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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特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特质

第37卷第1期2021年1月商丘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Vol.37 No. 1January202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特质龙丽波(云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650500)摘要: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鲜明的特质,人民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 民性的理论根基,心系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价值旨归,顺应民心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人民性的贯彻落实。

正是这些从本质上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集中彰 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情怀,表征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的制度”。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心系人民;顺应民心;人民性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 -3600(2021)01 -0026-05制度是一个国家运行的基本架构,从根本上支 撑着社会的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主题词是 “制度”,总共出现了 77次,首次系统地绘制了中国 的制度图谱,深刻论述了我国独特的制度优势及制 度价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本质上来看就是 人民的制度,是囊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 等具体制度的庞大制度体系,是新时代进行社会主 义建设和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根本保障,集中彰显 了人民性的价值追求。

党和国家在建设和改革的长 期实践进程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发展和完 善我国的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在伟大的实 践中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不断实现人民的 制度获得感和制度自豪感的双重攀升,推进人民制 度认同和制度自信的整体进阶。

新时代要坚持和完 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 为国家治理效能,必须在新时代的实践进程中不断 彰显制度的人民性。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社会中,社 会经济发展将愈发取决于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并且 制度人民性彰显的程度和深度将决定社会文明进步 的速度与高度。

司法体制机制的演变与发展

司法体制机制的演变与发展
司法体制机制的演变与 发展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司法体制机制的演变历程 • 当代司法体制机制现状及特点 • 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比较 •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挑战分析 • 总结与展望
引言
01
目的和背景
深化对司法体制机制的理解
通过对历史演变和当前发展的梳理,加深对司法体制机制运行规 律的认识。
国外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美国司法体制的特点与变革
01
输标02入题
美国司法体制具有三权分立、陪审团制度、判例法制 度等显著特点,近年来也面临着诉讼爆炸、司法效率 低下等问题,因此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
03
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人权保护的重要机构之一,通过 对涉及人权问题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对欧洲各国
的人权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是未来司法体制 机制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将继续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和 培训。
THANKS.
分析当前司法体制机制的运行状 况,探讨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 战。
03
司法体制机制的发 展趋势
展望未来,预测司法体制机制的 发展趋势,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 议。
司法体制机制的演
02
变历程
古代司法制度概述
司法与行政合一
01
古代社会中,司法与行政职能往往由同一机构或官员承担,缺
乏独立的司法体系。
审判方式的多样性
应对社会变革的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体制机制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不断 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推动法治建设
通过对司法体制机制的探讨,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
汇报范围
01
司法体制机制的历 史演变

