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众创空间奖励资金使用要求20171220
上海市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上海市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和创业热潮的持续升温,上海市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发展方兴未艾。
政府为了推动创新创业,投入了大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扶持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
但是,这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到底是怎样的呢?这个问题涉及到政策、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探讨。
一、政策法规层面上海市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首先受到政策法规的严格规定和监管。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基础建设、运营管理、创业服务、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等方面,具体包括场地租金补贴、设施设备更新升级、人才引进和培训、创业项目资金扶持等。
政府对于这些资金的使用范围有非常明确的要求,要求资金必须用于切实支持和促进创新创业,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社会效益。
二、经济发展层面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上海市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和就业创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金的有效使用可以帮助孵化器与众创空间提升服务水平和创业氛围,吸引更多的创新创业人才和项目入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资金的合理利用还可以带动周边产业链的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上海市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社会效益层面除了经济效益,上海市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还应当关注社会效益。
这些资金的使用不仅要促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还要助力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改善。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公平公正,确保各类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都能够得到充分支持和公平机会。
资金的使用还要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避免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文章写手,对于上海市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我认为需要在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社会效益。
拉萨市众创空间认定奖励办法(2017年)

拉萨市众创空间认定奖励办法(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拉萨市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引导、支持和规范拉萨市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和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结合拉萨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功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拉萨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支持鼓励拉萨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拉萨市“两创示范”办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进行规划管理、业务指导以及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与管理(具体由拉萨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
第五条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市级众创空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市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帐清晰,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对运营不到半年的载体机构在申报资料中提交财务季度报表),有相对稳定的场地和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奖补政策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奖补政策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奖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其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成效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
2. 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3. 服务支持:提供一系列配套服务,包括技术咨询、法律咨询、市场推广等,以满足企业的各种需求;
4. 政策扶持:对于在孵企业在经营场地、人才引进、耗材采购上的困难,提供政策扶持和便利;
5. 科技创新支持:为在孵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支持,包括技术合作、科研项目合作等;
6. 其他支持:除以上政策之外,还可根据情况加大对有潜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奖励力度,促进其快速发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二)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上述第三条第二款中,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
(二)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五条奖励额度。
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报奖励资金需提报以下材料:(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证明材料,包括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中“众创空间”奖励资金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中“众创空间”奖励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中“众创空间”奖励资金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2017年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
二、奖励标准2017年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奖励条件已享受2017年“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资金不够50万的,补足金额。
支持资金等于或大于此次奖励资金的,不再奖励。
四、申报材料《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申报程序1.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填写《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所在市、山西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
2.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收到申请表后,据实了解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情况,明确推荐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至省科技厅高新处609室。
六、申报时间管理部门最后报送时间:2018年12月7日请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材料。
七、联系方式联系人:吕刚李兴阔联系电话:************附件:众创空间认定奖励申请表山西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11月30日。
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

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创空间的管理,促进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维护工作秩序,确保创业者和员工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众创空间内的所有创业者、员工和来访人员。
第三条众创空间以开放、共享、创新、协作为宗旨,欢迎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共同成长。
第四条众创空间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项目孵化,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建立创业者与员工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五条创业者和员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众创空间的形象和声誉,在创业过程中共同努力。
第二章众创空间的管理第六条众创空间的入驻创业者需提供详细的项目介绍,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入驻。
第七条创业者应当遵守众创空间的管理规定,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活动,配合做好项目展示和宣传。
第八条创业者应当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接受众创空间的监督和指导,共同推动项目发展。
第九条众创空间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和协调,维护众创空间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创业者和员工要遵守众创空间的开放时间,不得擅自进入无关区域,不得干扰其他创业者的工作。
第三章创业者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创业者有权利参加众创空间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相关服务和支持,获得项目孵化和投融资机会。
第十二条员工有权利接受创业者的指导和培训,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项目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创业者和员工有义务遵守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各项活动,保护众创空间的共有资源。
