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承压设备技术法规和标准介绍——指令和协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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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认证相关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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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认证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

PED认证全名是:压力设备(PED) 认证。

PED是欧盟成员国就承压设备安全问题取得一致而颁布的强制性法规。

PED 97/23/EC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是一项指令。

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

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认证适用范围最大承受压力高于0.5巴的压力设备及组件。

“压力设备”意指容器、管道、安全部件及压力部件。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l 具备安全性l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l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l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l 具备安全性l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l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PED范畴的所有承压设备均必须强制性的满足基本安全要求:(1)设计:设计承压设备时必须考虑与预期使用相关的所有因素,确保承压设备在整个预期寿命内的安全。

必须用综合的方法加入相应的安全系数,针对所有相关的失效模式,考虑足够的安全裕量。

欧盟PED认证培训教材-2022年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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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评审模式-4模式B1:EC设计批准-由授权机构证明一台承压设备产品的设计满足指令-要求。-除不需要验 样品符合技术文件规定外,授权机构-的评审项目同模式B。
欧盟PED认证培训教材-压力设备指令PED-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97O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为消除贸易-壁垒,确保产品的自由流通,产品的 术标准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出于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等原因,-各国政府可以制订强制性的产品技术法规。-PE 就是欧共体成员国就承压设备安全问题在法律上-取得一致而公布的强制性法规。
符合性评审模式-3模式B:EC型式批准-由授权机构证明制造商生产的代表性样品满足指令要求。-除模式A要求外 增加了制造过程的内容。授权机构将对不符合-欧洲协调标准或欧洲批准的材料,执行评审并核查材料制造商-颁发的证 ;批准永久性联接(焊接)工艺;验证焊接和NDT-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同时,验证样品制造符合-技 文件规定。-授权机构将颁发EC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1o年。
承压设备的分类-图表中低于I类(即第3章第3段范畴)-的承压设备或组合体必-须按成员国优质工程标准设计和制 ,提供充分的使用说明-书和制造商标志。这种承压设备或组合件不得带有CE标志-由图表1和图表2可见,对用于危 性介质,且PS×V大于1000-巴升或用于非危险性介质,且PS×V大于3000巴升的容器均属-于V类,因此 对绝大多数用于化工、石油和石油化工行业-的压力容器而言,基本上都是IV类。
PED认证的性质与范围-PED认证的范围-PED的管辖范围是最高许用压力PS大于0.5巴的承压设备,包括炉、容器、管道、承压附件、安全附件以及组合件。-承压附件:指具有操作功能的承压壳体,如阀门、过滤器、压-力 等。-安全附件:指具有防止承压设备超出允许极限的装置。包括直-接限制压力的装置如安全阀、爆破膜和具有停止和 闭作用的-限制装置如压力开关、液位开关等。-组合件:指制造商将几个承压设备组装成一个完整的具有特定-功能的 能件,从最简单的压力锅直至复杂的水管锅炉。

欧盟指令标准

欧盟指令标准

欧盟指令标准
欧盟指令是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一种指令,旨在协调和统一成员国在特定领域内的法规和标准。

这些指令通常包括对产品性能、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欧盟指令的示例:
电磁兼容指令(EMC):该指令规定了电气设备和系统在电磁环境中应具备的兼容性要求,以确保其不会对其他设备产生过大的干扰。

低电压指令(LVD):该指令涉及低电压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触电、过电流、过电压等危险的保护措施。

机械指令(MD):该指令涵盖了机械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包括对机械能、危险区域、安全距离等方面的规定。

压力容器指令(PED):该指令涉及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要求,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无线指令(RED):该指令规定了无线电设备和系统的频率范围、电磁辐射等要求,以确保其不会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产生干扰。

玩具指令(TOYS):该指令涉及玩具的安全要求,包括对物理、化学、机械等方面的性能要求,以确保玩具不会对儿童造成伤害。

个人防护用品指令(PPE):该指令规定了个人防护用品的设计和制造要求,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般产品通用安全指令(GPSD):该指令涉及一般产品的安全要求,包括对产品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其不会对人类造成伤害。

医疗器械指令(MDR):该指令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制造、监管和使用要求,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材指令(CPR):该指令涉及建材产品的性能要求,包括对防火、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指令是欧盟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欧盟压力容器标准EN13445常见问题

欧盟压力容器标准EN13445常见问题

欧盟压力容器标准EN13445常见问题一、EN13445概况问:欧盟这部压力容器标准是什么时候颁布的?答:这部标准其编号是EN 13445:2002,其英文版是2003年2月5日颁布的。

