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条款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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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

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

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张磊【摘要】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对主权国家而言至关重要.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直以来就是国际社会的争论焦点.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可单独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和因牵连他国而归责于国家的行为.对后者的争议更为集中,历来是难点中的难点.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我们可以将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分为三个方面,即援助或协助另—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以及对另一国实施胁迫的行为.这三个方面在联合国的文件中均有体现,但是在规则细节方面又有值得推敲的地方.【期刊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33)001【总页数】4页(P83-86)【关键词】国家责任;牵连他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作者】张磊【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1一、国家责任及其构成要件所谓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做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

[1]143国际不法行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关于国家责任目前尚不存在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然而国际社会以往曾经多次试图将国家责任问题编撰成为一部国际法典。

例如国际法学会(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在1927年通过一项题为“国家对在其领土内外国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所负国际责任的草案”(Draft on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juries on Their Territory to the Person or Property of Foreigners)的决议,但真正对国家责任问题开展系统和全面编撰工作的是国际法委员会。

政府保密协议

政府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及术语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定义如下:1.1.1 “保密信息”指甲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向乙方提供的,或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与甲方业务、技术、财务、市场、客户、员工等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1.1.2 “协议”指本保密协议。

1.1.3 “授权方”指甲方。

1.1.4 “被授权方”指乙方。

第二章授权范围2.1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条件,使用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2.2 乙方仅限于为本协议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章保密义务3.1 乙方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3.1.1 乙方应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3.1.2 乙方应对保密信息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或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

3.1.3 乙方应对其员工、关联公司及合作方进行保密教育,保证其知晓并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

第四章违约责任4.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4.1.1 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项下合同金额的10%。

4.1.2 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

4.1.3 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协议目的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五章协议的有效期、终止及解除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5.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5.3 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自动终止:5.3.1 甲方或乙方发生重大违约,经对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

针对极端天气的2024协议免责条款版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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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针对极端天气的2024协议免责条款版A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范围1.1 定义1.2 适用范围1.3 不适用范围2. 极端天气事件2.1 定义2.2 极端天气事件的确认2.3 极端天气事件的报告3. 免责条款3.1 极端天气事件的影响3.2 不可抗力3.3 预见性义务3.4 风险管理4. 合同履行4.1 履行期限4.2 履行地点4.3 履行方式5. 费用和赔偿5.1 费用承担5.2 赔偿责任5.3 赔偿限额6. 通知和沟通6.1 通知义务6.2 沟通渠道6.3 语言和格式7. 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7.3 违约赔偿8. 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适用9.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 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义务10.2 保密期限10.3 例外情况11. 法律和监管要求11.1 遵守法律法规11.2 监管要求11.3 合规性检查12. 合同的转让12.1 转让条件12.2 转让程序12.3 通知义务13. 一般条款13.1 完整协议13.2 修改和补充13.3 合同的打印和电子版本14. 争议解决14.1 协商解决14.2 调解解决14.3 仲裁解决14.4 法律适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范围1.1 定义1.2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和乙方之间因极端天气事件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工程建设和服务提供等。

1.3 不适用范围本协议不适用于因非极端天气事件导致合同履行问题的处理,以及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极端天气事件2.1 定义极端天气事件指由于自然力量导致的异常天气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暴风雨等,且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

