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官思维的原则和规则

试述法官思维的原则和规则
试述法官思维的原则和规则

试述法官思维的原则和规则

哈佛大学伯尔曼教授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普通人眼里,法律是纯粹规则的体系,是具体的,仅仅是逻辑脉络中概念的演绎,抽象枯燥、毫无生机,法律与生活毫不相干,人们对它的理解更多的只是遵循。在法律人眼里,法律是迄今为止文明探索过程中最辉煌的成果,是最完善、最高层次理性体系的反映,是理性与人性之美的结合。作为一名法官,作为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受益者和法治理念的信仰者,在普通大众眼里我们拥有太多的权力、地位,可是,在我们的肩上挑着的是太多的责任,法律为我们提供了法则,让我们去公正、合理地援用它。如何行使审判权,将法条的公正变为现实的公正是我们首先要思考的的问题,审判职责的独特性决定了审判人员不仅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更需要运用特定的思维方式,即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那么,什么是法官思维呢?法官思维是指一种特殊的思维,它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式,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

一、法官思维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的思维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以中立的思维视角和公正的法律追求,针对具体讼争的案件,按照司法认知的规律,引导当事人进行公平的诉讼对抗,运用法律的方法和技术解决案件纠纷的一种思维方式。

法官的素质包括三个方面:即职业道德(主要指追求和崇尚公平与正义);职业技能;学识。在法官的素质中,法官的思维品质、思维方式、思维范式则起着关键的作用。

思维,应定义为人的意识通过抽象概念或抽象概念的体系来反映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体的一种能力。法官由于其特殊的职业及其该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角色,因而有别于诸如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等类别的法律人,因此,法官的思维既有同于一般法律人思维的某些方面,又具有其思维的特点。这里所说的法官的思维,是指法官的职业思维,也可以称之为审判思维。

我以为,法官的思维亦即审判思维可定义为: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

践中,以维护法治、伸张正义为己任,依照法律,运用知识和经验,逐步形成的力图将诉讼案件审清判明的思维定式。其特征是:(1)审判思维是重程序、重形式上的合法性的思维。

(2)审判思维是先程序或先形式上合法性而后实体或实质上合法性为追求顺序的思维。也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习惯于按照法律先审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后,才去考虑案件的实体或实质问题。

(3)审判思维是以正确适用法律为主导并贯穿于审判活动包括逻辑推理在内的每个阶段、每个方面和每个环节的思维。比如某人要提起一个诉讼,法官要审查他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提起这个诉讼?这个诉讼该不该向这个法院提起?换句话说,这个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这起诉讼?又比如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某案的事实应当由哪方当事人举证?他举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等都要依据法律来确定,这就是所谓的正确适用法律。

(4)审判思维是以形式逻辑为基本手段,以辩证逻辑为补充手段的思维。因为法律条文的架构是以形式逻辑为基础,三段论在法律中被最广泛地使用。在具体法条以外的语句中才会见到辩证逻辑的影子。法官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则须将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具体法条作为首先适用的对象,而在无具体法条可适用的情况下,才会适用其他规定。因之,法官的思维须以法、理、情作为衡量案件事实并做出裁判的尺度顺序,并且会非常慎重地将后二者引入考虑的范围。

(5)审判思维是以法律概念特别是更多的诉讼概念为依托的思维。因为思维离不开概念,审判思维针对的是诉讼,当然也就离不开法律概念尤其是诉讼概念。

(6)审判思维是判断性的而不能模糊和隐喻的思维。审判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而能够被法院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必须是可以强制力执行的,能够被强制执行的事项当然应该是明确而不能产生歧义的。

(7)审判思维是保守性在先创新性在后的思维。即有法依法,无法律则依经验,无法律又无经验的才创新或者探索。

二、法官思维的原则和规则

法官思维的原则和规则实质就是从权利与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法官思维并不只是一个对客观事实真相的探知过程,更是一个按照法律标准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规范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具有特殊性,运用

法律来治理社会,对普遍性的考虑必然是第一位的。法治理论强调要借助于制度安排上的形式合理性来追求个案处理上的实质合理性。普遍性规则的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首要和最根本性的,离开了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就不可能最大化的实现社会正义。运用法律处理社会事务不仅要获得一个法律上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够支持所获结论的法律上的理由。

法官思维的原则和规则要求法官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获得个案处理的实体合法结果,违反法定性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将被否定,从而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效果。这就是我们经常强调的“程序性优先于实体性”,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当事人,法庭依法送给他的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他不看,等到举证期限届满了,他才来提供证据或者等到开庭了才来提供证据,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只能认定他放弃了举证权利,从而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官思维要求我们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为基本指导思想。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成为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问题的最高权威。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就是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的平等。因而,应当按照无差别对待的原则来向每个权利主体分配同等的基本权利,从而使他们能够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参与社会合作。权力制约,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就是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也就是说,一切治国之权力都必须依法取得,依法行使并被依法评价和监督。权利本位,一方面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因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另一方面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因为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出于维护相应的法律权利或公众利益的需要并经过必备的法律程序通过。法官只有了解社会实际,不把法律简单地等同于法条,而是把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与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结合起来,处理好每一件案件,实现定纷止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扎扎实实的实际工作有效预防各种矛盾纠纷产生,促进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和人际关系,让公众了解一些法律的基本常识,了解一些诉讼的程序、方法和技巧,了解诉讼的风险,找到正确的维权方法和技巧,理智、稳妥地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麻烦和纠纷,从而真正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三、现代司法理念下法官思维方式的定向

