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问题之浅谈
浅谈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存在的问题 (1)(一)规范紊乱标准不一 (1)(二)次起不分混淆概念 (2)(三)治刑不分重刑轻行 (3)(四)理论匮乏缺乏共识 (4)二.关于当前刑事立案工作的建议 (4)(一)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 (5)1、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 (5)2、应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 (5)(二)检察机关应尽快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 (6)三.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案源渠道 (6)(一)建立、建全立案监督案件的报备案制度 (6)(二)建立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6)(三)建立立案举报奖励制度 (6)参考文献 (7)浅谈我国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 立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
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
有了规范的、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科学立案,统计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地区某时间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反之则不然。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刑事侦查立案标准的制定工作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加强刑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督任务,既顺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立身发展的需要。
查办案件在基层,问题处理在基层,对基层检察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及困惑加以调研,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由点及面,就能够找出有利于全局发展的工作思路。
[关键词] 立案标准刑事侦查备案制度引言立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
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
有了规范的、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科学立案,统计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地区某时间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反之则不然。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刑事侦查立案标准的制定工作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当前的刑事侦查立案工作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浅谈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问题和出路

浅谈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问题和出路[摘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强化和完善法律监督的第一个环节,是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有力保障。
然而,由于在制度设计上过于简单粗略,刑事立案监督在近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功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笔者根据工作实践经验,从影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发挥作用的社会根源和现实背景出发,提出一套完善方案。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问题;出路一、目前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缺陷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检察机关实施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写进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至此立案监督成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立法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首先,立案监督对象不完善,范围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仅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行为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对现实生活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行为以及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行使立案监督权则仅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找到相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
其次,立案监督的法条规定过于简单、粗线条,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确保监督渠道的畅通,同时也直接影响了立案监督的成效。
再次,立案监督权的行使没有强制力做保障。
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过程中相应的权利,从而导致了公安机关立案后消极侦查、立而不侦情况的出现。
最后,违反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责任不明确。
刑事立案监督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不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这类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定任何具体的法律责任,这种义务实际上也就是说成了软义务。
析刑事案件立案不实的原因及其对策

析刑事案件立案不实的原因及其对策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
如果刑事案件能够如实立案,就可以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社会治安的真实状况,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我市于2002年12月28日至2003年5月9日派出5个工作组,深入到七个县区的50个派出所和7个刑警大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1。
立案是否属实,能否反映我市社会治安状况;2是各个公安局根据公安部要求,制作的“两薄、一单、两表”填写是否齐全、规范。
检查的方法是:一看二查三问四走访,深入到各县、区、住户和基层派出所、刑警大队中了解刑事案件发生后没有立案的情况。
结果表明,各局在刑事案件如实立案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刑事案件未立案的数据调查来源情况:由于这次检查的是部分单位,从部分被检查的单位获取的数据看,这些单位都不同程度存在着立案不实的情况。
同时,未检查的单位也存在着立案不实的问题。
1、检查走访了部分派出所和7个刑警大队,查了派出所报警登记本,与立案登记表是否一致,够刑事案件是否上报统计,是刑事案件是否开展了侦查工作。
从检查情况来看,据不完全统计,现查出已报警够立刑事案件,而未立案的案件733起。
2、对2002年破获的273起隐漏案件进行了倒查。
在这次检查中对273起案件的部分案件的受害人进行调查,经查确属受害人没有报案。
受害人没有报案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不知道被盗而未报案。
二是受害人怕麻烦等其他原因不报案。
3、在这次检查中,基层民警反映:有一部分是基层单位因签订了综合治理责任书,为了达标单位领导不让报案。
通过了解,民警是在日常工作中听到后查证属实,但单位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
全市2003年共立刑事案件3891起,再加上上述三种情况未立案1236的数据来推断,我市刑事案件应该在2500—3500起左右。
二、刑事案件立案不实的表现。
1、一般刑事案件隐瞒不立的现象严重。
