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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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分析——以“乔丹案”为例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分析——以“乔丹案”为例

对 拼音 “ Q I A O D A N ” “ q i a o d a n ” 并不 享有 姓名 权 , 诉 争 商标并 没
有侵 害乔丹 的在先 姓名权 ;而 且诉争 商标 既没有有 害 于社会 主义 道德风 尚 , 也没有 造成其 他不 良影 响 , 同时也 没有 以欺骗 手段 或者 其他不正 当手段 取得 注册 的情形 ,因此对 于该 等诉 争商标 , 最高人 民法 院维 持 了二审法 院 的判 决 , 驳 回乔丹 的再 审 申请 。
为由, 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 提 出撤 销前述 争议商 标 的申请 , 商标
评 审委员会 裁定驳 回 了乔 丹的 申请 。后篮 球 明星乔丹 向北京 市第 一 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 行政诉讼 ,败诉 后又 向北京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上诉但仍 旧败诉 。 2 0 1 5年 , 乔丹 因不 服北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作 出的关 于诉 争商标 的 6 8件商 标争 议行 政纠 纷 案件
判 结果 概括 如下 : ( 1 ) 对 于涉及 “ 乔丹 ” 商标 的 三个 案件 , 该争
案例 , 结合商标权 与姓名权 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 学说 , 对姓名 权 与商标权 冲突 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


“ 乔丹案’ ’ 基本案情 与法院判决
议商 标的注册 确实 侵害乔 丹作 为一名 自然人对 “ 乔丹 ” 享 有 的
姓名 权这一在 先权利 , 违 反 了《 商 标法 》 关 于商标 注册 的规定 ,
应 当予 以撤销 ,因此最 高人 民法 院判 决撤 销商标评 审委 员会 之前 作 出的被诉 裁定 和法院作 出的一 审和二 审判 决 , 判 令商 标评 审委员会 针对争 议商标 重新作 出裁 定 ; ( 2 ) 对 于涉及 拼音 “ Q I A O D A N ” 的 四个 案件 , 以及 拼音 “ q i a o d a n ” 与相 关 图形 组合 而成 的商 标的 三个 案件 ,由于篮球 明争议商标是否享有姓 名权 以及姓 名权人本 身的知名程度和相 关公 众对其认 知水平 , 是 认定争议商标侵 害姓 名权人姓名权与否的关键 。当前我 国对姓名权 与商标权 的冲突主要通过《 商标 法》 中的“ 不良影 响” 条 款或“ 在 先权 利” 条款或《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相关条款三种方式加 以规制 , 在 司法实践 中选择适 用时 , 法官 自由裁量权较

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规制

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规制

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规制作者:魏臻来源:《公关世界》2020年第10期摘要:姓名是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而商标是企业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

随着市场经济商品化的高速发展,现代企业受利益驱使,抢注名人姓名为商标用于商品的推销或开发其商业价值,从而加剧了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中的所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争议商标侵犯在姓名权的认定标准,并就如何规制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姓名权商标权财产利益利益冲突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12月24日,旷日持久的“乔丹”商标争议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22批指导性案例。

这一广受关注的案件在商标法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并由此引发了学界及司法界对姓名权与商标权问题的一系列探讨。

对于企业而言,显著的商品标示能够极大程度地推动产品市场化从而获得商业利益,追求商标的显著化无疑成为诸多企业的制胜策略。

然而,个别企业剑走偏锋,在未得到商业授权的情况下,将社会知名人士姓名或其姓名谐音注册为商标以赚取市场流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据统计,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及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件就发生了42起,更有甚者将逝世医生姓名注册为产品商标,姓名权人利益遭受极大侵害。

值得庆幸的是,这一类型案件绝大多数都被商标局和人民法院认定为侵害姓名权人的姓名权从而被驳回或宣告无效,在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之中,姓名权基本处于上风。

不可否认的是,在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之中,亦存在商标系合法使用的案件。

本文拟结合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学说,对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析,并就如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正确的轨道上引领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姓名权是自然人对自己姓名设立、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姓名符号经长期使用,成为该人的人格象征,便具有了识别或区别自然人个体差异的功能,是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

