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基金管理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芜政办〔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芜政办秘〔2023〕21号延期)中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住宅房屋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住宅房屋奖励对签约期限(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当前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当前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财建〔2020〕468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当前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直各单位:《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芜政办〔2020〕8号)已公布实施,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审价工作的衔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5〕107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当前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工程价款审价(一)审价范围1.一审。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一审实行全覆盖。
其中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难易复杂程度认为需要的,应实行施工全过程跟踪审价,全过程跟踪审价即为一审,其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开展审价。
2.二审。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二审按以下方式确定:(1)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2)公开招标限额以上至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50%比例抽取;(3)中标金额1000万以上的项目二审全覆盖。
一审审价报告出具后,上述一、二类项目由建设单位持一审审价报告到市财政局摇号确定是否进行二审。
(二)审价组织3.有主管部门的项目审价由主管部门组织,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审价由市财政局组织;审价组织工作包括确定一、二审审价咨询机构、与审价咨询机构签订合同、提供送审材料、认定工程价款等。
4.市财政局在芜湖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建立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审价咨询服务超市,供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审价使用(详见附件《芜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审价管理指南》)。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芜政[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芜政〔2009〕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已于2009年4月24日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为进一步调动区级发展经济和自主理财积极性,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市与区财政体制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基本原则1.强化激励,提升活力;2.统一体制;3.保证既得利益;4.与中央、省对市体制保持衔接;5.税收在地征管,在地统计;6.简便易行,平稳过渡。
二、事权划分现行市、区两级事权原则上保持不变。
今后结合区级增强城市管理和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明晰事权划分。
三、收入划分1.市级固定收入: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芜湖卷烟厂;芜湖发电厂、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安徽响水涧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等发电及发电投资企业;芜湖瑞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含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海关税收;芜湖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税收收入;市区范围内水利基金、河费、文化建设事业费收入;市直单位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除金融机构、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海关税收和芜湖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税收外,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内其他企业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行就地入库、在地统计,财力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其中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芜湖卷烟厂、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划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余按在地原则划入相关区。
产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专项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以支持特定产业领域发展为目的,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性:基金应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市场化运作: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风险可控性: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效益最大化:基金应通过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基金的设立:(一)基金设立前,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基金设立后,由政府指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运作:(一)基金投资范围: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 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2. 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3. 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4.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项目;5. 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二)基金投资方式: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投资。
(三)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管理机构提出投资建议;2. 基金理事会审议;3.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一)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金的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基金的监督:(一)政府相关部门对基金运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运作合规。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财资〔2023〕253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芜湖市财政局2023年6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结果认定及报告第一节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二节资产盘盈及其认定第三节资产损失及其认定第四节资金挂账及其认定第五节资产清查报告第四章资产核实的程序、审批权限及账务处理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六章附则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并在清查报告中反映国有资产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7〕6号)、《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芜政〔2018〕49号)、《关于推进中外合作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芜政办〔2018〕38号)未作修改,不再印发;《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另行发文。
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制定专项政策。
2019年8月19日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财债〔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长江大桥开发区财政局,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级相关平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债券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承贷2015年第一批新增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债〔2015〕673号)和《关于下达2016年市县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财债〔2016〕86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新增债券资金必须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债务还本和利息支出。
新增债券资金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方向,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支持力度,优先用于支持扶贫、棚户区改造、普通公路建设发展、一带一路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和其他上级安排的重点领域。
二、加强新增债券资金项目库建设。
在项目选择上,要充分考虑政府债券资金有偿使用和法定支出用途的要求,优先选择已立项、开工、在建、续建的公益性资本项目。
同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加大事前审查力度,确保债券资金重点优先用于经市级审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三、加快新增债券资金支出进度。
债券资金下达后,各县区要尽快落实项目,加快债券资金支出使用进度,防止债券资金长时间沉淀,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月报制度。
各县区要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对出现不合规问题要及时纠正。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芜政[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芜政[2004]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工伤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下的浮动费率制度。
风险较小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工资总额的0.5%;一般风险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工资总额的1%;风险较大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工资总额的1.5%。
全市平均缴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工资总额的1%。
行业风险程度分类按照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初次参保按基准费率缴费后,除风险较小行业外,对一般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缴费费率,根据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确定一次。
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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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芜政〔2011〕39号
∙【颁布时间】2011-4-6
∙【失效时间】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
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芜政〔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已经2011年2月2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力争芜湖形成股权投资基金业的集聚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并按程序备案或核准的内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具体含义是:
(一)“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三)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四)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第三条在本市注册并备案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为促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市政府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商务局、工商局、住建委、经信委、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等部门组成,下设芜湖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五条市发改委(金融办)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芜湖市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进行备案管理,研究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批;须转报上级机关的,协助企业开展报批工作。
第七条市工商局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须转报上级机关的,协助企业开展报批工作。
第八条市人行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账户管理工作,参与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工作。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补助奖励政策兑现及其协调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服务工作。
三、税收及奖励政策
第十条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第十二条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