从被调查单位的统计数据来看,不立案的刑事案件大多是价值较小的刑事案件而不立案,因为此类案件影响不大。
浅析公安机关刑事受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公安机关刑事受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徐争【摘要】Standardizing the work of accepting cas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imely filing and investigation, as well as standardizing law enforcement activities, and is also the proper meaning of legitimate rights protection of the masses. At this stage, 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work of accepting cases, such as the buck passing by the police station and the difficulty in filing economic cases.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s are not only the lack of subjective cognition and knowledge reserve, but also the lack of objective police force and supervisio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s from the phenomena,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acceptance of cases.%规范受案工作对于及时立案并开展调查, 以及规范执法活动有着重要意义, 也是保护群众合法权利的应有之义.现阶段, 受案工作存在诸如派出所推诿受理、经济案件难以受案和立案等问题, 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既有主观上认识错误、知识储备不足等, 又有客观上警力不足、监督不够等.本文拟从现象入手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受立案工作的建议.【期刊名称】《科技创新与生产力》【年(卷),期】2018(000)012【总页数】3页(P34-36)【关键词】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内部监督【作者】徐争【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 4101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受案是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事实材料的受理。
浅析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机制创新

无 奈局 面 , 展: 作过 于被 动 。 开 L 2立 案监 督线 索成 案 率低 。发现线 索难 , 成案 更难 。 了 . 而 为
关 小太 可 能通 过法 律 依据 为 立案监 督工 作的顺 利 开展 寻 找绿 色 通 道 , 有 必要探 索其 他途 径 灵活 应对 。关 1立 案 督 , 而 可能 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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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 可 能投入 更多 的精 力希I‘ 去调查核 实证 据 , 此 , 果没 有充 机关 可能 存在 的违法 立案 或者 违法 不立案 的情 况无从 掌握 ; 口问 ’ J 凶 如 分 的证据 , 立案 临督线 索 可能成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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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检察机关通过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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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 监 督线 索来源 渠道 窄 。 . 司法 实 践 【, f 检察 机关 侦 查监 案 的, 1 公安机 关 在收 到 《 通知 立 案 书》 , 当在 一 F内决 定立 后 应 卜 I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在 接到通 知书后 立 即立 案 , 他们对 立案监 督不理解 , 但 在行 动上不 配 合 , 者消极 侦查 或者 即使侦 查收集 的证据 尚未 到位就直 接报 或 捕, 使检察 机关 对报捕 的案件 处于 两难 境地 。 方面 , 一 该案 系 由检 察 机关通 知立案 的 , 代表 了检察 机关 的倾 向性 意见 , 要保证其 严肃 性; 而另一 方面 , 据公 安的报捕 材料 , 根 证据 不完全符 合逮捕 条件 , 又难 以作 出决定 。同时, 目前 侦监部 门没 有直接 侦查 的权力 , 法 无 通过 侦查 措施搜集 证据 , 从案件 事实 的轮 廓上 看又很 像案件 , 形成 了所谓 的鸡肋 , 之无 味 , 之可惜 。此外 , 安机关认 为系 一般 食 弃 公 的违 法案件 并作 出 了行政 处 罚的, 而实 际上可 能构成刑 事犯罪 , 需 要追 究刑事 责任 的案件 , 实践 中应该如 何发现 并进行监 督 , 同样 缺 乏操 作规程 , 实践 中根本进 入不 到检察机 关 的监 督视线 , 造成 了监 督 中的空 白, 形成 了监 督 中的盲区 。这些立 法上 的漏洞和 缺 陷, 已 严重 影响 了立案监 督 的广度 和 力度, 制约 了立 案监督工 作的开 展 。 针对 以上立 案监督工 作存在 的难 点问题 , 笔者认 为 , 当采 取 应 以下一些方 法和 策略进 一步 开展和加 强这 项工 作: 采 取各种 措施 , 宽 线索渠道 。 拓 l 要加强 立案监 督工 作的宣 传 。采 取多 种形式 , 力宣传 法 、 大 律赋 予检 察机 关 的法律监 督职 能 , 有关部 门和广 大人 民群众 熟 使 悉和 了解 , 而懂得 如何用法 律武 器来维 护 自己的合法权 利 , 到 从 做 告状 有 门, 励群 众大胆 检举 、 鼓 控告 , 大立 案监 督线索来 源 。特 扩 别是在侦 查机关受理报 案场 所应该 张贴有关立案 监督的法律规 定, 并要 求侦 查人员 在 向当事 人宣 布不予 立案 的时候 ,告知其 有 向检 察机 关 申诉 的权利 ,使 侦查机关 的立案 活动 纳入检 察机关 的监 督 之下 。 2 及时掌 握发 案、 、 受案 、 案情 况 。应 经常深 入公 安机关 , 立 定 期 查阅其发 案 、 案登记 , 立 审查 其立案 活动 是否合 法, 所作 立案 或 不立 案决定是 否正确 , 有无 不破不 立 、 以罚代 刑 、 以教 ( 教) 劳 代刑 、 徇私 舞弊等情 况 。 公 安机 关作 出行政 处罚 的一些 重点案 件也应 对 定期 予 以审 查 。 3 善于 从新 闻热点 中挖掘 案件线 索 。关 注报 刊、 、 杂志 、 电台、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件, 不移送 公安机 关 , 民事 、 当做 经济、 行政 案件 受理和调解 ; 行政 线索 认为属 公安机 关管辖 , 便直接 批转 给 公安机 关 自行处 理 , 而 执法 机关将 自己查获 的 已构成犯罪 的案件 , 不移送 司法机 关而是 不是批 转给本 院检 察立案 监督 部 门, 成立 案监 督线索流 失 。 造 因
罚款 了事 等 。均应 属于立 案 监督 的范 围。特别 是检 察机关 内部 此 , 检察机 关只 有在办 案工作 中去 发现 、 获取 立案监 督线索 。这 侦查 部 门存 在有 案不立 、 有罪 不纠 的 问题 , 没有 一个 明确予 以纠 也 是个 别地区立 案监 督工作 开展 不起来 的 原因之 一 。 正 的内容 监督机 制 , 使人 民群众 误认 为检察机关办 案的随意性 太 大, 即检 察机 关想立 案就 立案 , 对有关系 的犯罪嫌疑人 则不立 案, 以致造成 不 良影 响、 这对 立案监 督来 说是 一个大 的缺限 。 ( ) 四 导致有 案不 立 、 罪不 究的原 因复杂 多样 有 立案 监督工 作 , 实践 中之所 以难 以开 展 , 导致 公安等执 法机 关 有案不 立、 有罪 不纠的 原因足 多种 多样 的 , 且有 时几种 原因互
则法 律上没 有 明确 的规定 。如 检察机 关侦 查部 门查获 的构成 犯 中发现应 立案而 未立案 的案件 线索 。 外 。 察机 关 内部有 些职 另 检 罪的案 件线索 不 立案 ;人 民法 院把应 当追 究刑事 责任 的犯罪 案 能 部门也对立案 监督缺乏 认识 , 也往往将 群众反 映和 已经 收集 到
务素质 还不是 很高 , 正确把 握立案 监督 的事实 、 据、 在 证 对法 律 的 检 察机 关要 开展立 案监 督就只 有靠 自己在办 案 中去获取 深挖线 适用 以及 立案监 督 的敏 锐性 、 对性和准 确性等方面 就会 出现 问 针 索。 实践 中我们 主要线 索来 源有三 个途 径 : 一是我们 在 审查批捕
当前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开展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原因和对策

