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隐私权的权利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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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个人隐私权保障

宪法中的个人隐私权保障

宪法中的个人隐私权保障个人隐私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对于每个人而言,保护个人隐私是其基本权利之一。

在宪法的框架下,个人隐私权得到了明确的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来论述宪法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保障,并探讨其重要性。

一、宪法对个人隐私权保障的规定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书,宪法中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赋予其保护的法律地位。

首先,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明确保障了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为个人隐私权提供了重要的保护基础。

其次,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依法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这一条款明确保障了公民的居住自由和住宅的安全,也间接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在宪法中还有其他相关的规定,如宪法第38条保障了通信自由,宪法第39条保障了个人通信的秘密等。

这些规定综合起来,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个人隐私权保障的重要性个人隐私权的保障对于一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至关重要。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对公民人权的尊重。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意见、习惯和生活方式,这些是每个人独有的私密领域。

保护个人隐私权,就是保护每个人独立而自主的人格。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社会的安宁和稳定需要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自己的私密领域得到了保护。

如果没有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社会将充满监视和控制,人们会感到不安和恐惧,这将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创新。

只有在个人隐私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个人才能够放心地尝试新的思想和行为,追求自己的理想和目标,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进一步加强个人隐私权保障的必要性尽管宪法已经规定了个人隐私权的保障,但在实际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凸显,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障变得更加迫切。

了解宪法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措施

了解宪法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措施

了解宪法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措施宪法是一份国家基本法,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与义务等重要内容。

其中,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是宪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探讨宪法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社会的意义。

宪法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明确规定了个人隐私权的普遍适用原则。

根据宪法,每个人都享有自我隐私和家庭隐私的保护。

这意味着无论是公民还是非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或身份如何,都有权利保障其个人和家庭的隐私不受侵犯。

第二,宪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具体的限制和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个人隐私。

这一规定对于打击和惩治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力保护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

第三,宪法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还体现在对信息安全和通信自由的保护上。

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个人在网络和通信领域的隐私权,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保障公民尊严和自由的基础。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和隐私空间,通过保护个人隐私权,可以确保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不受侵犯。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个人的隐私权得到保障,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任和友好关系将得到增强,从而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此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促进信息社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通过保护个人隐私权,可以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宪法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它体现了公民的尊严和自由,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推动了信息社会的发展。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进一步强化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共同进步和发展。

隐私权规定

隐私权规定

隐私权规定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对个人信息、个人生活等的自主控制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共享和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隐私权的规定是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隐私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
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原则,需经过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不得强制收集、未经允许收集、篡改、泄露等。

同时,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限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并且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

二、个人信息的共享与转让
个人信息的共享与转让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且经过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

同时,个人信息的共享与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违反信息主体的明示意愿。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安全
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安全是隐私权规定的重要内容。

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损毁等行为,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隐私权的侵害与救济
对于隐私权的侵害,受害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
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总之,隐私权的规定是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其目的在于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与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个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应制定更加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在隐私权的规定和保护方面不断完善和加强。

隐私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与两种立法责任

隐私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与两种立法责任
总 第 1 5期 0 20 0 9年 7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a fGa u I tt t fPo iia c e e a w o r lo ns nsiu e o ltc lS inc nd La
Ge r lN o 0 ne a .1 5
人 权 的 隐私 权 的属 性 。
对 于宪 法权利 属性 的探讨 , 必须 与宪法 的本质 内容 相联 系 。“ 无论 如 何 , 法 学研 究对 象 的 内涵应 立 足 宪
收 稿 日期 : 0 8 1 O 2 0 一l —2 作 者 简 介 : 秀 哲 ( 9 1 ) 女 , 龙 江 大兴 安岭 人 , 东 工商 学 院副 教 授 , 国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所 博 士 后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宪 王 17 一 , 黑 山 中 主
J 1, 0 9 u. 2 0
隐私 权 的 宪 法 权 利 属 性 与 两 种 立 法 责 任
王 秀 哲
( 东工商学 院 法学 院,山东 烟 台 2 4 0 ) 山 6 0 5
摘 要 : 消极 不 受 侵 扰 的 自 由权 为起 点 , 私 权 隐 含 于 近 代 宪 法 权 利 体 系 中 , 宪 法 保 护 通 过 私 有 财 产 权 间 接 得 到 实 以 隐 其
认 为 , 7 9年法 国人权 宣言确定 的个人 自由 , 已经包含 了 隐私权 。“ 18 就 隐私 被视 为个 人 自由的一 部分 。该 规 定确 立 了对个 人 自由绝对保 护 的边界 , 以视 为 其保 护 的 范 围包括 了作 为个 人 自由一部 分 的 隐私权 。@如 可 ” 今, 隐私权 本身 的概 念 内涵虽然 还没 有定 论④, 隐私 权保 护 的 风潮 已经 刮 遍 了全 球 , 但 隐私 权 已经 成 为各 国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一、个人隐私权

