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犯罪辩护之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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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无罪辩护词

重庆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无罪辩护词

重庆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我担任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原审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审理。

现就法庭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02年 9月11日,生猪经营户周某举等人收购生猪后未交纳生猪采购税和工商管理费,运输车辆在合川市小沔镇被受政府部门委托代收生猪采购税和工商管理费的被告人等人拦下。

罗某等人闻讯赶来,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勒住被告人张某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因地上很多碎石,张某倒地受伤,出现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当地卫生院救治,后转致合川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治疗,均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共住院224天,用去医疗费用人民币10余万元,该费用均由王某明垫付。

2003年4月22日,由小沔派出所调解罗某支付14万元赔偿款。

(二)原审被告人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1、原审认定被告人装病治疗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人倒地受伤后,当即出现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病情相当危机,被立马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救治,因救治条件不足及病情危重又先后转致合川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治疗,均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共住院224天,可见病情的程度。

如果是装病,有谁会放弃自己工作在医院病床上躺上大半年,自己垫付花费10多万元,就为多要3、4万元,连工资收入都不够。

同时,被告人的病情有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病历材料为证。

2、原审判决采信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否认多家医院临床诊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的诊断是多家医院结合病人当时的病情、症状,检验报告,其他检查等综合情况,并且经过长达200多天的治疗、观察等最后所得出的科学结论。

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的辩护意见尊敬的评委、各位专家:感谢各位专家能够抽出时间来审查我们的辩护意见。

我们作为被指控的一方,坚决否认自己构成恶势力团伙的行为,并愿意通过辩护来为自己辩明清白。

以下是我们的辩护意见:一、缺乏组织性恶势力团伙通常以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的方式存在,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我们并不具备这样的组织性。

我们是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平时常常聚在一起交流、分享生活和工作经验,但并没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分工。

我们没有固定的领导人,也没有明确的任务分配。

因此,我们无法被定义为恶势力团伙。

二、无违法犯罪活动构成恶势力团伙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我们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的交流和互动主要集中在讨论各种社会问题、分享生活经验和提供帮助。

我们注重法律法规的遵守,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区别是明显的。

三、无强制行为恶势力团伙通常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我们从未采用过任何强制手段。

我们的交流和互动完全基于自愿的原则,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选择权。

我们鼓励成员们合理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资源,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四、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恶势力团伙通常以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

然而,我们追求的是社会和谐与稳定。

我们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关注社会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帮助和解决方案。

我们相信通过共同的努力,可以让社会更加美好。

五、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从未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权益,也从未干预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我们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并始终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社交交流的正常需求作为社会人士,我们有权利进行社交交流。

我们的交流和互动并没有超出正常的社交范畴,也没有损害社会的利益。

我们之间的交流主要是为了满足正常的社交需求,分享生活和工作经验,互相鼓励和支持。

七、真实身份的披露我们坚决主张在社交交流中披露真实身份。

辩护案件无罪辩护刑事辩护中的无罪辩护策略

辩护案件无罪辩护刑事辩护中的无罪辩护策略

辩护案件无罪辩护刑事辩护中的无罪辩护策略在刑事辩护中,无罪辩护是律师为被告争取的最高目标。

律师通过采取合适的无罪辩护策略,能够有效地维护被告的权益。

本文将以无罪辩护案件为例,探讨刑事辩护中的无罪辩护策略。

一、事实辩护事实辩护是刑事辩护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在无罪辩护中,律师需要仔细研究并调查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案发现场勘查报告、证人口供、法医鉴定等。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对相反证据的发现,律师可以找到漏洞并揭示真相,从而为被告争取无罪。

案例分析:假设案件是一起涉及盗窃的罪案。

律师可以通过事实辩护来证明被告在案发时不在现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无罪。

比如,律师可以调取相关监控视频、电话通话记录等,证明被告当时正在其他地方。

二、证人辩护证人是刑事辩护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相关的证人,并在交叉审讯中科学地引导、质询证人,以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案例分析:在一起强奸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质询证人来揭示其证词的矛盾之处。

律师可以针对证人的虚假口供、记忆模糊等进行追问,从而破坏原告的证言,为被告争取无罪。

三、法律辩护法律辩护是刑事辩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律师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件具体情况,为被告提供合理且有效的法律辩护,以争取无罪结果。

案例分析:在一起杀人案中,律师可以通过法律辩护来争取无罪。

例如,律师可以提出被告所行为符合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或者证明被告精神状态异常,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四、证据排除辩护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关键证据的合法性成为争议焦点。

