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创业投资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创业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创业投资的定义创业投资是指投资人利用自有或他人资金投资于初创企业,以期获得资本回报和投资价值增长的行为。
创业投资通常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形式。
三、创业投资管理办法的目的1. 保护投资人权益:创业投资可能面临极高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创业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包括信息公开、风险揭示、投资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2. 规范创业投资行为:创业投资涉及复杂的交易结构和投资模式,为了保持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资格、投资项目的评估和选择、投资额度和投资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促进创新创业:创业投资是支持创新创业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的作用,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对支持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创业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投资者准入条件:明确投资人的身份资格和经营规模等条件,例如投资人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信用记录和投资经验等。
2. 投资项目的评估和选择: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方法,确保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投资回报率。
3. 投资额度和投资方式:规定投资额度的上限和下限,以及不同投资方式的应用范围和要求,例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4. 投资风险揭示和风险管理:投资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并明确风险分散和投资退出机制等。
5. 投资退出机制:明确投资者的退出渠道和方式,例如股权转让、公司上市或清算等。
6. 信息公开和监管要求:规定创业投资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信息,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创业投资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创业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创新创业、保护投资人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有助于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创新创业领域,推动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投资成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创业投资的管理,提高创业投资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创业投资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二、目的本办法的目的在于明确创业投资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制度,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更加理性地参与创业投资,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和有序的创业投资环境。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的创业投资活动,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
四、审批程序创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项目申报、初审、复审和终审四个环节。
1.项目申报:创业投资者向有关部门提交投资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计划、预期收益等内容。
2.初审: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初步评估,核实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复审: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复审环节,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市场前景、技术实力、团队背景等。
4.终审:复审通过的项目进入终审环节,相关部门组成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终审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
五、管理制度1.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投资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2.投资者保护: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创业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
3.风险控制: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机制,有效控制创业投资的风险。
4.信息披露:创业投资机构应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保持信息透明度。
六、监督机制1.监督责任: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创业投资机构的监督,落实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公众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3.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创业投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
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资金结算指定在建设银行相关授予资格分支机构,本地区域建设银行新三板在北京首推席尚福林提出的2011年八大工作重点中,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即业内惯称的“新三板扩容”,被作为年内证监会主导工作之首。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符合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和登记
第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开展创业投资活动。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和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创业投资管理
第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投资的管理流程和标准。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确保投资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章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第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投资回报和资金安全。
第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股权转让等退出程序,确保退出过程合法、公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创业投资企业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结语
以上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请相关创业投资企业遵守执行,依法合规经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科技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
为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募资行为,现根据《办法》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备案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备案条件。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实收资本与承诺资本未达到《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资不实。
(三)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四)不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高管人员人数与资质。
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而已予备案的,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二、规范代理业务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