一、个人隐私权

3、什么是个人隐私权
个人隐私权也叫个人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 民希望隐瞒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 人允许别人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
注意:个人隐私权属于公民的人格尊严
《宪法》第38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享有名誉权,公 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 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小娟妈妈的做法对吗? 请说说你的理由。
作为监护人:父母要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应
该采取合法、合情、合理而有效的方式。比如 以朋友的身份与子女谈心,或找子女的同学、 老师了解孩子最近的情况,一定要注意避免因 侵犯孩子的隐私权,导致家庭关系不和谐。
作为子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是最无私的,
父母担心子女在成长与学习中出现问题,这 是对我们的关爱,是一种亲情的表现,是履 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所以我们应该常与父 母沟通,努力学习,健康成长,让父母放心。
这样的啊
毛茸茸 19:58:45
我妈来了,不说了。
第二天,荣荣发现肖肖变了,和她保 持距离,说话也隔得远远的,不知道为什 么。 渐渐地,班上 很多同学都知道了 荣荣得过肝炎,不 少人开始疏远她, 荣荣为此感到很痛 苦,并且在网上质 问了肖肖……
毛茸茸 19:57:41
你怎么可以把我得过肝炎的事 情告诉别人?你这样是不对的!
情景二:
• 晚上,小明拿来彩笔, 趁没人注意,在小刚 的相片上添加了几笔, 丑化他,并在相片的 下面写上:考试作弊, 不诚实,虚伪,小人, 早恋„„
• 小明侵犯了小刚的什么权利?
肖像权 肖 指描绘具体人物形象的绘画或 照片,它是公民身体特有的缩 像 影或真实写照。
{
我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00条 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 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公民的肖像 。

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的法律界定

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的法律界定

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的法律界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人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个数字时代,如何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的法律界定及相关问题。

一、人格权的法律界定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精神和肉体上的自由与尊严,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在法律上,人格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组织或机构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在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被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二、隐私权的法律界定隐私权是个人对自己生活、居住环境、通信、个人信息等内容的保护权利。

隐私权通常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秘密、私人生活等方面的保护。

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手机应用程序等的广泛应用给隐私权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维护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三、人格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人格权与隐私权是紧密相关的概念,两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

首先,人格权和隐私权都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的尊严的体现。

其次,人格权和隐私权都要求他人或社会尊重和保护。

最后,人格权和隐私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反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人格权和隐私权也存在一些区别。

人格权更加广泛,包含了生命权、健康权等多个方面,而隐私权则更加侧重于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保护。

此外,隐私权在数字化时代面临着更大的威胁,如何平衡隐私保护与科技发展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法律保护人格权和隐私权的措施为了保护人格权和隐私权,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和责任。

此外,我国刑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也对侵犯他人人格权和隐私权提供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另外,国际上也有一些公约和条约对人格权和隐私权进行保护。

例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法文件,都规定了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和标准。

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

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

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隐私权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侵犯。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法律制定者和司法机关在宪法解读中探索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途径。

本文将以宪法解读为主线,深入探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议题。

一、宪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隐私权作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现行宪法的明确保护。

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隐私权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阐述:1. 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个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的,个人享有的自由和尊严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2. 信息保护: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个人信息隐私的立法保护。

3. 守法正当性原则: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这一规定意味着隐私权保护必须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宪法解读在隐私权保护中的具体步骤具体来说,宪法解读在隐私权保护中需要进行以下的步骤:1. 解释宪法条文:宪法解读起始应该从宪法条文本身入手,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权威和依据。

2. 确定立法空白:在当前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具体针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规定的空白,需要通过宪法解读的方法找到依据。

3. 基于现实问题的解释:在宪法解读的基础上,针对当下信息技术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裁决。

比如,隐私权与大数据的平衡问题,需要考虑到两者之间的关系。

4. 扩展宪法条文的解释范围:有时候,隐私权保护与其他相关权利存在密切联系,需要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来推广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三、司法实践中的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案例宪法解读的理论应用是有赖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的。

以下列举几个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1. 王某案:王某因为聚众赌博被警方逮捕,在审判过程中,王某的通话记录被作为证据进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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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隐私权的权利界限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不断更新的科技充斥着人们的生活,“隐私权”这一年轻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面是越来越高的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之声,另一面是越来越宽的公共利益之手,究竟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何处是一个顺应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宪法意义的角度分析宪法隐私权以及公共利益的概念,美国的“合理期待的隐私权”及其借鉴意义,以及对中国未来隐私权宪法化道路的建议。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发展,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公共利益的触角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①而在这种大背景下,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近几年涉及到公民隐私权的案件都引起了社会广泛的探讨。

