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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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近年著名经济法案例

近年著名经济法案例

近年著名经济法案例
以下提供一些近年来比较知名的经济法案例:
1. 合营企业股权投资纠纷案:当地的一家国有企业在合营企业中拥有49%
的股权,负责提供生丝。

MIGA向这个合营者的股权投资提供了200万美元的担保,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

这个案例涉及股权投资的条件以及与MIGA担保有关的审批手续。

2. 合同违约纠纷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关于羊毛的买卖合同,约定分三批交货,并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A公司随后与C公司签订了转卖合同。

B
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A公司为履行与C公司的合同而承受了差价损失。

此案涉及合同违约及损失承担问题。

3. 代位求偿权争议案:A公司在乙国投资兴建了大型综合娱乐中心,后因乙国政府改造而遭受损失。

A公司向MIGA提出索赔。

此案涉及MIGA是否
应对A公司进行赔偿,以及乙国政府是否可以拒绝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这些案例都是近年来比较知名的经济法案例,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法律问题和背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4篇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篇1《经济法》案例分析1、徐、朱、谢、吴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

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

(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

(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任董事长,吴、朱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兼任。

(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23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23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23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是对经济法领域中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
1. 《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华为指控三星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三星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侵权,并要求其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讨论,也对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Uber诉Didi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经典案例。

Uber指控Didi侵犯了其在网约车领域的专利权,并要求法院判决Didi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这个案例涉及到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和创新,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3. 《中国银行诉小明金融诈骗案》:该案是关于金融诈骗的经典案例。

小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和资金。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犯有金融诈骗罪,并判处其刑罚。

这个案例涉及到金融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也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很有价值,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运用经济法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也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提高法律素养。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一、《合同法》相关案例1.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合同,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供货,给A公司造成了生产中断和市场损失。

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3. C先生在网上购买商品,但商品与网店介绍的不符。

C先生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法》相关案例1. D公司董事长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受到了公司的损失。

公司可以依法向董事长追究法律责任。

2. E公司未依法履行会计报告义务,逃避了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E公司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F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对F公司进行处罚。

三、《劳动法》相关案例1. G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H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所致受伤,但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H先生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赔偿。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1. I女士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退款或换货,商家拒绝。

I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2. J先生购买了一款假冒名牌商品,影响了J先生的合法权益。

J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制止假冒行为并获得赔偿。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实际的经济法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都突出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经济法真实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案例一:张某于展览会上向一皮衣厂购得2100元的皮衣一件,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

”八个字。

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

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

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曝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

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答: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

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

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答: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案例二:8月28日,李华到当地一商场购买了一台新款冰箱。

运回家后,李华发现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并没有产品合格证,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因协商未果,双方成讼。

[评析]审理中,就商场应否退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质检报告还是产品合格证,其关键在于说明产品必须合格,而商场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对此已有明确表示,李华要求退货无理,况且李华还没有使用,不能预见有质量问题。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 宁波,宁波,2000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出具了清洁提单,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

(2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 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单。

CIF CIF 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法理详解]](1)、()、(22)、()、(4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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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1、甲厂买通了乙门市部的采购员张某,由张某从甲厂买进了价值10万元的劣质货物,在仓库存放了一年半才被发现。

而此时,张某已经另案被捕。

门市部向甲厂提出退货或承担削价处理的损失,遭到了甲厂的拒绝。

甲厂认为:第一,张某是门市部的合法代理人,其采购行为有效;第二,门市部在一年半后才提出此时,已经过了时效。

问:甲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张某虽是门市部的合法代理人,但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该诉讼还没有过法定诉讼时效。

本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为期一年,从权利受侵害人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算起的一年内,所以还没有过诉讼时效。

