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初中生3科不及格留级遭拒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

本⽂是⽆忧考为⼤家整理的《初中⽣3科不及格留级遭拒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的⽂章,希望⼤家能够喜欢!⼩⾬上学期三科不及格,⽗母申请让她再读个初⼆,不想却被学校拒绝。
初⼆期末考试三科不及格,暑假补课后成绩依然不理想,家长希望孩⼦留⼀级打好知识基础,可被学校拒绝了。
不到10天,新学期就要开学了,张先⽣⼀家为孩⼦上学的事感到困惑不已。
三科不及格最差的只有30多分 按学籍,张先⽣的⼥⼉⼩⾬新学期将升读初三年级,可她上学期期末的考试成绩让⼀家⼈对初三望⽽却步。
⼩⾬的妈妈愁眉苦脸地告诉重庆晨报记者,⼥⼉初⼆期末的成绩很不理想,数学、英语和物理三科不及格,最差的只有30来分,离及格线还有很⼤的差距。
“这说明⼩⾬初⼆的知识根本没有过关。
”张妈妈说,⼩学毕业的时候⼥⼉语⽂、数学都考了90分以上,上了初中成绩就⼀直不理想,但出现这么多学科不及格还是头⼀次。
⽗母为⼥⼉申请留级遭学校拒绝 眼看着⼩⾬就要读到初中毕业年级,⽗母希望她能顺利考上⾼中,将来好上⼤学。
看到初⼆期末考试成绩单,张妈妈焦⼼呀,⽴即给⼩⾬报了暑假补习班。
7⽉份放假不久,⼩⾬就轮番在校外补习班恶补数学、英语和物理知识。
今秋开学在即,⼩⾬的补习效果并不理想,初⼆要求要掌握的好多知识要点,在她脑⾥好像⼀堆糨糊。
⽗母认为,⼩⾬上学⽐同龄⼈早,如今还不满13岁,⽐她现在班⾥好多同学年龄都⼩,如果开学留⼀级继续上初⼆,她的年纪跟下⼀个年级的同学⽐较起来也不算⼤。
尽管留级有些伤孩⼦的⾃尊⼼,但想到学习⽋账,⼩⾬跟爸爸妈妈都觉得,留级后可能学习基础能打得牢⼀些。
⼩⾬的⽗母把他们的考虑透露给了班主任⽼师,也向学校申请给⼩⾬办留级⼿续。
然⽽,留级的要求却遭到校⽅的拒绝。
⽼师告诉他们,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般不得让学⽣留级。
记者通过⼩⾬的班主任⽼师了解到,张先⽣所说的偏科情况基本属实,⾯对初三紧张的教学进度,很可能会继续拉⼤⼩⾬跟同班同学的差距,“作为家长来说,为孩⼦选择留级也情有可原,但⾯对国家政策的规定,学校⽼师也⽆能为⼒。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渝教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档案局(馆),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0月20日由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档案局印发的《重庆市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教办〔2008〕8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2018年10月29日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教育系统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从事招生、教育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师生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音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学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校长是学校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当依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基础工作。
学校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内部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在档案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重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筹本市境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直属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第五条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六条学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有序录取招收新生。
学校应及时向新生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录取通知书》,并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第七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党政公文标题的撰写

党政公文标题的撰写作者:王华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3期标题是党政公文所有组成项目中最精华的要素,是它的“眉眼”和“窗口”。
标题最能体现行文主旨和行文关系,最能体现公文内容和文种使用,最能体现语法、修辞和逻辑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技巧。
因此,要撰写好党政公文,必须撰写好标题。
这是文秘人员写作的基本功,也是办公室人员业务素质的表现。
一、标题的组成要素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发文机关名称就是公文制发的机关,是公文的作者和责任者。
发文机关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在前面。
“事由”即公文的主要内容。
撰写事由时要用较少的文字把公文的内容概括出来,尽量避免事由中的动词同文种在文字和词义上的重复,同时应注意词语的正确搭配,避免出现语病。
文种即文件的种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公文文种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种。
在三个要素的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一般应加介词“关于”,在事由和文种之间应加结构助词“的”。
例如:《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津合川永川南川四个县级市撤市设区的请示》《××学校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等。
二、标题组成要素的省略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要素”,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
在特殊情况下可省略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或事由,但文种不能省略。
(一)发文机关名称的省略。
当有文件版头且有3个以上发文机关联合发文时,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标题中只有事由和文种两个要素。
涉及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即使已有文件版头,也不得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渝教基〔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教基〔2011〕6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教科院,市技装中心,委直属中小学: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有关要求,市教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上来。
二、《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是我市举办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基本依据。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等工程,加大对低于《标准》学校的改造力度,尽快使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适当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并落实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
四、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校长认真学习和理解《标准》的有关内容,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工作。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2
•【字号】渝教策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渝教策发〔201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的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现将我委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9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附件1
附件2。
教师职业技能考试题库及答案

