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常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整体谋划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成员名单如下:主任:陈金虎市长副主任:蔡骏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梁一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蒋锋副市长成员:叶明华溧阳市代市长陆秋明金坛区代区长陈志良武进区代区长、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乔俊杰常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新北区区长许小波天宁区区长周庆钟楼区代区长周永强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彭峻市政府副秘书长汤如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杭永宝市教育局局长刘斌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朱志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杨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顾锋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莉市民政局局长刘月冬市财政局局长贾金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吴琪明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史政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吴建荣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沈小勇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秦文秋市水利局局长李昙云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潘冬铃市商务局局长荣凯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朱柏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王竹林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粉龙市政府研究室主任黄田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朱笑冰市体育局局长庄小涛市统计局局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蒋锋同志负责,委员会下设常州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和办公室。
蒋锋同志兼任常州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主任,彭峻、贾金庚同志兼任常州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副主任。
常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八月
目录
一、前言 ....................................................................................................1
2016 年 6 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纲要》调整方案),并召 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视频会议,对《纲要》调整方案进 行解读,进一步动员和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2016 年 9 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280 号),为 做好全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调整完善目 标任务有效落实给出指导意见。
九、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8
(一)落实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38 (二)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9 (三)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40 (四)提高规划实施的科技水平.............................................................................. 4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4035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86.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2003年12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在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高新园邹区镇核心区片区开发推进方案

高新园邹区镇核心区片区开发推进方案今天上午,常州市钟楼区召开新闻发布会,推介钟楼·高新技术产业园(邹区)相关情况。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10月12日,钟楼·高新技术产业园(邹区)将召开20201专题推介会,让更多的人了解高新园,感知邹区、走进邹区、爱上邹区,达成新共识,取得新成果。
届时,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光大节能照明(深圳)有限公司等将与钟楼高新园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大力支持园区发展;新能源汽车内装系统智能工厂项目、高端光伏智能化设备及零部件加工项目、航空技校项目等也将进行深度合作签约。
这些项目的签约落地,对钟楼高新园完善产业配套、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对推动高新园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期间,还将进行专家交流、企业互动等活动。
去年11月挂牌成立以来,高新园(邹区镇)稳步推进西进融合发展,以“西进十大工程”为抓手,全面升级镇区基础设施、全力推进社会事业项目、全域布局美丽乡村样板,重点搭建重大项目平台载体,培植主导产业核心,逐步朝着省级高新区目标迈进。
今年以来,高新园(邹区镇)稳步培植产业,力争把“结构优、门类全”的品牌形象树立起来。
高起点规划,以轴线联动推动资源集约;高水平招商,以头部企业带动项目引育;高精尖导向,以业态更新提高产业韧劲。
常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上明确提出了“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打造长三角中轴枢纽,奋力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列”的奋斗目标,谋划确定了“532”发展战略,为未来五年常州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高新园(邹区镇)将把学习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与深入贯彻落实区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结合起来,与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坚定“中轴枢纽支点、都市智造高地、运河文创名区、生态宜居家园”战略定位和“东西融合、产城一体”战略方向,全力推进“两湖”创新先行区、乡村振兴实验区建设,力争2-3年创成省级高新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苏政复〔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3〕29号泰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泰政发〔2023〕58、59、6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兴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靖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泰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你市要指导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深化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着力将兴化市建成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苏中地区重要工贸城市、里下河田园水乡旅游城市,将靖江市建成苏中智能制造基地、滨江宜居港口城市,将泰兴市建成扬子江畔先进制造业基地、江苏中轴跨江融合节点、沿江美丽宜居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兴化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4.487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7.00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75.350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058倍;靖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3.193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941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3629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005倍;泰兴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5.8229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8.57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855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018倍。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15〕5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苏政发〔2015〕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对常州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和戚墅堰区,设立新的武进区,以原武进区(不含奔牛镇、郑陆镇、邹区镇)和戚墅堰区行政区域为新设立的武进区行政区域,武进区人民政府驻湖塘镇延政中大道28号。
二、撤销县级金坛市,设立常州市金坛区,以原金坛市行政区域为金坛区的行政区域,金坛区人民政府驻西城街道华阳南路88号。
三、将原武进区的奔牛镇划归常州市新北区管辖,将原武进区郑陆镇划归常州市天宁区管辖,将原武进区邹区镇划归常州市钟楼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等由常州市自行解决。
常州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好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
——结束——。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常州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常州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常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常州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2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常州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1日关于推进常州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16号)等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建设开发机制,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城市功能结构的优化提升、城市与轨道交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围绕我市“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城市定位,大力实施“532”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基础性、支撑性、引领性作用,加快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融合、产城一体化,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落实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开发(TOD)的城市发展理念,通过加强规划统筹、强化前期策划、完善政策配套,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机制,实现运用土地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强化轨道交通客流支撑保障,提升轨道交通服务水平和综合效益,实践站城一体化开发理念,引导从“城市轨道”向“轨道城市”发展的转变。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苏政办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1号2007年3月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结合江苏实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制定了《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拟出让的工业用地。
土地使用年期设定为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
二、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相对应最低价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相对应最低价的30%执行。
三、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国家土地估价规范规定进行年期修正,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标准》。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邮市及所辖车逻镇等乡(镇、街道、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邮市及所辖车逻镇等乡(镇、街道、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1•【字号】苏政复〔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邮市及所辖车逻镇等乡(镇、街道、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8〕94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修改我市有关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扬府发〔2018〕16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高邮市及所辖高邮街道、马棚街道、车逻镇、界首镇、送桥镇、卸甲镇、周山镇、汤庄镇、龙虬镇、甘垛镇、三垛镇、临泽镇、菱塘回族乡、高邮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高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346.00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196.7656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420.0012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122.771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73.9942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
规划修改后,高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你市要指导高邮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确保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你市要指导高邮市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
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土地利用活动。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市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政府批复,2020年10月21日获省政府批复同意(苏政复〔2020〕100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助费用。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为一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金坛区、溧阳市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所辖各县(市、区)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备案的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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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苏政复[2016]3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5
【实施日期】201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6〕3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我市钟楼区邹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常政发〔2015〕18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钟楼区邹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邹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3.9089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15.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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