2.2 极端天气事件的确认甲方应在知悉极端天气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中文版

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中文版

社会责任标准SA80002001(中译文仅供参考)一目的与范围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帮助公司:1.发展维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议题向利益团体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之规定 2.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二规范网要与诠释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组织工会的自由3.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条规集体谈判的权利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规男女同工同酬歧视5.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条规工人代表公约6.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和建议款第146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和建议条款第164条(职业安全和健康)8.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条职业训练与雇用残疾人9.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条家庭工作10.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条关于最恶劣童工形式世界人权宣言1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2.13.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三定义1. 公司的定义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中各项规定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的员工即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约性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2. 供货商/分包商的定义提供货物或服务给公司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货物或服务3. 下级供货商的定义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货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供货商或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生产?生产供货商或公司的货物或服务4. 补救行动的定义给SA8000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员的补救行动5. 纠正行动的定义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措施6. 利益团体的定义关心公司的社会表现或受到公司社会表现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7. 儿童的定义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8. 青少年工人的定义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9. 童工的定义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10. 强迫性劳动的定义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11. 拯救儿童的定义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12. 居家工人的定义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做工的人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料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四社会责任之规定1. 童工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1-2 若发现有童工公司应该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传达这些政策和程序给员工和其它利益团体并且应该提供足够的支持来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1-3 公司应该建立纪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所涉及的旨在推广儿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团体有效传达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措施来保证在上课时间内不雇用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上学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十小时1-4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可置儿童或青少年工人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环境中2. 强迫性劳动2-1 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分证于公司3. 健康与安全3-1 公司应该考虑到产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而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3-2 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级管理代表来负责所有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且负责实施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3-3 公司应该保证所有的员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纪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进的和调职的员工重新进行培训3-4 公司应该建立系统来侦查防范或反应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3-5 公司应该提供所有员工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适当的情形下并提供员工储藏食物的卫生设备3-6 如果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的话应该保证宿舍设备干净安全并能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4. 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4-1 公司应该尊重所有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4-2 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该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利4-3 公司应该保证工会代表不受歧视并且在工作环境中能够接触工会的会员5. 歧视5-1 公司在雇用薪酬训练机会升迁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可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5-2 公司不可干涉员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政治需要的权利5-3 公司不可允许带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6. 惩戒性措施6-1 公司不可从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7. 工作时间7-1 公司应该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可经常要求员工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并且员工在每个七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员工每周加班不得超过12个小时7-2 除非符合7.3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7-3 若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7.1条有关规定见上面规定8. 薪酬8-1 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8-2 公司应该保证不会为了惩戒的目的而扣减工资,并且保证定期向员工清楚的列明工资福利的构成;公司还应该保证工资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适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8-3 公司不可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见习期学徒工制度办法,来逃避劳动法和社会安全法规中明定的公司对员工应尽的义务9. 管理系统政策9-1-1 高层应该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公司政策,以保证这个政策a) 包含对符合本标准内所有规定的承诺b) 包含对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尊重国际协议和其解释(如第II 部分所列)的承诺c) 包含对不断改善的承诺d) 有效的纪录实施维持和传达这个政策,并且以明白易懂的形式供所有员工随时取阅,所有员工在此所指的是包括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同制聘用或用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e) 对公众公开管理审核9-2 高层管理人员应依据本标准和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要求定期审查公司的政策措施及其执行结果,决定其是否充分适用和持续有效.在必要的时候,应该做系统的修正和改进公司代表9-3 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层管理代表,不论他在公司是否担负其它职务,来负责保证公司达到本标准中的规定9-4 公司应该协助非管理人员选出自己的代表,以便跟高层管理层就本标准规定的事项进行沟通计划与实施9-5 公司应保证公司上下皆能了解和实施本标准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a) 明确的定义角色责任和职权b) 在雇用之际训练新进的和临时的员工c) 为既有员工提供定期训练和宣传d) 持续监督相关的活动和成效来证明系统是否有效的达到公司政策和本标准的规定对供货商分包商的监管9-6 公司应该建立和维持适当的程序,在评估和挑选供货商/分包商若情况允许下级供货商时应考虑其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能力9-7 公司应该保留适当的纪录记载供货商/分包商若情况允许下级供货商对社会责任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书面的承诺:a) 符合本标准的所有规定(包括本条规定);b) 在公司的要求之下参与公司的监督活动;c) 及时补救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任何不符合事项;d) 及时完整的向公司通报所有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其它供货商和分包商及下级供货商9-8 公司应该维持合理的证据,证明供货商和分包商能够达到本标准中和各项规定9-9 除上述9.6及9.7款规定外如果公司接收处理或经营任何出自居家工人的供货商和分包商及下级供货商的产品和/或服务公司应采取特别措施保证这些居家工人享有以本标准规定向直接雇员提供的相似程度的保护这些特别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订立具法律效力的书面购买合同载明最低要求应与本标准相符;b) 确保居家工人及所有与该书面购买合同有关人员理解并能贯彻合同要求c) 在公司内保留详细记载有关居家工人身份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工作时数的全面资料d) 频繁进行事先通知或未通知的审查活动以确保该书面购买合同得以贯彻实施关注处理及整改行动9-10 当员工和其它利益团体质疑公司是否符合或不符合公司政策或本标准规定的事项时,公司应该调查处理并做出反应;员工如果提供关于公司是否遵守本标准的资料,公司不可对其采取惩罚解雇或歧视的行为9-11 如果发现任何违反公司政策和/或本标准规定事项,公司应该根据其性质和严重性,调配相应的资源予以适当的补救和纠正行动对外交流9-12 公司应该建立和维持适当的程序 , 就公司在执行本标准各项要求上的表现,向所有利益团体定期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 所提供的资料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审核和监督活动的结果核实渠道9-13如果合同有此要求 , 公司应该给有关方面提供合理的信息和取得信息的渠道 , 以供其核实公司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 如果合同中有进一步的要求 , 公司应该透过采购合同的条文,要求供货商和分包商提供相似的信息和取得信息的渠道记录9-14 公司应该保留适当的记录来证明公司符合本标准中的各项规定。