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四)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发布日期】2005-11-15【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创新创业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创新创业创业投资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创新创业创业投资的管理制度,为公司的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指导和支持。
2. 创新创业项目的定义创新创业项目指的是公司内部孵化的具有市场前景和创新性的新业务项目。
3. 投资管理流程3.1 项目申请和评估- 项目发起人提出项目申请书,并提交给投资评估委员会。
- 评估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商业潜力、市场竞争力和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对项目进行评估。
3.2 项目批准和投资决策- 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项目。
- 批准的项目将进入投资决策阶段,包括制定投资计划和投资金额的确定。
3.3 项目执行和监控- 项目执行期间,投资管理部门将对项目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 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和财务状况的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4 项目退出- 项目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无法解决的困难时,应及时考虑退出。
- 退出方式可以是出售股权、合并重组或停止继续投资等。
4. 创新创业项目管理责任4.1 项目发起人- 提出创新创业项目的想法和申请。
- 带领团队进行项目实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4.2 投资管理部门- 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和决策。
- 监控和管理项目的执行过程。
4.3 评估委员会- 负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批。
- 根据评估结果,决策是否批准项目。
5. 制度的执行和修订5.1 执行- 公司全体员工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 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并执行本制度。
5.2 修订- 若制度出现问题或需要调整,相关部门可以提出修订建议。
- 经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制度修订并通知全体员工。
6. 总结本文档旨在规范创新创业创业投资的管理流程,明确各项目的责任和权限,为公司的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有效的管理支持和保障。
国家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国家创业投资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创业投资在促进创新、带动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国家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创业投资的概念和特点入手,分析创业投资市场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创业投资概念和特点创业投资是指以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向初创企业或初创企业家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经验,以推动其创新、发展和成长的过程。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 长期性:创业投资需要较长的投资期限,投资人需要在企业成长过程中持续地支持和投入资金。
2. 高风险:创业投资存在着较高的失败风险,初创企业的成长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投资人需要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3. 产业链条延长:创业投资链接了各个产业链条上不同环节的企业,通过投资推动了产业链条的健康发展。
4. 投资回报高:虽然创业投资存在较高的失败率,但成功的案例往往能够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
三、创业投资市场现状和问题当前,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不对称:创业投资市场信息不对称严重,初创企业往往缺乏透明度,投资人难以获得准确的信息。
2. 缺乏规范: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缺乏规范和统一的管理制度,导致市场秩序混乱,风险较大。
3. 投资者素质不高:部分创业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初创企业的评估和投资决策不够准确。
4. 资源配置不合理:创业投资市场资源分配不均,部分热门行业和领域得到过度投资,而一些新兴领域和优质企业难以获得资金支持。
4. 缺乏退出机制: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一旦投资失败,投资人往往难以及时回收投资。
以上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亟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来加以规范和引导。
四、国家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建议为了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建议制定以下国家创业投资管理制度:1. 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创业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帮助投资人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内部投资决策机制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委托方”)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方”)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XXXX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接受公司股东会的委托,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决策委员会委员6名,观察员1名。
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推荐2名,基金管理公司推荐4名。
观察员由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
第四条每名成员的任期为三年,经原委派方再次委任,可以连任。
但委派方有权决定其所委派的成员的任期,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应按照委派其的一方的决定任职或离任。
同时委派方有义务保证其委派的各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之间工作的顺利交接。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推选,委员任期三年。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依据委托方股东及管理方的建议,审议委托方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二) 审定管理方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审定委托方所有的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三) 监督、检查管理方对已投资项目的监管和投资运作情况;(四) 审定管理方对已投资项目所作出的投资变现或处置方案;(五) 审定管理方对可能出现风险的已投资项目所作出的计提坏帐准备方案。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七) 观察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中不做商业性判断,只做合规性判断,并对合规性审查合格的投资决策出具《合规性审查函》。
有权就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相关投资或退出议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投资或退出议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如关联交易等)拥有一票否决权。
(八)委托方与管理方公司章程以及《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授权的任何其它事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管理方应就每一个潜在的投资项目制作初步的投资建议书,该投资建议书经管理方决策层审阅批准后,管理方应对该投资项目的财务、市场、技术及法律状况进行审慎调查及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投资建议书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在做好研究、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审阅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公司重大技改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如有)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本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审定投资建议书。
第七条对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