浅谈推进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

浅谈推进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 谢继新,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级经济师。
Legal System And Sociபைடு நூலகம்ty
20 08. 06(中)
方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 防止司法权力地方化, 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 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组织保障。二是探索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 革。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体 制, 由地方政府拨款改为国家财政统一拨款, 避免司法机关在财政上 受制于地方政府。三是改革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和运作模式。推进 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 改变法院似乎是一个行政机关, 而不像一 个司法机关的现状。 (四) 建立现代法官制度, 保证法官独立 法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目前, 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取 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还存在诸如法官管理行政化、 法官选任资格简单 化、 审判职能行政化等问题。 因此, 改革现有法官制度, 建立符合法治 国家要求的现代法官制度, 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一、 建立法 官考试录用制度。 严格担任法官的条件和任命程序, 保障法官的职业 地位, 提高法官职业准入条件, 建立职业化、 精英化的法官队伍。 由权 力机关牵头组成的专门机构, 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优秀法律人才中选拔 法官。同时保障法官的职业待遇,确保法官职业能够吸引和留住人 才。 二、 建立法官终身任职制度。 确保法官在任用之后非经法定事由 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 降职、 辞退, 也不得给予任何可能影响其职务公 正的处分和其他不利决定, 从而使法官不会因为害怕被调离、 降职、 免 职而屈从于权势的压力。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弹劾程序, 对法官队伍中 出现腐败或渎职的情况, 进行有效的弹劾。三、 健全法官晋升和福利 制度。提高法官对物质诱惑的抵御能力最有效的方法是保障法官有 优厚的福利待遇和广阔的职务晋升空间, 这也是预防司法腐败的基本 策略。 四、 健全法官培训制度。 从培训内容、 方式、 管理以及法官培训 机构师资选配等方面进一步健全, 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五、 建 立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惩戒制度, 使法官必须依法维护国家公共利益 和公民利益,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忠于人民、 法律, 忠于职守, 始终 保持独立与中立的地位, 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 强化法官的人格 素质教育, 保持崇高的品质与情操, 成为实现正义和廉洁清正的群体。 (五) 建立科学民主的诉讼程序制度, 保证诉讼的有序高效进行 有效的法律要建立在科学程序规则的基础之上。诉讼运行的前 提是有科学的诉讼结构 (法官中立、 双方平等的三角结构) 、 规范的诉 讼制度、 正确的诉讼意识。对此马克思作过形象的比喻 “审判程序和 法律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 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 动物 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 因 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 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当前, 我国审判方式改革、 证据制度改革、 审判组织改革等措施已经取 得很大成就, 再审制度改革、 诉讼程序的简易化、 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的建立即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等也稳步推进。我国仍然存在 原告的诉讼权利难以有效行使、 审判权的独立性难以有效保障、 对行 政机关的行政权力难以有效监督等问题。 因此, 必须坚持以正当程序 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在进一步完善法院调查制 度、 证据开示制度、 证人作证制度、 执行制度等制度的基础上, 坚持 “实 体和程序并重” 的现代司法理念, 深化诉讼程序改革, 建立一套科学、 公正、 合理、 严密的司法程序, 确保程序正义。 一是建立和健全科学民

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司法制度是整个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施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然而,随着时代变革和社会发展,司法制度也需要跟着变化和改革。

只有不断地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推进社会的进步。

一、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司法制度改革是指在保持司法制度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改革,从而使司法制度更加适应社会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与完善的需要,要提高司法公正度,必须要在司法制度上进行创新和探索,以更好地发挥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作用,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

司法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提高司法公正度,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是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础。

司法制度改革的实现,将更好地满足公民诉求,更好地服务社会,更好地构建法治社会。

二、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审判公正制度的完善审判公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

从立法、执法、司法到监督,保障审判公正是司法最基本的目标。

在司法制度改革中,审判公正制度的完善是重要内容之一。

在现行制度基础上,加强审判公正的实现,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利民利民。

2、完善司法程序制度司法程序制度在司法制度改革中同样需要进行完善。

制定针对性的手续规定和规程,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正度。

实践表明,保障司法程序制度能维护司法公正,使得公民切实感受到法律为自己市民的保护和应有权利的实现。

3、引入司法评估制度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是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管理的必要方式。

这种评估制度,可以将机关和个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系统化和集中化的调查与记录,最终为司法决策制定合适的框架和规划。