律师可以通过证据排除辩护来争取无罪的结果。

律师需要仔细研究相关证据,在审讯中提出证据的合法性或采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法庭予以排除。

案例分析:在一起涉及毒品的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证据排除辩护来争取无罪。

律师可以质疑毒品的提取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从而争取法院排除该证据,削弱起诉方的指控。

综上所述,无罪辩护在刑事辩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上海刑事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上海刑事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上海刑事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员,大家好。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本案涉及到的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被控制造、贩卖毒品罪。

但经过仔细调查和分析,我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判无罪。

首先,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检方提交了一些证据来支持控罪,比如说在被告人身上发现了可卡因和其他毒品,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告人制造或贩卖毒品。

这些毒品可能是被告人在自己身上携带,而不是准备出售。

此外,检方提交的目击证人证言也没有确凿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制造或贩卖毒品。

因此,我认为,检方不能通过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其次,行为不构成犯罪。

即使证据充分,我们也应该看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携带了毒品,但他并没有制造,也没有销售任何毒品。

在刑法中,仅仅携带毒品是不属于犯罪行为。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

最后,人权保障。

我们应该认识到,刑法是为了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安全和利益,并保障人权和自由。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可能受到了侵犯。

因为他被指控犯罪,限制了他的自由,但检方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有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判被告人有罪,那么我们就会侵犯他的人权和自由。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判无罪。

证据不足、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保障人权和自由,这些都是我们作出这一结论的依据。

感谢法庭的考虑。

以上就是我要达到的作无罪辩护的目的,希望法庭能够审慎考虑这些问题,并做出明智的裁决。

黑社会案件辩护词范文

黑社会案件辩护词范文

黑社会案件辩护词范文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审委会各位委员:受本案被告人陈x政近亲属的委托,受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陈x政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一案,一审阶段陈x政的辩护人。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予以参考。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看:被告人陈x政、武x贵等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及全国人大司法解释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根据法律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该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一) 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且是具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首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只限于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由于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无论是组织、领导、还是参加,都要求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了明确的认识后而积极实施,所以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放任的情形。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汝检刑诉【2013】395号起诉书中指控的却是“2000年以来,被告人武x贵通过个人恶名及家族势力,在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及其附近称王称霸,排斥异己,扶持被告人陈x政、武铅、常书峰等人为王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主要成员,操控王寨村基层组织,拉拢被告人张明亮为‘军师’,纠结被告人郭文强、余根定等人为己用,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武x 贵、陈x政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明亮、常书峰、武铅、郭文强、万涛、等为骨干,以被告人余根定、武玉晓、武占国、武利海、杨红利、杨景及武秋成、武秋红、武新政(三人另案处理)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可见根本没有具体的成立日期、成立地点,设立组织人,没有明确的设立行为,显然不具有直接故意。

无罪辩护怎么发言稿范文

无罪辩护怎么发言稿范文

无罪辩护怎么发言稿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评委:
今天我站在此处,不是为了辩护一个罪犯,而是为了捍卫真相和正义。

我的客户是无辜的,他并没有犯下所谓的罪行。

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

首先,我要重申,在法庭上,被告人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我们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而不是仅凭猜测和偏见来定罪。

其次,我要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作为无罪辩护律师,我会对检方提出的所有证据进行逐一分析和质疑。

我们将会证明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者存在重大的瑕疵和不合理之处。

最后,我愿意呼吁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

不要被媒体和舆论所左右,而是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今天的审判中,我将尽我所能地为我的客户辩护,为真相和正义而战。

希望您能够理解我们的观点,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

涉黑犯罪组织辩护词是怎样的

People cry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laughter is learned lat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涉黑犯罪组织辩护词是怎样的导读:涉黑犯罪组织辩护词应该是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辩护的理由、观点:主要辩护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最后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罪。

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一、涉黑犯罪组织辩护词是怎样的涉黑犯罪组织辩护词应该是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辩护的理由、观点:主要辩护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最后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罪。

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首先,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用以证明被告人曹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首先,众所周知,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是刑事证据必须具备的三项基本特征。

在刑事案件中,用于指控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证据必须具有这三项基本特征,否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依据。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不管从在证据理论还是从诉讼理论上,讲都应当予以排除,这些证据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二)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
(二)
道中出现的“刘汉是第二组织部长”的传说如出一辙。

