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方法论看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重点评述“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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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tandard of Proof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作者: 杨宇冠 孙军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证据科学
页码: 645-65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刑事诉讼 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 我国证明标准的完善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6条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
表述。

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很可能会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部分。

本文梳理了英
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起源与发展,分析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特征与内在要求,并
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探讨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引入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完善等重要问题。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作案事实的各个主要方面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作案。

这要求证据具有完整性,达到一定的证据规格,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必须有一定的标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逐渐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该标准要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达到证据的完整性要求,在法官依据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要求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排除,综合全案在被告人是否作案以及是否有被告人以外的人作案等关键问题上排除合理的、有根据的怀疑。

如果存在合理的怀疑,则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的,就应当认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案件存疑而不能认定。

如果案件由于客观原因证据上有所缺失,不能达到证据完整性的要求,且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均不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则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对动机和时间和工具的判断,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本案遂作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的认定。

从证据确实充分到排除合理怀疑

从证据确实充分到排除合理怀疑

观 问题 , 也 有 主 观 认 识 问题 , 更 多 议 。 对 客观 真实 标准 和 法律 真 实 的 标准 , 笔者 认 为没 有 必 要单 列 。我 国法 学 理论 界 的多层 次 标 准 , 是 指
的是依赖执法者的法学理论素养 、 价值观念及执法实践经验和水平 。 都具有 重要 意义。文章 通过对 不同法 系 又 有价 值 论 的问 及我 国刑 事诉讼 中的刑 事案件证 明标准 既 有认 识 论 问 题 , 进 行 比较 和 梳 理 ,对 如 何 理 解 和 适 用 刑 题 ,所 以从排除合理 怀疑标准 出
关键 词 : 证据确 实充分 ; 排 除合理 怀疑 ;

刑事案件 ; 证明标准 【 中图分类号 : D9 1 5 . 1 3 【 文献标识码 : A

比较不 同法系刑事案件的
证 明标 准
证 据 和 证 明标 准 问题 历 来 是
刑事 司法机关和诉讼 法学理论 界
【 文章编号 : 1 0 0 9 — 1 4 1 6 ( 2 0 1 4 ) 0 1 — 3 6 — 0 3 都密切关注而激烈争论的问题 , 由 【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1 卜1 5 于历史和文化及法律思维的不同, 确实充分标准 【 作者 简介 : 郝 长青( 1 9 6 9 一) , 男( 汉族 ) ,
从证据确 事诉讼 法第 5 3条第 理怀疑这一标准的把握 , 既涉及客 立法安排 , 在理论和逻辑上也有争
二 款 对 我 国 的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标 准进 行 了
界 定, 首 次将排 除合理怀疑 引入 , 丰富 了
证 明标 准 的 内涵 ,理 论 上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的真实 , 而只能是相对的真实 。鉴 于这一立法上的重大转变 , 笔者感 循的逻 辑规 律 ,并就进 一步构 建和 完善 刑 事案件 多层次证据 与证 明标 准做 出进 觉有 必要对刑事案 件的证 明标 准 步 的 思考 。 问题进 行 重新 梳理 。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摘要:由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引出这一标准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在理论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在实务中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借鉴国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优势,用“法律真实”来界定、证明标准的性质比较合适,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应重新构建为“以排除合理怀疑为中心,分阶段按体系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重构;排除合理怀疑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刑事证明标准”原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术语,而在我国学术界通常称之为证明的任务、目的、要求和程度。

现在刑事证明标准已成为我国通用的法律术语,普遍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都规定了具体的证明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了立案的证明标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证明标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在区分案件的不同阶段及不同的适用主体的基础上来规定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首先,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以“客观真实说”为理论依据,“客观真实说”的理论瑕疵必然折射于刑事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说的理论基础是片面地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包括两部分真理论和可知论。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过分地强调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和追求真理的绝对性,它倾向于追求绝对真实。

其次,该规定缺乏层次性,忽视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分工。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起源、发展于英、美,且为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所吸收和确认.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在西方国家存在争议,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更面临质疑与挑战.排除合理怀疑为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但这只是对原有证明标准的补充完善;其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我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主流解释,而应努力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的要求,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性的程度.为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运用,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并非陌生事物,但对其在立法中的出现,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怀疑也不必然代表证明的确实、充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能低于证据确实、充分。

有鉴于此,立法部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便于律师实务中把握。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立法机关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一般从逻辑学的角度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唯一性"“排他性",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也是要求事实裁判者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存在且为被告人所实施;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达到了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表明依据案件证据材料得不出其他结论,因此可以形成确信。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