当前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开展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原因和对策[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开展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突出问题;原因;对策建议一、当前对公安立案活动开展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原因(一)对公安不应立案而立案(以下简称“违法立案”)的监督有待加强这直接体现在当前对公安机关违法立案开展监督的数量上。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线索匮乏。
立案监督的线索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控告,而实践中这种控告数量极少。
此外,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能主动发现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以下简称“违法不立案”)的线索,但是对于立案后公安未移送批捕或起诉即又撤案的案件则缺乏发现途径。
(二)在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后,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回复或者纠正这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个别案件中,检察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后,公安机关既不回复立案,也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反馈或者说明;二是监督后立案的案件结案率偏低。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除了取证困难等案件客观因素外,一是公安认为自己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没有错误,或者担心通过侦查后,证明其原来的不立案决定确实是错误的,因此在主观上存在抵触情绪;二是对侦查活动开展后续督促存在难度;三是实务部门多以刑诉法没有设定后续督促程序为由,把通知公安立案视为监督工作的完成和结束,对后续督促则基本上不作为。
而当公安发现即便他们没有立案,或者消极应付,检察机关也没有任何反应和异议时,他们会很自然地轻视这种监督的权威,立案监督的效果也就在这种被轻视中遭到削弱。
(三)在办案中开展调查存在困难,影响工作效果查明案件情况,弄清案情性质是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从实践来看,目前需要查明情况和性质的案件几乎都是被害人控告的案件。
①办案人员在最初接触这类案件时,仅有被害人控告和公安机关不立案通知可供审查,然而这两种材料通常不能提供任何可用以查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因此有必要调查和搜集更多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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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问题之浅谈学号:20111301310034345216666666姓名:韦潇潇年级:2011级学院:法学院系别:法学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宋强完成日期:2015 年5月9日摘要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程序, 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在公安机关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国内相关法律对刑事立案的规定过于笼统,缺少相对明确的概念表述。
导致公安机关对立案依据的理解和判断不同,受机构或人为因素影响,公安机关办案实践中立案这一环节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本文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立足点,就如何理解、把握立案问题的立法本意,正确适用立案作几点探讨。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立案标准。
AbstractFiling is criminal lawsuit activity start and necessary procedur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inal activity, ha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However, due to the relevant domestic laws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case is too general, lack of concept of relatively clear expressio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the process. Lead to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initiate the understanding and judgment of the basis is different, affected by the institutions or man-made factors,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handling practices in filing this link will appear in certain deviation. This paper exists in the work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the criminal record issues as a foothold, how to understand, grasp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registration problem, correct application filed for a discussion.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criminal case; problem目录一、刑事立案概述 (1)(一)刑事立案的概念 (1)(二)刑事立案的基本特征 (1)(三)刑事立案的意义 (2)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 (3)(一)立案不规范,该立不立、立而不破,先破后立 (3)(二)刑事立案的标准不一 (4)(三)对人立案和对事立案相互混淆 (4)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环节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5)(一)民警对立案程序立法本意的认识存在误区 (5)(二)民警对人立案还是对事立案的认识存在分歧 (5)(三)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存在分歧 (6)四、解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问题的主要策略 (7)(一)加强公安机关办案考核机制建设,树立正确的“立案观” (7)(二)加强公安机关内部警种之间的职责划分与合作工作 (7)(三)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解决刑事立案问题 (7)(四)加强全国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工作,防止刑事立案的“差异” (8)(五)加强刑事立案程序工作,解决“立案不实”的问题 (8)(六)加强刑事立案针对性工作,正确把握和运用对事立案和对人立案 (9)(七)加强刑事立案公正化工作,确保刑事立案“案别”定性准确 (9)(八)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执法监督工作,确保立案及时、准确 (10)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2)引言刑事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初始环节,是刑事案件的源头,对犯罪事实是否进入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程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刑事诉讼立案旨在发现犯罪并依法追究犯罪行为。
而公安机关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承担着大部分案件的刑事立案职能,公安机关的立案质量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活动。
当今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国家必须充分发挥各个司法机关的职能,主动发现犯罪,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人民打造一个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正是其重中之重。