实践证明,引入司法评估制度能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

三、司法制度创新1、推广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司法纠纷处理并不仅仅依靠司法审判程序,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推广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创新内容之一。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完善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完善
2 1年 9 0 1 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期 总5 5 4
冰 政 法研 究 冰
试 论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的 特 色 与 完 善
李 刚
( 中共十堰 市委 党校 湖北 十 堰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4 20 ) 400
文章 编 号 :0 8— 2 X(0 1 0 0 2 0 1 0 9 5 2 1 )9— 0 9— 3
【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 中国化 的伟大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在 法 是
治实 践 中取得 的伟 大 成就 ,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度 的重要 内容 。正 确 认识 和 准 确 把 握现 今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是 对 于坚 持和 完善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 法制度 具 有“ 前提 性 ” 意义 。现 今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 度 的特 色 , 要 集 中在 司法体 制 架 构 、 主 司 法机关 产 生 、 司法运 行机 制 、 司法功 能 配置 、 司法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方 向 、 司法 队伍 建 设 、 司法 与政 党 的关 系八 个 方 面 , 改 革 完善 其 必须 坚持 社会 主 义 的改革 方 向 , 必须 坚持 从 中国 的国情 和 实 际 出发 , 必须 坚持 遵 循 司法规 律 , 须 坚持依 法 有序 进行 。 必
【 关键词】 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
改革完善
都 并 受 司法 制度 是任 何 一个 现代 国家 不 可 或 缺 的一 项 基 本 制度 ; 中 关 同行 政 机关 一样 , 由同级 国家权 力 机 关产 生 , 对 它 负 责 , 国特 色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是 中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度 的重 要 内容 。 它 监督 。国家 权力 机 关 与它 产 生 的审 判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之 间 的 胡 锦 涛 同志在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9 O周 年 大会 上 的 讲 话 中 指 关 系 , 生 与被 产 生 、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是产 监 司法 不 享有 违 宪 审 三 、 有 出 :经 过 9 的奋 斗 、 造 、 累 , 和 人 民 必 须倍 加 珍 惜 、 期 查 的权 力 。这 与 西方 采 用 “ 权 分 立 ” 司法 制 衡 议 会 与 行 政 , “ O年 创 积 党 长 坚持 、 不断 发展 的 成就 是 : 开辟 了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道 路 , 成 了 着 显著 的不 同。 形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义 理 论 体 系 , 立 了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确 ” 13 在 司法运 行 机制 方 面 , 国 司法 机 关在 外 部 运 行 上 , . 我 实 “ 面对 风云 变幻 的 国际 形 势 , 对 艰 巨 繁 重 的 国 内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行 分 工 负 责 , 相 配合 , 相 制 约 ; 内 部运 行 上 , 行 民主 集 中 面 互 互 在 实 任务 , 我们 党 要 团结带 领人 民继续 前 进 , 创 工作 新 局 面 , 得 事 制 , 立 审判 ( 察 ) 员 会 , 院长 ( 开 赢 设 检 委 在 检察 长 ) 持 下 , 论 决 定 主 讨 业 新 胜利 , 本 的就 是 要 高举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义 伟 大 旗 帜 , 最根 坚 重 大案 件 和其 他 重 大 重 大 问题 ; 系 统 运 行 上 , 下 级 法 院问 采 在 上 持 和 拓展 中 国特色 社 会主 义道 路 , 持 和丰 富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取 业 务监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下 级检 察 院 问采 取领 导 与 被领 导 坚 上 理 论 体系 , 和 完善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 度 。 正确 认 识 和 准 确 的关 系 , 立 必要 的 监 督 指 导 制 度 和 案 件 请 示 制 度 ; 运 行 效 果 坚持 ” 建 在 把 握 现今 中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的特 色 , 于 坚 持和 完 善 中 评 价上 , 对 注重 法律 效 果与 社会 效 果 的 有机 统 一 。这 些 注 重 司法 配 合 与制 衡 以及 发 挥集 体 智慧 、 重 司法 的特 色 , 慎 鲜见 于 西方 司法 。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具有 “ 提性 ” 义 。 前 意 1 现 今 中国 特色 社会 主义 司 法制 度 的主 要特 色 14 在 司法 功 能配 置方 面 , 国最 高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 我 最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 中 国共 产 党 领 导广 大 人 民 群 察 院拥 有 就 一般 法 律 适 用 问题 制定 司 法解 释 的权 力 , 是 我 国地 是 这 “ 虚 的 法 众, 以马克 思 主义 法律 思想 为 指导 , 立足 中国 国 情 , 认 真 总 结 中 广 人 多 的国情 、有 本 有 文 , 本 实文 ” 司法 传统 、 制 建 设初 启 在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建设 成 功经 验 , 学 借 鉴 人 类法 治 文 明 的现 实 的需要 , 科 与世 界 各 国 比较 较 为 罕 见 ; 注 重 发 挥 案 例 的指 在 优秀 成果 的基 础 上建 立 和发 展 起 来 的 司法 制 度 。中 国特 色 社 会 导 功 能上 , 英 美法 系 判 例 法 的 司法 功 能 也 有 实 质 区 别 , 例 虽 与 判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创 立 和发 展经 历 了艰 难 曲折 的 探索 历 程 , 后 经 有 一定 的指 导或 约 束 作 用 , 不 是 法 律 渊 源 ; 其 是 我 国 司法 始 先 但 尤 历 了新 民主 主义革 命 年代 、 国初 期 、 运 动 至“ 革 ” 间 、 终 注 重将 各 项具 体 司法 活动 与 法 律宣 传教 育 结合 起 来 , 在基 于 建 反右 文 期 改 这 革开 放后 至党 的十五 大 期 间 、 五 大 至今 五个 重 要 发 展 阶 段 , 十 凝 纯 粹 的 司法 中立 、 动 、 被 消极 等所 谓 司 法 特性 顾 虑 下 的 西方 司法 , 结 了几代 中国共产 党人 的不 懈 追 求 与集 体 智 慧 。现 今 中 国特 色 是 很难 做 到 或实 现 的 。 15 在 司法 运作 方 式方 面 , 国刑 事诉 讼 注重 “ . 我 宽严 相 济 ” ,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主要 集 中 在 司 法体 制架 构 、 法 机 关 司 坚 持 惩罚 与 教育 相 结合 。 目前 虽 尚无 “ 兰 达规 则 ” 规定 , 在 米 的 但 产生 、 司法 运 行 机制 、 司法 功 能 配 置 、 司法 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 方 诉 讼 中重 证 据 、 重调 查研 究 、 轻 信 口供 ; 不 民事 诉 讼 注 重 “ 判 结 调 向、 司法 队伍 建设 、 法与 政党 的关 系八个 方 面 ; 司 t1 在 司法 体制 架构 方 面 , 国采用 “ 司法 ” . 我 大 的概 念 , 司法 合 ”将 调 解 置于诉 讼 的 各个 阶段 和 全过 程 , 许 当事 人 在 诉讼 中 , 允 行 公 , 法 机关 由审 判机 关 与检 察 机 关 构 成 , 法权 包 括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权 , 和解 撤诉 和 调解 结 案 ; 政 诉讼 注 重 “ 私兼 顾 ” 既 保 护公 民 、 司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 又维护行政机关能够依 法 院 、 院 两家 法 律 地 位 并列 并 重 , 检 察 院 对 法 院 的 诉 讼 活 检察 但 动依 法 负有监 督之 责 ; 判 机 关 与 检 察 机 关 各 自分 设 并 自成 体 法 行 使行 政 职权 。原 则 上 只 对 当 事 人 认 为 是侵 犯 了 自己 的合 法 审 大 行 系, 且检 察机 关 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也 分别 单 设 , 行 “ 检 分 设 ” 权 益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 力 推 动 人 民调 解 、 政 实 审 、

