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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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6•【文号】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分析

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分析

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分析目录一、内容概括 (2)二、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背景 (2)1. 公司治理结构 (3)1.1 股权结构 (4)1.2 董事会与监事会职能 (5)1.3 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6)2. 公司经营状况与市场环境 (7)2.1 公司业绩与资金需求 (7)2.2 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竞争状况 (9)2.3 宏观经济政策影响 (10)三、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现状及问题 (12)1. 资金占用现状 (13)1.1 占用方式 (13)1.2 占用规模与频率 (14)1.3 占用时间长度 (15)2. 资金占用带来的问题 (16)2.1 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17)2.2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18)2.3 增加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 (19)四、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成因分析 (20)1. 内部成因 (21)1.1 大股东控制权过强 (22)1.2 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足 (23)1.3 激励机制不完善,道德风险存在 (24)2. 外部成因 (25)一、内容概括本文档旨在分析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探讨其背景、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案。

概述了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现状,包括其普遍性及其对公司运营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内部监管机制缺失、大股东权力过大等因素。

详细探讨了资金占用问题的具体表现,如占用方式、影响程度等。

提出了针对此问题的解决策略和建议,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管、建立资金占用预警机制等。

通过本文的分析,旨在为相关公司提供借鉴和参考,以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背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种问题的产生,往往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缺失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导致大股东资金占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一些公司中,由于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导致大股东在公司中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研究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研究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研究———以云南生物谷为例罗思琦摘要:近些年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屡禁不止,占用方式多种多样。

已经严重损害股东团结的企业氛围,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效率。

本文旨在通过对生物谷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分析,详细了解资金占用的手段、成因以及后果,并从监管部门、违规成本、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及关联方审查四个角度提出建议,希望能对合理避免与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云南生物谷一、引言随着疫情时代的来临,各个企业的发展也逐渐显现出许多的漏洞。

这些情况的发生也导致控股股东占用企业资金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时常发生,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矛盾不断加深。

本文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角度对生物谷2021年年报进行案例分析,梳理资金占用手段及方式,说明资金占用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以期为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提供线索梳理借鉴。

二、案例公司简介1.公司发展状况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为“生物谷”)成立于1999年6月,于2012年11月完成股份制改造与更名,于2015年8月在新三板挂牌,2016年6月进入创新层,2020年7月进入精选层,2021年11月成为北交所首批上市企业公司。

是集灯盏花系列药品的研究、开发、原料种植、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全产业链高科技制药企业。

2.控股股东情况截至2022年6月30日,林艳和为生物谷的实际控制人,其直接持有生物谷16.84%股份,其控股的公司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后文简称为“金沙江”)持有生物谷23.44%股份。

金沙江是一家从事实业投资的民营企业,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公司主要投资领域包括中成药、生物制品、水电开发、矿产、旅游、房地产开发等。

控股股东股权比例的具体情况如下图一所见。

三、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渠道与疑点1.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渠道根据生物谷2021年审计报告,金沙江作为生物谷第一大股东,占用生物谷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概念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概念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概念什么是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其控制关系或者其他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的行为。

资金占用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一旦出现资金占用行为,会导致公司运营不正常,甚至引发股东矛盾、投资者信心受损等各种问题,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资金占用的形式资金占用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高薪离任:上市公司控制人、高管领取高额离职补偿,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放大公司经营成本,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

2.虚假交易: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进行虚假交易,通过设立虚假合同、高价购买无形资产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到关联方账户。

3.借款占用:上市公司通过编造借款需求,或者与关联方合谋进行虚构借款,将公司资金转移到关联方账户,达到占用公司资金的目的。

4.资产挪用:上市公司控制人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将公司利益最大化,损害股东权益。

5.股权侵占:上市公司控制人通过股权转让、减资增资等手段,将公司股权转移至他人名下,以达到占用公司资金的目的。

资金占用的危害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损失:资金占用会导致公司资金流失,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降低公司的盈利能力,损害股东的权益。

2.信任危机:资金占用会导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降低,破坏市场秩序,使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3.股东纠纷:资金占用会导致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甚至引发股东诉讼,给上市公司治理带来严重挑战。

4.影响公司形象:资金占用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影响公司的品牌价值,降低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为了防范资金占用,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应采取以下措施:1.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权责分工,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资金占用的可能性。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三、资金占用的形式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四、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1、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规范运作,从制度上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状及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启示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状及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启示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状及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启示作者:何峰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05期近几年,随着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复杂变化,控股股东的流动性风险向上市公司蔓延,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大有卷土重来之势。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危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重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成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个别上市公司出现了占用金额重大、影响广泛的恶性案件,给审计工作带来极大挑战。

为此,我们梳理了近年因资金占用被行政处罚、近三年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2020年度自行整改披露存在违规资金占用问题的相关信息,分析了资金占用操作手法和占用方式,以期对上市公司审计及提供相应的指导。

一、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概况根据对2020年年报信息分析发现,该年度资金占用发生额795亿元,年末资金占用余额963.72亿元。

2020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中,因资金占用问题导致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3家、保留意见5家、无法表示意见3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19家、否定意见29家。

另外,近年来因涉及资金占用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37家;2018年至2021年6月因资金占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上市公司82家。

分析发现,资金占用形式复杂、多样且隐蔽性强;部分通过理财产品、股权交易等“合法形式”达到资金占用目的。

此外,部分公司通过财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应予以充分关注。

二、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主要表现形式(一)向控股股东直接提供资金或代为承担费用部分上市公司直接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拆借、替控股股东垫支各类费用、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

如在2020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发现:ST龙韵、莱绅通灵曾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关联方垫付及承担费用,ST中珠、ST八菱代控股股东偿还债务,个别公司还存在为股东垫付养老保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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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
依据有哪些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证监会依据有关的条例发放的通知,具体就是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第二就是刑法上的对于企业股东的违规操作的刑事处罚,具体包括直接的金额罚款。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大股东非法占用资金的情况在现行的股票市场是
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国家的有关部门在不断研究新的情况,进行法律上的制定,所有自己需要注意自己的交易行为是否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毕竟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是比较的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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