国家责任条款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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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六委员会建议大会通过下列决议草案:
决议草案一
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工作报告
大会, 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2 强调进一步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至关重要,这是实施《联合国宪章》和《关 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3 所阐述的宗旨和 原则的一种方法, 认识到宜将法律问题和起草问题,包括可能提交给国际法委员会作更仔细审 议的专题,发交第六委员会,并使第六委员会和国际法委员会能够进一步增进它 们对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的贡献, 希望进一步加强第六委员会作为政府代表机构同国际法委员会作为独立法 律专家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以期改善这两个机构之间的对话,
第二章 把行为归于一国
第4条 一国的机关的行为
1. 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任何其他职能, 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 关而具有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2. 机关包括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5条 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
18. 请秘书长根据需要向国际法讨论会提供充分服务,包括口译服务,并鼓 励他继续考虑改进讨论会的结构和内容的各种方法;
19. 又请秘书长将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的辩论记 录,连同各国代表团在口头发言时可能一起散发的书面声明,送交委员会,提请 其注意,并按照惯例编制和散发关于辩论情况的专题摘要;
虽非第 4 条所指的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而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 实体,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但以该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以 此种资格行事者为限。
第6条 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若为行使支配该机关的国家权力要素而行 事,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该机关的国家的行为。

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

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

《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言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负的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问题之一。

①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简称《国家责任条款》)决议明确指出:“鉴于此专题的重要性,考虑是否可能召开一次全权代表国际会议来审查条款草案,以期就此专题缔结一项公约。

”②如果国际社会能够就国家责任制度达成一项公约,将是继1961年《外交关系公约》及1963年《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条约法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当代国际法编纂的又一重大进展。

2004年联合国大会第59届会议又通过“敦促秘书长邀请各国政府对该条款的任何修改递交书面意见”。

决议:③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征集各方建议;我国国际法学界也义不容辞,积极献计献策。

本文将从中西文词义辨析、“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划分评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解析三方面,对《国家责任条款》中“国际不法行为”的含义、条件与归责,尝试作一些粗浅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含义《国家责任条款》第1条规定:“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

④“国际不法行为”的英文为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

如何理解wrongful?为什么中文本将之译为“不法”?⑤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责任条款评注》)(简称《评注》)⑥在解释该第1条中“国际不法行为”这一术语时,侧重于“行为”,而非“不法”,且比较了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并不论及中文。

据参与该条款起草的贺其治教授介绍,国际法委员会在二读《国家责任条款》征求各国意见时,曾有过是否要在第1条中增加“受害国”的争论,但是,对“不法”一词没有任何争论,且最终未对第1条作任何修改。

⑦因此,不难理解国际社会已公认,以“wrongful”作为国家承担其国际责任的前提。

可见,这是无可争议,且极其重要的措词。

在现代国际法的文献中,“wrongful”的用法至少可追溯到“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于1604年秋至1605年春写就的《捕获法》。

《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订)》法律责任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订)》法律责任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订版)法律责任对应条款摘要第69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对应条款行政专家委中行专行技行专技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第2款(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1款(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2款(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备注《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责任对应条款摘要第70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对应条款行政专家委中行专行技行专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2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第1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2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试论皮诺切特案的豁免权与普遍管辖权分析

试论皮诺切特案的豁免权与普遍管辖权分析

试论皮诺切特案的豁免权与普遍管辖权分析论文摘要皮诺切特案中主要存在两大国际法问题:其一是皮诺切特是否享有国际法上的外交或司法审判豁免权问题;其二是皮诺切特案的国际刑事管辖权问题。

本文在分析皮诺切特案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相关原则和规定对上述两大问题进行讨论。

论文关键词外交豁免权司法管辖豁免权刑事管辖权普遍管辖权一、皮诺切特案的外交豁免权研究在皮诺切特案中,其律师提出的主要观点在于普诺切特作为前任国家元首,享有其在职期间行使职权的外交豁免权。