【白皮书】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

【白皮书】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

【白皮书】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摘要:中国作为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国家,在维护人权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然而,近年来,中国在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取得了新的进展。

本白皮书将介绍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包括司法独立、公正审判、取证程序、律师权利以及庭审公开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同时,我们将探讨仍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第一章: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正义的基石。

在中国,司法独立一直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问题。

然而,近年来,中国在司法独立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完善司法选任制度等。

这些措施为中国司法独立奠定了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对异议人士的打压等。

第二章: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是确保被告人享有自由和公正的权利的关键。

中国在公正审判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人民法院的审判公正性得到了加强,通过法官培训和评审制度的改革,提高了法官的专业性和素养。

此外,中国还采取了举证倒转制度和审判决定公开等措施,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但中国仍然需要解决一些问题,如审判程序中的滥用权力、无罪推定原则的落实等。

第三章:取证程序取证程序对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中国在取证程序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国家颁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了取证程序的规定和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要求。

此外,中国还普及了科技手段的运用,例如视频录像等,提高了取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然而,中国仍然需要解决一些问题,如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刑讯逼供等。

第四章:律师权利律师是司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中国在维护律师权利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政府为律师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教育资源,提升了律师的专业素质。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益的保护,如设立律师协会、确保律师的会见权等。

然而,中国在律师权利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律师面临的恐吓和打压等。

二十一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

二十一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二十一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第三届亚太地区法院会议于今年10月在上海举行,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本次会议的主题是21世纪的司法制度。

)用于法律服务,可能意味着用于其他福利服务的资金就会减少。

一味为诉诸法院的当事人提高办案速度会增加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荷,也会加大社会资源投入,增加司法成本。

