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45号——关于确认邝涤、伍娟、黎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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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开展“大爱兴宁善行南百”捐赠活动

南宁市开展“大爱兴宁善行南百”捐赠活动

南宁市开展“大爱兴宁善行南百”捐赠活动
作者:暂无
来源:《慈善》 2015年第4期
南慈
6月6日是第5个南宁慈善日。

南宁市民政局、兴宁区人民政府联合开展“大爱兴宁善行
南百”捐赠活动。

本次活动旨在宣传和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中华传统美德,彰显南
宁“能帮就帮”的城市精神,体现“人人为善,爱心帮扶”的精神。

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伍娟,南宁市民政局局长黄菊如、副局长黄英为,南宁市慈善总会会长徐邦兴,兴宁区委常委、
宣传部部长、政府副区长林涛,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胡盛品等领导参加并带
头捐款。

现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向南宁市慈善总会捐赠了15万元的爱心款物,同时给兴宁区20名帮扶对象发放了一批生活慰问品。

南宁市民政局、兴宁区人民政府、南宁振宁西南薄板钢管有限公司、南宁市殡葬服务管理处、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
公司、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军用供应站和南宁市福利彩
票发行中心等上台举牌认捐,共计384960元。

活动共收到社会各界爱心捐赠款物 5 66161.3元。

所有捐赠款物将用于全市慈善情暖万家、助老、助孤、助医、助学、助残等日常救助项目,以及突发性自然灾害、因重大疾病致贫的特
殊困难群体实施临时应急救助和其他慈善公益项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南府字[2004]9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南府字[2004]9号)近年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严重影响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必须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取得医学证明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取得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方可施术。

二、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计划内怀孕有下列情形之一,取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方可终止妊娠:(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行为)公益诉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包括未依法规范与女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孕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调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部分孕期、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的女职工未依法延续至相应情形结束,上述情形严重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3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邕宁区检察院)通过12345政务热线平台发现本案线索,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

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检索同类信息,并实地走访女职工、用人单位后发现,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侵害“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情形。

随后,邕宁区检察院通过“定向调查问卷+投诉工单查阅+维权案件查阅”等多种方式,精准核实辖区“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

经调查查明,9家用人单位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众多女职工特殊权益。

2023年11月2日,邕宁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妇联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会进行监督论证。

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督促邕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邕宁区人社局)依法全面履职。