可是,当代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过程却凸显出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对刑事立案概念认识模糊。
二、对刑事立案标准掌握不一。
三、对人立案还是对事立案相互混淆。
这些问题都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长此以往,便会阻碍我们依法治国的推进。
只有从多个层面着手去解决当代刑事立案,中的这些问题,才能更加及时、准确的揭露打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系统归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并重点剖析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最终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一、刑事立案概述(一)刑事立案的概念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我国法律对立案的规定主要见于新《刑事诉讼法》的第107条至第112条规定。
在法律界人们普通认为,刑事立案指的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获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进行调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还有一些司法机关将其概括为:“刑事立案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在接受或发现犯罪线索后,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诉讼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启动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的诉讼活动”。
①(二)刑事立案的基本特征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司法机关在受理每一个刑事案件时都必须要经过的一道手续,是相当重要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且一般会有特定的诉讼任务,所以它的特征如下:1、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
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过程是从立案到侦查,然后起诉到审判,最后进行执行,这个过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的五个普通的诉讼程序。
这就要求公安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更改、撤换任何一个法定的诉讼过程,不能徇私舞弊。
诉讼过程在执行时,只有当前一诉讼顺利完成之后,才能往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真正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可见,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2、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公安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更改、撤换任何一个法定的诉讼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才能使刑事诉讼的任务顺利完成,达到预期的效果。
但是,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往往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自己的特征,有的可以不完全经过这五个诉讼阶段,比如,自诉案件在执行时可以没有侦查阶段,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就可以省去审判和执行的程序;有些公诉案件,如果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结束该诉讼程序。
但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必须经过的阶段就是立案过程。
立案是一个刑事诉讼案件的开始,其他诉讼阶段都得立案结束后才能执行,公安机关在各阶段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因此,刑事立案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一个必须经过的程序。
3、刑事立案是法定机关专门设置的活动。
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定机关的特定活动,是法律赋予国家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这是一项神圣而又艰巨的任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或者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利。
当然,国家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执行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三)刑事立案的意义刑事诉讼法把刑事立案规定为一项重要活动,是刑事诉讼的开端和必经程序,它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进行,有利于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所以它有着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刑事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及时、准确地立案,并及时地进行侦查活动,制定严密的调查计划,提高公共机关办事的效率,勇敢地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因此,立案程序地有效运行,能够使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避免有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逃脱罪名。
②2、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刑事立案的及时准确,是对犯罪受害单位或受害者的有力支持,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依照法定程序的立案,有利于确保立案条件的合理性,可以提高公安机关办案的准确性,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3、立案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司法统计的内容也包括立案。
执行立案程序的依法执行,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了解不同时期和地区刑事案件的发案情况,有利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研究犯罪事实,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犯罪情况的发生率,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作了进一步完善,但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刑事立案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笼统,这样就会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会出现分歧的现象,在认识和理解上会产生一定的差异,在把握上会产生一定的偏差,导致应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做了、先侦查后立案、先破后立、不破不立、对事立案代替对人立案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影响了政府对社会治安情况的正确估计,这就会导致党委、政府等机构很难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作出公正、准确、客观的评估,同时会使降低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认可度。
根据近几年来刑事立案情况调查,其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不规范,该立不立、立而不破,先破后立②参见张品泽;《我国刑事立案程序之反思[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01期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对于一些线索较少情节又不是很严重的案件采取“暂不立案,看情况再说。
”的态度,造成了许多该立不立的现象。
实践中,公安机关大多是看情况立案的,只有有把握破案的案件才予以立案。
有些公安机关甚至先破案后立案,颠倒了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