问:这部标准与欧盟压力设备指令PED的关系是什么?答: EN 13445: 2002是强制性法规压力设备指令 (PED, 93/27EC, 1999-11-29生效;2002-05-30强制执行) 的配套技术标准, 也叫做欧洲标准 (EN STANDARD),也叫做协调标准或谐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

问:根据PED的规定,欧盟的各个成员国必须把PED转化为本国的法规。

请问,对于这一技术标准是否也要转化为本国的技术标准呢?答:是的。

根据PED的要求 (见PED ARTICLE 20) 欧盟成员国应在1999年5月29日前将PED 转化为按照本国立法程序立法的法律 (LAW)、监察规程(REGULATION)或行政管理规定(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各成员国应当与PED同步,在1999-11-29将这些法律、规程和行政管理规定付诸实施。

例如:英国将PED转化后, 叫做《1999压力设备监察规程》(THE PRESSURE EQUIPMENT REGULATION 1999)。

(转化的过程并非全盘照抄,而是在保持与PED一致的前提下,删掉PED中对成员国政府部门自身职责和成员国相互法律接口的部分,在编辑上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英国自己的要求,例如:对违法的处罚条款等,把PED原有的27章7个附录减缩到7章6个附录。

)同样,EN 13445虽然是以英、法、德三种语言发表,而以英语为母语,各成员国也应将EN 13445:2002转化为本国语言的技术标准, 例如: 英国转化后叫做欧洲标准BS EN 13445;德国转化后叫做欧洲标准DIN EN 13445。

问:这里所介绍的EN 13445是否也是根据转化的标准呢?答:这里所介绍的 EN 13445,其取材来源主要以BS EN 13445和 DIN EN 13445为主,还有介绍这些标准的有关文献。

