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甘政办发[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征收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当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退耕还林草生态补偿实施现状与问题分析——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为例

退耕还林(草)生态补偿实施现状与问题分析——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为例牛定炜1白永平1吴吉东1,2张明军1(1.西北师范大学 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兰州730070;2.北京师范大学 环境演变与自然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875)摘要:为了建立合理的国家生态补偿机制,了解现阶段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运用PR A (Part i ci pat ory r ul e apprai s al )即参与性农村评估和传统的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研究区内生态建设补偿措施实施过程中的现状研究、问题分析,发现本区在实施退耕还林(草)生态补偿中的主要问题是仍然没有有效解决生态补偿的三个基本问题:补偿主体、补偿强度、补偿资金来源。
生态补偿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法律化,有必要在政策、法律层面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
关键词:生态补偿;退耕还林(草);安定区The Cur ren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ituation and the Problems Analysis of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in Central Area of Gansu Pr ovince:Taking Conver sing Far mland to For est orGrass in Anding District of Dingxi City as the ExampleNIU Ding-wei 1,BAI Y ong-ping 1,WU Ji-dong 1,2,ZHANG Ming-jun 1(1.College of Geography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 730070,China;2.College of Resources Science &Technology,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Abstracts:We have research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problems i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Anding district.We nd that the three basic problems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re not still to solve effectively.It is also the subject matters in conversing farmland to forest or grass in our study district.The three basic problems are the subject,intensit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nd the capital source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s at primary stage,system and legal not to take shape in our study district.It is necessary to set up more perfec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n the policy and legal aspect.Key words:ecological compensation;conversing farmland to forest or grass;Anding district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04B JY 016);西北师范大学学术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编号:N W N U -T W -03-32)作者简介:牛定炜(1980~ ),男,甘肃定西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发展与管理;白永平(1961~ ),男,江苏南京人,西北师范大学教授,清华大学出站博士后,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发展与管理。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切实搞好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统一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省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客观评价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确保补偿基金安全使用,提高管理水平,为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和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条检查依据一、《甘肃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计字[2004]192号);二、《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甘林计字〔2007〕232号);三、《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财农〔2007〕182号);四、《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甘林计字〔2007〕231号);五、上年度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省级检查结果;六、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达文件。
第三条检查对象各地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检查内容一、宣传培训;二、机构和制度建设;三、管护责任落实;四、森林防火、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补植、抚育;六、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八、基础设施建设;九、实施方案编制;十、技术档案的建立;十一、管护成效。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甘财农[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3〕15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农林)局,各省级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8月29日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和资金管理第三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逾期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市县、省级单位,当年不安排林业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培育计划,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国家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面积、树种、产量,资金主要用途和申请金额等。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30•【字号】•【施行日期】199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施动态监测;(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甘农财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2〕25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表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1.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3753万元。
以保障粮食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种植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高产、优质、经济、环保”的要求,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施肥方式,调整施肥结构,通过多种途径替代部分化学肥料投入,提升施肥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提高化肥利用率,为稳粮保供、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重点支持30个县打造9个化肥减量示范带和农户施肥调查、田间试验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
2.开展退化耕地治理1289万元。
以退化耕地治理为重点,在瓜州、玉门等5个耕地质量退化问题突出的重点市县,开展盐碱耕地治理、耐盐碱油料作物种植示范、耐盐碱作物品种筛选试验,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强化耕地增产稳产能力,推进藏粮于地。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3.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800万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7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加快推进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依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实施办法》(甘发[2012]3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甘肃省是全国最贫困的省份之一,截止2012年底,按照新的扶贫标准,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的扶贫对象为692.2万人。
在这些贫困人口中,尚有200万人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深山区、林缘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
其中,有112万人搬迁愿望强烈。
易地扶贫搬迁是从根本上解决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和恢复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将有效恢复迁出区生态环境,改善安置区基础设施,为搬迁群众创造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预期目标。
全省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工作。
二、指导方针、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指导方针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科学规划,有序实施,政策协调,讲求实效”,按照一年完成建设,两年实现搬迁,三年基本脱贫的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通过有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施产业开发和项目带动等措施,促进项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甘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4日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耕地易地补充管理。
第四条补充耕地是用地单位的法定义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城市、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义务人;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义务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政府为补充耕地义务人。
第五条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补充耕地义务人先行补充耕地或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落实补充耕地后,方可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还林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安排的
用于解决退耕还林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
(一)长江流域。
包括陇南市所属的八县一区、天水市所属的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所属的舟曲县、迭部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二)黄河流域。
全省除长江流域的陇南市八县一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舟曲县、迭部县以外的其它73个县(市、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三)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还林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上述补助标准仅适用于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拨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六条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经省市联合检查验收及县级自查验收合格的面积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具体验收办法按照《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林还字〔2003〕12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2004年—2007年(含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8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八条退耕还林地管护实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
责制,要层层落实任务目标责任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委托护林人员签订《退耕还林管护责任书》,划定管护责任区,建立护林档案,做到权责明确、任务目标具体。
第九条从2008年起,已到期面积每亩每年20元的现金补助与退耕还林农户的管护责任挂钩,对管护责任落实、管护措施得力、管护效果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兑付给退耕还林农户。
第十条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缓兑现现金补助,待管护效果达标后兑付现金补助。
1、没有进行抚育,林地内杂草丛生,影响苗木生长的;
2、病虫鼠兔危害防治效果差,受害株数在30%以上的;
3、没有签订管护责任书,未落实管护责任人的退耕还林地;
4、经省市联合核查及县级自查验收不合格的面积。
第十一条对外出务工或家中无劳动力的农户,由退耕还林农户与乡(镇)或村民委员会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每年每亩收取最高不超过5元的管护费,由乡(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管护。
对生态移民区需实行统一管护的退耕还林地,由乡(镇)林业工作站与退耕还林农户签订管护委托书,乡(镇)林业工作站可在每亩20元现金补助中提取不超过5元的管护费,集中用于这部分退耕还林地的抚育管护、补植补造、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其余部分要及时足额兑付给退耕还林农户。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退耕还林管护实施细则,要充分调动每个退耕还林农户管护积极性,建立退耕还林管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各地要建立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卡制度,按照验收卡兑付补助资金。
同时,要严格执行兑付工作的公示制度,对检查验收结果、拟兑现面积、资金数额等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才能兑付。
第十三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技术人员及时填写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卡。
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卡一式三份,县(市、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和乡(镇)金融机构各执一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检查验收卡编制补助资金兑现表册;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检查验收卡对补助资金兑现表册进行审核确认;乡(镇)金融机构依据检查验收卡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结果,直接兑现退耕还林农户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甘肃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关于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中推行发放存折方式的通知》(甘还办字〔2005〕1号)的要求,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通过粮食直补资金“一折(卡)通”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审核无误的补助资金兑现表册将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乡(镇)金融机构,乡(镇)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补助资金兑现表册兑付到
退耕还林农户粮食直补资金“一折(卡)通”上。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通过粮食直补资金“一折(卡)通”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与兑现补助资金的金融机构签订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一折(卡)通”管理合同,明确规定在兑现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存折(卡)工本费、不得代扣代缴退耕还林农户的贷款、欠款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款项,退耕还林农户在持本人有效证件、存折(卡)领取补助资金时,金融机构要确保自由支取、随到随取,不得拖延。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退耕还林工程工作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用于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工程质量监理、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贪污、虚报冒领、代缴代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
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甘肃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退耕(牧)还林(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建〔2004〕1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