②这样我们就陷入了一个困境,即隐私权的界限是什么,换言之在什么情况下公民的活动是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而又在何时进入了公共利益的控制范围。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现实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限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合理期待隐私权”来对隐私权的界限进行探讨。

一、宪法隐私权界限的模糊性(一)隐私权的概念在展开论述之前需要厘清一个关系,就是宪法隐私权与民法隐私权。

虽然隐私权最早是在侵权法领域发展出来的,宪法隐私权是随后产生的,但是这不意味着两者是相同的。

民法隐私权解决的是私人之间的隐私侵权纠纷,是隐私权价值在私人关系中的彰显。

而宪法隐私权则旨在防止国家对公民个人隐私的干扰,体现的是国家与公民关系中隐私权保护的价值。

从宪法与民法的位阶关系也可以看出,宪法是根本法。

一旦隐私权走进宪法之中,隐私权就会变成一项基本权利,从而影响着下位法立法及适用。

本文旨在探讨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

在谈对宪法隐私权的范围界定之前有必要梳理一下宪法隐私权的发展轨迹。

可以说,在当代世界,第一个系统提出隐私权的系统理论的国家是美国。

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Samuel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e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的《隐私权》一文,③被视为隐私权理论研究的开端。

以这篇文章为发端,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普雷瑟(William L.Prosser)教授发表其经典论文《隐私》,④这一段时期是美国隐私权理论重要的成长时期。

但是,以上所说的理论研究是在隐私侵权领域。

在宪法领域的隐私权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其中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Griswold案。

⑤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确立了独立于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之外的一般性的宪法隐私权,而这项权利并没有明文规定于宪法文件中。

随后的“罗伊诉韦德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宪法隐私权的意义。

后来的一些案例也丰富发展了宪法隐私权的范围。

隐私权这一概念在提出来以后也经历了概念的变化。

在最早提出隐私权理论的美国,这个变化尤其明显。

在上文提到的沃伦与布兰代斯的《隐私权》一文中,二人将隐私权定义为“独处的权利”。

后来到了20世纪60年代,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爱伦·威斯汀将隐私权定位为“控制个人信息”的权利。

美国随后又有学者提出隐私权是“对个人亲密关系的自决和选择”,⑥即亲密关系理论。

除此之外,也有学者从人格权的角度在定义隐私权,认为隐私权总是和“不受侵犯的人格”联系在一起。

⑦但是在分析过这些定义之后不难发现,不论是哪一种定义要么是定义概念本身模糊、笼统,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如“独处的权利”,要么就是定义的内容与隐私权之间并不是完全被包含,即如用此定义会发生隐私权可能不包括某些情况的发生,反之亦然,如其他三个定义。

在科技发展迅速,信息流通量大的今天,给隐私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笔者认为是很困难的。

一个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两部分。

对于内涵部分,笔者认为是可以确定的。

正如有的学者的观点,隐私权的本质是私生活权,即私生活不受非法打扰的权利。

⑧其含义是个人追求自我发展和实践自我理念的领域,强调了一种对自我的支配。

“隐”代表了某种不为人知晓或不为人所接触的事实状态。

而“私”则是指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人领域。

总结起来就是与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生活状态。

但是对于隐私权的外延,笔者认为是很难下定义的。

因为隐私权的外延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在不断丰富的。

而外延部分的模糊性恰好影响了对隐私权界限的划分。

在理论上,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中提倡的个人私生活领域的边界,或者说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就是法律制度中确定个人隐私权利的界限的依据。

私人生活领域本身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于是决定了“个人隐私”在概念上的模糊;个人隐私的概念是模糊的,于是隐私权所要保护的客体范围也必然是模糊的。

(二)公共利益的概念既然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宪法隐私权的界限,即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那么在从正面解释隐私权得不出结论的情形下,我们可以从反面来探讨一下公共利益的含义。

关于公共利益的定义,有学者提出公共利益时至今日仍无明确的含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为功利观点,即视公共利益为经由利益团体协议或成本效益分析后个人偏好之和;二为权利观点,主张公共利益源于个人权利;三为社群观点,认为利益团体只代表私利,无法界定公共利益。

⑨现代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用法律来定义公共利益。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又会存在这样的情形: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决定了各国之间的公共利益的差异;一国之内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差异影响了公共利益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

如我国的自治区可以根据地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而这些法规和规章就代表了当地的公共利益。

因此,即使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公共利益,但这种规定也是宽泛的,模糊的,不是具体的。