2、甲全权委托朋友乙,将一批服装由A市运往B市销售。

乙雇用了丙公司的汽车负责运输。

乙、丙出发后不久,乙突患疾病住院。

只好将服装委托给司机丙。

丙继续运输。

与此同时,乙从医院给甲打了个电话,告知此事,甲当即表示不同意,但此时丙已经上路。

快到B市时,天降大雨,将服装淋湿。

为了减少进一步的损失,丙将服装作了合理的降价处理,损失了7万元。

问:本案转委托是否有效?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答:该转委托有效。

虽然一般情况下转委托应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紧急情况下不在此限。

该损失应由甲来承担,因为该委托和转委托都是有效的。

第二章合同法悬赏广告是要约吗?例1:张某遗失了公文包一只,内有公司票据三张,票面金额达70万多元。

包中另外还有手机、多张信用卡和个人珍贵资料若干。

张某焦急万分,经友人提醒,在报纸上刊登悬赏广告,声称有谁捡到该包并将上述东西归还,愿支付赏金10万元。

王某捡到了该公文包,看到广告后,将包和相关钱物归还,并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赏金。

张某在拿到包后反悔,提出为感谢王某,愿支付5000元。

王某不允,最终诉至法院。

问:张某是否应该支付10万元赏金?为什么?答:应该,因为该悬赏广告是一份要约,当王某将包归还给张某时,视为合同成立。

②要约何时生效例2:中国A公司2月1日用航空挂号信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两地邮程为7天。

美国B公司2月2号就知道了要约的内容,2月3日即回电,称接受。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合同是否成立?答:不成立。

此要约可视为新要约。

例3: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挂号信的方式寄出一份实盘(要约)给B,A在发盘通知(要约)中注明“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盘人(受要约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 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撤回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实盘(要约),收到后B于2月20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A、B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本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

因为A在要约生效前发出了撤回要约的通知,且该要约通知在要约到达前到达受要约人。

例4:我外贸公司于星期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英国伦敦商人发盘(发要约),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经办人员在报价时发生了失误,将价格误报为每单位200美元CIF伦敦。

问:1)若当天下午2时发现问题,我方该如何解决?(注:该自动电传所发的要约于次日上午6时到达);答:立即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

2)若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客户并未接受,如何处理?答:立即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

3)若第二天上午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如何处理?答:可视此次行为为重大误解,申请撤销合同。

例5:2003年12月26日,某电器商场购到一批新型录象机,价格为每台360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3600元标为1600元。

12月28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录象机在别的商场卖近4000元,而该商场仅仅卖1600元,觉得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台回去。

由于柜台上所放的两台录象机均已经售出,2004年1月1日,当有第三个人要求购买同种型号的录象机时,售货员去仓库提货,发现本店根本就没有所谓1600元的录象机,原来卖与甲乙二人录象机每人少收了2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店马上派人查找二人,并终于在2004年3月5日找到了二人。

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者补足价款,遭到了甲乙二人的拒绝。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合同)属于什么样的合同?答:该合同由于有重大误解,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可撤销合同。

2)商场是否有权宣布撤销这一合同?答:有权。

因为该合同中有重大误解,是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3)这一买卖关系中,商场是否有过错?答:商场需承担疏忽之责,甲乙两人归还相机时所有正当花费有商场支付。

4)本案应如何处理?甲乙两人应归还商场相机,商场应归还甲乙每人各1600元,且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商场来承担。

例6:甲公司7月5日向乙公司发价,截止日期(有效期)为8月1日。

乙在7月12日收到该发价,7月14日电报拒绝。

甲7月15日收到拒绝电报。

若乙公司改变主意,于7月20日表示接受,该接受通知于7月31日到达甲公司处。

问:合同是否成立?答:不成立。

因为乙已经拒绝了甲的要约,他改变主意后发出的通知可视为新要约。

若乙公司于7月14日用挂号信表示拒绝,马上改变主意,于7月15日以电报的方式通知甲表示接受,合同是否成立?答:成立。

因为甲将先收到乙接受要约的通知,就可视为合同成立。

后来的拒绝挂号信无效。

例7:我某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

6月2日收到英商的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

我公司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了有利于英商的变化,该商又在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可以沉默,可以拒绝,可以承诺,可以还价例8:2000年8月,张三(原告,现年11岁)去邻居家玩,发现床上放着一个精致的随身听,即在离开邻居家时随手拿走。

张三因迷恋游戏机需要用钱,便将随身听以50元价格卖给了李四,卖时称随身听是捡的。

次日,邻居找到张三的父亲索要随身听,张父方知张三卖给了李四。

邻居当即表明,此随身听乃其好友从日本带回来送给他的礼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

张父找到李四要求退款还物,李四承认50元买了张三的随身听,但他随即将此物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不相识的人,已经无法退还。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偿还该随身听的价款2700元。

