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息泄露”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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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兼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 圈蟹豳懑罄匿竺竺!!坠!f叁塑!查塾金蒹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平又的法律保护问题李云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民主欠缺,法制的不健全,责任追究的不落实等都成为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公民隐私权民主法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一152—02现代公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与电子信息互联网络的发展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必要与可能。

这也是现代政府民主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志。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问题,哪些该公开,哪些该保密,对于涉及公民相关隐私信息泄露的责任追究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细化与落实。

一、法律的正义与权力的博弈据《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原党委书记石某强奸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后做的询问笔录中,详细描述了被强奸的整个过程。

之后不久,这份笔录却出现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被挂在树上、扔在地上,甚至还出现在了互联网上。

为此两年来,张丽平多次找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

强奸笔录流入社会,公安机关应当清楚将是什么结果,这种行为不仅违法,并且是知法犯法,对受害人也会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在这起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案的背后,公检法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曾威胁受害者说已经拿到了“强奸笔录”,如果不撤案将公布于众。

究竟一个犯罪嫌疑人有何能耐能这样张狂,我想这位曲周县河南疃镇原党委书记无非就是运用权力勾结公捡法部门肆意地践踏法律的尊严。

又为何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却一直没有回响,社会主义法治在哪里,公正在哪里?司法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而公正则是司法的实质和最高价值追求。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现代社会,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强调了尊重个体隐私、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性。

分析了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和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和监控限制等方面。

探讨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监控等现象。

在提出了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保护制度和促进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最终,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在法治建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范围、措施、现状、问题、加强、完善、制度、合法权益、引言、正文、结论。

1. 引言1.1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公民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重要权利,它是个人身份、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在当今信息社会,隐私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震频频发生,公民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不仅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交,也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保护公民隐私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隐私权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

保护隐私权可以让每个人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自由表达和发展自己的身份。

隐私权的保护关乎公民的经济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信用卡盗刷等问题,对个人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如果公民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将充满不确定性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2. 正文2.1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是基于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原则。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即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民隐私权进行干预;必要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公开性原则,即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不得秘密侵犯;专一性原则,即针对特定目的采取特定措施,不得滥用职权;限制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滥用权力。

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权的平衡辩论辩题

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权的平衡辩论辩题

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权的平衡辩论辩题正方,网络信息安全应当优先于个人隐私权。

首先,网络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断增加,如果不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网络信息安全必须得到优先保障。

其次,个人隐私权并非绝对的。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个人隐私权可以被适当限制。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为了拯救国家,一切手段都是正当的。

”在面临国家安全危机时,个人隐私权必须让步于国家利益。

此外,网络信息安全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保障。

只有保障了网络信息安全,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正如谷歌公司CEO埃里克·施密特所说,“隐私将成为过去,因为在未来的数字世界中,没有人能够隐藏信息。

”只有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权。

反方,个人隐私权应当优先于网络信息安全。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如果为了网络信息安全而牺牲个人隐私权,将会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

其次,过度强调网络信息安全可能会导致监控和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正如美国前国家安全局承包商斯诺登揭露的那样,美国政府通过PRISM计划大规模监控公民的通讯记录,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因此,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个人隐私权必须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网络信息安全并不需要牺牲个人隐私权。

可以通过加强技术手段和法律规定,实现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

正如英国作家奥威尔所说,“如果自由意味着什么,它就意味着不断地提醒人们权力不应该被滥用。

”只有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网络信息安全。

综上所述,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权的平衡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安全、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在充分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网络信息安全。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

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隐私和自由,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深入探讨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之前,需要先明确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

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体对自己的基本信息控制和决定的权力,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健康状况、行为轨迹等。

而隐私权则是对自己生活中私密信息的保护,包括个人家庭、通信、住所等方面。

因此,个人信息权可以看作是隐私权的一部分,但并不等同于隐私权。

首先,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应该确保个人的信息自主权。

个人的基本信息属于个体的私有财产,个人有权拥有并控制这些信息。

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收集、使用或者泄露个体的个人信息,除非取得了明确的授权或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同时,应创建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确保个人能够自主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并有权撤销或更改自己曾经提供的个人信息。

其次,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的保障。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和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

因此,法律应当规定相关组织在收集、存储和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此外,也应加大对违反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定的惩处力度,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另外,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需要与其他权利进行平衡。

