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浅析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文档模板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离婚是一场不幸的家庭事件,而财产分割则是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的划分和分配,对离婚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各种角度分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和便利。
公正是指离婚夫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共同协商决定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合理是指应该确保离婚夫妻的结婚财产划分和分配,以及离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和分配,都是合理的。
便利是指应该尽可能简便有效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财产分割的原则1.结婚财产原则:结婚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离婚财产原则:离婚财产是指离婚前夫妻名下的财产,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根据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应该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4.个人财产原则: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上述原则,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共同协商原则:夫妻应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形成一份合理的分割方案。
2.诉讼原则:如果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部分:结论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需要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本着公正、合理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1.离婚案件:两个配偶因次以下情形之一,自动解除婚姻;情形包括:通奸、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冷淡等。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对于维系家庭关系、传承家族传统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婚姻中的财产归属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割。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和实践案例两个方面探讨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
一、法律事实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适用于离婚案件。
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双方将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定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分割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标准。
因此,这就需要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并提供更加详细和实用的指导。
二、实践案例婚姻财产分割问题最常见于离婚案件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的财产分割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双方在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而婚后财产则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努力所取得的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者的分割往往会引发争议和冲突。
举个例子,小明和小红在结婚前分别拥有自己的房子和存款。
然而,他们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新的房子,并将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他们决定离婚时,关于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小明主张这套房子应按照“共同努力”的原则进行分割,而小红则认为这套房子应按照婚后财产的原则归她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可能需要基于法律规定,在情况权衡和公平原则下做出判决。
除了房产,其他涉及到的财产如汽车、存款、股票等也都可能成为引发争议的焦点。
因此,在婚姻财产分割问题中,法律的角度和实际案例的讨论极为重要。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背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因此,在制定合理的婚姻财产分割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以合理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
最后,婚姻财产分割也不仅仅局限于离婚案件。
在其他情况下,如夫妻分居、夫妻死亡等,同样可能牵涉到财产的划分问题。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进一步的加强。
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①。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并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度,这就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应此,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
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②。
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
合法的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
分析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分析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是一种法律程序,其中最引人注目且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就是财产分割。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必须就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或根据法庭裁决进行分割。
本文将分析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并探讨涉及的法律和程序。
1.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而异。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财产分割遵循“公平分割原则”,即夫妻双方应按照婚姻期间的财务贡献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而在其他国家,如中国,财产分割遵循“平等分割原则”,夫妻双方应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2.共同财产的定义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期间形成的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这包括房产、车辆、储蓄账户、股票和债券等有形和无形的财产。
除此之外,还包括婚姻期间获得的各种权益、收入和福利。
3.财产分割的标准当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时,法庭将根据一系列标准来进行裁决。
这些标准可能包括婚姻期间的贡献、双方的经济状况、家庭责任的分配、婚姻的持续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法庭可能会寻求专家的意见,例如财务顾问,以帮助确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4.非婚姻财产的分割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拥有各自的非婚姻财产,这些财产在离婚时不会被视为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的规定,非婚姻财产通常包括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共同努力收购的财产。
5.财产分割的程序财产分割的程序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而异。
在许多国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财产分割的协议。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法庭,由法官进行裁决。
在诉讼过程中,每一方都有权提供证据和辩护,以支持自己的财产分割要求。
6.执行财产分割一旦法庭作出财产分割裁决,双方必须执行该裁决。
这可能包括将特定财产划归给每一方、支付财产抵偿金或在一定时间内履行其他义务。
如果一方拒绝执行裁决,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如罚款或监禁。
7.财产分割的后果财产分割对离婚双方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方式有深远影响。
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与知识产权归属

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与知识产权归属离婚是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复杂、痛苦且可能牵扯到大量财产的事件。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社会中重要的财产形式之一,其在离婚案件中的归属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与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问题,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对于这些问题的规定与解释。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其目的在于合理公正地划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形成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归属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 出于公平原则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持有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足够的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可以适当进行补偿。