问:1)张三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因为张三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2700元的交易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符,且张三无处分权,其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需有其监护人追认才有效。

2)假如本案张三不是11岁而是19周岁,那么他与李四订立的合同应如何认定?答:效力待定,因为张三无处分权。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答:由于李四为第三方善意取得方,其权力应收保护,他只需向邻居支付对价,既五十元即可。

但张三应对其偷窃行为对邻居负责。

例9:2003年5月1日,农民甲因修缮房屋,急需一笔款项,向同村乙借钱,乙出于保证自己债权到期能够实现的考虑,要求甲提供担保。

甲表示以自己一张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单出质。

乙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乙向甲提供4万元元现金,期限为两年;甲以一张5万元的存款单出质,并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存款单交给乙。

两天后(5月3日),甲将存款交给了乙。

1年之后,甲交给乙的定期存款单到期,乙要求兑现存款单,而甲则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不同意乙提前兑现,双方发生纠纷。

问:(1)、存款单是否可以作为质押?哪些权利可以质押?答:存款单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款、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质押。

(2)、甲乙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合同?如果存在,该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如果不存在,为什么?答:甲乙间存在质押合同,该合同自质押的存款单移交时生效。

(3)能否提前兑现存单,如不可以,why?若可以,该如何做?答:质权人(乙)可以在债务履行其届满前兑现该存款单,但应与出质人(甲)协议将兑现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例10:赵男与钱女、孙男、李女为某大学同事,其中钱女和孙男为夫妻。

1999年9月,钱女和孙男找到李女,期望李女出面帮助他们向赵男借钱。

四人相约见面,经协商后,赵男借给钱女和孙男5万元,还款日期为2000年3月,并由李女在借据上签名作担保。

一个星期后,钱女和孙男又找到赵男,向他再借了3万元,并以一辆9成新的奥拓轿车作抵押。

双方约定,2000年年底全部借款还清。

但拖至2001年3月,赵男多次催要,钱女和孙男一直未予归还。

于是赵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逾期利息。

据查,钱女和孙男确实无力还款。

问:1)简述本案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答:钱女和孙男的夫妻关系,钱女、孙男与赵男的借贷关系,李女为钱女、孙男与赵男借钱作保证。

2)女对借款承担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对两次借款都承担责任?答:因为没有说明,李女的保证属连带责任保证,她只需对第一次借款承担责任。

3)赵男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实现抵押权?哪种方式更为简便?答:仲裁或者诉讼;仲裁较为简便。

4)赵男的债权如何实现?答:要求李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偿还第一次的债务。

行使抵押权来行使其第二次借款产生的债权。

例11:甲宾馆向乙沙发签订了一份沙发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沙发厂为甲宾馆加工单人座沙发100个,每个加工费为2000元,加工沙发所需的原材料均由甲宾馆提供;乙沙发厂于2004年元月31日交货;到期若甲宾馆不能提货并付清全部加工费,乙沙发厂有权留置加工的沙发。

在乙沙发厂留置沙发后,甲宾馆应当在1个月的期限内提货并付清全部加工费,否则,乙沙发厂有权就该批沙发依法拍卖,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合同签订后,乙沙发厂按期完成了该沙发的加工任务,能按期交货,但甲宾馆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支付加工费。

乙沙发厂拟依合同的约定,在一个月后,将该批沙发中的一部分拍卖,从而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问:(1)乙沙发厂是否享有留置权?在留置沙发的价值上有何限制?答:有。

留置沙发的价值应以甲所欠债款为限。

(2)甲宾馆与乙沙发厂有关甲宾馆应当在1个月的期限内付清全部加工费的约定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答:无法律效力,因为留置权人只能留置物在债务人两个月后不还清债款时行使。

(3)沙发厂在留置沙发期间发生火灾,沙发被火烧毁,其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应由乙加工厂承担责任,因为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例1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

现问:(1)由于甲公司违约,未能履行合同,致使乙公司损失7000元,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5000 )元。

A、1.2万元B、7000元C、5000元D、1.7万元(2)若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2万元,实际损失为1万元,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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