在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流动成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有时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收集和使用,但应该在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法律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并确立相应的制约机制,以保护个人的信息权利不受滥用。

论信息社会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信息社会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信息社会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互联网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日常的社交娱乐到工作学习,从线上购物到金融交易,网络为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这种数字化的生活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就是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这些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

在网络空间中,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可能会给公民带来诸多困扰,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网络诈骗等,甚至会对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那么,为什么在信息社会中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如此容易受到侵犯呢?首先,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变得极为便捷。

各种网站、应用程序在用户使用过程中会收集大量的个人数据,而一些不法分子则通过黑客技术、恶意软件等手段窃取这些数据。

其次,部分企业和机构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过度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精准营销、广告推送等活动,甚至将这些信息出售给第三方,从而导致用户隐私的泄露。

此外,公民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淡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人在使用网络服务时,不注意阅读隐私政策,随意填写个人信息,或者在社交媒体上过度分享自己的生活,这些行为都增加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为了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和保护标准,加大对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

其次,网络运营者要承担起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

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明确告知用户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同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防止信息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论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这种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个人隐私的泄露。

在数字世界中,我们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呢?本文将为您揭开这一难题。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如同一份珍贵的财富,时刻需要得到保护。

无论是身份信息、健康数据还是财务数据,一旦泄露,都可能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我们在数字世界中的首要任务。

使用隐私保护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利用一些隐私保护工具来提高自己的安全感。

例如,使用加密软件对通信内容进行加密,使用隐私保护浏览器进行网络浏览,以及使用虚拟专用网络(VPN)进行网络连接等。

限制个人信息公开和使用范围
我们应该尽量减少个人信息的公开和使用范围。

在社交网络上,尽量不要公开过多的个人信息,尤其是与隐私相关的内容。

此外,对于一些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网站或应用,我们要认真核实其安全性和信誉度,避免信息被滥用。

政府和企业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

同时,我们也需要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和隐私意识,让更多
的人参与到个人隐私的保护中来。

只有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才能真正保障我们在数字世界中的个人隐私安全。

总之,在数字世界中保护个人隐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只有我们认真思考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让我们的个人隐私得到充分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大数据时代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产物,它带来了巨大的信息处理和利用能力,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和普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威胁。

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成为当前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收集和利用。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数字化并存储在各种信息系统中。

各种社交网络、移动应用和网站都在不经意间收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社交关系、消费行为等,甚至包括了更加敏感的健康信息、交易信息等。

这些个人信息的不断收集和利用,给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与此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和普及也使得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方面,各种黑客攻击和网络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导致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一些企业和机构滥用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推广、营销活动,甚至进行个性化定制,给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带来了严重的侵害。

在面对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我们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和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通过法定原则、权利和义务、处理制度、监督和保护措施等内容的规定,明确界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规范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存和保护,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我们需要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监管。

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健全各种信息系统和技术设施,完善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和管理制度,推动信息技术的规范化和合规化发展。

加强对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的监管和审查,加强对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

我们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公民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意识,引导公民自觉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网络信息安全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义

及时应对
对于已经发生的恶意攻击事件,及时采取应响。
PART 04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 隐私保护的措施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网络安全意识
提高个人和企业的网络安全意识,认 识到网络信息安全对个人隐私保护的 重要性,自觉遵守网络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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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对个人 隐私保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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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网络信息安全概述 • 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 网络信息安全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义 •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措施 • 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PART 01
网络信息安全概述
06
当前
随着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发展,网络攻击手段 更加复杂和隐蔽,需要采取更加全面和先进的 安全措施来应对。
PART 02
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隐私权的基本概念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私人生活安 宁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 、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权利

隐私权是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 体现,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法规制定
制定和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个人隐 私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执法力度
加大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秩 序和安全。
推广网络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教育计划
制定和推广网络安全教育计划,提高个人和企业的网络安全 意识和技能。
技术培训
对未来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展望
技术创新推动隐私保护
01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未来将有更多创新的安全措施出现,为
个人隐私保护提供更强大的支持。

个人信息泄露应该怎么维护自身权利

一、个人信息泄露应该怎么维护自身权利个人信息事关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一旦发现有泄漏个人信息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尽可能的收集各种可能与个人信息泄漏相关联的线索或证据,避免更多人受害。