二、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是指作品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企业名称专有权等一系列的法律权益。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
1. 知识产权的个人财产性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婚姻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写作完成一部小说或发明一项专利,这些作品或专利的权益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因此,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或者根据法院的判决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2. 知识产权的创作或投入然而,个人在婚前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独立创作完成并投入资金的知识产权被视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点需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
如果可以证明该知识产权与婚姻关系无关,夫妻双方无法对其享有共同权益。
3. 知识产权的补偿与分割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创作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双方分别贡献了不同的知识产权,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偿和分割。
补偿与分割的具体安排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经典离婚案例

经典离婚案例在现代社会,离婚案例屡见不鲜,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经典之处。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些经典的离婚案例,以期能够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第一起经典离婚案例是关于财产分割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往往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矛盾。
在某一案例中,一对夫妻因为无法就房产、存款等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离婚诉讼长达数年之久。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和贡献度做出了公平的判决,但双方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中看到,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过程中尤为关键,双方应该理性对待,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以避免长时间的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起经典离婚案例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争夺。
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就子女的抚养权进行了激烈的争夺,导致离婚案件的审理时间延长,对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最终,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抚养能力做出了判决,但这场争夺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为重,理性对待抚养权问题,尽量避免将孩子卷入夫妻关系的纠纷中。
最后,还有一起经典离婚案例是关于感情背叛的。
在这个案例中,一方因为感情出轨而提出离婚,另一方则因为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而产生了极大的痛苦和愤怒。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争吵和指责,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关系彻底破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感情背叛不仅会对夫妻关系造成伤害,也会对双方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该珍惜彼此的感情,保持忠诚和诚实,避免感情出轨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
综上所述,经典离婚案例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训和警示。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该理性对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感情忠诚等问题,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矛盾,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纠纷,以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希望每一对夫妻都能够珍惜彼此的感情,共同经营幸福的婚姻。
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9年6月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由李某抚养儿子,张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财产分割,双方未作约定。
离婚后,李某与张某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2.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三、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与张某对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存在争议。
李某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则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中,部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予以剔除。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李某与张某各执一词。
李某主张,由于抚养儿子,其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故应多得财产;张某则认为,其工作收入较高,对家庭贡献较大,故应多得财产。
四、法院判决1.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部分系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应予以剔除。
关于车辆,双方婚后购买的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存款,双方婚后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财产分割比例,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均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精力,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均有贡献。
鉴于李某承担了抚养儿子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李某多得财产的比例为60%,张某多得财产的比例为4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明星离婚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随着娱乐圈的不断发展,明星离婚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明星离婚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揭示明星离婚案件的法律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明星离婚案件在娱乐圈中屡见不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名誉权保护等方面。
由于明星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案件往往具有更高的关注度,同时也面临更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明星离婚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明星离婚案件的法律问题1.财产分割(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在明星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关键问题。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是财产分割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在界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婚前财产的来源:若婚前财产系一方通过劳动、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则属于个人财产;若婚前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共同财产。
②婚前财产的增值:婚前财产在婚后增值部分,若能证明增值部分来源于婚后共同财产,则属于共同财产。
(2)财产分割的标准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具体分割标准如下:①照顾子女权益: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或双方协商确定,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②照顾女方权益:女方在家庭中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离婚时应当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③照顾双方权益:在财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需求等因素。