至今尚无合适的研究工具可以帮助我们对司法功效和拓宽司法途径的成效进行监测,这也妨碍了相关措施的实施和改进。

四、法院改革及重组自我反省、注重自身改革已成为本世纪末司法机关的一个特征,为了适应新世纪的需要,本次大会对法院体制改革、案件管理、解决纠纷的替代方法、法官审判角色的转变等进行了讨论。

杨邦孝认为,加强知识资源的管理已成为21世纪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

知识经济是下一世纪司法机关所处的外部环境,我们必须学会在知识经济中领导司法机关。

在过去的75年里,司法机关的管理、行政过程和资源配制没有与最佳的管理规范并进。

下一世纪司法机关必须引进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理论。

要通过制定规划法院前景策略计划,发展法院的价值和文化、保障公众的权益、建立一个明确的法院管理体系、与具有前瞻性的司法机关取得策略性的伙伴关系等方式来加强法院的领导才能;要通过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多元文化或性别意识的训练、更换管理层、塑造一个善于学习的机构、继续法官的法学教育等方法来改善法院的人事管理;要通过为民事与家事案件提供免费调解和诉讼辅导、为法庭使用人提供个别服务、运用高科技、复苏法律制度的核心功效、培养素质超群的司法行政人员、制定法庭和司法服务准则、按国际标准处理法院行政事务、确定案件审理的时限、重整审判工作流程等方法来提升法院的价值,争取公信力、要通过制定案件费用指数与法院审理费用指数、引进案件流程管理和案件分类或集体管理、计算司法活动成本、加强综合诉讼档案与资讯管等方法来衡量法院工作的效果。

新西兰地方法院首席法官罗纳德·扬(ronaldyoung)认为,法院改革计划应以加强案件管理为基础,促进法院办案程序与办案条件相互协调,保证法院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为法官提供高质量的工作支持。

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探讨演讲范文

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探讨演讲范文内容摘要、司法独立伴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成为近期探讨热门话题。

综观方家的著书立说,皆从制度的角度,即硬件设施的角度来论证,鲜有从人文的角度进行阐述。

笔者试图从法官(司法主体)和民众(普通公民)两个角度剖析司法独立制度建设对人文基础的要求。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民众、法律教育、法治在前现代社会,神治和人治的出现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为人们所接受。

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社会结构、关系及价值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完成了从血缘身份制到等级身份制到契约身份制的“进化”,致使传统的[1]统治秩序失去了存续的条件和基础。

科技的发展使神治失据,历史的教训使人治失信。

在一个真正告别“哲学王”的时代,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法治这种古已有之的治道上来。

有着深厚人治文化传统的中国,无论政治国家还是初露端倪的市民社会,都开始对法治产生了兴趣,甚至充满期待。

在法治的社会里,司法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链结,起着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作用。

司法独立是法治进程的焦点所在,因为“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于是司法独立成为法治的直接标志,“视一国之文明与否,须视其司法能独立与否。

”(伍廷芳)司法独立的意义和三权分立思想,论述者众多,笔者不再具体展开,而运笔于人文基础,进行新的探讨。

一、法官的职业素养对司法独立的意义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

在西方人眼里,法官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role,或称之为作用)、通过法科的训练,旨在改善司法决策(judicialdecision-making)的质量,格外独立于司法委员会(judicialcommittee),拥有相当的自由而凭借其品质(merit)去审理案件。

司法独立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

唐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唐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其因其丰富多彩的文化、伟大的统治成就而成为世所瞩目的时代,其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是该时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唐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带领读者进一步了解唐代时期的司法制度和实践。

一、唐代法律制度的概述唐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三个来源: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府法律、和唐代的敕令法律。

其中,敕令法律是唐代鼎盛时期的特产。

唐玄宗和唐肃宗时期,特别是天宝年间,敕令法律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唐代的法律制度并不单纯,它包括了刑法、律令、案件判决、司法实践等。