智利也以此要求英国警方撤销对皮诺切特的逮捕。

(一)外交豁免权的理论依据外交特权和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和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的外交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的执行职位,而有驻在国给予特别的权利和优惠的待遇。

其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234年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颁布的一道名为“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教谕,后来指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辖。

关于外交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是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和职务需要说。

各公约基本上采纳了职务需要说。

即外交代表和国家元首的外交豁免权是授予国家的,而不是外交代表和国家元首个人的,是因其履行国家职能,进行国家行为才享有的,旨在“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二)外交豁免权的认定条件一国承认某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要件主要有三个: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在于确保有效执行职务;第二,代表其本国;第三,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目的不是个人利益。

皮诺切特案中涉及的外交豁免主要有两个问题:(1)依皮诺切特作为持有外交护照的已退位总统和终身参议员的身份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2)对于其在任职期间的行为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

(三)皮诺切特案中外交豁免权的认定关于第一个问题,皮诺切特虽持有外交护照,但其前往英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个人治病需要,而非代表其本国执行国家事务,且其当时的身份也非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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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大会
Distr.: General 26 November 2001 Chinese Original: Arabic
A/56/589
第五十六届会议 议程项目 162
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工作报告
第六委员会的报告
报告员: 马哈茂德·穆罕默德·纳曼先生(沙特阿拉伯)
一. 导言
1. 题为“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工作报告”是按照大会 2000 年 12 月 12 日第 55/152 号决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的。 2. 大会在其 2001 年 9 月 19 日第 3 次全体会议,经总务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将 该项目列入议程并分配给第六委员会。 3. 第六委员会在 2001 年 10 月 29 日和 31 日以及在 11 月 1 和 2 日、5 日至 9 日和 19 日第 11 次至第 24 次和第 27 次会议审议了该项目。在委员会审议该项目 期间发言的各代表的意见反映在有关简要记录(A/C.6/56/SR.11-24 和 27)。 4. 委员会面前有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工作报告,1 供其审议该项目 之用。 5. 国际法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介绍了委员会的报告:10 月 29 日第 11 次会议第一至四章;11 月 2 日第 16 次会议第五章;11 月 5 日第 19 次会 议第六章以及 11 月 7 日第 22 次会议第七至九章(见 A/C.6/55/SR.11、16、19 和 22)。
__________________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 10 号和更正》(A/56/10 和 Corr.1)。
01-65880 (C) 291101 301101
A/56/589
二. 对各项建议的审议
A. 决议草案 A/C.6/56/L.17
6. 哥伦比亚代表在 11 月 19 日第 27 次会议介绍题为“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 届会议的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A/C.6/56/L.17)。 7. 委员会在同次会议未经表决通过决议草案 A/C.6/56/L.17(见第 10 段决议草 案一)。
5. 重申请各国政府在上文第 3 段的范围内,在可能情况下,不迟于 2002 年 2 月 28 日书面答复秘书处于 2001 年 8 月 31 日分发给各国政府的关于国家的 单方面行为的问卷和请它们提供有关材料的请求;
6. 又重申请各国政府提交有关外交保护的最相关国家立法、国内法院裁定 和国家惯例,以帮助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外交保护”专题的工作;
3. 考虑到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决定着手开展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 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之工作,首先处理预防问题,4 请委员会第 五十四届会议恢复审议该专题的责任方面,同时铭记预防和责任之间的相互关 系,并考虑到国际法的发展和各国政府的评论;
4. 提请各国政府注意让国际法委员会得到它们对涉及委员会议程上各个 专题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其报告第三章指明的所有具体问题的意见至关重要;
欢迎举行了国际法讨论会,并赞赏地注意到向联合国国际法讨论会信托基金 作出的自愿捐款,
强调第六委员会在就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进行辩论时,如能作好安排,提供 条件使报告中所处理的每一个主要专题都能受到集中注意,将是有益的,
1.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1
2. 表示赞赏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所完成的工作,特别是完成了关 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最后条款草案,并在“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 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预防危险活动造成的越境损害)”专题方面, 就预防问题做了有价值的工作;
12. 强调应进一步加强国际法委员会和第六委员会之间的对话,在这方面, 除其他外,鼓励第六委员会成员与出席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的国际法委员会成员 进行非正式讨论;
13. 请国际法委员会继续特别注意在其年度报告中,就每一专题提出在哪些 具体问题上,如果各国政府在第六委员会或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将会特别有助 于为国际法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
第二章 把行为归于一国
第4条 一国的机关的行为
1. 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任何其他职能, 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 关而具有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2. 机关包括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5条 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
虽非第 4 条所指的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而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 实体,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但以该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以 此种资格行事者为限。