2021年5月ay 2021《齐齐哈#$学学&》('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 Phi& Soc Sci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王金良(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摘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伴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逐步确立,同时受到宗教道德神学、近代哲学认识论以及庭审模式变革等众多因素的影响。

尽管该证明标准在普通法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对其 是否应进行解释以及如何解释一直存有争论。

我国于2012年将该标准写入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应采取提供指导案例、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等措施,以保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我国行稳致远。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 2021 )05-0098-04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ractice of the Standard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WANG Jin-liang(School of Law , Shandong University , Qingdao Shandong 266237, China )Abstract : The standard of proof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w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ry sys-te , hich as influenced by any factors such as religious oral theology odern philosophical episte ology , and the refor of trialode. lthough the standard of proof has a long history in co on la countries , there are al ays debates on hether and ho to inter ­pret it. In 2012, this standard as ritten into the ri inal Procedure La in hina. In order to ensure its correct application in hina 鸳s crmiinal judicial practice ,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 and miprov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藻 should publishguiding cases ,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judges , improve the attendance rate of witnesses and other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standard of proof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ill be stable and sustainable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exclude reasonable doubt;establishment of the standard ;applicable随着我国严格司法的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排除合理怀 疑”这一证明标准伴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逐步确立,于 2012年增添进刑事诉讼法”回溯之确立的历史,尤其是其产生的依据和背景十分必要,法律移植尤其如此”如果不了 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和背景,置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不顾,仅吸收表面之光鲜,效果往往不尽人意” 11以保证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真正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 明标准落到实处”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有学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法起源于1700年,而且 一开始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死刑案件121;也有学者称早在 1770年“波士顿大屠杀”的审判中就使用了“排除合理怀疑” 一词”31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受到了不同时期思想和制度影响后,并经过漫长的司法过程逐渐演变而成”(一)宗教道德神学的影响在陪审制确立之前,对于没有人愿意承担宣誓后的裁判 责任,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指控,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作证,也没有人愿意作出供述的案件,即采用“神判法””神明裁判中 最为重要的是,它能让人类免于承担审判的道德责任”神明 裁判试探上帝迈出了判决被告有罪这一令人惊颤的步伐,从而使得人类幸免战战兢兢裁判同类的义务J 41这种裁判模式 的出现避免了人类审判同类现象的出现。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NO.3,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118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邵 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3) 摘 要:在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

在主客观面向、正当性基础、与相关理论制度联系程度上,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与英美法系中的概念有很大差别。

我们应继续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总体标准,严格把握“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质量与数量上的要求,努力培养司法人员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思维。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中图分类号:D741.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3-0118-2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最新立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法新近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证据法尚未解决仍有分歧的基本问题之一。

在此次修改中,刑事证明标准在几十年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终于获得了创新和突破。

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新法同时细化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上述修改也是此次关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动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 (一)“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证明标准中的地位 今年刑诉法再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地位,目前主要有“取代说”、“解释说”和“补充说”三种观点。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2014-05-09法律快车|作者:sarah 12436人看过核心内容: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有了新的发展。

长期以来,有些学者反对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原因在于认为它缺乏客观性。

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把握好这一标准的含义。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专家是如何解释“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的含义。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来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仍然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第53条对这一标准的内涵作了新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专家认为,前两项规定属于“证据标准”,是对证据本身的要求,其中“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对证据量的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第三项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长期以来,有些学者反对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原因在于认为它缺乏客观性。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于该项的解释,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标准的含义:首先,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英美国家往往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如英国将之界定为这样一种怀疑:“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

”国内有学者主张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保证有罪裁判的正确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第一篇:“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诉讼中判断各方证明活动成效的根据和标尺,它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理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诉讼中判断各方证明活动成效的根据和标尺,它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要理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合理怀疑,有哪些种类的合理怀疑,然后才能结合类案的证明要求确定具体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合理怀疑“,是相对于“想象的怀疑”、“推测的怀疑“而言的,是指证明之确切程度不足以使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心理上排除的怀疑。

换言之,它是指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听取和了解证明的全部过程之后仍然持有的对证明效力的怀疑。

它不是一种纯粹心理上的怀疑,它同具体的案件及其背景具有某种相关性。

它不是一种绝对正确的怀疑,也不是一种显然没有可能性的怀疑。

它表示证明之确切性有怀疑的余地,但也不要求证明之确切必须达到没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如果要求证明之确切达到没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那么几乎没有刑事起诉能够成功。