作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苦主,是可以依法申请诉讼的。

《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二、个人信息泄露怎么做个人隐私被泄露后,正确做法应该是:①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遭遇信息泄漏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②收集证据线索,留心收到的邮件和的电话,并记录下对方的电话或者是邮箱地址等有用的信息,帮助自己维权。

③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④信息泄露,或者联系工具账号丢失,第一时间通知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防止被骗。

且对于无关紧要的、不涉及自身利益的信息,应选择不予理睬。

⑤如果个人重要信息丢失,且知道怎么丢失或有很多线索,咨询专业律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给予肯定答复后,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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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泄露”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作者:韩胜乐田信桥等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韩胜乐(1990-),男,汉族,河北人,浙江农业大学本科在读;田信桥(1963-),男,汉族,浙江人,硕士,浙江农林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环境习惯法、自然资源法、法理学、行政法学;姚央迪(1993-),女,汉族,浙江人,浙江农林大学本科在读;泮巍丰(1991-),男,汉族,浙江人,浙江农林大学本科在读。

【摘要】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直接显出一国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化水平。

我国立法虽然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公民的权利保护,但对公民隐私权的认识和保护水平都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肆意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政府监管部门疏于监管、缺乏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等。

因此,加强隐私权立法,实施有效的监管机制,提升网络监管技术水平等是当前极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信息泄露;隐私权;隐私权保护一、引言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电脑和网络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必需品,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将步伐迈向不可阻挡的信息化时代。

实际上,我们在享受着全球化信息服务的同时,也时刻利用和交换着个人信息,由此随之而来不可避免地是信息泄露和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简称《指南》,它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分类,将其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由此提出了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这两个概念。

对这两种信息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在对待个人敏感信息的时候,需要公民个人的明示同意,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要有公民个人的授权,而处理公民个人的一般信息的时候就不需要这么麻烦了,只要公民默认就可以了,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

[1]。

二、隐私权及稳私权立法现状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生活信息收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

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我国立法十分重视公民隐私权保护,在我国《宪法》第38、39、40条中就针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期做出相关规定,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以及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较为严重的情节的惩处。

这些规定虽然没有对侵犯公民隐私和隐私权的行为给出直接规定,但这些条款却体现了刑法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立法精神。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也有没直接提出隐私权保护的明确条文,但对对公民的人格尊严进行了保护,如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已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就在公民隐私权方面有了明显规定,认为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益,这是我国立法中首次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同时还规定如果由于网络服务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对网络用户造成了更多的损失,那么他需要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

该规定相比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更加具体[2]。

从司法解释中同样也可以看出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当中就有着关于公民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如第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根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肯定了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或以虚假捏造的事实丑化、侮辱诽谤他人,使社会公众对他人的评价下降,造成较大或较恶劣影响,即为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其中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这既体现了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民法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3]。

除了上述法律外,《行政诉讼法》中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等。

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对隐私权的保护制定了一些规定。

在发达国家,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相对比较成熟和专门化。

有代表性的立法主要为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

首先美国模式可以概括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在该领域的公众分类制定特殊的法律保护。

在私营部门采取行业自律模式,政府主导下的行业标准,通过自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德国模式是一个统一的立法模式,它是该模式下对公私领域对个人资料进行统一立法保护,并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还有一种模式就是日本模式,它是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兼具美国和德国模式[4]。

三、当下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隱私受到侵害时在多数情况下,受侵害人不欲诉诸于讼,加上我国历来是一个重刑轻民的国家,立法者对私法权利不够重视,这些导致了我国在私法领域没有直接关于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内容,而只是间接的给予保护。

就目前而言,我国这种不是十分积极的间接保护方式存在着很多缺陷,在实践中显示出软弱无力和操作性差的特点,函待修改、补充和完善。

[5]笔者认为,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公民信息被任意贩卖的现象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也遭到了严重的威胁。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不法利润,他们将公民的信息当作商品严重贩卖,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同时也对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在现今网络社会,公民在网上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好多个人信息,这也就是的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来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除此之外现在还有好多不法分子利用木马病毒等技术或者利用网站吸引人民在其内注册来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

在他们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就会去贩卖公民的信息或着通过敲诈用户的方式来获得不法收益。

除了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信息贩卖之外还有好多网站内部管理人员主动泄密,在面对丰厚经济利益的诱惑的时候他们就禁不住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获得用户的信息然后再通过各种手段去贩卖,这造成了好多的大规模信息泄露事件。

