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专业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商标[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商标[20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完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申请,结合处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和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加强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信息沟通,保证认定标准一致。
第六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待定,商评委要求增加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类型)第八条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八条提出的认定申请,作出立案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对案件事实及有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的基础上,对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请示、经审查的案件材料副本(含立案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引言近年来,我国的知名品牌在国际上日益受到认可,成为了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是保护知名品牌的重要措施之一。
正是由于对驰名商标的重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完善。
本文就是针对最新一次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的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修正内容经过各方面的讨论和研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最新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驰名标准的调整在旧版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驰名标准主要根据注册商标前五年的使用情况、经济社会影响、知名度等因素进行评定。
但是,经过长期的运作,该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经营和市场环境,不利于保护和促进我国知名品牌的发展。
因此,最新修正中提出,将评选驰名商标的标准由“前五年”改为“前三年”,并在经济社会影响和知名度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2. 申请材料的增加为了更好地评估商标的驰名程度,最新修订中增加了申请材料的种类和数量。
其中,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该商标在国内外的专利证书、销售证明、媒体报道、评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和喜好度等市场调研数据,确保申请商标的驰名标准更加科学和客观。
3. 驰名商标的保护最新修订中还增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后,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行保护,如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等第三方平台对侵犯该驰名商标的行为进行限制或删除,并对侵权者进行法律处罚。
4. 审查期限的缩短根据旧版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整个驰名商标的审查和认定时间需要长达6个月以上的时间,这给企业的发展和经营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因此,在最新修订中,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审查期限缩短到3个月以内,以更好地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和确认。
结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促进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的发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最新修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是什么商标对企业来说是⾮常重要的,商标可以为企业的某项产品有些标识的作⽤,所以商标的注册也是必要的,在注册了商标之后⼀般也可以申请驰名商标,其中的规定更加的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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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可以在⼀定的条件下申请驰名商标,这是应当具备⼀定的条件,其中应当证明还商标是否具有相应的⼈群对商标的知名度的证明,并且还需要有关证明商标的使⽤时间。
⽣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于⼴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民法院指定的⼈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于⼴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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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有哪些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有哪些驰名商标⼀般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那么,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有哪些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如下所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当事⼈依照商标法第三⼗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当事⼈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请求⼯商⾏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为,并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为发⽣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进⾏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使⽤。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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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承载着企业的声誉、信誉和品牌价值。
其中,驰名商标更是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力。
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暂行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这里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一个商标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仅仅需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还需要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那么,驰名商标是如何认定的呢?认定驰名商标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例如,如果一个商标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宣传,那么它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也是关键。
这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反馈等方式来评估。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该商标曾经在其他的商标争议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曾经获得过相关的荣誉和奖励,这都能为其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有力的支持。
此外,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市场占有率以及商标所享有的市场声誉等也是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个案认定原则是其中之一,即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具体的商标争议案件中进行的,其结果只对该案件有效。
被动保护原则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意味着只有在商标权利人提出请求,并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才会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事实认定原则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客观存在的证据来证明商标的驰名程度。
接下来,我们谈谈驰名商标的管理。
一旦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权利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合同范本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认定驰名商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力的象征。
在我国,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其中,认定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详细阐述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
二、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的商标。
它具有以下特点:1. 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 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3. 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的商标。
”这一条款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定义,为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二)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三)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影响;(四)具有较高商业价值。
”3.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法规,对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1. 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当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具体包括:(1)商标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较长,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大;(2)商标在国内外广告宣传、展览、交易等活动中的表现良好;(3)商标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2. 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当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具体包括:(1)商标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市场份额、品牌价值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2)商标在消费者中的口碑较好,具有较高的品牌忠诚度;(3)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3. 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具体包括:(1)商标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商标在广告宣传、品牌推广、产品销售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3)商标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和转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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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专业
版
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商标。
驰名
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是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制度,我国于近期修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和商标保护的需求。
一、修订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商标作为企业的
核心资产之一,其价值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然而,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驰名商标的认定,给正常商标运营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修订内容
1. 严格认定标准
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严格
规定,要求商标在相关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具有高度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和有效管理。
同时,还规定了认定程序和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增强管理力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驰名商标,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
检查,对于未按规定使用驰名商标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还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维护义务,要求驰名商标持有人积极维护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不得滥用驰名商标权益。
3. 加强保护力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修订后的规定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商标持有人的损失。
同时,还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监测和维权机制,为商标持有人提供更便捷的维权途径。
三、修订意义
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于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竞争
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严格的认定标准可以有效遏制滥用驰名商标的现象,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
其次,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提高商标持有人对商标的管理和维
护意识,增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
最后,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四、展望未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驰名商标的认定
和管理将成为一个长期而持续的工作。
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提高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加强知识产
权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企业对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总之,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专业版为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我们期待在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制度能够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