PED压力设备指令

PED压力设备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7/23/EC指令1997年5月29日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考虑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根据调解委员会1997年2月4日批准的联合文本,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规定的程序采取行动;鉴于欧洲共同体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边界,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得到保障的区域;鉴于成员国关于人员和家畜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或财产安全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性条款在涉及现有欧洲共同体立法未包括的压力设备时,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鉴于各成员国对这种设备的认证和检验程序各不相同;鉴于这些差异可能在共同体内足以构成贸易壁垒;鉴于协调各国立法是消除壁垒、实现自由贸易的唯一途径;鉴于此目标无法由各成员国单独地顺利实现;鉴于本指令只规定了对其适用的设备的自由流通所必不可少的基本要求;鉴于承受压力不大于0.5×105Pa的设备不会由于压力而造成重大的危险;鉴于因此这类设备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不应产生任何壁垒;鉴于本指令适用于承受最大允许压力(Ps)超过0.5×105Pa的设备;鉴于本指令还涉及将由几种压力设备组成一个集成的功能性整体的组合装置;鉴于这类装置既包括诸如高压锅之类的简单装置,也包括诸如水管锅炉等复杂的装置;鉴于如果一个装置的制造商试图将其作为一个装置,而不是以其未装配的构成要素形式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则该装置必须符合本指令;另一方面,鉴于本指令并不适用压力设备在现场由用户负责装配的情形,例如工业安装;鉴于本指令对各国有关压力造成危险的条款进行了协调;鉴于压力设备相应存在的其他危险已在涉及这种危险的其他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内;然而,鉴于压力设备可能被列入其他指令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a条而包括的产品中;鉴于某些此类指令所规定的条款涉及由于压力而造成的危险;鉴于与这种设备相关的压力造成的危险不大,则这些条款就被认为足以提供适当的保护;鉴于因而将这种设备排除在本指令适用范围之外是合理的;鉴于针对国际公约中涉及的压力设备,运输和压力造成的危险预期能通过基于这类公约而即将颁布的欧洲共同体指令,或通过对现有指令补充的尽快得到解决;鉴于这种设备相应地被排除在本指令适用范围之外;鉴于某些类型的压力设备,尽管其承受的最大允许压力P s0.5×105Pa,但不会由于压力而造成任何重大危险,因此,只要这种设备是在成员国境内合法制造并投放市场的,则不应阻止其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鉴于没有必要为了保证这种设备的自由流通而将其列入本指令适用范围;鉴于因而它被明确地排除在本指令适用范围之外;鉴于承受最大允许压力0.5×105Pa以上的且压力会造成较大危险、但其自由流通及适当的安全水平得到保证的其他压力设备被排除在本指令范围之外;然而,鉴于应定期检查这种情况,以确认是否需要在欧洲联盟一级采取行动;鉴于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法规必须遵循1985年5月7日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技术协调及标准新方法的决议中提出的新方法,该方法要求确定有关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社会的其他要求,但不降低成员国范围内现有的合理保护水平;鉴于该决议规定用一个指令涵盖大量的产品,以避免经常修订和过多地增加指令;鉴于关于使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欧洲共同体现有指令在消除该领域贸易壁垒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鉴于这些指令只在很小程度上涉及到该行业;鉴于1987年6月25日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使成员国有关简单压力容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7/404/EEC指令是新方法在压力设备行业应用的第一个实例;鉴于本指令将不适用于87/404/EEC指令涉及的领域;鉴于本指令生效后不迟于3年将对87/404/EEC指令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需要将其并入本指令中;鉴于欧洲联盟理事会1976年7月27日关于使成员国有关压力容器及其检验方法共同条款的法律趋于一致的76/767/EEC指令是选择性的框架指令;鉴于该指令所规定的双边承认的压力设备测试和认证程序的实施并不令人满意,因此必须用欧洲共同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取代;鉴于本指令的适用范围必须基于术语“压力设备”的通用定义,以利产品的技术开发;鉴于要确保压力设备的安全符合基本的安全要求;鉴于这些要求已细化为压力设备必须满足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鉴于特殊要求要考虑特定类型的压力设备;鉴于第Ⅲ类和第Ⅳ类压力设备中有些类型必须经过包括最终检验和验收试验在内的最终评定;鉴于成员国应能允许在交易会上展示尚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压力设备;鉴于在展示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成员国的通用安全规则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保证人员的安全;鉴于为了有助于证明符合基本要求,欧洲协调标准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对于压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测试来说,因为符合这些协调标准就能使产品被推定为符合上述基本要求;鉴于欧洲协调标准是由非政府机构制定的,且必须保持其非强制性地位;鉴于为此目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是按照欧洲联盟委员会与这两个机构于1984年11月13日签署的合作总指导原则批准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鉴于在本指令中,协调标准是由上述两个机构之一,或两个机构共同应欧洲联盟委员会的请求,依据欧洲联盟理事会1983年3月28日关于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程序的83/189/EEC指令,按照上述总指导原则而批准的技术规范(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鉴于对标准化来说,欧洲联盟委员会需要得到依据83/189/EEC指令建立的常设委员会的帮助;鉴于必要时常设委员会应向技术专家进行咨询;鉴于制造压力设备要求使用安全材料;鉴于在没有协调标准时,对要重复使用的材料规定其特性很有用;鉴于这种规定是由欧洲材料批准书确定的,而这种批准书是由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指定机构发布;鉴于符合欧洲批准书的材料应被推定为满足本指令的基本要求;鉴于考虑到使用压力设备时所涉及的危险的性质,必须建立用于评定是否符合本指令基本要求的程序;鉴于这些程序必须依据压力设备内在的危险程度来设想;鉴于因而每一类压力设备必须有一个适当的评定程序,或在同等严格的各种评定程序中选择一种;鉴于所采用的评定程序是理事会在1993年7月22日有关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模式及加贴和使用CE标志规则的93/465/EEC 决定所要求的,鉴于根据压力设备所要求的验证的性质,证明增加这些程序的细节是合理的;鉴于成员国应允许用户检查组进行本指令范围内的某些合格评定工作;鉴于为此本指令提出了成员国批准用户检查组的准则;鉴于在本指令规定的条件下,有些合格评定程序可以要求由指定机构或用户检查组对每个设备进行检验和测试,作为压力设备最终评定的一部分;鉴于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做出规定,以保证可由指定机构通过随时查访对最终评定进行检查;鉴于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将CE标志加贴在压力设备上;鉴于CE标志是表明压力设备符合本指令的条款及关于CE标志其他适用的欧洲共同体指令的规定;鉴于本指令中规定的压力设备压力危险极小,因而对其不存在规定认证程序的理由,所以不需给它们加贴CE标志;鉴于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a条中规定,如果压力设备对人员、家畜和财产的安全构成特定的危险,则只要经过欧洲共同体控制的程序,成员国就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以限定或禁止其投放市场、交付使用和使用;鉴于根据本指令做出的任何决定的接受者应当了解做出这些决定的原因及对其提出申诉的方法;鉴于必须制定一个过渡性的决议,使依照各国现行法规制造的压力设备在本指令生效之后可以上市和交付使用;鉴于附录中规定的要求应尽可能明确,以便所有使用者,包括中小型企业易于遵照执行;鉴于欧洲议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联盟委员会关于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规定的程序通过的法案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12月20日达成暂行协议;兹通过本指令:第1条适用范围和定义1适用范围本指令适用于最大允许压力P s大于0.5×105Pa的压力设备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及合格评定。