所幸的是,无论是地下武装,还是组织部长,这些虚张声势的雷人之语都没有得到法庭调查的验证,而只能成为公诉人先声夺人的口实。

抛开这种抹黑言论可能给法庭带来的某种主观偏见不说,单就从法庭定案的“证据裁判”原则出发,公诉人的论调就无法立足,因为本案中涉枪被告人非法持有、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均出于个人喜好,枪支的保管、交易环节都处于隐秘状态且系个别进行,被告人刘汉甚至对其保镖持枪的行为根本不知情。

而所谓的地下武装,则是指为实现某种非主流政治主张而集结的武装力量,强调的是人对各类武器的统一调配与集结。

庄严的法庭上,公诉人的发言应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每一个犯罪要素的指控,都要有证据支持。

因此,地下武装的说法,更像是文学创作式的夸张。

黑社会二审辩护词

黑社会二审辩护词第一篇:黑社会二审辩护词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王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一案二审辩护人。

王某某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10]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纠结李某、庞某等人,采取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大肆实施开设赌场、抢劫、非法拘禁、强奸、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某市的社会稳定及生产、生活秩序。

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某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述被告王某某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以(2010)某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不持有异议。

但对一审法院做出王某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辩护人认为是不当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具体理由如下: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2010)某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内容,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并以上诉人的供述、庞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受害人的陈述等作为认定上诉人构成本罪的证据。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王某某等被告人的行为及各被告人之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不具备经济特征、组织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特征程度不够。

因此王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王某某等人没有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没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

在此,我谨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认定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并非故意伤害。

2. 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然而,由于当时情境紧张,被告人未能准确判断防卫的必要限度,导致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3. 被告人XXX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二、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认定1. 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其次,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2. 被告人XXX不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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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辩护之无罪辩护一、论证涉案组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涉案组织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是讨论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必要前提。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法院会议纪要对四个特征的阐明已相对明确,当前的司法裁判文书也将此列为最为主要的论证部分,个案中辩护人也在这一辩点上大展笔墨。

纵观审判过程,控辩审三方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论证方向是明确的,但问题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框定的认定标准在实务中是否诠释到位,辩护人又能否通过“四个特征”这一关卡实现有效辩护。

(一)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辩点1)根据相关判决书,当前部分法院在认定组织特征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人员构成,即纵观多起违法犯罪事实列示组织的领导、组织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

判决书在论证组织特征时也仅是列出成员名单,但欠缺该特征的说理。

采用这一写法,不排除该等法院在裁判时早已假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并以“填充”的方法将领导、组织者以及参加者一一代入,无法对组织特征作客观评价。

辩护人在对组织特征进行论述时,应结合当前的司法裁判依据进行充分论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分析,以影响司法裁判。

《刑法》就“组织特征”表述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纪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X年纪要》),认定组织特征有三个必备要件:第一,有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或突出的犯罪活动;第二,具有一定规模和人数,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第三,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和分工比较明确。

而参考要件是组织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2009年纪要》称之为“重要参考依据”)。

结合以上法律、会议纪要、案例等归纳否定组织特征的方法如下:1.证明涉案组织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628号《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一夜之间形成,通常有一个由犯罪团伙发展到犯罪集团进而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进程,因此,对于组织的存续时间,需要结合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确立以及组织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以认定。

”因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时间点论证“组织的存续时间”:(1)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2)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或标志性事件发生时间;(3)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

如果不存在这些仪式、活动、事件,则根本不可能构成组织特征;如果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则也不应认定为组织特征。

2.涉案组织的规模相对较小,组织成员未到10人。

组织成员的计算应以参与组织活动的人为统计标准,而且要从组织成员参加活动的目的、动机以及活动的性质进行综合判断。

但需要注意的是,《X 年纪要》在计算人数时规定,组织成员“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3.被指控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并不固定、联系也不紧密。

组织活动、违法犯罪活动中没法体现组织者、领导者具有有别于合法经营活动的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等情况。

从组织资金的管理、“骨干成员”的活动、违法犯罪行为的安排等方面可知,组织的结构不明显,所有活动或行为具有临时性,参与的核心主体并不固定,更没有依据任何命令或规定行事。

每一次行动都没有固定模式和行动规律,都只是某一两个成员纠集部分人员临时搭配形成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并不紧密,参与者中不乏基于面子、义气、起哄的心理临时参与进来。

4.涉案组织没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纪律规约。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指出:“实践证明,如果没有通过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来加强内部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将难以保持其自身的稳定性、严密性,从而也难以发挥组织应有的能效……但如果确实不存在一定的纪律、规约,则案件定性时应慎重。

