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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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发展【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企﹝2012﹞284号【发文日期】2012-09-06【实施时间】2012-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 (一)继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按照《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等工作,建立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控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着力培育100户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担保服务。
省级财政将利用现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风险管理、资本金予以补助,对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提高融资担保和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进一步发挥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改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务环境,积极搭建融资担保机构、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促进多方交流与合作,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的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投入逐年增长的长效机制。
省加快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资金规模增加到2亿元,2013年起视省级财力情况和需要加大支持力度;要通过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各相关部门用于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的比例不低于70%,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云地税二字[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近接部分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不好把握的问题,需要省局给予统一和明确。
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需要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一)关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的捐赠,是否可以抵减核定税额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为在核定其税额时,已考虑了各方因素,因此,其捐赠额不能再抵减核定税额。
(二)本单位职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承包、承租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个体运输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按代开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代扣3.3%的个人所得税,待年终清算时,代扣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以代扣税款为应纳税额,不再征收核定税额,有条件的地方,在年度终了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代扣的税款金额小于核定的税款金额,则应补征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四)职工个人在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00]169号)精神,对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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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已经2011年10月8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调查测算,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就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序号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1制造业1% 2 加工、修理业1% 3商业1% 4 交通运输业1.5% 5 采掘业0.5% 6 砖瓦行业2% 7 建筑安装业1% 8 装修装饰业2% 9 饮食业1% 10 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 1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12 其他行业2%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结束——。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云地税二字[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企业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2号2004年12月8日)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个人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摊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按合伙者出资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应税所得额,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原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再继续弥补。
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劳务报酬征税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8﹞220号【发文日期】1998-05-25【实施时间】1998-05-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来,我省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收管理中存在着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纳税人多次取得收入不主动申报纳税,税源难以监控等的问题,为了堵塞漏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有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在我省支付劳务报酬项目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凡聘用外单位人员,支付从事劳务报酬所得时均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四、对劳务报酬所得按下列办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2000元的(含2000元),按5%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含400 0元),按减除费用800元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 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申报管理【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2﹞217号【发文日期】2002-11-04【实施时间】2002-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申报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纳税申报制度,创造良好的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申报的对象 (一)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及税务机关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二)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含享有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该缴纳、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
(三)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四)本《办法》所称“纳税申报”是广义的纳税申报。
申报人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外,还包括纳税资料、纳税信息、数据的传递、纳税人的财务情况等内容的纳税申报。
全国部分省市最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全国各省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1、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行业核定征收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0.6%建筑业、房地产业 1.0%饮食业 1.0%娱乐业 1.8%其他行业 1.2%(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建筑业、房地产业、7%饮食业7%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2、江西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月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万元(含)以下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0.251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修理修业:0.3建筑安装业:0.5娱乐业: 1.7住宿、饮食等居民服务业:0.4其他行业:0.8(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修理、修配业5娱乐业20住宿、饮食等居民服务业7其他行业103、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序号月度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收入在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核定征收率为0%2收入在3万元至5万元(含)之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收入在5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收入在10万元以上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按照月度征收率表换算为季度征收率表(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建筑业、房地产业7%饮食业7%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30%注:其他行业涉及范围较大,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实际选择确定应税所得率。
补发工资如何计税
补发工资如何计税根据有关规定,调资后补发以前数月的工资,可以分推到所属月份,与原来的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该补缴的税款。
热门城市:那曲律师新昌县律师黑河律师新密市律师大兴安岭律师南昌县律师裕华区律师太仓市律师靖江律师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仍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当企业发生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情形,应以当地法规为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的小编就向大家介绍几个不同地区关于补发工资如何计税的计算规定。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云南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95号)规定: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福建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23号)第二条第4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1、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按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规定执行。
2、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补发工资,应按总局关于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办法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规定: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问题。
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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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二字﹝2006﹞121号
【发文日期】2006-12-30
【实施时间】2006-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便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精神,现就2006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及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二手房”交易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住房,其余如:商铺、车库、仓库、土地使用权等各种非个人住房的财产转让所得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个人住房的财产转让所得,不能提供原值和合理费用支出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
(二)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问题。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重点把握好自用五年以上的时间划分。
对一年内换购房的退还纳税保证金问题,掌握上对一年内换购房的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退还纳税保证金的优惠政策,不得多次享受退还纳税保证金的政策。
(三)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二、个体货物运输户的征税问题
从2007年1月份起,全国货物运输实行以税控收款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即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就按3.3%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促进我省个体货物运输业的稳步发展,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省局意见:
(一)对我省交通运输业个体经营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继续采用核定征收与发票控管相
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需要代开发票的,按照所代开发票金额代扣代缴3.3%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我省交通运输业个体经营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附征率调整为0%至2%,具体执行的附征率由各州、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个体交通运输业落后的边远贫困地区,实行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管理后,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经营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按零附征率计算。
(三)为避免重复征税和年终退税,对从事货物运输个体经营户核定征收税款的缴纳时间可调整到年末,纳税人在缴纳核定税款时,如其在代开发票所缴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核定税款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核定税款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5〕186号)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缴限额的应以上述扣缴限额为限,就超过部分征税。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四、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等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为职工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省局意见:大部分单位和个人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按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
个别单位和个人月平均工资过高的,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各州、市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指数确定本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的规定,省局确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可比照业主每人每月扣除1600元的标准执行。
此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问题
2007年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工作,省局意见是: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都要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只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并提供扣缴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开具。
七、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问题
自今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个人所得税增幅比上年同期明显减缓。
各地要以代扣代缴登记为契机,利用经济普查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摸清扣缴义务人底数,认真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在此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档案;要与各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利用公安、工商、文化、体育、劳动、房管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获取税源信息;应根据从各种渠道掌握的各类信息,按照纳税评估办法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落实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要求,细化有关操作规定;对重点税源行业、单位和长期零申报单位,实行重点管理,将其列为每年开展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或对其扣缴申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