(二)隐私权保护的技术水平不够成熟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运用网络进行交易,在网上聊天,在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候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稳定的技术水平来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就会给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带来严重的威胁,然而,现实中也正是这样,由于技术水平的不够完善,黑客的大量存在,这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遭受着巨大的威胁。

而主要威胁来自于网站被黑客盗窃技术漏洞。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攻击和渗透的方法越来越多,黑客利用网站安全漏洞和软件漏洞通过自己植入的木马来窃取用户信息。

一旦网站被攻击的用户数据库被攻破,用户的个人信息就遭泄露,没有任何安全性可言。

随着黑客技术的发展,黑客还可以创造网络钓鱼网站、网页挂马、等许多新的方法和手段获取和收集个人信息。

(三)监管部门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监管不力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加强市场监管是其必不可少的一个功能。

然而在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并没有尽到应该应有的责任。

政府在公民个人隐私泄露方面没有建立事前监管机制。

这就造成了在网上总是能看到公民信息被泄露的新闻之后才会有政府去监管,这时候政府才会去监管,才会去处理。

同时政府也没有制定一个合理的应急预案,当公民信息泄露的时候甚至是发生了大规模的信息泄露事件的时候政府没有一个合理可行的应急预案,这就造成了政府的执行不力。

(四)公民隐私保护的立法体系不够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零散的分布于各类部门法及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之中,各项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内容繁杂且缺乏统一性,难以形成全面系统的立法体系。

而法律的不统一性直接导致公民在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没有救济的途径,在履行保护公民隐私权职责时司法机关也无所适从,这使得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时有发生,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隐私权利益。

对此,政府、企业需要明确责任,需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厉打击不法行为;我國立法虽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保护有相关规定,如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对保护个人信息做出了规定,然而仍存在惩罚力度小、可操作性难等问题,也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四、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建议就我国当今形势而言,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现实需求,结合我国现实状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保护隐私权:(一)提高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意识提高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意识,这就需要使公民认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权是属于自己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的同时提高对自己个人信息保护的手段。

“节约型”地使用个人信息。

只有当我们必须使用个人信息时,才将尽可能少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并且在提供之前要问清楚这些信息的具体用途[6]。

比如,办理信用卡时,如果非必须提供那么就只填写必须要填写的那一部分,如果确实有需要,最好将个人信息的使用进行一定的记录。

再就是有效管理个人账号密码,增强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首先是要提高广大网民的防范意识。

互联网虚拟等独特特征,使得网民往往在使用过程中不自觉的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防范意识弱。

因此,我们不仅要从技术方面强化防范,更重要的是加强网民对个人信息的保密,用户自己恰恰是经常被忽略的网络安全链中最薄弱的一环,也是最容易给网络犯罪以可乘之机。

也就是说,除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用户必须要有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自己的真实信息,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就网络这一开放的空间来说,任何人任何时间都可以使用网络这一便利的工具在手机或电脑上“搜素”你。

任何人都可以浏览到你的微博,搜寻你的人人账号查看你的个人信息。

因此在让自己的个人信息流传到网络上之前,就应该预料到这些信息被用作其他的可能性。

否则,就应该避免使用微博、人人、网上银行,杜绝网购,拒绝所有可能将个人信息泄露到公共区域的行为。

在这个公民账号颇多的时代,我们不能为了便于记忆就在各个账号上都使用相同的密码、也不能以规则数字、字母、姓名首字母、等与用户的个人信息相关性很强的组合作为密码[7]。

(二)提升隐私权保护的技术水平首先各个企业需要加大对企业信息防护的资金投入,改进自己的技术,同时拥有一支保护自己企业内部信息资料的员工队伍,加强对企业内部安全漏洞的修复加强企业的技术防护力度,确保自己范围内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回由于技术问题而遭到泄露。

其次,各个行业也可以加强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方面制定相关的行业规定,在各个企业本身不会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也不会去购买公民的个人信息,这就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最后,要加强技术研发,提高网络防火墙水平,力争在网站防护、网络加密和网站监控等方面有所突破,同时还可以加强网络安全评估,完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体系。

从整体的提高网络保护层面来讲,需要把现有的业务保护层面应当进化成为整体网络保护层面;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网络安全模式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去发现病毒攻击然后先采取网络设备之间的联动实施主动防御再通过网络查杀系统去主动查杀病毒,以保证网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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