有的法学家说,合理怀疑是对客观的、具体的可能性的怀疑,而不是想象出来的怀疑。

有的法学家说,合理怀疑是那种能够使一个谨慎的人在做某件重要的事情之前产生迟疑的怀疑。

有趣的是,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有关“合理怀疑”的说法都有相当大的主观性,还没有哪一种对“合理怀疑“的定义或解释能够排除其他学者的合理怀疑。

这也不要紧,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增加其客观性,并把它变成一种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导向程序公正的诉讼原则。

在相关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到它的主观性,使特定的人们形成主观一致。

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反映了人们对古老的非理性司法证明方式的怀疑和否定,也反映了人们对认识能力局限性和诉讼中证明能力的有限性的承认和补救。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对证明的过程和结论的主观一致性检验。

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几点思考

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几点思考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1-0154-03摘要:新刑诉将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标准着司法方法的从证实走向证伪的科学转变。

本文指出了我国传统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缺陷,并提出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语境下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证伪主义证明标准引言:我国新刑诉加入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这使得证明标准从发现绝对真实的理想主义迈向相对正义的道路,也是司法方法的从证实走向证伪的科学转变。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主义哲学、普通法传统和陪审团审判制度等司法制度息息相关,并且也与英美国家的诉讼理念和宗教传统紧密联系。

而与英美法系司法理念相差巨大的中国,如何将与英美法系文化制度并存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下移植成功,建立保障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客观真实一—我国传统刑事证明标准的缺陷证明标准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主线。

自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刑事诉讼的标准以来,诉讼证明标准到底是应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从字面意义上来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理论上要穷尽一切办法查明案件真实,是对证据的客观要求。

诚然,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从侦查到审查起诉一直到审判定罪量刑,都是通过回溯的方式探寻案件发生的真实原因,是求“真”的过程。

而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和不可逆转性,过去发生的事实就永远不可能再现了。

人对过去发生的客观事实的认识,只可能接近事实,但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客观事实。

追求客观真实固然是刑事诉讼所力求达到的理性维度,但是在诉讼这个法律的拟制空间内,相对的正义更符合现实的语境。

(一)认识的有限性恩格斯在《反杜林》中曾经精辟地指出:“一方面,人的思维的性质必然被看作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的思维着的个人当中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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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 事诉 讼 法》 再修改 , 总结 司 法实 践 经 验 , 借鉴 国外
证 明标 准 . 对 证据 确 实充分 作 了进一 步解 释 。……上 述 三项 具体 要求 中第一 项要 求 定 罪量 刑 的事实 都 有
务 部 门对证 明标准 的理 解 , 笔 者从 方 法论 的视 角 , 对 修 改后证 明标准进 行 解读 。
究。

9 6 ・
系, 前两项都是要求 , 第 三项 是 重 要 标 准 、 一 种 解 释 或 者辅 助性 标准 。 逻 辑上 难 以 自圆。
从 方 法论 上 来看 . 证 实 主义 始终 发 挥着 重 要 的作 用 。 证 实 主义 主 要运 用 归纳 的方 法 。 从 个 别经 验 出发 。 通 过 观察 。 完成 量 的积 累 , 最 终形 成 普遍 性 的结 论 。但 是, “ 证实 主 义者后 来认 为证 实 是有 限度 的证 实, 它 经 历 了一 个 退却 的过 程, 由证 实改 为 确 证f 所谓 确 证 , 指 的就 是。 一 个 普 遍 的陈 述 不 能 被完 全 证 实 , 但 是 可 以 有 一个 过 程, 在这 个 过程 中, 肯 定 的证 据 在 不 断积 累;
新修订《 刑事诉讼法》 第5 3条 规 定 , 证据确实 、 充分. 应 当符合 3个 条 件 : 定罪 量 刑 的事 实都 有 证据
证明 ; 据 以定 案的证 据 均经 法定 程 序 查证 属 实 ; 综 合 全 案证 据 . 对 所认 定事 实 已排 除合 理怀 疑 。 尤 为受 到 关 注 的是把 “ 排除 合理 怀 疑 ” 写 进 其 中 。对 于实 务 部
2 0 1 4年 7月
江 西 警 察 学 院 学报
J OURNAL OF J I ANGXI P OL I C E I NS r nT U I . E
J u 1 .2 0 1 4
No . 4 S u m. 1 7 刑事诉讼 法的
题 。从 方 法论 的 视 角去 解 构证 明标 准 , 有 助 于 重新 理 清概 念 . 有 助 于 实务 部 门 更好 地 把 握 证 明 标 准 的规 定 内容 。通 过
A k i  ̄ - 实主 义 、 证 伪 主 叉和 价值 论 的 角度 去 进 一 步 剖 析 证 明标 准 . 可 以 看 出新 的 证 明标 准 体 现 了证 实和 证 伪 在 方 法 论