同日,邕宁区检察院向邕宁区人社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强化监管职责,督促涉案企业严格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邕宁区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约谈督促涉案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通过设立女职工维权投诉专窗、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纳入日常巡查检查范围等多种方式,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孝林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南府干[2013]1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孝林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南府干[2013]1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孝林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孝林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南府干〔2013〕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黄孝林同志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免去其兼任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任蔡志忠同志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处长级,试用期1年),免去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任潘纪豪同志为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南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正处长级),免去其南宁市城市环境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主任职务;任郑家海同志为南宁市大型活动协调办公室(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南宁市体育局副局长职务;任黄荣庆同志为南宁市大型活动协调办公室(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办公室)副调研员;任边文艺同志为南宁市公安局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职务;任李宁同志(女)为南宁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局长(兼);任吴厦同志为南宁市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1年);任李勤同志(女)为南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黄赞同志为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任莫桂清同志(女)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任周叱同志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兼);任林剑同志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其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总工程师职务;任陈晨苗同志(女)为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总工程师(兼);任黄敏丽同志(女)为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正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朱茂福同志为南宁市林业局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林业局总工程师职务;任吴小淙同志为南宁市商务局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任覃绍维同志为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任邓壮丽同志(女)为南宁市林业局总工程师(兼);任覃捷同志为南宁市森林公安局督察长(兼);任许文同志(女)为南宁市商务局副局长;任吴豫同志(女)为南宁市体育局副局长(试用期1年);任高翔同志为南宁市体育局副局长(试用期1年);任陆兴南同志为南宁市体育局调研员;任陈雪平同志为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任黄海燕同志(女)为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任刘鲁同志为南宁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任赵炳生同志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研员;任施杰同志为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兼);任莫海琴同志(女)为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任阮明煜同志为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国土和规划局副局长(副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叶生新同志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研员,免去其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财政局局长职务;任马华生同志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研员;任杨贵山同志(女)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康年富同志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任阮冠三同志为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正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曾肄业同志(女)为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局长(副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黄舟宁同志为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彭国光同志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宁市支会副调研员;任李望尘同志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试用期1年);任宁光荣同志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免去其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苏文清同志为南宁市地震局副调研员,免其南宁市地震局副局长职务;任黄展邦同志为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南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李朝安同志为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常务副主任(正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黄俊双同志为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任李皓同志为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任熊昌满同志为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任陈超汉同志为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任黄昌新同志为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任黄尚锋同志为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继续试用);任范代军同志为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调研员;任姚怀胜同志为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调研员;任覃洁贞同志(女)为南宁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任李素艳同志(女)为南宁市旧城改建工作推进办公室(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修缮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朱东平同志为南宁市旧城改建工作推进办公室(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修缮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邕江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副主任职务;任莫耀东同志为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处长级),免去其南宁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任夏双喜同志(女)为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免去其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任高泉同志为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南宁市“中国水城”建设及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和兼任的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南宁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黎琳同志(女)为南宁学院副院长(兼);任廖天彪同志为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任李子华同志为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主任;任余嵘同志为南宁市邕江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副主任(试用期1年);任黎君君同志为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免去其南宁市卫生局副局长职务;任黄宗贵同志为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曾建业同志为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正处级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正处级调研员职务;任刘志慧同志(女)为南宁市城市环境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主任(副处长级);任陈舟同志为南宁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南宁市财政投融资管理中心)副调研员;任陆小林同志为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兼);任周泽平同志为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伊岭工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任范汝泽同志为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任(兼);任蔡曙东同志为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任职务;任谢登甫同志为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副调研员;任黄海珍同志(女)为南宁市伊岭工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主任(试用期1年);免去黄菊如同志(女)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免去李建华同志(女)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免去徐庆起同志的南宁市公安局副调研员职务,退休(从2013年6月起执行);免去张海元同志的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职务;免去李伟同志(女)的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和兼任的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南宁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免去杨燮同志(女)的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免去孔德工同志的南宁市农业局副局长职务;免去朱为柱同志的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副调研员职务,提前退休;免去谭印光同志的南宁市卫生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唐志伟同志的南宁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吴家德同志的南宁市体育局副调研员职务,退休(从2013年5月起执行);免去张献辉同志的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免去王壮予同志的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职务,退休(从2013年6月起执行);免去梁宗潮同志的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调研员职务,退休(从2013年5月起执行);免去吴春晓同志的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黄寿疆同志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职务;免去罗世敏同志的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南宁大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调研员职务;免去朱沫同志的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南宁市“中国水城”建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职务;免去韩伟同志的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免去海静如同志(女)的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免去兰克同志的南宁市第一中学副处级调研员职务,退休(从2013年5月起执行);免去王锋同志的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职务;免去冯仕文同志的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副调研员职务,提前退休。

南宁市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南府函〔2019〕119 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南府函〔2019〕119 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南府函〔2019〕119号叶俊茂代表: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依法调整我区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政策的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协办。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2019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

目前,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主基调没有变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仍是当前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南宁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一城一策、因城施策”的调控策略,南宁市结合本市实际,运用大数据构建科学合理的定价体系,建立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申报制度,通过引导新建商品住房合理定价,确保商品住房价格总体平稳。

这是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有效手段,目前暂不宜调整。

针对房地产市场滋生的一些乱象行为,南宁市将高度重视,进一步压实压紧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具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力度。

定期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巡查在建在售项目,重点检查房地产市场的广告、合同、价格等经营行为。