姓名权,艺名的法律定位,商标权,姓名和商标的冲突

姓名权,艺名的法律定位,商标权,姓名和商标的冲突

关键词:姓名权,艺名的法律定位,商标权,姓名和商标的冲突一、讨论过程对方:我总感觉我看过类似的案例,姓名权肯定是优先得到保护的,我是这么感觉的。

自己:有的,之前迈克尔乔丹告过中国的乔丹运动品牌公司。

稍有不同,前案例是个人告公司,个人维护的是姓名权。

对方:那是国外的,我们肯定优先保护民族企业啊。

自己:首先,邓某A只是艺名,该艺人原名邓某B,所以就牵涉艺名的法律定位了。

关于之前的类似案例,商标委员会是按着你提及的方向做的,但最高院认为侵犯了在先姓名权,撤销了商标委的裁定。

从权利属性上说,姓名权定位在人身权中,商标权定位在财产权中(起码主体是),按法理,有冲突应当首先保护人身权属性的姓名权。

问题就是这个“艺名”怎么对待?公司不让人继续使用原艺名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对方:的确,艺名的属性和定位是什么。

自己:艺名的来源,按法律规定应该来于作品的“署名权”。

对方:原本我是相信法律的,最起码我觉得是有一半可以相信的,看到我们公司这些操作的手段,我觉得:请吃饭啊,准备好钱啊,等等,律师保证有可操作的空间啊。

自己:明白。

一般署名权包括这些内容,署不署,署什么,如何署,别人应当尊重等,这是规定,还是学理解释?对方:讲真的我对于知识产权这块,一点都不懂。

自己:咋可能一点不懂,你说的公司法及实务,我也认为我不懂啊,但我依然诚实地告诉你我的看法。

对方:我觉得署名权在著作权中属于人身权,应优先于商标权这一权利得到保护。

艺人享有艺名的权利与商标权属于不同的权利种类,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公司无权作此限制。

自己:分析合理合法,我也没想明白有什么权利依据能够阻止他人使用艺名。

网上暂时没看到专业分析,都在扯淡。

对方:我现在有时候会有迷之自信,我觉得有些律师出来讲的那些,真是水平还不如我……自己:总体来说,应该以保护署名权为主,但如果已经有在注册的商标,个人行使署名权不应超出合理范围,当然这合理范围比较难控制。

不是迷之自信,实际上就是有很多人不如你的。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浅析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商标的作用日益予以重视。

而某些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动,故意造成商标与他人姓名的混淆,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对于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应认真辨析具体法律关系,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

一、基本概念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

如“乔丹”、“李宁”等都是一种商标。

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也即通过注册获得权利;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使用或受让商标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和权利状态。

姓名权指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姓名权在本质上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权相分离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其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被发现和挖掘。

特别是名人的肖像、姓名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具有商品化的现实性。

当名人的姓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人恶意注册为商标,且导致了该名人利益受损的,就出现了商标侵犯姓名权问题,也即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及认定标准㈠权利冲突的原因1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生活中“傍名人”现象随之出现。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自己产品广告效应,往往会将一些名人姓名注册成为商标,并使用在其产品上。

试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解决张学友”商标异议案之思考

试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解决张学友”商标异议案之思考

二、乔丹案分析
在“乔丹”案中,迈克尔·乔丹主张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 姓名“乔丹”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乔丹体育公司 并未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因为其使用“乔丹”标识并未暗示与迈克 尔·乔丹本人存在直接关系。
该案中,姓名权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来自于对“乔丹”这一标识的不同 理解。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直接关联于他本人,而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则认 为“乔丹”是其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涉及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在解决这一 冲突的过程中,法律需要在保护姓名权和商标权之间找到平衡点。
四、结论
“乔丹”案引发的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思考让我们认识到,在解 决这类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公平性、平衡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 未来,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我们期待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能够更加完善,以便 更好地解决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实现公平和正义。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有关问题的 思考
为了保护姓名权不受商标权的侵犯,首先,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发 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其次,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 侵犯姓名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标申请的审查,防止恶 意注册他人姓名的行为。
二、商标权保护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 权等。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在现实中,商标权也面临着许多挑战。比如,一些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商 标进行宣传,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权。
近年来,备受的“张学友”商标异议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 案例。在此案中,张学友提出异议的商家将他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商品上, 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张学友作为公众人物,其姓名被商业化利用 的现象日益严重,这引发了广泛的社会。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法律调整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法律调整