2.子女抚养(1)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或双方协商确定。
子女抚养权是子女合法权益的体现,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尤为重要。
(2)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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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 交纳五十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一百元(无争议金额的)。
相关法律可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 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怎么承担可以提出被告承担。
但是,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是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来确定。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离婚何时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婚姻法》离婚条款释义: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探析一:据以研究的案例案例一:程男与顾女1997年结婚,1998年生育女儿程甲。
2006年程男与顾女通过诉讼离婚,双方争议在于女方的工资收入情况。
顾女单位证明其月收入为750元,程男认为证明不实,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了顾女的养老保险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2200余元。
法院最终采纳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查询证明,并依此判决分割双方的财产。
案例二:张某欠某公司原料款13万元,该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执行法官到张某家中扣押财产时,张某的妻子拿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主张家中所有财产都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案例三:裴某与王某结婚前,裴某依法注册了一家公司。
公司注册资金210万元,裴某出资95万元,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在婚后则担负起所有家务和负责照顾婆婆。
五年后,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裴某名下的公司股份价值的50%给自己。
裴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有异议。
经评估,诉讼时,裴某任董事长的公司的资产已近4000万元。
二、当前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出现的主要问题从审判实践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之争。
夫妻财产以财产取得时间为限,可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结婚时往往无财产记录,而婚后一旦夫妻关系恶化,往往产生财产归属之争。
2、夫妻共同财产的隐匿、转移纠纷。
夫妻一方隐匿财产或隐瞒收入的情况,即使在婚姻正常的情况下也常发生,所谓“私房钱”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说明隐瞒收入或财产的情况并非个别人所为。
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尽可能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采用隐藏、转移、毁损或提供虚假证据等办法,在法庭上虚假陈述。
这种现象常见于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收入情况不甚了解或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离婚纠纷中。
3、经营收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
以股权为例,当事人拥有股份时,如果股份前景看好,当事人双方往往都争着要求单方拥有股份而支付给对方补偿款;而如果情况相反,则当事人往往双方都要求得到补偿款,股权由对方拥有。
另一方面,如果股份来自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实还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意志和利益。
三、我国法律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约定优先原则。
契约自由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完善夫妻财产制应进一步体现的精神。
约定财产制正是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也是诉讼法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
法官只有在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问题上出现争议时,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
但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是自愿、善意、合法的,没有规避法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
否则,该约定属于无效。
上述案例二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
涉案的张某和其妻子利用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转移财产,从而希望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这样的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债务人往往将所有的财产归另一方或子女所有,自己承担所有债务,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动局面,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假离婚、真逃债,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危害甚大。
第二,平均分割原则。
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①。
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
基于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分割时,夫妻应该平均分割财产,即一人一半。
这也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
第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过错责任是民法领域中一般的、普遍的原则,而过错归责的基础在于过错,它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同样,在婚姻家庭领域,我们不能无视过错的存在,而不给过错方任何的警告和惩罚。
所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婚姻过错也应该与夫妻财产的分割相联系。
在离婚案件中,追究当事人的过错,并将其作为一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通过多分或少分夫妻财产的方式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的当事人给予补偿。
第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在社会上,相对于成年男人而言,妇女、儿童、老人处于弱者地位,因此社会有必要强调其权益的维护,顺应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时代潮流。
四、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及问题的解决1、工资、薪金、奖金等金钱收入的分割。
这些收入往往表现在现金以及存款上,而且数额比较确定,因此对这些共同财产分割时,着重平均分割的方式。
案例一反映的是法院如何面对共同财产的虚假收入证明问题。
对于现实生活中离婚一方出具的工资、薪金、奖金收入证明,由于是单位为自己员工出具的证明,出于维护本单位职工利益等因素,可能会出现虚假收入证明。
因此,从现实情况看,如果另一方认为该证明可能名不副实,可以通过调查对方的劳资部门或人事部门,或者查询对方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所得税情况等来反驳,当事人确实难以取证的,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取证,从而使得离婚双方争议的工资、薪金、奖金等金钱收入处于尽可能的公正状态,有利于法院公正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股权的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如何分割?案例三反映的就是这个问题。
我国《婚姻法》对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
但是根据该法有关规定之精神,可以认定:夫妻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无论从各国的立法例,还是我国的婚姻法看,一般对于夫妻财产是以一般共同制为原则,即夫妻所有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以约定个人所有为辅助。
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否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问题上,司法界的看法有分歧。
从公司法原理看,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权转化为股权,股东成为其公司的成员。
股权可以转让,具有交换价值,正因如此,股权才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财产一样,可以成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一种。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把股权列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中的一种,但该法把“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列举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推定包括了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而享有的股权②。
笔者认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仅由向公司出资的股东享有,而在夫妻之间股权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行使,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