对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价外加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同时,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落实整改,对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不落实整改要求、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宁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的通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宁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的通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宁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南府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宁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的通报(南府发〔200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2006年以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维护稳定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克服各种困难,扎实工作,努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决定对横县司法局等4个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陆金明等33名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对上林县白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134个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梁丽红等150名先进人民调解员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南宁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南宁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先进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名单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附件:南宁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名单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武鸣县司法局横县司法局西乡塘区司法局青秀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陆金明武鸣县双桥镇司法所所长潘学权武鸣县锣圩镇司法所所长曾纯国武鸣县陆斡镇司法所所长蒙有烈横县司法局局长黎坚横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黄德叶横县新福镇司法所所长乐兴泉横县南乡镇司法所所长宋科仁宾阳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黎盛华宾阳县芦圩镇司法所所长黄炳强宾阳县黎塘镇司法所所长赖富贤宾阳县新桥镇司法所所长甘前安上林县司法局基层工作股股长韦钧文上林县乔贤镇司法所所长甘旭华隆安县乔建镇司法所所长陈本旭隆安县城厢镇司法所所长罗咚咚马山县司法局干部莫洪林马山县加方乡司法所所长姚长明西乡塘区司法局局长王啸西乡塘区司法局干部刘铄菱青秀区司法局副局长黄恒青秀区新竹街道办司法所所长李光涛青秀区南阳镇司法所所长黄康玲兴宁区司法局副局长谢德佳兴宁区三塘镇司法所所长黄飞程江南区司法局干部黄敏江南区江西镇司法所所长卢斯邕宁区司法局局长孙登欧邕宁区中和乡司法所所长谭克文良庆区司法局局长朱勇跟良庆区政府法制办干部韦武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花香山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谢杰文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副科长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武鸣县双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武鸣县陆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武鸣县锣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武鸣县双桥镇双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武鸣县陆斡镇覃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武鸣县府城镇四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武鸣县城厢镇大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武鸣县锣圩镇淝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武鸣县仙湖镇邓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武鸣县两江镇汉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武鸣县宁武镇雄孟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武鸣县马头镇全曾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横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南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陶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校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马岭镇良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马山乡克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新福镇白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平朗乡南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平马镇苏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那阳镇三合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莲塘镇莲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六景镇良圻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云表镇宿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百合镇百合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县石塘镇石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宾阳县芦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宾阳县黎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宾阳县甘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宾阳县芦圩镇宁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宾阳县黎塘镇中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宾阳县邹圩镇邹圩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宾阳县新圩镇上国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宾阳县思陇镇祥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宾阳县大桥镇大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宾阳县武陵镇武陵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宾阳县洋桥镇蓬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宾阳县露圩镇周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宾阳县古辣镇联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林县白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林县乔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林县大丰镇城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林县明亮镇罗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林县巷贤镇兴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林县澄泰乡下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林县白圩镇覃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林县三里镇韦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林县乔贤镇龙保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林县西燕镇江卢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马山县白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马山县林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马山县周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马山县金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马山县永州镇永州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马山县乔利乡乔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马山县里当瑶族乡里当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马山县古零镇乔老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马山县百龙滩镇勉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马山县古寨瑶族乡古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隆安县乔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隆安县城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隆安县城厢镇新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隆安县南圩镇南圩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隆安县雁江镇联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隆安县城厢镇震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