第6条 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若为行使支配该机关的国家权力要素而行 事,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该机关的国家的行为。
第7条 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
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若以此种资格行事,即 使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6
第8条 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
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 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一国的行为。
第9条 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
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和在需要行使上述权力要素的 情况下实际上正在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一国的行为。
第 10 条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1. 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该国的行为。
2. 在一个先已存在的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领土内组成一 个新的国家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
B. 决议草案 A/C.6/56/L.20
8. 厄瓜多尔代表在 11 月 19 日第 27 次会议介绍了题为“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 的责任”的决议草案(A/C.6/56/L.20)。 9. 委员会在同次会议未经表决通过决议草案 A/C.6/56/L.20(见第 10 段决议草 案二)。
三. 第六委员会的建议
14. 又请国际法委员会铭记其与其他关注国际法的机构进行合作的益处,继 续执行其章程第 16 条(e)项及第 26 条第 1 和第 2 款,以便进一步加强此种合作;
15. 注意到向关注国际法的国家组织和个人专家征求意见,可帮助各国政府 考虑是否就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发表评论和意见,以及帮助它们拟定其评论 和意见;
10. 第六委员会建议大会通过下列决议草案:
决议草案一
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工作报告
大会, 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2 强调进一步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至关重要,这是实施《联合国宪章》和《关 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3 所阐述的宗旨和 原则的一种方法, 认识到宜将法律问题和起草问题,包括可能提交给国际法委员会作更仔细审 议的专题,发交第六委员会,并使第六委员会和国际法委员会能够进一步增进它 们对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的贡献, 希望进一步加强第六委员会作为政府代表机构同国际法委员会作为独立法 律专家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以期改善这两个机构之间的对话,
__________________ 2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 10 号》和更正(A/56/10 和 Corr.1)。 3 第二六二五(二十五)号决议,附件。
2
回顾有必要不断地审查那些初次或再次引起国际社会注意,可能适合逐渐发 展和编纂成为国际法,因而也许可以列入国际法委员会未来工作方案的国际法专 题,
附件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第一部分 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1条 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 5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 10 号和更正》(A/56/10 和 Corr.1)。 6 同上,第 72 和 73 段。
10. 注意到报告第 260 段有关国际法委员会在组织其工作方案方面采取节约 费用措施的内容,鼓励委员会今后各届会议继续采取此类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 4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 10 号》(A/52/10),第 16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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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又注意到报告的第 261 段,并决定国际法委员会下一届会议于 2002 年 4 月 29 日至 6 月 7 日和 7 月 22 日至 8 月 16 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16. 重申其以前关于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编纂司的作用以及关于国际法委员 会的简要记录和其他文件的各项决定;
17. 表示希望继续结合国际法委员会各届会议举办国际法讨论会,并希望让 愈来愈多的与会者、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与会者有机会参加这些讨论会,同 时呼吁各国继续向联合国国际法讨论会信托基金提供迫切需要的自愿捐款;
3. 本条不妨碍把不论以何种方式涉及有关运动的、按照第 4 条至第 9 条的 规定应视为该国行为的任何行为归于该国。
第 11 条 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 的行为的情况下,依国际法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第三章 违背国际义务
第 12 条 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发生
20. 请秘书处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届会结束后尽快向各国分发委员会的报告 第二章,其中载有该届会议的工作摘要和委员会一读或二读通过的条款草案;
21. 建议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对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的辩论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开始。
4决议草案二国家对源自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大会, 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5 第四章,其中载有关于国家 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在一项决议中对条款草案加以注意,并将条款 草案列为决议附件,委员会还建议大会在稍后阶段,鉴于此专题的重要性,考虑是否 可能召开一次全权代表国际会议审查条款草案,以期就此专题缔结一项公约,6 强调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依然重要,如《联合国宪章》第十三条第一项 (子)款所指出的, 注意到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主题对国家间关系至为重要, 1. 欢迎国际法委员会结束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工作,并通过 了关于这个主题的条款草案和详细的评注; 2. 赞赏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继续作出贡献; 3.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条 款案文列于本决议附件,并提请各国政府加以注意,但以不妨碍其将来的通过问 题或其他适当行动为限; 4. 决定将题为“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九届 会议临时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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