另外一个方面,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也是随着时代变化的。

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搞大生产和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一切。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越来越规范和全面,相应的公共利益的范围也被一定的限制。

因此,由于公共利益概念在各个时期不同,同时在同一时期又没有具体的定义,因此公共利益的概念也是模糊不清的。

如上文所述,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概念是不确定的。

尤其随着人类社会公共化程度的提高,将两者界分变得越来越难。

但是,对两者界限划分的困难并不能抹杀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面对变化无常的隐私权,其客观界限的存在与否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隐私权的客观界限并没有一个理论上可以自足的标准,而仅仅是一个在实践中产生、发展、选择、提炼出来的一系列标准的综合。

”⑩随着各国宪法以及国际公约立法实践的发展,有五方面的内容得到普遍地认可并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私生活、家庭、住宅或住所、通信与通讯秘密、个人数据资料。

但是,这些内容并不是隐私权范围的全部,同时这些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如在刑事侦查阶段,在具有搜查令的情形下可以进入住宅进行搜查。

因此,隐私权的范围的灵活性需要一种灵活的方法去界定。

笔者认为,美国的“合理期待隐私权”的标准可以被借鉴。

二、合理期待的隐私权如果说隐私权客观的权利界限是法律试图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寻找一条确定界限的话,那么所谓主观期待的隐私权就是将这个界限中存在的一些模糊性转化成更合理的标准。

隐私权的合理期待理论源于1967年的“凯茨诉美国案”。

○ 11 上诉人凯茨被指控通过公用电话亭的电话在洛杉矶向迈阿密和波士顿传送赌博信息,根据美国一项联邦法律,传播毒品信息行为构成犯罪。

本案中,联邦调查局在凯茨打电话所用的公共电话亭外秘密安装了电子窃听装置,窃听并记录了其电话对话的内容,进而,地方检察官凭借该窃听记录所获得的证据对凯茨提起诉讼。

在一审中该电话录音被采纳为主要证据,法院据此对其定罪。

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

斯图尔特大法官在本案中表达了一个著名的法律意见:“一个人明知会暴露与公众的事情,即使在自己家中或办公室内,也不是宪法保护的客体。

但是,他希望作为隐私保护的事情,即使是在公众出入的地方,也可以基于宪法获得保护。

” ○ 12 这一著名论断结合案件中哈兰大法官的反对意见,形成了“合理期待的隐私权”的概念(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privacy)。

根据这一概念,只要个人具备主观上的“合理期待”,他就可以享有隐私权。

而判断是否构成“合理期待”,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主观上一个人必须具有隐私期待的利益,客观上社会认可这种期待是合理的。

限于主观期待利益表达上的不足,哈兰大法官随后修正道,“分析必须得……超越寻求主观上的期待利益……我们的期待利益……大多数是反应那些转化为规则的法律、习俗以及过去和现在的价值观”。

○ 13 自此以后,“合理期待的隐私权”就被广泛用作解决诸多隐私界限问题的标准,用来判断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及其界限。

这种判断隐私权界限的标准,实际上是一种主观的判断标准。

它所具有的灵活性是与隐私权不断发展的变化性相适应的。

在美国,通过具体的判例来解决不同情境下的隐私权界限,“隐私权的合理期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灵活性的背后同样存在着不确定性。

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将在下一个部分展开。

三、中国的道路基于上述的介绍与论证,隐私权的界限具有模糊性,很难对其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划分。

实际上,随着社会生活公共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两者进行划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一)我国隐私权的历史与现状与西方文化不同,我国古代文化将隐私等同于男女之私,带有厚重的贬义色彩。

但是经历了新中国的成立以及改革开放,法制建设的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隐私权。

国内学者们认为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以及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体现了隐私权。

但是笔者认为,这些条款不能当然地解释为隐私权。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与隐私权具有交集,但是并不相同。

“住宅不受侵犯”侧重保护的是公民的个人财产权。

只有“通信自由”是现代隐私权保护的一部分。

因此,在我国宪法隐私权是缺位的。

在前文中笔者提到的宪法隐私权与民法隐私权的区别。

宪法隐私权的确立对于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确立具有统领作用。

隐私权的宪法化会指引下位法对隐私权的立法,并指导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

因此,宪法中加入保护隐私权的条款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对宪法隐私权的界限划分问题,涉及到其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与政府权力进行对抗的有力武器。

我国是一个行政权力大、行政部门多的国家。

行政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常常打着“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旗号对公民的私权进行限制和干涉。

隐私权的宪法缺位导致我国公民在对抗国家公权力时缺少了宪法的依据。

虽然在我国宪法不可诉,但是正如上文所论述的,宪法隐私权的确立会推动下位法隐私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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