面对纷繁复杂、千头万绪的案件,法官应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思考,以致形成合法、有效的判决?是在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还是仅仅追求法律的绝对?是寻求纠纷的合理解决,还是对法律条文的照搬照抄?法官的思维有什么独特的方式?与普通老百姓和其他职业者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法官的思维应当是能够体现法官职业特点,实现司法公正的职业思维。具体来说,就是指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法官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考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有学者将法律家的思维概括为五种: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的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也有学者将法律家的思维概括成为“独立型思维”、“保守型思维”和“崇法型思维”三个方面。吕忠梅教授认为,法官的思维特性应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转化型思维、平衡性思维、规则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和确定性思维。?现代法官的思维方式还应体现出肖扬院长提出的“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在审判活动中和其它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应围绕它们而进行。

(1)法官思维是一种中立性思考。由于法官从事的是根据既有法律判断现存矛盾和冲突的工作,而且他还必须运用法律术语在程序内进行思考。所以法官的思维具有被动性、保守性。表现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尽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是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为了说明法官的保守性,许多思想家甚至把法官看做是法律借于说话的嘴巴。法官处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要与处于两个底角的当事人保持等距离,不亲不疏,这种外在的表现能使当事人相信法官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判。因此,为了保持中立,法官必须在原、被告对薄公堂时,听取不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不偏不倚,不允许以偏见影响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一定要避免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或者无意间站到一方当事人的一边。即法官应不断地从当事人对立的意见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通过程序中的解释与论证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效力的共识或决定。这种思维方式并非简单的中庸之道,也不是无原则妥协而形成的平衡,而是只有经过专门职业训练后形成的法官特有的资质──技术性处理。法官中立性的立场不能动摇,现在有些法官非常不注意,在公开场合谈论案件

和当事人,单方面接触当事人,与当事人在娱乐场所吃喝玩乐等,这都是违背法官职业伦理的。

(2)法官思维是一种平等性思考。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所谓平等意识就是对个人和他人应处的平等地位与应享受的平等权利的认识和维护这种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的思想、观念、心理、要求。在法官成长过程中,应该承认做人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地位和权利的平等就意味着对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的否定。有了平等意识,作为法官就应自觉树立公仆意识,不应运用手中的权利欺压百姓,把自己看得高人一等,更不能搞权钱交易、损公肥私、纵容亲友违法乱纪等等;作为普通公民应有平等观念,不必唯唯诺诺、自卑自贱,应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参加社会活动,?为维护自己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而斗争。

(3)法官思维是一种透明性思考。司法透明意味着让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了解司法活动的某些内容和过程,了解司法活动中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从而使司法活动在不同程度上为这些特定或不特定的人所知悉。在近现代司法活动中,除特殊情况,审判活动均实行公开审判。司法活动实行透明原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知情权,二是监督权。就特定的人来说,知情是进行诉讼准备,维护本方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基础。就不特定的人来说,知情是了解司法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舆论压力,进而达到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目的的前提。“司法透明引发一系列价值冲突,如何在相互冲突的价值间进行取舍,怎样达成各种价值之间的平衡,是法官需要进行认真思考研究的问题。”任何权力都有被误用或者滥用的可能,审判权也不例外。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审判权自身的运转规律决定了法官接受监督的内容、方式与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公务人员有很大区别。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法官的法律监督形式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检察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包括各种非权力监督,如舆论监督、群众中的申诉控告等,这些监督虽然不象权力监督那样可以直接引起法律程序,但它是一种社会观念的反映,表现着法官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它以一种非强制形式促使法官形成一种非强制性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因此法官必须要有接受权力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必须将自己行使审判权的活动臵于一定的监督之下,这样做的目的是“将审判工作有效地臵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防止和避免司法腐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功能,有效地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提升司法公

信度。”

(4)法官思维是一种公正性思考。秉公办案,是法官的一项基本义务。公,即公正,含公平和正义两层意义。公平,即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依,保证诉讼参与人各方平等的行使权利。正义,即要求法官的审判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屏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法院之所以在世界各国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法官之所以成为最受尊重的职业,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公正是法官的生命,离开了公正,法官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因此,法官必须要体现公平和正义的风范。不仅实体要公正,而且要保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相对的,但程序公正是绝对的,它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法官思维不可或缺的特性。程序性思维,一方面可以要求法官发挥程序的灵活性作用,从而弥补实体功能的缺陷,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法定,防止法官的过度自由化而导致的法律过度开放和确定性消弥的危险。

(5)法官思维是一种高效性思考。肖扬院长强调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无效率乃司法公正之大敌。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运转,使得人们工作与生活的节奏大大加快。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纠纷的日益增多,使得司法这一古老的国家权力在今天已经不可能悠闲地运行。

(6)法官思维是一种独立性思考。司法独立含有三大要素,一是司法权的独立,二是法院的独立,三是司法官的独立。司法独立不仅仅是个司法原则,也是一个政治原则。就其宪政意义而言,司法是否独立决定了国家政治的基本格局,以此为标志,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得以区别开来。就其诉讼意义而言,司法是否独立被认为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实现司法公正,不能不在司法体制建构中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另外,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阐明法官思维对于处理个案的重要性。四川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二奶”能否继承“丈夫”遗产的案件曾一度引起法律界的争议和新闻媒体的关注。案情是这样的:现年60岁的林某和王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1996年,王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尹某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王某因病住院治疗,尹某长期侍奉左右,精心照料,王某颇为感动,遂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赠与尹某。当年6月,王某因病去世。随后,尹某以林某侵占其财产为由,诉讼至某区人民法院,与林某争夺财产。尹某诉称:其与林某之夫王某是朋友关系。王某立下遗嘱,将其价值6万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并将该遗嘱

