。(二)学生退学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学生要求退学时,提出书面报告,索取家长单位或村委的证明及县团单位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处调查核实、校长签署意见,报上级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中山大学接收本科交换生手册

中山大学 接收本科交换生手册

中山大学接收交换生培养工作流程 (一)确定交换生名单和材料寄送 我校每学期第三周开始赴境外交换生的选拔工作,第十周开始境内交换生的选拔工作。第十四周统一为接收交换生办理学生证。第十五周统一邮寄接收交换生的学生证、入学通知等。 合作院校需及时向我校教务处提供交流学生的信息登记表及学生的照片等相关材料(每位交换生需交一寸照片3张,用于办理学生证和第二校园学习证明等),以保证学生能及时收到有关证件。 (二)报到入学 交流学生到达中山大学后应按如下程序报到: 1、报到和入住 南校区:学生到校后先凭我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到园东区120 栋一楼学生公寓管理部办理入住手续。安置好行李后,到相应学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东校区:学生先凭我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到相应学院(系)办 公室报到,获知宿舍安排后到相应宿舍楼的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 珠海校区:学生先凭我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到到相应学院(系)办公室报到,获知宿舍安排后到相应宿舍楼的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 为方便交换生与我校学生进行交流,我校一般安排交换生与我校相关专 业的学生一起住宿。 东校区和珠海校区的住宿条件统一为4人/间的独立套间,南校区有几种 不同的宿舍类型,由学生公寓管理部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具体安排。 2、办理校园卡:校园卡在我校内可以作为证件及电子证件使用,如图书馆 借书证、公共机房上机证(到图书馆开通相关功能)、游泳证等,还可 以作为电子钱包使用,如校内就餐、使用热水、购物、交医疗费等。交 流学生报到后应尽快到所在校区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校园卡,办理时需 交工本费30元。南校区的校园卡可直接开通热水功能,东校区的校园卡 在开通后要进行充值才能使用热水,珠海校区宿舍内的热水可直接使用,不需使用校园卡。 (三)缴费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激励广大同学形成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良好氛围,促进同学们全面发展,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二、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体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的要求。学生综合测评的过程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学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是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机构,对评审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 综合测评分两级评选,初审小组由各班党支部(党小组)、班委会及团支部代表组成,二级评审小组由年级委员会组成,由年级学生教育管理教师任组长。各年级综合测评初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的附加分和综合分计算等事宜,初评结果上报年级委员会,由年级委员会进行二次审核,最后由学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 班级综合测评结果有1—3天的网上公示期。如同学对公示的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若有异议,可逐级提出质询意见。 四、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平均分和综合测评附加分两部分构成: (一)学业平均分具体算法为:单科考试成绩乘以该科目的学分求和再除以该学年总学分。计算科目为该学年所修的必修课和全班同学选修率在90%以上的专业选修课,不含公共选修课。

(二)综合测评附加分设加分上限,最多不能超过9分(含9分)。附加分标准见分则,各班若有加分项目不在列表,可按相似加分条件酌情处理(但须报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批准)。 五、以班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定名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按名次确定推荐名单。具体有关奖学金等级评定细则以该年学校有关部门所发奖学金评定通知为准。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校规校纪,在校内外制造安全或纪律事故者; (二)受到学校、院系通报批评(含院、系级)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原则上以书面处分通知为准); (三)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单科学习成绩不及格者,考试作弊或论文剽窃者; (四)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成绩、假证明者。 (五)其他由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认定的不能参评情况。 七、每学年度综合测评工作考察时间范围为: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二年级学生为新生入学始至当年9月30日)。 八、学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对本《细则》有最终解释权。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中山大学医保学生就诊指南

中山大学医保学生就诊指南 一、校门诊部: 带着自己那本小本的病历,看完病之后到门外的挂号收费处缴费,直接交钱就行了,只需要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此过程不需要用到光大医保卡; 二、转诊至附属一院: 如果很不幸校医对你的疾病无能为力,或者你极力要求转诊,校医会给你开出转诊单,然后你就可以去附属一院就诊了。转诊单要保存好,去附属一院就诊过程中是不需要它的。注意,转诊单一周之内有效。接下来就是常规的挂号(第一次就诊的同学需要在挂号大厅门口分诊台处购买病历)、就诊、缴费、取药。缴费为先自费结算医疗费用,但是要把你拿到的各种单据(包括化验检查报告单)小心保存。然后于下个月的任意一个星期一的下午3:00~5:00,准备好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转诊单、药品清单、检查报告(最好准备好复印件)和光大医保卡,到门诊部进行相关报销。经审核后,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合理部分,由专项资金按 60% 比例报销。 三、急诊: 法定假期、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实习期在实习地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发生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参保人自费结算,后凭就诊急诊病历、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急诊费用清单和医保卡,在就诊日期后2个月内,向学生所在校区门诊部申请零星报销。经审核后,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合理部分,由专项资金按 60% 比例报销。 这个情形中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是急诊!千万不要直接去看门诊,否则一分钱都没得报。而且缴费清单上一定要有注明是急诊项目(其实一般都会有)。对于那些户口没有转到广州的同学,也不用担心,反正只要是校门诊部没人上班你就去中山一院急诊就行。 四、住院: 在以上情形下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就医登记、医疗费用记账、结算。 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定有起付线(基金起付标准)、共付段(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封顶线(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待遇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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