PED-97-23-EC压力设备指令-中文版

PED-97-23-EC压力设备指令-中文版

PED-97-23-EC压力设备指令-中文版欧共体官方公告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97/23/EG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1997年5月29日通过)内容提要指令的背景第1条范围和定义第2条市场监督第3条技术规定第4条产品的自由流通第5条合格的假定第6条欧洲理事会的技术标准和法规第7条欧洲理事会有关压力设备的规定第8条安全保证条款第9条承压设备分类第10条合格评定第11条欧洲官方文件的批准第12条授权机构第13条承认的第三方组织第14条用户检验机构第15条 CE 标识第16条滥用CE 标识第17条无题第18条需要拒绝或限制的决定第19条法令的撤消第20条转换和过渡规定第21条指令的收件人附件1 基本安全要求附件2 合格评定表附件3 合格评价程序附件4 在设计第12条所指的授权机构和第13条所指的认可的第三方组织时,所满足的最低准则附件5 在授权第14条所指的用户检验机构所满足的准则附件6 CE标识附件7 合格声明欧共体官方公告——统一欧共体成员国的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 (本公告为强制性法令)指令的背景欧州议会依据欧共体成立的条约特别是第100a条款和欧洲理事会的建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依照条约189b条款的过程,根据1997年2月4日研究欧洲理事会批准的草案,考虑以下原因:1.鉴于欧共体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限制的市场,在市场内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人员自由流通,服务和资金自由流通;2.鉴于各欧共体成员国对安全、卫生、家畜和财产保护的法律和管理规定在内容和范围是有区别的,而欧同体法律规定没有包括有关承压设备;对于设备的许可和检验过程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也不一致,这些不一致能在欧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3.鉴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是排除贸易壁垒的唯一办法;这个问题不能被一个欧共体成员国很好的解决;必要的是,本指令仅确定了其应用范围内的承压设备规定。

4.鉴于一个承受最高压力为0.5bar承压设备,没有出现重大的风险;它不应成为在欧同体内的自由流通的障碍;本指令对最大许可压力大于0.5bar承压设备同样有效;5.鉴于本指令也是关于由成套压力设备的一些组件构成其完整结构和功能的压力设备成套装置的规定;鉴于这些成套装置包括从简单的装置如高压锅到复杂的装置如水管锅炉。

欧盟承压设备技术法规和标准介绍

欧盟承压设备技术法规和标准介绍

行立法, 它相当于欧盟的宪法。理事会及委员会为 了完成任务, 可按照条约规定的条件采取行动。这 些立法根据其实施目标分为四种: 条例、 指令、 决定、 建议和意见。其中条例、 指令、 决定具有约束力, 建 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 条例: 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 一经通过立 即生效, 各成员国必须执行, 无需变成本国立法。它 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总体的约束力。法规规定的是 现在和将来的所有事情, 不只是规定所要达到的结 果, 在方式和手段上也要服从。对成员国来说, 实施 条例在原则上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在成员国国内




欧盟承压设备技术法规和标准介绍
— — —指令和协调标准
孙 黎, 汤晓英, 王祖悦 !"""#!) (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

介绍了欧盟法规的四大分类即条例、 指令、 决定、 建议和意见。着重介绍了欧盟技术法规颁 要:
布的主要形式指令, 并对协调标准以及它与欧盟指令的关系做了说明, 同时还阐述了各成员国法 律、 法规和标准与欧盟指令的一致性而做的努力。本文还列举了压力容器方面的欧盟指令、 与承压 设备指令有关的协调标准。 指令; 协调标准, 承压设备 关键词:
而协调标准是非强制性的具体规定了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方法只要使用了与指令相配套的协调标准便被认为是满足了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只有当指令和协调标准配合使用时才能生产出符合指令要求的产品由于协调标准是非强制性的各成员国的制造商或其在欧盟范围内的授权代表也可选择本国标准指导生产但各欧盟成员国必须对原有的国家标准进行修改以满足指令要求
安全要求, 成员国在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方面可以自 由选择。 欧盟和欧洲议会于 $%%( 年 ’ 月 !% 日通过了承 压设备指令 %( ! !" ) *+ (其是强制性的) 。欧盟和欧 洲会议给欧盟各国以 ! 年时间作为准备期, 让其消 化接受。$%%% 年 ’ 月 !% 日前, 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将 ,*- 并入其国家标准。$%%% 年 $$ 月 !% 日后为过渡 期, 各国 的 制 度 与 %( ! !" ) *+ 共 存 过 渡 期 为 !.’ 年 (截止到 !//! 年 ’ 月 !% 日) , 在过渡期间, 承压设备 的制造厂可以采用 ,*(在这种情况下每台承压设 备必须标有 “ +*” 标志, 并且享有在欧盟内自由移动 的便利) , 或者采用现行的国家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 每台承压设备不能标有 “ +*” 标志, 并且不能在欧盟 内自由移动) 。!//! 年 ’ 月 !% 日以后只有满足欧盟 的 %( ! !" ! *+ 指令的承压设备方可使用通行。该指 令一般由背景、 条款和附件三个部分内容组成。 压力容器方面的欧盟指令代号、 中英文名称、 产 品范围生效年份、 使用标志见表 $。