”一般来说,在当前案例中成文的纪律规约并不多见,辩护人应重视阅读口供及证言是否有关于宣誓、训诫、警告、处罚及组织成员公知公认的惯例、准则等的表述。

如果并没有的情况下,应指出没有纪律规约,同时论证控方所指控的诸起违法犯罪事实也没有按照不成文的纪律规约进行。

5.结合相关司法裁判依据论证以上四点,基本上已完成组织特征的说理。

但为了更详实的分析,还可以就涉案组织仅为普通共同犯罪、犯罪集团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补充论证。

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可以论证各被告人违法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成员个人的目标和利益,而不是为了维护其组织的利益、安全、稳定和发展,也不是为了实现其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非法控制;控方所认定的“核心成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而且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这种松散人员关系是通过隐蔽方法制作出来的假象;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成员之间没有相互配合,或者虽然有相互配合,但所谓的“核心成员”并没有进行任何干涉;成员没有按照地位或作用进行分配,或者虽按此分配但都是就某一起具体犯罪“坐地分赃”,直接、简单且缺乏相对稳定的分配模式。

综上论述涉案组织仅为普通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另外,笔者从现有案例归纳得出当前涉黑组织的人员构成分为企业人员、自然村村民(居民)、非本地户籍同乡三类,他们往往存在共同的生活基础,或者存在同一企业或关联行业的工作基础。

根据以上分类可进一步丰富否定组织特征的论证方法:6.企业人员类型的组织。

控方认定的涉黑成员所形成的组织架构,本来就是企业管理层的架构,上下级关系和权责分配是出于经营管理层面的需要而设置的,不存在严密的、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分工;组织架构及工作分工以公司章程及工作制度为依托,该等制度与帮规条约截然不同,企业在近年来有人员自由出入,人员的进入是通过正规的聘用流程,人员的退出并没有被限制;企业有合法的经营范围,企业人员的工作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7.自然村村民(居民)类型的组织。

成员之间称兄道弟是基于相互间是同一姓氏的同宗兄弟,而且当中不乏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成员相对固定,但相互间关系松散,日常的联系和聚会没有固定时间地点,或有相对固定的时间,但是是基于共同爱好聚集,如侃茶打牌。

成员间不存在严密的、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分工,也无严格的帮规条约,相互独立无依附关系。

8.非本地户籍同乡类型的组织。

成员通过老乡会、聚餐等形式聚集,以共同工作生活圈为纽带。

根据现有案例,同乡类型的组织往往会出现不同地域老乡之间的打斗事件。

可通过分析打斗事件发生的原委论证该事件的偶发性;证明人员并不是为了争夺组织在该地区的利益及控制力而集结;虽然事件中有带头的成员,但该成员是因为个人原因才主导违法犯罪,然而其在组织中地位并不固定;参与者仅是基于面子、义气、起哄的心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本来就没有抱团称霸的想法(其他相关论述可参考“自然村村民类型的组织”部分)。

(二)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辩点2)《刑法》就“经济特征”的表述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而根据相关判决书,当前大部分法院在认定经济特征时也正是考虑这三个要件。

因此,否定经济特征的方法应该从这三个要件出发:9.涉案组织并没有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628号《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可论证涉案组织并没有或者并不是主要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并没有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边洗钱边获取非法利益,企业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经营所得,并没有“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涉案组织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时是有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交易是在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的情况下达成,发生纠纷后通过合法的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以争取经济利益。

在部分事件中,虽然表达诉求的方式不尽合理,但没有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方式进行,也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控方一般会指控涉案组织会采用强迫交易、打击竞争对手等手段垄断区域业务市场,辩护人应分析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若该事件中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等,则应判断该犯罪行为是否是有组织的进行,还是部分成员临时起意单独进行,也就需要结合下文行为特征进行论证。

10.涉案组织的经济实力没有超过该地区的最低数额标准。

《X 年纪要》修改了《2009年纪要》关于“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的认定标准,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但是,20-50万元的数额较低,这一辩点要发挥实效,关键在于如何框定经济实力的范围。

《X年纪要》规定:“‘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

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

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因此,要否定被指控为“经济实力”的资产部分,关键要回到资产来源进行分析(此部分的论证与9及11存在交叉)。

另外,还可以统计控方所指控的“经济实力”,补充说明该组织历年来缺乏达到称霸一方的经济基础。

11.涉案组织并没有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指出:“获利之后是否用于支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或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历来是认定黑社会性组织‘经济特征’的重要参考指标。

”《X年纪要》则规定:“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

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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