第四章众创空间的服务与支持第十四条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设备设施、资深导师等服务支持,帮助项目快速成长。
第十五条众创空间可以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项目之间的合作交流,推动创业生态的建设。
第十六条众创空间有义务保护创业者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对创业者进行维权支持和法律咨询。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创业者和员工如违反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将受到警告、扣款、停权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创业者和员工如积极参与众创空间的活动,表现突出,将获得专项奖励和推荐机会,获得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园区众创空间考核标准2017
经众创空间申报的材料,经审核,填报数据不实
不合格
不合格
25 扣分指标
所获荣誉被取消认定
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上级认定的称号被摘牌
不合格
不合格
26
投诉
众创空间遭受投诉
10 分/次
不限
合格:A≥60;良好:
累计得分
A=基础指标+附加指标-扣分指标;
60≤A≤80;优秀:
A≥80
注:基础指标及附加指标中,单个项目同类型指标就高不重复统计,例:某项目当年获 600 万以上是投融资额,仅就第 17 项指标计分 5 分。
由众创管理单位给予评价,总分 100 分
考核标准
分值上限
1 分/项
5
≥80% ≥15 ≥65%
≥40%
≥2 个 ≥80 分
≥90 分
5 10 10
10
10 5 10
-1-
按照名次分别获取
孵化项目于云彩路演中获得前三名,联合孵化的众
9
孵化项目获云彩路演前三名
3、2、1 分;不重
3
创空间分别获取相应分值
孵化项目一次性获得 200 万元
15
项目数,联合孵化的众创空间分别获取相应分值,
5 分/个
10
(含)以上市场化投融资
上限 2 个项目
基础指标总计得分
100
当年一次性获得 200 万元(含)以上市场化投融资
孵化项目一次性获得 200 万元
16
项目数,联合孵化的众创空间分别获取相应分值,
2 分/个
不限
(含)以上市场化投融资
泛的影响力
以“金鸡湖创业长廊”名义在园区以外举办创新创
业活动,宣传“金鸡湖创业长廊”相关内容。事先
众创空间专项资金财务制度
众创空间专项资金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企业捐赠、项目收入等渠道,必须用于支持众创空间内企业的创业孵化、创新研发、产业升级等活动。
三、资金管理机构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由众创空间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监管和评估。
四、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申请: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在符合资助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管理委员会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 资金审批: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3. 资金使用:经审批通过的企业需要按照申请的用途,及时将资金用于具体项目,在使用过程中需保证资金使用合规,不得挪用或私分。
4. 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达到预期效果。
5. 资金结算:企业完成项目后,需向管理委员会递交项目结算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果等,经评定合格后,管理委员会会进行结算和确认。
五、资金使用条件1.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持企业的创新研发、技术推广、市场拓展等活动,不得用于投机经营或其他非法活动。
2. 申请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众创空间的相关准入条件,包括注册时间、经营状况、团队构成等,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 企业需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确保资金使用有序、透明,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成果。
4. 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并按照规定提交结算报告,否则可能影响今后的资金申请资格。
六、资金管理制度1. 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2. 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众创空间的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
3. 资金审计:管理委员会可依托专业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南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14日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桂科高字〔2016〕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众创空间建设实施方案 众创空间扶持政策
众创空间建设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成政策支持,强化推进落实,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区实际,实施以下工作。
一、聚焦四大产业,鼓励众创空间建设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聚焦“机器人与智能制造、移动互联网+、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四大核心优势产业,深度挖掘现代农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着力打造“众创+园”创客空间、机器人创新广场、互联网创业峰会、创意公园等一批重点突出、资源集聚、服务专业、特色鲜明、前景广阔的众创空间。
突出市场运营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托技术、产业、规模优势兴办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市场化机制创办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探索完善在孵企业退出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孵化企业的优胜劣汰、良性循环。
力争到2020年,全区拥有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超过30家,集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超过5000人,新增创新企业超过500家。
二、落实五项政策,强化公共要素支持一是加强科技资金扶持。
在公共投入上,对区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对获得国家和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鼓励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实训基地、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大专院校等为创业者提供公共服务平台,经区级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区级众创空间给予经费奖补;优先支持众创空间推荐的创业团队和项目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给予5-10万元创业补助和20-50万元项目补助。
鼓励各地各部门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对区级认定的重大示范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殊扶持。
二是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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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众创空间奖励资金使用要求
一、资金使用要求
众创空间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支出。
1.专款专用是指资金只能用于众创空间日常业务开展有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空间的升级改造、空间租赁费用、公共服务支出、创新创业活动支出等,但不能用于发放空间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购买与空间服务无关物品等;
2.专账支出是指资金的支出必须单独核算(通过设立单独的科目核算,而不是单设一个帐套),便于资金支出的归集和监管。
二、注意事项
1.根据有关规定,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财政科技资金,并接受区科技、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否则,区科创委有权收回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
2.区科创委对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方式、方法不作要求,但要保证资金的使用便于查询和监督(可参照附件);
3.具体纳税处理以税务部门解释为准,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附件:有关会计分录及依据(仅供参考)
附件
有关会计分录及依据(仅供参考)
一、会计分录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①收到财政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区级众创空间奖励
②发生财政资金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现金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区级众创空间奖励
贷:营业外收入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
①收到财政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区级众创空间奖励
②发生财政资金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现金
借:专项应付款—区级众创空间奖励
贷:补贴收入
注:以上分录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为准;还可通过在管理费用中设置项目核算等方式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归集和管理。
二、会计法规依据
1.《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财会[2000]25号
2.《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财政部令[2006]第41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明确: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财会[201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