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茌平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条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卷宗质量,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已审结的一审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及各类再审(含审查起诉)案件,归档前,均应先评查后归档,切实把好案件的出口关。
第三条评查工作由院长主管,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分别由各庭结合本庭特点,先草拟出初稿后,报审监庭修订,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评查方法:(一)案件审结后,在自查无误的基础上,即结即报(上诉案件除外),不受时间限制。
报评的卷宗必须附填结案卷宗明细表后,再报审监庭评查。
上诉案件中院退卷后,各业务庭须于当月报审监庭评查。
(二)经评查认为合格的,审监庭加盖卷宗评查专用章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凡属不合格卷宗或发现卷宗材料有需要补正和更正的,由审监庭提出补正意见,退回原业务庭补正,补正工作应在三日内完成,补正后,与新结卷宗一样,再行评查。
经两次评查仍不合格或经评查发现有明显事实和程序上的错误或案件存有严重质量间题的,由审监庭报经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讨论处理。
(三)卷宗评查后,各业务庭的结案数均以审监庭移送归档的案件数为准,并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四)评查工作采取双向监督,评查人员要对办案人员和所评卷宗高度负责,一丝不荀,严格监督。
办案人员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有向评查人员提出申辩理由的权利。
第六条评查标准:(一)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评查得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卷宗,得分在85至94分的为合格卷宗,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合格卷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卷宗:1、卷宗得分低于85分的;2、事实不清、裁判错误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退回补正后材料仍然不全的,或未在三日内重新报送评查的;4、无审批手续,未在法定审(执)限内结案的;5、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用未按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的;6、应预交的诉讼费未交或欠交而又没有办理减、缓、免手续的(立案庭负责),缓交到期未足额收取的(审理庭负责),对未收取的以上诉讼费用,由审监庭填写催收通知书,转立案庭送达。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效评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质效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法院内部案件质效监督评查制度,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省高级法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市中院《案件质效评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效评查,是指对本院所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案件质效评查,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奖优罚劣、分级负责、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质效评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效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笔录。
第五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效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评查的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效评查领导小组,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评查办在评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案件质效评查的具体事务,包括制定评查方案、下达评查任务、抽调评查人员、组织评查案件、汇总通报评查结果、提出相关建议等。
第七条评查领导小组应当从本院各部门当中挑选一批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人员作为评查人员,建立专门的评查人才库,随时抽取、随时评查。
评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第八条评查人员享有如下权利:(一)了解被评查案件的基本信息;(二)查阅涉案的全部材料;(三)对被评查的案件进行评议、打分;(四)对被评查案件提出批评、建议;(五)不因所评查案件质效的等级划分等事项被审判委员会否决而承担责任。
第九条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发人或参与案件研究的人;(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评查人员不对本庭(局)的案件进行评查(五)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本院各部门:我院修订、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已经2005年8月25日第2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经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第2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从立案、审判(庭审)、执行、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检查。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院制定的评查办法、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四条构成违法审判的经审委会决定后由评查办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两个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政治部负责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记入相关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考核、奖励、任免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简称评查办),评查人员若干名,具体工作由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负责。
第七条评查办每半年对案件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需报审委会的由评查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会讨论,由审委会对案件作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的等次评定。
第三章评查范围第八条案件质量评查分为一般案件评查和重点案件评查。
一般案件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按比例进行的随机抽查。
重点案件的评查是指对下列案件的评查:1、二审改判的案件;2、二审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改判的案件;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4、国家赔偿被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决定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5、社会反应强烈或新闻媒体披露经院领导指定评查的案件;6、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交办、转办的案件。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
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为了规范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强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管理监督,减少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在不断完善司法制度的同时,也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一、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定期、随机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和责任进行全面监督的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促进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第二,能够防止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发挥案件审理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第四,有利于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增强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建立健全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法院的健康发展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二、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案件评查制度法院案件评查制度是指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议等方式,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
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审理了非法证据、是否对证据做了充分审查、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
评查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各级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评查的审查标准主要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标准的审判质量。
2.人员考核制度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还包括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
案件评查工作制度范本

案件评查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评查工作是指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估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官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评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案件评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设立案件评查机构,负责案件评查的日常工作。
二、评查对象和范围第五条评查对象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案件。
第六条评查范围包括:案件的合法性、事实清楚性、证据确凿性、定性准确性、处理恰当性、程序合规性等。
三、评查程序第七条案件评查机构应当制定评查计划,明确评查的案件范围、时间、人员等。
第八条评查人员应当根据评查标准,对评查对象进行认真审查,提出评查意见。
第九条案件评查机构应当对评查意见进行汇总,形成评查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案件评查机构应当将评查报告提交给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评查标准第十一条评查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是否合法;(二)事实清楚性: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证据确凿性: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四)定性准确性: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五)处理恰当性:处理的结果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六)程序合规性:案件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评查结果和处理第十二条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对评查结果为优秀的案件,案件评查机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评查结果为合格的案件,案件评查机构应当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十五条对评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案件,案件评查机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报请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案件质量评查规则第一篇:案件质量评查规则案件评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由审监庭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案件质量检查范围、内容第四条、案件评查范围(一)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二)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四)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五)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案件第二章、案件评查内容、范围第五条、评查内容(一)程序方面: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本院管辖2、当事人设列是否恰当;3、是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4、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5、有无超审限6、证据采信是否合法(二)实体方面:1、定性及案由是否准确;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4、实体裁判是否适当(三)诉讼文书方面:1、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审委会笔录是否准确、完整、规范、2、裁判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严谨;3、卷宗装订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收取。
第三章案件评查的方式第六条、案件评查采取随结随评查的方式进行,各业务庭在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案卷移交审监庭。
第七条、案件评查以书面评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主审法官了解情况。
第八条、审监庭评查案件后,对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
,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
,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写出书面意见书,并依据有关制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对案件的评查结果应定期通报,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四章案件评查的标准第十条、被评查的案件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等级(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为优秀案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2、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裁判适当;3、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4、诉讼文书制作规范、严谨5、各项手续完备、卷宗装订规范(二)具备以下条件为一般等级案件:1、案件关键环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基本适当3、程序合法4、诉讼文书较为规范5、各项手续基本齐全,卷宗装订基本规范、无重大差(三)凡在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实体裁判、诉讼文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评委质量差等级。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是对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公正性、效率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评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建立专门的评查机构,配备相应的评查人员。
第二章评查对象和内容第五条评查对象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审判文书。
第六条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合法性、适当性;(三)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适当性;(四)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五)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评查程序第七条评查工作应当根据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标准,采取随机抽取、重点选择、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评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选取评查案件;(二)组成评查组;(三)查阅案件卷宗;(四)召开评查会议;(五)制作评查报告;(六)反馈评查结果;(七)整改落实。
第四章评查结果和处理第九条评查组应当根据评查标准,对评查对象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作出评查结论。
第十条评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对评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审判人员业绩考核体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注:本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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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目前,中国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
1.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法官的案件质量是评价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指标,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确保司法责任的履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2.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每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中通报法院案件质量情况,并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3.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了案件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等,明确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4.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程序、组织、方法、结果公开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5.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对案件质量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提供了依据。
6.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标准》:制定了案件质量检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括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等多个方面。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各级法院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具体细化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