首先,唐代法律制度的刑法非常严格。

唐代的刑法极为苛刻,一些小偷小摸甚至因盗窃而被判死罪。

在唐代,常见的刑罚有鼻削、耳戳、耳削、手断、足断、斩、杀、流放、车裂等等。

因此,在唐代社会,人们对刑法非常畏惧。

此外,唐代的律令也非常重要。

律令体系是长期形成的,唐代承续了自汉以来的律令制度。

唐代的律令包括峤令、玄宗令、开元律、大业律等等。

这些律令形成了一整个完整的律令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其次,唐代的案件判决也非常规范。

唐代的司法制度分为地方官司和中央官司两类。

地方官司主要负责地方刑案的判决与执行,而中央官司则主要负责中央重大刑案的判决与执行。

在案件判决过程中,唐代主张“审慎而明察”,以求公正判决。

特别是在唐朝的法官选拔与管理方面非常严格,从而确保了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扰。

最后,唐代的司法实践也非常重要。

唐代的司法实践形式丰富多样,有徽谷、廷试、胥吏、笞打、刑场等。

唐代的司法实践力求严谨、公正,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行事。

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事例是,《唐书·车骑将军传》中所载的一则凌迟刑犯的处理情况。

在唐代,样板犯就是凌迟死刑犯。

他们的死亡方式极其恐怖,需要用特定的方法来杀死。

唐代各地方都有针对样板犯的特定规定,为的就是防止犯人逃跑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司法制度改革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司法制度改革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近年来,司法制度改革成为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是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度,以实现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

本文将从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系、司法制度改革的路径以及司法独立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挑战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只有建立起一套合理、科学、规范的司法制度,才能保障公民的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也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必由之路。

司法制度改革的路径可以总结为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加强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要义,必须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预和操控。

第二个方面是提高司法公正。

在司法决策中要做到依法审判、公正裁判,确保民众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第三个方面是强化司法公开。

通过提高审判公开度,增加社会监督,推动全民参与到司法改革中来。

第四个方面是完善司法责任制。

建立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纪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严肃问责,以此保证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然而,司法独立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之间也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司法独立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监察机关、党委等仍然对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这就需要通过完善监督制度,减少外界对司法活动的干预。

其次,司法改革需要解决与行政体制的矛盾。

行政压力和干预常常导致司法不公正,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行政体制的协调机制。

最后,司法改革还需要培养专业化、公正、廉洁的法官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官队伍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司法独立、提高司法公正、强化司法公开以及完善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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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探讨唐勇
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探讨唐勇内容摘要司法独立伴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成为近期探讨热门话题。

综观方家的著书立说,皆从制度的角度,即硬件设施的角度来论证,鲜有从人文的角度进行阐述。

笔者试图从法官司法主体和民众普通公民两个角度剖析司法独立制度建设对人文基础的要求。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民众、法律教育、法治在前现代社会,神治和人治的出现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为人们所接受。

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社会结构、关系及价值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完成了从血缘身份制到等级身份制到契约身份制的进化,致使传统的[1]统治秩序失去了存续的条件和基础。

科技的发展使神治失据,历史的教训使人治失信。

在一个真正告别哲学王的时代,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法治这种古已有之的治道上来。

有着深厚人治文化传统的中国,无论政治国家还是初露端倪的市民社会,都开始对法治产生了兴趣,甚至充满期待。

在法治的社会里,司法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链结,起着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作用。

司法独立是法治进程的焦点所在,因为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2]于是司法独立成为法治的直接标志,视一国之文明与否,须视其司法能独立与否。

伍廷芳[3]司法独立的意义和三权分立思想,论述者众多,笔者不再具体展开,而运笔于人文基础,进行新的探讨。

一、法官的职业素养对司法独立的意义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

在西方人眼里,法官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或称之为作用通过法科的训练,旨在改善司法决策-的质量,格外独立于司法委员会,拥有相当的自由而凭借其
品质去审理案件。

[4]司法独立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5]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

[6]也就是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独立,下文的论述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参照英美法系国家,最高法院于下级法院之法官如无行为不当得继续任职,并于规定期间领受酬金,该项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

[7]以此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忠诚于法律。

我们在赞许这种制度的同时,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官个人的独立或者说独立于组织和上级必须以法官自身素养的提高为前提。