教师职业技能考试题库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身处教育实践第一线的研究者与受过专门训练的科学研究者密切协作,以教育实践中存在的某一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合作研究,再把研究结果应用到自身从事的教育实践中的一种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
A.观察法B.读书法C.文献法D.行动研究法参考答案:D[填空题]2、衡量课堂教学是否达到教学目标的标准是什么?•参考答案:课堂教学的总的目标,就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材中的具体内容,全面完成教学任务.使学生全面掌握必须掌握的内容;阶段性的教学目标就是根据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这一阶段的教学内容和要求以及教材中相应的具体内容,全面完成这一阶段的教学任务,使学生全面掌握这一阶段必须掌握的教学内容;每一堂课的教学目标就是全面完成教师事先计划好的任务.使学生全面掌握这一堂课必须掌握的教学内容。
教师是否全面完成教学任务、学生是否全面掌握必须掌握的教学内容.可以用下面的标准来衡量:(1)教师是否全面展示和传授计划内的教学内容。
(2)是否使学生全面理解所学的内容。
(3)学生是否能正确地模仿。
(4)学生是否记住了所学的内容。
(5)学生是否能正确地运用所受的语言进行交际。
使学生正确地运用所学的语言进行交际是语言教学的最高目标.也是课堂教学的最高目标。
•[单项选择题]3、“尊重学生”包括()。
A.尊重学生人格和权利B.尊重学生的个人感受C.尊重学生的独特体验D.前三者都是参考答案:D[单项选择题]4、按照《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有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校规校纪的应加强教育。
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且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处分,有关处分等级的说法错误的是()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退学⑥错误性质严重的可送工读校教育A.②B.④C.⑤D.⑥参考答案:D[多项选择题]5、就教育过程而言,关爱学生就是要()。
A.爱护学生B.关心学生C.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D.尊重学生参考答案:A,B,C,D[填空题]6、班主任的工作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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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面向中国公民举办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四条凡本市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复)学、升(留、跳)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制为九年。
小学段六年,即一、二、三、四、五、六年级,初中段三年,即七、八、九年级。
第三章入学第六条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弱智及严重肢体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片就近入学。
城镇小学生就近入学正常行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镇(乡)、村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
超出5公里入学规定的,原则上应实行寄宿制。
初中新生入学,除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
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三对口”原则划片就近入学。
城区初中新生入学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入学(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片区。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人口居住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学校服务片区和学生对口入学学校。
第七条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凡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由现寄居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近入学;因城市建设而房屋拆迁的适龄儿童,凭拆迁证明、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户口所在地学校的学籍证明,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临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就近安排学校入学,一旦住房固定,即转入新的户口所在地学校;对新建住宅小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确定其对口学校,入住新建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仍实行“三对口”的入学原则。
父母系边海防部队和流动性单位(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长期在异地工作而寄居在亲属家并持有市内长期居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凭父母单位证明,向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近入学。
流动人口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暂住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本人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或务工就业劳动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临时居住证等相关证明(在校小学、初中学生还应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一年级新生还应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向暂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就读。
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流动人口子女入校就读。
适龄的盲、聋、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按特殊学校招收新生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第八条学校应在每年七月底前,发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盖有招生学校公章的《入学通知书》,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送子女(被监护人)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小学、初中学籍。
新生取得一所学校的学籍后,其他学校不得同时再给予学籍。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注册,学生家长(监护人) 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督促其家长(监护人)送学生(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属本服务区接收范围内的学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举行考试或测试选拔学生。
初中学校不得在小学提前组织招生。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因特殊情况超编的,应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缓学免学第十一条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残疾、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或不宜到校学习,需要免学或暂缓入学者,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部门鉴定,经学校同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缓学、免学手续。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得办理缓学、免学。
第五章转学借读第十二条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及其他特殊原因须到新入住地就学者,由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经相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即完成转学手续。
学生持转学联系表、转学证明等学籍档案资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转学联系表”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留存,转学证明由转入学校留存。
第十三条对确因无法联系转入学校的学生,由转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且转学手续完备的学生。
未经接收学校及其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学生转学。
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外的学校就读,家长(或监护人)应带上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一年级新生应持有户籍地政府证明),向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借读登记表”,学校在完结借读手续后报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借读生在原校保留学籍,借读学校建立借读生的临时学籍。
借读期满后,由学校将临时学籍卡、成绩报告单等相关材料转交原学校。
具有我市正式户籍的借读学生,如果须要在现借读区县(自治县)参加升学的,可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原学籍学校同意,并经相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转学手续可将借读学籍转为正式学籍。
借读学生,可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借读学校参加综合素质评定和学业考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十六条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或借读。
第十七条转学和借读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
确因市政动迁和父母(监护人)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须在学期中途办理转学的,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
第六章休学复学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暂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或因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应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
第十九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出国探亲或留学的,休学期限不超过二学年。
休学期满后,学生及其监护人须持休学证书(因病休学的要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住院期间的病历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学习。
休学期未满一年,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提前半个月向学校提出续休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续休。
第二十条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要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严禁借休学变相留级。
休学、复学学籍的变更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升级留级跳级第二十一条学生学年学业成绩合格,予以升级。
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下学年开学补考后,才能随班升级。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留级。
确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的,须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能留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经学校审核,能达到上一年级学习水平,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
第二十四条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跳级。
第八章毕业结业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
小学修满规定年限,毕业考试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经补考仍未达到合格的,仍按照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对口招生初中接收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初中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注明补考)。
凡语、数、外有2科及以上不及格或其余考试考查学科有3科以上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或综合素质评价有一项不合格,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学生未修满修业年限的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八条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审核,由学校验印颁发。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印制、审核验印,学校颁发。
第九章奖励处分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由市、区(县)、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条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张榜公示。
学校必须将学生受校级以上的各种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有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校规校纪的,应加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