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7.26•【字号】温政办〔2004〕141号•【施行日期】200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4〕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数字温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
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
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但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设备添置。
第三条市属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时须附相关资料。
预算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条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温政办[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温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和对外经济协调职责。
3.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内外贸融合,做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规划城乡商业网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
2.加强全市经济对外开放战略与对外开放布局研究,促进全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市相关的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负责拟订经济对外开放战略和开拓国内市场发展战略,协调经济对外开放布局;拟订并实施全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温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0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具备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场所的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实体平台和电子平台。
实体平台是指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子平台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开发运行,开放对接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等电子系统,提供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监督渠道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政府采购、国企采购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交易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温政办〔2023〕69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7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市本级其他国企、功能区国企、各县(市、区)国企参照执行或由其监管机构参照制定相关制度执行。
2.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上述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温政办〔2015〕36 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通信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36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国资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视同财政性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或升级、改造、运维。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指挥中心、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数字化、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分为一般项目、较大项目。
(一)一般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50万(含)至300万元的项目。
(二)较大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高于300万(含)元的项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温政办〔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4〕41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9日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市财政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和《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节约、务实、高效原则,加强会议计划和统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和文件印刷费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会议室租金是指租用会议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温政办[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114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配置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配置等,应遵循简单朴素、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
办公设备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和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单位现有资产数量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购置;现有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得再配置,待批准报废后,按照现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和配置。
二、严格控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批和经费安排配置标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规定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计划的基本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配置标准配置资产,财政部门要根据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审批配置计划、安排经费渠道,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核定经费。
三、严格采购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市财政局要按照《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和《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标准;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特点突出的行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温政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2〕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日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温政办〔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5日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建立公款存放银行选择的竞争择优机制,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引导银行业更好地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助推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工作。
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
公款存放管理包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作为公款存放的载体,其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定期存款存放实行市财政局报备制度。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将部分公共服务从“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能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缺位、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强的问题。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释放有效需求,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力量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
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9]166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7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温政办〔2009〕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
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产
品的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予以明确,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中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导向作用。
二、采购人在编制2010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当年采购目录,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采购人均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下达采购计划后,依法组织实施,并须按有关规定将相关采购文件资料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对无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予政府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应当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再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分散采购目录,且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上报采购计划时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确定的条件选择采购方式。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因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或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事前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且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实施采购。
三、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
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日报》为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四、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财
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五、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 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温州市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
温州市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2010年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和非建设工程类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50万元。
单项预算金额在上述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内进行。
二、2010年市级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实施政府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20万元。
三、2010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分类目录(本年新增19项)。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带^号的为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