作者: 于达海
作者机构: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出版物刊名: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0-41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9期
主题词: 姓名权 商标权 冲突表现 调整路径
摘要:近年来,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逐渐凸显。

姓名权就其发展趋势来看,必将面临商业化这一现实,这是不可避免的。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就必然会存在,尤其集中于名人的姓名权。

对于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调整,一方面,要制定一套完整、有效的)中突标准及调整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在合乎法律的基础上从各主体各方面展开。

名人在先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基于文献综述的视角

名人在先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基于文献综述的视角

摘 要 :姓名权的商业化趋势近年来越来越明显 ,商人通过对名人姓名搭便车的方式以获得经济效益的现 象更是屡见不鲜,
随之 而 来的 便是 姓 名 权 与 商标 权 的 一 系列 冲 突 。 目前 ,学界 对 于这 一 问题 的研 究较 为 零散 。本文 基 于 文献 综 述 的视 角 ,通过 整
二 、名 人 姓 名 权 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商标 权 的冲 突 原 因
学者沈超从 商标设 计 的角度分析 了冲突产 生 的 原 因 ,其认 为商标 的构成 为商标 与姓名之 间产 生冲突 提供 了可能。文字和 图形 由于高度 的辨识性成为构成 商标 的常见形式 ,而他人 或许早 已在组成商标 的文字 或 图形上享有 各种著作权 、姓名权 等在先 权利 ,从 而
誓金项 目:昆明理 工大学学科 团队项 目“科技 法学”(14078329) 作者筒介 :李丽辉 (1974-),女 ,汉族 , ̄r rt7昆明人 ,法学博士 ,昆明理工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 向:法学、知识产权与
科 技 创 新 : 靳桂J ̄(1993-),女 ,汉族 ,湖北随州人 ,昆明理工 大学管理 学硕 士,研 究方向:知识产权 与科技创新 ; 薛柳柳 (1993-),女 ,汉族 ,安徽宿 州人 ,昆明理工 大学管理学硕 士 ,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 。
理分析相关文献,归纳出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认定要件 、国内相关立法以及解决方案 ,以期对后续研 究有所铺垫。
关键词 :姓名;姓 名权;名人;商标权
中图分类号 :D9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9945(2018)01—0085—05
2016年 12月 8日,持续 了 4年 的“乔丹 ”商标权 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最高人 民法 院对此案件 的判决结 果 ,使姓名权与商标权之 间的冲突问题再一次 引起 了 社会 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 ,随着市场经 济的发展 ,名人 在商业活动 中的价值越发突 出,通过对名人姓名搭便 车 的方 式获取经济 利益 的行 为屡见 不鲜 ,如“刘德华 板 鸭 ”案 、“张学 友 ZHANGXUEYOU及 图”案 、“泻停 封”案 、“乔治 ·阿玛尼”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 了广 大学 者 的思考 :名 人姓名权 与商标 权的 冲突何在?应该 如 何解决这种 冲突?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法律调整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法律调整

实践 中 , 姓名 权 与 商 标权 的 冲突 主 要 表现 在 以
下 几 个方 面 : 第一 , 将 他人 的真 实姓 名作 为 自己的 注
册 商 标 。这种 行 为通 常是 指未 经 姓名权 人 同意 就将
名 被赋 予 了新 的价 值—— 商 业 价 值 , 姓名 的商 业 化
利 用现 象成 为 常态 。面对 同类 商 品或 服务 的竞 争压
第3 6卷
第 9 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 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
Vo 1 . 36 No .9 Se p. 201 3

实上无 虞 者 , 不可认 为 姓名 之侵 害 。 ” 第 四, 将 已故
者之 姓名 注 册商 标 。从 理论 上 讲 , 自然 人 的姓 名 权 属 于人身 权 , 始 于 出生 , 终 于死 亡 , 所 以 已故 者 的姓 名不 再受 法律 调 整 。但 是 , 若 任 由行 为人 将 已故 者 特别 是 已故名 人 的姓 名 注册 为 商 标 , 则 会 误 导 消 费
名 皆是合 法 取得 , 一方 利用 另一 方较 为 知名 的特 点 ,
将 姓 名进 行 商标 注册, 这 种行 为 的 主 观意 志 通 常 为 故意 。有 学 者认 为 : “ 外 观 上 纵 有 混 同之 危 险 , 而 事
容 的情形 。传 统 意义 上 的姓名 权 与商标 权不 会存 在 冲突 , 因为商标 权存 在 于商 业领 域 , 姓名 权仅 以人 身
他人 的姓 名擅 自注册 , 我 国《 商标法 》 并 未 规定 这 种 行为 是 否应 当征得 姓 名权 人 的 同意 , 但 是《 最高 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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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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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权、商标权的基本概述
就本质而言,姓名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间接的体现了经济财产性,尤其是企业的名称权。