进行了公证。遗嘱生效后,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遗嘱中的财产。被告林某辩称:王某生前长期与原告尹某非法同居,王某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民事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王某与林某系多年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但在本案中,王某与尹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王某将其遗产赠与尹某,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属无效,判决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旁听群众掌声雷动。“二奶”是否有继承权,某区法院以让旁听群众“掌声雷动”的判决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但是,在我们法律人的视线里,我们不能不说本案中法官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权利来自王某的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是王某明确有效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否认,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与道德观念不合的法律行为都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王某的遗赠行为与其生前的其他行为应当是相互独立的。王某与尹某的同居行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但是它并不导致王某的其他行为当然无效。遗赠完全是王某意思自治的合法体现,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道德却不应该成为高位的法律。法律人不能以己之观念代替国家之公意,臵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于不顾。我们应该把法律还给法律,把道德还给道德。所以法官思维要求法官在遇到问题或者处理纠纷时,不是凭着自己的道德感受,也不是凭着自己的个人喜恶来随意的进行决断,而只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的分清法律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妥善的化解纠纷,解决问题。

颠覆人生的六种思维方式

颠覆人生的六种思维方式,学会一个受益终身 人总是在尝试合理化自己的行为,意图为自己的一举一动找到推卸责任的解释,从而维护自己的自尊、或者减少自己的焦虑,这是一种心理防御机制。 人生/工作的结果=思维方式×热情×能力。 这是日本企业家稻盛和夫在《思维方式》一书中,提出的一个公式。 在他看来,拥有正确的思维方式,甚至比拥有智商、体魄等其他能力更为重要。 为什么自己很努力,却还是不行? 为什么有的人不聪明,却总能取得成功? 许多情况下,处理事情的逻辑和方法,才是带人跳出困境的首要因素。 为了更好的开始,别再被自己的思维给坑了。 了解以下六点,也许对打破你的固有思维,有所启发。 1、斯坦纳定理 正确的沟通法则是少说多听 心理学家Stainer提出,一个人在哪里说的越多,在哪里听到的就越少。 古希腊有这样一则传说。 一位年轻人向苏格拉底求教,学习如何演讲。为了表现自己口才好,他半句未歇,讲了很多话。

苏格拉底默默听完后对他说,“看来你需要缴纳两份学费。” 年轻人不解,“您为什么要我交双份呢?” 苏格拉底解释:“因为我需要教你两件事,第一件事是如何闭嘴,第二件事才是如何开口演讲。” “要做一个善于辞令的人,只有一种办法,就是学会听人家说话。” 太急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常会错失别人的建议。 声音专家朱利安在TED演讲《五种令倾听更有效的方法》里谈到,日常生活中,我们花60%的时间去听,但真正被接收的只有25%。 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结婚时,他向妻子承诺每天听从她,像第一次一样。 “现在,这是我每天功亏一篑的事情。”

表达自己的意见很容易,专心听别人讲话却很难。 有研究表明,实际沟通过程中,只有20%的人能排开主客观干扰,做到倾听。 而每一次认真听别人讲话,都是一次“韬光养晦”。 成功的沟通,往往靠的是准确把握别人的观点。美国心理学家P·F·古德提出的这个定律,完美阐释了倾听的重要性。 2、忌鸵鸟综合征 不找借口是改正错误的第一步 没兴趣、做了也没用、我不懂…… 遇事总找客观因素推诿,是一个人的致命弱点。

法律思维概述以及论述逻辑方法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

法律思维概述以及论述逻辑方法——演绎推理、归纳 推理 First:法律思维概念: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法治国家中,其关键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核心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 Second:法律思维方式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有以下六个方面属于至为重要的区别: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和理由优于结论。 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权利与义务问题。在法学意义上,权利就是一项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持有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正当(尽管按其他标准来判断可能并非如此),从而得到法律的支持。有时候,会发生两种权利相互冲突且不可并存,裁判者只能通过牺牲一方来保护另一方的情况,此种做法,实际上是用一种更重要的理由来排斥相对次要的权利理由(朱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曾对此有过透彻的分析)。与权利相关联,法律义务就是一种被动的法律地位,居于此种地位,即须被某种权利或合法的权力所约束和支配,因此义务人必须按照约束和支配他的那个合法的理由去做些什么或不做什么,否则便可能引起某种法律责任。正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思考一切法律问题的逻辑线索,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就是从权利与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则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规则来治理社会,因此,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原则上,即使适用普遍性规则会产生不尽人意的结果,也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任何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思维方式的重要原则。然而,这个要求和原则对于法律思维而言并不完全适用。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意味着:第一,不查明客观事实就不能做出结论;第二,查明了客观事实就必须做出与之一致的结论;第三,不能虚拟事实并以其为根据做出结论由于适用法律解决社会争议的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识别真与假的认识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按照法律标准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由于执行法律的裁判者以服从法律为第一职业义务,他们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并据此做出自己的判断;由于裁判者们并非全知全能的“超人”,而又必须在一个有限的期间内对一个涉法性社会争端做出明确的反应。