倘若法官自身水平有限,其独立程度就是错案的程度了。

考虑法官的素质,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演绎公正善良艺术的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

职业不仅仅是一种从事的工作,它更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专门化的知识体系。

波斯纳在讨论法律职业时指出法律总是被理解为是一种既是学得的也是博学的活动,进入法律业总是受到这种或那种限制。

英文同时具有学得和博学两种含义——译者注[8]这种技能包括法律职业语言行话、法律职业思维模式及司法技术解释技术、推理技术、文书写作技术等等。

这些职业技能与以学历为标准的文化素养密切相关,然而,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确实与理想状态的法官相距甚远。

尽管很多法官已经以各种方式获得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但是,除了少数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外,绝大多数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他∕她们公开称自己是水货。

[9]我们不难发现,学历成为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性障碍。

即使不能断言学历与职业水平有正比关系,也不能忽视我国法官的低学历现状。

另一方面,独立行使校正正义的人必须具备高尚的伦理道德,包括法治信仰
权利本位观念、程序正当观念、规则至上观念等等和行业职业道德。

法官的职业道德应从三个方面来确定成文法《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行业内部规则和章程,习惯和经验。

前两者都可以用制度来约束,至于后者,国民的心理习惯还是官本位的权力思想,而法官所要求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的人权思想。

习惯的差距亦是一大障碍。

我们发现法官在司法独立中面临的两大问题法科教育和习惯经验。

后者必然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度,其基础是自身修养,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来。

在法官的层面上,要改善现状,实现司法独立,势必要求法科教育先行。

二、民众的法素质司法独立的意义民众,在这里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自然人,以区别特殊职业身份的法律职业群体。

公民在现代法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别于臣民,不再是统治的对象。

民犹水也,法治赖之。

成法治于民,败法治于民。

[10]法是表明理性和正义的概念。

它不是人为设定的,更不能人为地加以改变,它高于和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

[11]公民的法素质在这个意义上体现的是一种理性和正义的价值观念,代表了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将推动司法独立制度建设。

首先,民众是司法的直接承受者,就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公民或以个人身份,或以利益代表的身份参加诉讼。

那么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

如果出现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败,其中必有一方当事人受到了非正义的对待。

那么司法独立的推动力量不仅仅是权力当局,还包括普通市民。

其次,民众在政治生活中又是一个监督者。

在民主国家里,公民充分享有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并体现为一种舆论监督。

此时,公民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而是以一种群体的力量来保证司法权的独立
运作。

我们在进行上述讨论时,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公民具备一定的法素质。

而公民法素质的培养,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三、再论法律教育通过上述两部分的论证,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法官的层面上,法科教育起着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自身修养的手段;在民众的层面上,法科教育又是启发人民心智、演绎法律精神的方法。

由此,我们断言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应该立足于法律教育。

笔者认为,法律教育应该包含两个层面,即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

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法匠,培养懂司法技术的专门人才,这一点是最基础最本原的一点。

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

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

[12]职业教育的成果是法律职业主义的产生。

只有产生一个严谨的、相互认同并尊重的职业共同体,行业内部约束才能形成,行业对外力量才得以加强。

法治社会缺乏了主体条件的保障,即使司法独立,也未必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

法律教育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意思是法律教育是现代民主政治之下公民的基础教育,是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国本教育。

[13]作为人文教育,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司法独立的社会基础,是一个以全民为外延的法治土壤。

当然,这里的教育不是法学院式的教育,而是一种普法教育,其目的在于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治思潮。

四、简短的结论司法独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

国家的意志,经济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都将是司法独立进程的推动力量,如果把制度改革视为硬件的话,那么以法律教育为核心的人文建设亦是必不可少的软件基础。

后者的
作用虽未及前者立竿见影,但决不可忽视。

[1]所谓传统的,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中世纪的基督教时期及传统的中国。

[2][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3]张晋藩、杨堪、林中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页[4]引自演讲稿,[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6]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7]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8][美]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9]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10]范忠信《信法为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11]梁治平《法·法律·法治》,《读书》1987年第6期[12]方流芳著《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13]同注[10],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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