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委托方董事长同意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任何合理的实际费用应由管理公司承担。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批准的最终投资建议书只有在获得委托方董事会的书面同意后,管理方才能实施该等审定批准的投资建议书规定的投资。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提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前,管理方应至少提前七天把将在会议中讨论的事宜和会议地点、时间相关信息提供给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除非该等信息之前已经提供给了委员会。
第十一条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它委员主持。
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给委员必要的准备时间。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全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投资会议决议的形成(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不能召开会议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电话会议或传真形式作出投资决策,此种会议方式亦为有效。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议有关方案、报告时,应充分行使审查权,就项目的背景、引证来源、承办过程、论证结果、项目可行性及风险控制等有关情况详细询问管理方代表、项目承办人。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中对管理方的投资方案可行性论证不足、或存在其它疑问时应暂不交付表决,责成管理方进一步完善后,交下次会议审议。
(四)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方式为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方式。
不同意、弃权的委员要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以本条第一款所述其它通信方式审议时,持“弃权”或“反对”意见的委员,应充分阐明理由。
第十三条投资方案的生效条件由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项目的投资决策,重大投资事项(单笔投资超过注册资本金15%以上的投资项目)报由基金董事会决策。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投资决议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参与决策程序的成员签名,并由委托方和管理方分别保留决议记录。
第十五条每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
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发,发至全体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方董事会以及管理方董事会。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和/或委托方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委托方股东会及管理方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已颁布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在投资实践中不断完善本规则,本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内部激励制度为最大限度地吸引各方人士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筹,暂名)献计献策,积极支持基金管理公司的做强做大,最大限度地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制定本制度。
一、激励范围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员工及非基金管理公司员工。
二、激励类型1、承揽项目奖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符合其业务需要的优秀项目,一经采用,加以跟进并获得较好收益者。
2、承做项目奖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具有明显创新意识,项目运作得到项目甲方高度赞扬,获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3、资金募集奖在公司第二期资金募集过程中,成功引入资金者。
三、激励标准1、承揽项目奖(1)财务顾问项目——项目无论大小,视其承揽难度,按项目收入10%-20%提取奖励,奖励发放根据收入到帐比例发放;(2)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变现后,按公司协议分配所得收入的10%提取承揽项目奖励;(3)资金运作项目——资金运作完成后,可按公司协议分配收入的10%提取承揽项目奖励。
2、承做项目奖(1)财务顾问项目——财务顾问项目需成立专门的项目承做小组,项目承做小组可按项目收入10%-20% 提取承揽项目奖金;在项目完成后发放60%,公司考核达标后发放20%,其余20%用于设立项目风险金;(2)投资项目——投资项目需成立专门投资项目小组,投资项目变现后,项目小组按公司协议分配所得收入的5%提取承做项目奖励;(3)资金运作项目——项目资金运作完成后,可按公司协议分配收入的15%提取承揽项目奖励。
3、资金募集奖,公司给与资金募集奖获得者按照募集资金额度的1%给予奖励。
四、报批及列支1、由综合部组织报批材料,报公司领导研究决定;2、上述奖金全部从公司费用中列支。
五、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部分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基本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XX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风险控制体系的核心内容,风险控制机构的设置是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此,基金管理公司会逐步建立一个“业务指导横向到边、管理监督纵向到底、风险防范控制到点”的多角度立体型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同时,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强化内控制度相结合,实行事前评估决策、事中实时监控和事后稽核审计,从而做到集体决策科学、控制风险及时、财务监督严密、稽核审计刚性,达到责权分明、互相制衡、规章健全、运行有序,把内部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的目的。
一、基本原则(一)多线管理原则1、任何一项业务不允许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包办;2、重大业务不应由一个经办人员、一个主管、一个部门决策,应有横向相关部门予以评估审核。
(二)相互制约原则每个办事人员、每个部门所从事的工作必须受到他人对其所履行职责的检查核对。
(三)业务授权原则业务、部门、岗位应从公司最高决策层起,层层授权,上级负责人(部门对下级在授权范围内的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基金投资将由单独设立的专业团队进行项目初选,进而根据基金章程设定的投资规则及专家组评定通过,最后由LP参与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最终投向。
二、基本内容(一)重要会议制度:主要应体现程序科学、民主,人员结构搭配合理,必要的回避制度等;(二)财务会计及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应体现会计核算的规范集中,帐务处理的监督制约,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分离;(三)稽核审计制度:主要应体现工作的独立性、制度的刚性;(四)资本运作管理制度:主要应体现垂直领导、业务授权以及方案制作、实施与项目评审相分离;(五)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应体现“多线管理”、“工作流程标准化、对权属(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监控的及时与准确性;(六)人力资源及薪酬管理制度:主要应体现科学考评与干部岗位弹性(横向可以轮岗,纵向能上能下)相结合,奖惩与业绩相挂钩;(七)发展规划及法律研究制度:主要应体现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发展规划的制定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透彻研究。
三、风险控制体系(一)风险控制基本策略1、收益与风险均衡;2、风险承受限度;3、依法经营,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4、对不同层面的风险进行综合管理;5、用科学方法对风险指标进行量化,使风险管理达到超前性、有效性、安全性、制约性、独立性和创新性;6.加强并完善投后管理。
(二)风险控制主要机构1、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健全经理办公会以及多层次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使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回馈系统相互制衡,谋断分离,这是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的根本保证。
同时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资产托管银行也将彼此监督,明确投资管理权限、资金使用权限;重大投资决策采取决策权、管理权、监管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中的核心机构,对重大的、高风险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核评估。
由董事长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聘任或解聘委员会的委员、副主任。
主要采用专题会议议事制度,负责就公司项目提出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