山西省中考的五种思维模式-因果思维

山西省中考的五种思维模式——因果思维1、实际上是“从现象看本质。” (只要是分析“为什么”都可以归到因果思维中,但在具体试题分析中,可以先找到果,然后分析因) 2、注意: A、主观和客观、国家公民、自己他人社会家庭学校等角度进行分析。 B、现状、问题、国情、意义、危害、法律规定、道德等角度分析。 典型例题: 1: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自己:(1)道德素质低下;(2)法制观念淡薄;(3)交友不慎;(4)不能抵制不良诱惑;(5)沾染不良习气。 学校:没有认真履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家庭:父母没有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社会:社会没有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 【思维训练注意:】 从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进行分析或自身原因及外在原因进行分析(所以既是因果思维又是并列思维,因而同时就是混合思维)。从自身、家庭、学校、社会等角度进行分析。 2、啃老族产生的原因 一方面,有些家长过于溺爱子女,不注意孩子自立意识和能力的培养。这样做不利于孩子生活能力的锻炼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使子女无法承担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另一方面,有些子女依赖思想严重。这种依赖思想不仅会使人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和精神,还会缺乏责任感,造成人格的缺陷。只想不老而获,贪图享受,就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甚至危害社会和他人。 【思维训练注意:】 从家长和子女角度分析 3、分析餐饮浪费的原因。 (1)中国人“好面子”的传统观念在餐桌上起了很大作用,太节约会没面子。有些人有浪费东西的毛病。有些人没有受过苦受过饿也不知道劳动人民的艰辛。人们生活水平优越可能造成粮食浪费。(2)饭店点菜工作人员的推荐多、贵问题、菜的加工质量低的问题。饭菜不咋好吃。没有提供打包的服务等。(3)社会:对浪费的道德批判太弱。 4、为什么国家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1)国情:资源、小康、基本国情2)现状:浪费严重 3)节约的意义或浪费的危害 (4)性质:道德。5)违背了合理消费。 5、为什么青少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青少年特点与现状(2)社会家庭学校现状(3)意义 自主训练: 1.材料一:《农夫与蛇》的寓言故事不断上演现实版,使得社会上很多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出现了老人跌倒,无人搀扶;路人遇险,无人伸手等种种怪象。 材料二: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被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草案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同时,草案还采用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义务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 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 Abstract 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Relieves the gaps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the facts, which can make laws

牛人们最常用的个逻辑思维方式

牛人们最常用的7个逻辑思维方式 2016-01-29?|发布:?|分类:?|标签:++?|?阅读:7,042VIEWS 牛人们还有哪些思维方式值得我们学习 下半年,读过《穷查理宝典》之后,深受震撼,加之平时习惯把知乎、豆瓣、果壳好的东西放在自己的Evernote里,年末了把自己一年收集的思维方式整理一下,希望能启发读者。 一多学科思维 在《穷查理宝典》一书中,投资大师查理.芒格认为,事物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对于一个具体的问题,如果仅用一种思维方式进行分析和思考,只会得到一个狭隘的结果,就好像美国的那句谚语,“在手里拿着铁锤的人看来,世界就像一颗钉子”(当然,很多时候这样的思考方式更有助于我们快速解决某一问题)。 然而,芒格在对一家公司进行评估时,会把它放在一个更大的商业生态系统中,用一系列跨学科的复式思维框架来对其进行更为全面的分析和解读。他觉得这种广谱的分析法能让人更好地理解许多和候选投资公司相关的因素是怎样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有时候这种理解会揭示出更隐秘的情况,这些因素联合起来会创造出或好或坏的巨大的“lollapalooza效应”(几个模型联合起来后,两种、三种或多种力量共同作用于同一个方向,类似力学中的合力)。 在《穷查理宝典》中,作者分析一个商业问题经常用到的学科思维有:数学、心理学、生物学、微观经济学(不方便一一介绍)。我们在思考分析问题时,也要全面、多学科地分析问题,以免受思维局限性的影响。 二模型思维(这部分可以归到前文去) 模型思维即把我们知识点以及处理工作中,思维的过程提炼为模型的能力。 例如大学课程里有一门很火的课程叫“数学建模”,即把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建立成数学模型,来量化分析解读。 碰到心理学问题,可以建立成“何人何故在何时何地做了何事”的思维模型;企业里常用的SWOT模型分析法:S(strengths)是优势、W(weaknesses)是劣势,O(opportunities)是机会、T(threats)是威胁。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对研究对象所处的情景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的研究,从而根据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计划以及对策等。按照企业竞争战略的完整概念,战略应是一个企业“能够做的”(即组织的强项和弱项)和“可能做的”(即环境的机会和威胁)之间的有机组合;又比如:在企业管理中,常用的5W1H分析法也称六何分析法,

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经济思维也是一种在公共决策中常用方式。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