2014-68-EU-PED压力设备指令中文版

2014-68-EU-PED压力设备指令中文版

DIRECTIVE 2014/68/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2014/ 68 /EU 指令2014 年5 月15 日发布on the harmonis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he making available on themarket of pressure equipment依据各成员国有关法律统一制作,适用于压力设备市场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特别是第114 条款,考虑到来自欧洲委员会的建议,将立法法案草案传给国家议会后,根据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普通立法程序,Whereas: 鉴于:(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97/23/EC 指令已大幅修订。

既然进一步的修订需要作出,该指令需要重新制定,以清晰说明。

(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765/2008 制定了有关合格评定机构认可的规则,为产品的市场监管及来自第三国家的产品控制提供了一个框架,并规定了CE 标识的总则。

(3)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768/2008/EC 决议,规定了了共同的原则和旨在适用于部门立法的参考条款,为立法提供统一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基础。

因此97/23/EC 指令亦应符合这一决议。

(4)本指令包含了新投入欧盟市场的压力设备和组件,也就是说,他们或是一个新的压力设备或由欧盟制造商所组装的组件,或是从第三国进口的压力设备和组件,无论是新设备还是二手的。

(5)本指令适用于包括远程销售的所有形式供应。

(6)本指令应适用于最大允许压力(PS)大于0.5 Bar 的压力设备。

最大允许压力不超过0.5 Bar 的压力设备不存在重大压力风险。

因此,此类产品在欧盟内自由流通不应该有任何阻碍。

(7)本指令也适用于由几件压力设备组装成的,构成一个功能整体的组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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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承压设备有关的已在欧洲官方刊物上发布的协调标准标准号 标题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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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欧洲协调标准与各国的标准并存, 采用协调标 准或各国自己的标准由制造商或其在欧盟设立的授 权代表自行选择。与承压设备有关的, 已在欧洲官 方刊物上发布的协调标准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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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XI
欧盟承压设备技术法规和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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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工艺与结构; ( ") 第五部分 检验与试 第六部分 附件要求; ($) 第七部分。 验; (#) 欧盟各成员国可采用协调标准作为本国的标准 和基准。如 %&’()"( * 水管锅炉及辅件安装, 德国 为 +,& %&’()"(, 而英国为 -. %&’()"(。
加入 U$V 后, 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 参与经济一体化进程, 对外开放将进入新的阶段。 合理利用标准化等技术性措施来保护我国的经济利 益和经济安全就显得更加重要。要破除国外的技术 性壁垒, 就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提 高产品质量; 要保护国内市场, 就应充分研究国外产 品标准, 分析其差别, 有针对性地建立标准化的技术 性措施, 构筑合理的技术壁垒。 ( 欧盟的法规分类
欧盟的基本大法是 《罗马条约》 , 在此基础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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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卷第 0 期




总第 $!( 期
不用制定适用条例的法律, 条例本身便具有约束力, 而且条例不但约束其成员国, 还约束国内的个人。 (!) 指令: 是要求各国把有关的立法纳入共同体 法律的条文, 是对成员国要达到的目的具有约束力 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法律, 实施方法可自行选择, 一般 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执行, 使其变成本国法律。它 对所有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它是对成员国发出 的, 而不是对个人发出的。对成员国的约束也与条 例不同, 只要达到指令要求的目标, 成员国在具体的 方式和手段方面可以自由选择。 (") 决定: 对其涉及者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必须 执行。决定可以向个人发出, 也可以向成员国发出。 其约束力的方式同条例一样, 对所有条文具有实施 义务, 特别是对成员国发出的决定, 其实施的方式和 手段同指令不同, 成员国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 建议和意见: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一经发 布, 对有关国家的公众舆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它 不是法律, 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通过。 ! 欧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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