“ 排 除合理 怀 疑” 与证 明标准 的关 系问题
证据 证 明 。是 一项 体 现证 据裁 判原 则 的基础 性要 求 ; 第 二项 要求 定 案证 据经 法 定程 序 查证 属实 。是 对 程 序 合法 性 与单个 证据 客观 性 的要求 : 第三 项 即综合 全 案 证据 。 对 所认 定 事 实 已排 出合 理 怀疑 。 则 是衡 量 案 件 事实 清楚 及证 据确 实充 分 的重要 标准 。由此可 见 。
上 的 结合 , 方 法论 和价 值 论 的结 合 。 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 证 明 目的 和 证 明 方 法 的 结 合 。
关键词 : 排 除 合理 怀疑 ; 方法论: 证 实主 义 : 证 伪 主 义
中圈 分 类 号 : D9 2 5 . 2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2 0 3 1 ( 2 0 1 4 ) 0 4 — 0 0 9 6 — 0 4
的问题 上却 有很 大 分歧 . 主要 有 以下几 种 观点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0 6 — 1 1
这 就产 生 了一 个逻 辑 问题 .即这 三 项都 是 并 列 的关
作者简介 : 曹文智( 1 9 7 8 一 ) , 男, 江 苏 宜兴 人 ,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渎 职 侵 权 检 察 厅 干 部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刑 事  ̄ ; z -  ̄g r 学 研 究 院诉 讼 法 学博 士 研 究生 , 从 事 刑 事 诉讼 法 学研 究 ; 高智 源 ( 1 9 8 9 一) , 男, 河 南 信 阳人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干 部 , 从 事刑 事 诉 讼 法 学 研
答, 那 么论 述 的逻 辑起 点 就会 发 生偏 差 。《 刑 事诉 讼 法》 修 改后 , 不 少 学者 对 “ 排 除合理 怀 疑 ” 如 何适 用 与 理解. 做 了深 入 的研究 。 所 有研 究都 涉及 一个 逻辑 起 点, 即“ 排 除合 理 怀疑 ” 与 证 明标 准是 什 么关 系 。 这 是 研 究 者几 乎都 是 回避 不 开 的问题 .但 是在 如 此 简单
种 解释 .亦 即刑事 诉讼 中认 定案 件 事实 的一项 辅 助
性标 准 ” 闭 。 可 见该 学者 认 为三个 要求 中 , 第一 项是 基
础 性要 求 ,第 二项 是 对程 序 和单 个证 据 的要求 ,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是一种解释 . 或者 是 一 项 辅 助 性标 准 。
排 除合 理 怀疑 已成 为对 中 国刑事 诉 讼证 明标 准 的一
在 展开 论述 之前 .必 须 阐 明一 个基 本 问题— —
“ 排 除 合理 怀疑 ” 是我 国刑 事诉 讼 的证 明标 准么 ?“ 排 除 合理 怀 疑 ”是 我 国刑事 诉讼 的证 明标 准 的 内容 之

么 ?这些 看 似 没有必 要 的 疑惑 如 果不 能 够 准确 回
门来 说 . 这种 舶来 的词 语并 不好 理解 。 为 了有 助 于实

是条 件说 。有学 者从 立 法原 文 出发 。 认为“ 排
除合理怀疑 ” 是“ 证据确实 、 充分 ” 的条 件 之 一 , “ 由 此 ,就形 成修 改后 刑诉 法第 5 3条关 于证 据确 实 、 充
分 的三 项条 件” 【 l 】 二 是解 释说 或要求 说 有 学者 论述 到 “ 2 0 1 2年
证 明 标 准
— —
重点评述“ 排 除合理怀疑 ”
曹文 智 . 高智源 z
( 1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 北京 1 0 0 7 2 6 ; 2 . 北 京市 西城 区人 民检察 院 。 北京 1 0 0 0 3 5 )
摘要 : 新修订《 刑 事 诉 讼 法》 把“ 排 除合理怀疑 ” 规 定到证明标准之 中。 引发 了如 何 重 新 认 识 和 理 解 证 明 标 准 的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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