隆安县南圩镇百朝社区人民调解委员隆安县都结乡都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隆安县布泉乡兴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隆安县乔建镇慕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兴宁区五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兴宁区朝阳街道办望州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兴宁区朝阳街道办华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兴宁区民生街道办兴宁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兴宁区民生街道办人民北二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兴宁区三塘镇同仁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兴宁区三塘镇福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兴宁区五塘镇五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兴宁区昆仑镇黄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江南区吴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江南区延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江南区福建园街道办福建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江南区江南街道办新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仁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江南区吴圩镇永红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江南区苏圩镇苏圩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江南区延安镇延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江南区江西镇智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江南区江南街道办新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西乡塘区新阳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西乡塘区双定镇义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西乡塘区新阳街道办新阳下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西乡塘区上尧街道办鲁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西乡塘区西乡塘街道办大学西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中华中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北湖南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吉秀社区人民解调委员会西乡塘区安宁街道办永宁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青秀区南湖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青秀区中山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青秀区新竹街道办新竹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青秀区新竹街道办大板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青秀区建政街道办茅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青秀区津头街道办埌西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青秀区长塘镇天堂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青秀区刘圩镇刘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青秀区伶俐镇伶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青秀区南阳镇施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邕宁区蒲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邕宁区蒲庙镇红星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邕宁区蒲庙镇良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邕宁区中和乡中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邕宁区那楼镇那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邕宁区百济乡南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邕宁区新江镇那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良庆区大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良庆区大塘镇大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良庆区那陈镇那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良庆区那马镇那马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良庆区良庆镇渌绕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良庆区南晓镇平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良庆区大沙田街道办银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南宁市万拓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南宁市新阳造纸厂人民调解委员会广西农垦国有九曲湾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展览馆人民调解委员会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制糖造纸厂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150人):黄明观武鸣县锣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梁丽红武鸣县双桥镇双桥社区调委会主任唐彪武鸣县太平镇文溪社区调委会主任韦善德武鸣县马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黄天作武鸣县陆斡镇覃李村调委会主任黄建安武鸣县府城镇四明村调委会主任莫日兴武鸣县双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林金光武鸣县两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陆照芳武鸣县城厢镇红岭社区调委会主任潘风扬武鸣县仙湖镇中桥社区调委会主任陆进强武鸣县罗波镇罗波社区调委会调解员梁华山武鸣县宁武镇新甫村调委会主任黄媛媛武鸣县甘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郑天肓武鸣县灵马镇灵马社区调委会主任陆祥锐横县百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林妙锡横县马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韦永禄横县石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彭万同横县莲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韦俊横县陶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宁喻横县横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何润煌横县平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石年横县平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付庚横县马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李才旺横县六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黄广有横县云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玉啟檻横县校椅镇罗村调委会主任梁汝明横县新福镇瓦灶村调委会主任杨雪生横县峦城镇平安村调委会主任蒙锡银横县镇龙乡那州社区调委会主任赵公森横县那阳镇三合村委调委会调解员廖锡标宾阳县芦圩镇宁武社区调委会主任陆昊宾阳县大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李恒宁宾阳县思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和尚鸣宾阳县邹圩镇白山村调委会调解员韦子进宾阳县黎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郑宏天宾阳县中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龚儒宗宾阳县新桥镇清平村调委会调解员卢洪怀宾阳县甘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覃有昆宾阳县和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蒙锡雷宾阳县武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卢声宾阳县露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封展慧宾阳县古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韦锡庆宾阳县陈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黄锦云宾阳县洋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韦津荣宾阳县王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刘雪梅上林县大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蓝永文上林县大丰镇东春村调委会调解员李宝章上林县明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李志斌上林县明亮镇罗勘村调委会主任吴必安上林县巷贤镇兴塘村调委会主任莫瑞才上林县白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卢平安上林县三里镇山河村调委会主任韦武贵上林县乔贤镇乔贤社区调委会主任郑卢光上林县木山乡木山社区调委会调解员韦逸贵上林县塘红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胡宏珍上林县镇圩瑶族乡镇马社区调委会主任李高能上林县西燕镇江卢村调委会调解员陆祥佳隆安县那桐镇调委会主任叶少清隆安县乔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廖胜强隆安县雁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马文崇隆安县南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韦万锋隆安县都结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农田斌隆安县布泉