人类需具备五种思维能力

人类需具备五种思维能力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霍华德;加德纳在其新著《迈向未来的五种思维能力》一书中解释了人类面对21世纪需要具备的五种能力。下面,从相关资料上为广大学者收集整理了这五种能力。 条理性思维 加德纳认为,大多数学校只教授一些考验学生记忆能力的知识,例如哪年发生了哪些事?太阳系中有多少行星?这就是条理性思维了吗?加德纳认为,并非如此。 加德纳认为,学校没有教会年轻人用条理性思维来思考问题。老师们必须让学生理解他正在教授的知识的真正含义,并要求他们实践,因为人的大脑不会凭直觉学会这些知识。 因此,加德纳认为一些国际衡量标准没有意义,例如经合组织采用的"国际学生评价项目"。这一手段仅仅是关注学生的记忆力,而不是条理性思维能力,最终会过时。 他认为,在当今信息变幻无穷的数字化时代,学会应用条理性思维才是最重要和最必要的。具备这一思维能力的学生将有能力在各种繁杂的信息中分辨出哪些才是最重要的,并将无关紧要的知识排除。 综合性思维 综合性思维能力有助于把各种分散的事物综合在一起。加德纳认为,历史上最具备综合性思维能力的人就是自然学家查理;达尔文,

"他的这一思维能力正是今天我们所需要的,也是未来最重要的思维能力之一"。 今天的我们被各种信息所包围。要想在网络上查找"进化"这个单词,你可能需要花费一整天的时间阅读各种二手资料,其中很多都是没有价值的信息。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形成一个标准,决定哪些是需要关注的,哪些根本可以置之不理。综合性思维能力同时需要的是把知识连贯起来的能力,使它们更加有意义,并成为可以传达给他人的知识。 创造性思维 这种思维能力既被爱因斯坦在科学领域发挥得淋漓尽致,也被弗吉尼亚;伍尔夫在艺术领域充分演绎。有创造力的人就是那些总能有一些新想法跳入脑中的人,而由他们所想的新鲜事物则需要时间才能被人接受。加德纳认为,如果一个想法或者一件产品很容易就被人接受了,那么它就不能算是真正的有创意。 他还认为,如果不能掌握至少一门学科和艺术门类或手艺,就不可能具有创造力。加德纳说:"认知学告诉我们,平均需要10年时间才能掌握一项手艺。"莫扎特虽然在15岁时就写出了优秀的作品,但那也是因为他从4、5岁便开始了尝试,同样的例子也发生在著名画家毕加索身上。 有创造力的人总能把握住机会,勇于承担风险,不惧怕挫折和失败。 尊重的思维能力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如果把合同法比做建设物,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栋梁,更不是砖瓦,而是和栋梁、砖瓦有机结合的体现该幢建筑物的风格。 有人认为学习、适用合同法,重要的是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可有可无、虚无缥缈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纳领,纲举目张。基本原则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

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者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当然,基本原则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备而不断丰富。中国新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和1986年颁布的中国民法通则以及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差别,但内涵以及外延和过去有不同,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发展,中国的民事法律也不断完备。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

人的思维模式_系统论作为一种普遍的方法论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掌握的最高级思维模式

一、系统思维七种重要思维 (1)概念 系统是一个概念,反映了人们对事物的一种认识论,即系统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元素相结合的有机整体,系统的整体不等于其局部的简单相加。这一概念揭示了客观世界的某种本质属性,有无限丰富的内涵和处延,其内容就是系统论或系统学。系统论作为一种普遍的方法论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掌握的最高级思维模式。 系统思维是指以系统论为思维基本模式的思维形态,它不同于创造思维或形象思维等本能思维形态。系统思维能极大地简化人们对事物的认知,给我们带来整体观。 按照历史时期来划分,可以把系统思维方式的演变区分为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古代整体系统思维方式——近代机械系统思维方式——辩证系统思维方式——现代复杂系统思维方式。 (2)方法 A整体法 是在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始终从整体来考虑,把整体放在第一位,而不是让任何部分的东西凌驾于整体之上。 整体法要求把思考问题的方向对准全局和整体、从全局和整体出发。如果在应该运用整体思维进行思维的时候,不用整体思维法,那么无论在宏观或是微观方面,都会受到损害。 B结构法 进行系统思维时,注意系统内部结构的合理性。系统由各部分组成,部分与部分之间组合是否合理,对系统有很大影响。这就是系统中的结构问题。 好的结构,是指组成系统的各部分间组织合理,是有机的联系。 C要素法 每一个系统都由各种各样的因素构成,其中相对具有重要意义的因素称之为构成要素。要使整个系统正常运转并发挥最好的作用或处于最佳状态,必须对各要素考察周全和充分,充分发挥各要素的作用。 D功能法 是指为了使一个系统呈现出最佳态势,从大局出发来调整或是改变系统内部各部分的功能与作用。在此过程中,可能是使所有部分都向更好的方面改变,从而使系统状态更佳,也可能为了求得系统的全局利益,以降低系统某部分的功能为代价。 二、辩证思维 (1)概念 辩证思维是指以变化发展视角认识事物的思维方式,通常被认为是与逻辑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思维方式。在逻辑思维中,事物一般是“非此即彼”、“非真即假”,而在辩证思维中,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里“亦此亦彼”、“亦真亦假”而无碍思维活动的正常进行。 辨证思维模式要求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时,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 辩证思维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中的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范畴、观点、规律完全适用于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思维中的反映,联系、发展的观点也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观点。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也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思维法、质量互变思维法和否定之否定思维法。 (2)方法 A、联系 就是运用普遍联系的观点来考察思维对象的一种观点方法,是从空间上来考察思维对象的横向联系的一种观点。 B、发展 就是运用辩证思维的发展观来考察思维对象的一种观点方法,是从时间上来考察思维对象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纵向发展过程的一种观点方式。 C、全面 就是运用全面的观点去考察思维对象的一种观点方法,即从时空整体上全面地考察思维对象的横向联系和纵向发展过程。换言之,就是对思维对象作多方面、多角度、多侧面、多方位的考察的一种观点方法。 三、逻辑思维 (1)概念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美国法学院对学生的要求就是要学会像法官、律师去思考,这就是法律思维。我们既要学习法律的知识点,更需要有法律思维,这样才能很好的运用。 一、什么是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思考、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模式。法律思维总是和决策相联系的,只有在决策过程中,才涉及到法律思维。在解决涉法的社会问题时,需要有法律思维。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考模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 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作为决策的基本因素。胡启立在80年代末期一次和学者座谈时曾说过:“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的思维方式,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不是这样考虑问题,就不是学者。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理论上对的,不一定就是要做的;理论上错的,不见得就要停止。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理论上正确的,但要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决策依据。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要逐渐地学会法律思维。无论哪个层级的领导干部都应当熟悉法律思维,法制工作者要精通法律思维,其他工作人员要大致了解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如果连依法思考都不会,何谈依法行动。给法律思维下个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合法性思维,把合法性作为思考的出发点。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 二、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第一条规则: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这是法律思维中最重要的规则。权利义务分析的能力是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能力。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问题。法律责任就是权利义务衍生出来的。法律的价值在于保证公民的平等权利,就需要规定义务,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责任因义务而设定。法律的基本矛盾就是权利义务,法律的逻辑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从权利义务分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现象来思考。合法性思考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析对各种行为、利益、请求、期待做出合法性评价。在权利义务分析时有一

