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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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将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序号文件名发文文号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20号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20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9号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2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跨越数字鸿沟:‘重庆造’电脑全国行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1号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24号8关于落实品牌电脑采购比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28号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2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0号10关于扩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3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21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4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6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渝财法〔2008〕18号1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21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09〕8号17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151号18关于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收取证件工本费、殡葬事业发展费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7〕46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43号20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事宜的补充的通知渝财库〔2003〕66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群体实行工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9〕77号2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4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6号2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的通知渝财会〔2002〕26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IC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03〕56号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2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29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5〕113号3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109号3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6号3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大学城建设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渝财预〔2004〕102号3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减半征收重庆公共交通企业车船税的通知渝财税〔2011〕1号34关于给予律师事务所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2〕34号3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10〕34号3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3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46号3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50号3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8〕184号4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64号4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43关于印发《重庆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276号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5〕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245号4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庆市森林工程市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9〕343号47<!--[if !vml]--><!--[endif]-->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外〔2012〕45号4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8〕403号49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9〕67号5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9〕278号5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10〕236号5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56号5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费用实行财政扣收的通知渝财建〔2010〕97号54重庆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5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8〕465号56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6号5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企〔2013〕240号5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4〕24号60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263号61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16号6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教〔2003〕61号6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紧急通知渝财教〔2004〕126号6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05〕36号6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高等学校“三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77号66关于印发《重庆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65号——结束——。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财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1日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建立中央、市级、区县风险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渝府办发〔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为帮助市内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加快走出生产经营困境,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减少本轮疫情影响,在继续落实好我市稳经济政策包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

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开发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并同等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持续开展全市金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百业活动”时间至2023年一季度末。

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三、加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

阶段性减免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执行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渝财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经信部门,各合作银行金融机构:为贯彻我市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转贷支持力度,现将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政策调整如下:一、将制造业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单笔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由300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认定,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执行。

二、将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单笔贷款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性贷款,纳入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范围。

个体工商户申请的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贷款到期金额或合作银行续贷金额(按就低原则执行)的90%以内,其余部分由贷款人自筹,单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其他事项仍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4号)、《关于优化调整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0〕7号)执行。

联系人:市财政局陈子建 67575209市经济信息委黄炜63895383市级转贷平台唐小锋6751039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1年6月22日。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助推企业成长、促进企业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加强公共服务和强化评价激励,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制定政策措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政策措施和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

按照工作职能划分,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分别制定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的程序规则,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审查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工作安排,负责开展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支持内容和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一)助推企业成长。

支持优质微型企业,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中小企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渝府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87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9日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等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造活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吸收社会就业成效显著,助推经济增长效果明显,但仍然存在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融资难融资贵、企业负担偏重、发展空间不足、服务环境有待提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服务作用,按照“放开、减负、解难、引导”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放宽市场准入,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优化服务环境,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带动社会就业,增强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推进全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小微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小微公司制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再将工商年检、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证照审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渝文备〔2017〕411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文备〔2017〕41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9月8日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三章规划的编制第四章实施方案及项目的编制第五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执行第六章监督与绩效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我市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市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企业计划【发文字号】渝府发[2013]7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27【实施日期】2013.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困难,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小微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源头、社会就业的主体。

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要按照市第四次党代会“科学发展、富民兴渝”的总体要求,抓住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攻坚破难,推动小微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在未来5年实现以下目标:(一)加快实现由粗放发展向“专精特新”的转变。

要按照专攻特定市场和客户、掌握精深技术、形成独特产品或工艺、适应网络消费新业态的要求,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

(二)加快实现由单打独斗向与大中型企业衔接配套的转变。

要以产业集群为核心,以工业园区为载体,着力打造30个由大中型企业引领、企业链式集聚、生产要素高效配置、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区域品牌优势突出、年营业收入过100亿元的产业集群。

发挥大型企业、主导产品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批专为大型企业、外资企业和工业集成产品生产配套零部件的小微企业群,形成大小企业互为依托、三次产业小微企业协调配套发展的新格局。

(三)加快实现由传统业态向新兴业态和科学商业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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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0日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助推企业成长、促进企业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加强公共服务和强化评价激励等,推进全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及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公开评审,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配合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和有关单位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工作安排,负责开展当地项目的申报、上报工作,审查项目申报企业信用信息,组织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批准和资金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助推企业成长。

支持优质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壮大,升规发展,转型升级;支持培育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上云上平台等。

(二)促进企业融资。

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等。

(三)支持创业创新。

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举办创业创新大赛;支持企业人才素质培训等。

(四)加强公共服务。

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网络平台运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开展运行监测和维权投诉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开拓市场、招商引资、投资考察等。

(五)开展绩效奖补。

对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区县给予奖励,统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六)其他。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向有软硬件投入、有管理团队、有资质评定、有绩效评估、有吸纳就业、有税收贡献的项目倾斜,补助对象应符合区域、规划、项目和信用管理等要求,具体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九条专项资金具体奖补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在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中明确,动态调整。

第四章分配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市经济信息委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加强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强化管理。

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真实可靠、简便易行、压实责任”的原则,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
持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和有关单位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市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草案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先批复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和审核结果,下达项目批准计划,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等。

项目法分配采用事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支持对象须细化到具体区县、项目和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明确项目评审内容、规则、流程和纪律要求,规范评审行为,强化项目审查和择优比选。

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开展复审。

第十五条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

在查询重庆市公众信用平台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请市经济信息委同意,市与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及时整合归并或取消。

第十八条市经济信息委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支持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单位(企业)及项目主要内容等,主动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市经济信息委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绩效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和有关单位负责辖区内企业或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加强对拟补助项目关键指标的审核,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掌握重点项目
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市经济信息委与市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避免企业以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享受财政补助。

第二十三条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行为,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推送重庆市公众信用平台,同时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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