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陆志东隆安县城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陈瑜英隆安县城厢镇宝塔村调委会主任姚延年隆安县城厢镇新兴社区调委会主任苏建新隆安县城厢镇震东村调委会主任韦建勇隆安县屏山乡上孟村调委会主任苏庆发隆安县浪湾华侨农场调委会主任覃昱菘马山县古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周政坤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潘庆忠马山县古寨瑶族乡古寨村调委会主任黄琳马山县永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蓝小花马山县白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韦俊升马山县周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胡伟马山县林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蓝庆坤马山县白山镇造华村调委会主任蓝英马山县加方乡加让村调委会主任李棉马山县金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邓民喜马山县乔利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黄鹏金马山县里当瑶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林庄义西乡塘区双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宋自迎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莫忠华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吴力萍西乡塘区西乡塘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温志明西乡塘区华强街道办龙胜社区调委会主任李为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滕英玲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吉秀社区调委会主任杨慧燕西乡塘区上尧街道办鲁班社区调委会主任周志勇西乡塘区安宁街道办路西村调委会主任韦凤花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北湖南路社区调委会调解员曾国华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韦潇君西乡塘区新阳街道办新阳下社区调委会主任郑倩婷青秀区南湖街道办金湖社区调委会主任唐志平青秀区南湖街道办凤岭北社区调委会主任朱志敏青秀区新竹办民族大道中段社区调委会主任黄春梅青秀区新竹街道办大板二社区调委会调解员刘军青秀区建政街道办调委会调解员唐春宁青秀区建政街道办长堽社区调委会主任谢意青秀区中山街道办南国社区调委会主任檀秀莲青秀区中山街道办中山社区调委会主任何娟青秀区津头街道办调委会主任潘沾凯青秀区长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梁德松青秀区刘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孙德生青秀区南阳镇二田村调委会主任陆增礼青秀区伶俐镇伶俐村调委会主任邓志凤兴宁区朝阳街道办望州社区调委会主任周国萍兴宁区朝阳街道办华东社区调委会主任黄道灵兴宁区朝阳街道办明秀水电社区调委会调解员文琰兴宁区民生街道办人民东社区调委会主任卢秀良兴宁区民生街道办金牛桥社区调委会主任邱妮兴宁区民生街道办新华社区调委会主任XXX仪兴宁区三塘镇同仁村调委会主任廖原兴宁区三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李兴强兴宁区五塘镇五塘社区调委会主任滕宏艳兴宁区五塘镇沙平村调委会主任欧宗慧兴宁区昆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梁海河兴宁区昆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玉涵江南区江南街道办南建社区调委会调解员韦朝华江南区福建园街道办福建园社区调委会调解员韦敏华江南区江南街道办调委会调解员覃明伟江南区江南街道办五一中路社区调委会调解员韦遂章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仁义村调委会调解员黄慈爱江南区沙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奚贵满江南区苏圩镇定计村调委会主任滕仁持江南区吴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罗远辉江南区苏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何振祥江南区延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黄志林江南区延安镇延安社区调委会调解员雷文智江南区江西镇调委会调解员李国明邕宁区蒲庙镇良勇村调委会主任陈力邕宁区蒲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包文想邕宁区百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廖思群邕宁区那楼镇那务村调委会副主任苏运祝邕宁区百济乡南华村调委会主任黄钟和邕宁区百济乡红星村调委会主任潘腾明邕宁区新江镇那了村调委会主任韦文灿邕宁区新江镇那勒村调委会主任玉朝广邕宁区中和乡周禄村调委会主任施传统邕宁区中和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李强良庆区大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农武民良庆区大塘镇南荣村调委会调解员张纪福良庆区良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韦培重良庆区良庆镇渌绕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潘广筹良庆区那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黄济华良庆区那马镇那马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李鹏熙良庆区那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梁尚坚良庆区那陈镇邕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班月生良庆区南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郑才达良庆区南晓镇福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成员的通知(2006)-南府办[2006]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成员的通知(2006)-南府办[2006]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成员的通知(2006)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南府办〔200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成员自1996年调整以来,至今已近10年,由于工作需要和区划调整等原因,部分成员工作已有变动。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的指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南宁市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具体名单如下:名誉主任:封家骧市委副书记主任:郑军健副市长臧国平副市长副主任:卫自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忠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井穗军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委员:林桂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黄诚市政协文体卫教委员会主任胡晶波团市委书记秦赣江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汤晓斌市卫生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陆兴南市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罗振光市农业局党组副书记梁文市建委副主任黄孝林市国资委副主任潘永钟市教育局副局长马琳市民委副主任黄寿疆市总工会副主席杨雪敏市妇联副主席王仁金市民政局副局长陈基联南宁晚报社纪委书记魏永泉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王鼎三市体育局副局长梁桦中市体育局副局长宋君辉市体育局副局长吴家德市体育局纪检组长徐惠军市体育局副局长杨敏武鸣县副县长胡永东横县副县长邓洪涛宾阳县副县长黄籍上林县副县长刘东方马山县副县长黄秀彩隆安县副县长岳凤军青秀区副区长刘燕萍兴宁区副区长梁英浩西乡塘区副区长阳强江南区副区长韦茵邕宁区副区长邓军良庆区副区长陈建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科科长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22•【字号】•【施行日期】199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公安厅厅长林超群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我区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情况汇报》。

会议认为,我区各级国家机关近几年来依法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一定成效。

但必须清醒看到,由于认识不足,宣传不够,措施不够落实,打击不力,我区的毒品流害、卖淫嫖娼、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并有蔓延趋势。

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极大地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会议认为,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是反和平演变的斗争,是关系到民族兴衰和国家存亡的大问题。

为了彻底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作如下决定:一、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这三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来。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清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恶劣影响。

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勇于向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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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5号——关于确认邝涤、伍娟、黎琳的代表资格有效及吴富伟的代表资格
自行终止的公告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5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2.15
【实施日期】2016.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三届第45号)
武鸣县人大常委会补选了邝涤为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横县人大常委会补选了伍娟为南宁市第十三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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