山西省中考的五种思维模式——并列思维

1.观察右侧漫画《丢了……?,运用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 题。 漫画中的消费者到底丢掉了什么? (2分) 2.你认为如何培养科学精神?(4分) 3.今年春天,某市承办了全省第八届农民运动会,其开幕式得到了大家的广泛好评。以往如此大型的开幕式都在晚上举办,可这届却改在下午。这样,灯光和焰火表演自然就免了。现场也没有以往铺天盖地的鲜花等装饰;同时取消了明星云集的文艺汇演,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运动表演,则成为开幕式的主角。这则消息里的“广泛好评”,除了“节能环保”角度之外,你还能想到什么?(3分) 4.我国2008-2012年农村和城镇居民收入及其增长速度示意图 根据上表回答下列问题 ⑴图表反映了哪些信息? ⑵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三农”问题。

5.有人调查后指出,"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不仅是行人的问题,也与司机有关、与信号设置有关、与交通管理有关,请提出两条合理化建议。(4分) 6.何玥是2012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她4岁就开始学会自己洗衣服、做饭。她知道父母打工很辛苦,从不乱花钱,汶川地震时把自己存下的零花钱全捐出去。当她听说自己的生命只剩三个月时,毅然决定把自己的器官捐献给需要的人。何玥的行为给我们什么启示? (2分) 7.某校开展研究性学习,九年级三班一个小组的课题是“中国企业路在何方?”以下是他们收集的材料 材料一:2013年3.15晚会报道:苹果手机在中国市场实施与国外不同的售后政策,"以换代修"等并未执行,通常沿用旧手机后盖,以逃避中国手机三包规定。 材料二:彭丽媛陪同习近平主席首次出访国外,其典雅装扮惊艳全世界。她拎的皮包、穿的服装品牌都来自中国本土品牌"无用"。它是要外国人对中国文化产生了解和认知。我们用了汉字‘无用',让外国人发出‘无用'的声音,这个声音是中国的。"设计师马可始终坚持独特的设计概念,让世界见证中国本土品牌的实力。 (8分) 假如你是该课题组成员,请完成下列任务:‘ (1)你身边是否存在盲目崇拜外来品牌的现象,请列举两例。(2分) (2)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盲目崇拜外来品牌的认识。(4分) (3)请你为我国企业该如何走自主品牌之路提出合理化的建议。(6分)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确定标准出发,进行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年来,学者一直在进行认真地研究与思考,争论颇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隶属于法理学研究范畴,它是法的原则的外延。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讨。

法的原则是法的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对于法律来说,法的原则是其发挥规范作用的基础,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是法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原理。张文显教授曾经在某个观点中指出,原则不事先设定任何种类的确定的或者市具体的事实与状态,和法律规则不同,法的原则一般也不固定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更不会规定因为行为所导致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有些法的原则对于现存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有些法的原则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设定某些法律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对于国家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与机制来说,法的原则在二者中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法的原则的存在不仅对于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之中,法律原则还可以指导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从而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部门来说,是起到统领和指引作用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属