而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姓名是用以代表公民个人相区别于其他公民的文字、符号或者是标记。

而商标是能够代表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于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

公民对自身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他人实施了假冒、盗用、干涉自己的姓名权的行为。

鉴于名人的姓名在社会商业化市场中所产生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现实社会中出现了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的现象,造成了他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二、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姓名权的构成
应当具备三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干涉、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假冒、盗用;二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该损害既可以是精神性损害,也可以是物质性的损害,当然的包括二者兼具的损害,甚至可以包括预期将要造成的损害;三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的不正当性,其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姓名为自己或他人等牟取利益,行为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而是出于善意的目的而使用的姓名时,则不存在盗用、假冒的问题。

姓名的要素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些标识性的符号构成,而商标则可以由包括字母、图案、文字等具体化的形象标识单个或者拼合组成,二者在某些构成要素上的重合为权利的冲突提供了可能性。

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的大多数对象是社会名人。

名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具体的人格权保护范围较之一般公民的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要相对狭小。

但是,对于社会名人的姓名权保护应当界定一个范围和必要限度。

将名人姓名注册成商标的行为是否存在侵犯其合法的姓名权,关键在于商标权的获得及其行使是否妨害了名人对自身姓名权的行使,重点在于该行为是否
侵犯了名人的人格利益,是否存在利用该侵权行为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②因而,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应当表现为:
(一)未经姓名权人授权而使用了与在先姓名权人具有相同文字、字母的姓名
申请将自然人姓名作为商标的,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都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关自然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姓名的法律文书。

但是,商标所有人不得以第三人的授权注册为理由对抗恶意注册。

(二)姓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对他人造成不利后果
包括:(1)精神性伤害,造成姓名权人社会评价的减损。

(2)妨碍了姓名权人利用其姓名进行商业化运作。

(3)使消费者对名人相关领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产生混同。

(4)对已故名人的姓名进行不当利用,对公众产生负面影响,伤害了公众情感。

(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其目的是牟取利益
由于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只能间接的推断行为人是否利用名人效益牟取利益。

三、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已故名人的姓名作
为商标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已故名人属于整个民族或全体社会,是历史财富,对其作为注册商标应该采取特别审核的方式,商业化的使用范围应该是名人的相关领域,排除不当适用,避免因此而产生的负面政治影响,造成公众情感的伤害。

同时,可以借鉴英美普通法的做法,对于已故名人的姓名给予商品化的保护。

由于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不属于财产权,不能继承。

但鉴于名人的社会影响力,可以考虑将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一种财产性的商品化权利,允许继承、许可和转让。

这样就可以解决注册商标侵犯已故名人的姓名权问题。

(二)加强审查制度,规定权利冲突的标准
由于姓名权是私权利,因而商标审查部门不得主动善意的告知相关在先姓名权人。

但是可以规定他人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的申请应当出具相关名人的法律文书,同时可以考虑延长通过初步审核的将名人作为注册商标的公示期。

(三)名人本身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姓名权
在当今市场化的社会中,名人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维权意识,了解知识产权带来的财富辐射能力,也会更加尽力的维护自己姓名权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

因此名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身姓名权免遭
侵害:(1)名人自身主动注册商标。

通过将自己的姓名注册成商标从而防止他人恶意抢注,这是最为直接有力的保护途径,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况且,名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成相关领域的商标不仅实现了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推广了其知名度,带来了良性循环的经济效益。

(2)授权他人注册。

有些公共人物不愿自己参与姓名的商业化运作,可以选择将自身姓名的商标注册权授予他人,避免他人注册以后进行不当使用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且被授权方也会积极做好维权,防止第三方侵权行为的发生。

(3)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

可以选择通过商标局的异议申请来保障自身权利,或者与商标使用人进行协商达成联合使用,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Z].2001-10-27.
②张革新.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权利冲突[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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