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

科学人才的培养,历来是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然而有科学知识并非就是科学人才。对于科学人才来说,也许更重要的是方法——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即要有创新意识,能够科学地思维和科学地工作,才能为祖国担起创业的大任,而不致于只抱着前人伟大的粗腿而不能前进一步。当前有关科学研究的著作很多,但相应的思维与方法学论述却较少。笔者在教学与科研的实践中,深感钱学森院士所倡导的思维科学的重要性。 (一)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 1. 形象思维 人类的思维,有时是通过生动形象的描述,通过联想和想象来进行的。这种思维,翱翔于客观现象的全部生动和丰富之中,常常带有感情的色彩并有很大的震撼力量。而对事物的认识,多寓于感性的形象之中,不带或较少带有条理性,一般称之为形象思维。形象思维是丰富的客观现象直接作用于人脑而激发出的的一种思维活动,其发展是不可逆的。常常听到这样一种议论,即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为什么像意大利复兴时期的绘画、古希腊的雕塑以及我国敦煌的壁画、西安的兵马俑等伟大的艺术在人类社会中不曾再重现过呢?从人类认识的历史发展来讲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人类和一个人一样,其认识也是由感性到理性的。人类早期的认识比较集中于感官对外界刺激的捕捉,这时候的人类似乎还看不清人体的骨骼。而当“他”以后成了一名解剖学教授,当“他”面对一个血肉之躯,思考的确是索然无味的骨架,又怎能为蒙娜丽莎的微笑所震撼呢?形象思维的基础是形象,是感官捕捉到的全部生动形象的总和——客观现象越丰富、越生动、越复杂,对人脑的刺激就越大,形象思维过程就越可能导致重要的成果。强调作家深入生活、强调医生临床实践、强调地质、生物学家注意野外观察等是因为“感多才能震撼”、“见多才能识广”,甚至数学家、物理学家、化学家也可从中受益(牛顿万有引力定律的发现过程可视为一例)。形象思维全部生命力的源泉就在于丰富的客观形象之中。 形象思维并非是形象全部总和的缩影。最重要、最感人形象的选择,应该是形象思维的另一重要特征。然而,这种选择带有感性的性质,理性仅占有次要地位。如蒙娜丽莎的微笑,尽管这微笑到底代表什么人们一直在争论,但它确是这幅画中最感人的形象之一,是一个人、一代妇女、一代新生阶层特殊性格的反映。 联想是形象思维的第三个重要特征。中医给人看病,由摸脉而联想到气的运移;星相学家观天,由星移斗转而联想到社会的变迁;地质学家跑山,由褶皱而联想到造山运动;等等。联想是由形象到认识的中间环节。对形象思维来说,在联想与形象之间的联系是很薄弱的。同样的形象,经不同人产生不同的联想,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结论。 想象是形象思维的第四个重要特征。简言之,想象就是形象思维对现象的观察、形象的选择和联想而激发出的对事物的形象认识。想象是一种创造,它所创造出的新形象,是对基础形象内容和本质的揭露。

法律思维-读书笔记4

四、法律规则证明理论:不知道 五、法律规则的适用技术:不知道 1、一般事例与延展情况(核心事例与边缘地带):不知道 维特根斯坦传统: 维特根斯坦在奥地利-维也纳传统中长大,并坚定地植根于这一传统之中。任何理解他的人格的尝试都必须设法把他置于这一背景中加以考察。但维特根斯坦作为哲学家的工作,几乎完全是在他并不分享其文化传统、并且对他本人是非常不相宜的环境中完成的。维特根斯坦并不属于哲学中的任何特定的运动、趋向或学派。但是,如果我们把它理解为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与伟大的欧洲传统没有任何关系,因而可以脱离这个传统而对之作出理解和评价,则它显然是错误的。他不停且不屈不挠地与这样一些思维模式和思考方式作斗争,至少从文艺复兴后期和巴罗克时期以来,这些模式和方式已成为西方科学和哲学的特征。在哲学上维特根斯坦是笛卡儿的伟大对手——大约在相同的意义上,笛卡儿本人也可以看作是亚里士多德的伟大对手。 2、法律解释:指对待定法律规定意思的说明,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历史解释目的解

释当然解释社会学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根据解释的自由度不同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一.思维及思维的类型 思维:高级生物的大脑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规律性做出概括与间接的能动的反映。是通过空间结构思维和时间逻辑思维这样两种基本形式实现的。 思维的类型 (一)根据思过程凭借物不同,可将思维分为直观动作思维、具体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1.直观动作思维是指在思维过程中要以具体、实际动作作为支柱而进行的思维,这种思维所要解决的任务目标一般总是直观的具体的,如汽车故障修理、电器电路故障检查等活动,因此直观动作思维又叫实践思维。 2.具体形象思维是指在思维过程中借助于表象而进行的思维,这种思维所要解决的任务不一定是直观的,但一定是具体的,如艺术创作过程,都是借助于具体形象思维进行的。 形象思维是通过对事物形象的概括而产生的,从其发展水平可区分三种形态:第一种水平的形象思维只能反映同类事物中的一般的属性,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五种思维模式、答题技巧

五大思维模式 初中品德课运用的“五大思维”主要有并列、因果、辩证、层进、混合五种思维,其中并列思维便于掌握,使用频率最高。 辩证思维 例题一: 2014年“冰桶挑战赛”活动的视频在微博上热传。所谓“冰桶挑战赛”就是要求参与者在网上发布自己被冰水浇遍全身的视频内容,然后便可要求其他人来参与这一活动,目的是让更多的人知道被称为“渐冻人”的罕见病,希望达到募捐善款的目的。这种以游戏的方式来宣传救助罕见病“瓷娃娃”的活动,引起了很多人的响应。 当活动来到你身边时,你会参与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答案一:我会参与“冰桶挑战赛”活动。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一个互帮互助的社会,更应该是一个人人互相关爱的社会。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我们既承担着社会责任,又在帮助他人,并使自己的价值在奉献中得以提升,还会带动更多人参与进来,积极投身公益事业。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和肯定。我们在维护他人生命健康的同时也提升了自己生命的价值。这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密切了人际关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又一种形式,值得肯定和提倡。 答案二:我不会参与“冰桶挑战赛”活动,这不符合公益活动的初衷。参加公益活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公益活动应该是内容大于形式,而追求形式上的夺人眼球,违背了公益事业的宗旨。但是参与的人只是为了娱乐游戏,哗众取宠,并没有转化为关爱“渐冻人”的实际行动,这样使实际救助效果大打折扣。“冰桶挑战赛”也不是合适每一个人,对体质偏弱的人会造成伤害。而且冰水的制作要耗费大量的资源,这也不是活动的初衷。另外,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救助更应该需要国家、社会发动各方面的力量,而仅仅靠这个活动来救助是很有限的。应该采用更为积极有效的方式来投身到救助活动中,真正使“渐冻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保障。 例题二: 现代社会,宠物狗作为人类的亲密伙伴,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家庭成员”。在很多小区,闲暇时人们“遛狗”成了小区一景,甚至有的小区专门建立了“遛狗小区”。实施一段时间后,人们褒贬不一。 你赞成建立“遛狗专区”吗? 答案一:赞成。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宽容、理解、与人为善的表现。遛狗是一种正常的生活情趣,可以排遣寂寞,可以健身娱乐,有益身心健康。建立遛狗专区,可以让更多的人更好地享受遛狗的乐趣,同时也可以避免宠物伤人,减少遛狗对小区交通、环境的影响。 答案二:不赞成。这样做并不能真正解决“遛狗”所产生的问题。遛狗是一种健康的生活情趣,但是建立遛狗专区,无形中剥夺了其他人的权利,压缩了其他人的生存和生活空间,而且,建立遛狗专区,并不能杜绝一些人在遛狗专区外遛狗,狗也难免越界跑到遛狗专区以外,这样,反倒使“遛狗区”无限扩大,不如不设立。总之,设立无法律依据,有侵权嫌疑,实施操作难度大,不赞成这种做法。 例题三:

针对中国人和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差异

针对中国人和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差异,从曲线与直线、解析与整体、模糊与精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各自的优势与不足。有利于我们了解中西方思维方式差异的特点和原因,有利于我们既保持自身好的特性,克服不足,又能更好地融合到文化全球化的趋势之中,对我们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由于历史及文化发展的关系,东西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差异,有些方面的差异甚至是巨大的。在多方面的差异中,思维差异是最根本的。思维方式是人类在认识过程中形成的带有一定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思维结构模式和思维程式,它是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的统一结合形式。从东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分析中提炼出对我们有启迪性的东西,使我们在全球化过程中能够彼此了解。 (1)东方人好曲线,西方人好直线 西方人直线思维,喜欢开门见山;中国人曲线思维,习惯迂回。这种思维方式的差异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寻求世界的对立,“非此即彼”的推理判断是西方理论家思考问题的基本方法。由此引发的“线性推理”的观念,好像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而探寻世界的统一性,是中国哲学思维的本色,如“天人合一”、“亦此亦彼”就成为中国古代思想家的思维习惯。如果说西方的思维方式可以用直线来比喻的话,那么中国的思维方式以“辨证”为主,即使要以线条来表示也不能只采取直线形的方法。螺旋或波浪式的曲线,似乎较能反映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我们中国人的“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一传统思维导致的做事风格或处事方式,至今未尝有根本改变! 西方人喜欢更简单的抽象符号,对汉字的图形符号识别感到非常头痛,因为这不是他们认识事物的方式,所以他们认为汉字是世界是最深奥最难懂的文字。所以,他们认定使用这种难懂文字的中国人,其思维方式更是不可捉摸的。东西方文化在逻辑观念上也存在着基本的差异。比如,面对同本身想法有悖的观点时,美国人会进一步增强自己的观点,驳斥他认为不太正确的观点。相反的,亚洲人则更加容易改变自己的立场,承认即使不太正确的观点也有可取之处。东方人因“整体思维”更容易注意到重要的环境因素,并认识到它们也会产生影响,因此犯下“基本归因错误”的几率较低。所以,东方人的这种思维方式在处理各种事情上都有可取之处,不可片面否定;但在很多事情诸如有关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上则可以向西方人的这种思维方式学习。 最耐人寻味的是,最近西方的研究显示,长期旅居东方的西方人和移居西方的东方人,在有关心理实验中的表现都介于东西方之间,并没有显示西方人“解析思维”或东方人“整体思维”的特征。这预示着,全球一体化的时代,在人文思想上或许会出现新气象[3]。 (2)西方重解析,东方看整体 生活在不同变化下的人们对外界的认识模式存在着差别。季羡林认为:“一言而蔽之,东方文化体系的思维模式是综合的,而西方则是分析的”。东方和西方的思维方式从总体上看具有不同的特征,如东方人偏重人文,注重伦理、道德,西方人偏重自然,注重科科学、技术;东方人重悟性、直觉、意象,西方人重理性、逻辑、实证……这样看来,中西思维方式分别属于整体、直觉、具象思维与分析、逻辑抽象思维。 仅举一个例子:德国人做菜放多少盐是需要用天平来称的,而中国是用勺子舀的。中国人似乎更长于总体把握,而西方人长于条分缕析;中国人善于归纳,西方人善于演绎;中国人强调群体,西方人强调个体;中国人重悟性,西方人重理性;中国人善形象思维,西方人善逻辑思维;中国人更具诗人的气质,西方人更具科学家的头脑;中国人把宇宙看作一个整体,充塞其中的是“道”或“气”,西方人把宇宙看作一个个原子,各自独立又彼此联系;中国人处理事情就像中医,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郑成良)

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

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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