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科教[2003]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10.27

【实施日期】2003.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3〕3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卫生部修订并颁布实施了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附件一)。

《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提高了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机构设置标准、技术实施人员的资质要求及技术操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实施中的伦理原则。对控制多胎妊娠、提高减胎技术、严格掌握适应症、严禁供

精与供卵商业化和卵胞浆移植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规范、更具体的技术和伦理要求。

请有关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对本市、本单位、本部门获准开展和建立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丈夫精液人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一、体外受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 (一) 1.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 (6) (7) (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

(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 (10)实施体外受精— 2. 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 生殖医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3 外籍、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技术人员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 (1) ①专职临床医师必须是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 ②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担任; 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知识,特别是促排卵药物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 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B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具备开腹手 ④机构中应配备专职男科临床医师,掌握男性生殖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专业 (2) ①胚胎培养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或大 ②实验室负责人须由医学或生物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具备细胞生物学、胚胎学、遗传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细胞培养技能,掌握人类辅助生殖技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办[2007]5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2007〕5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我厅决定从2007年11月起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卫生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卫生统计信息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卫生部对现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同时提出调查项目实行网络直报。这是我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重大改革。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将

大大提高统计信息的快捷性、敏感性和有效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动态卫生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报工作,认真组织动员,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这项网络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 二、建立完善直报平台及机构代码库,做好网络直报准备 实现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必须首先建立省级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同时各地要完成本地基础数据的采集任务,尤其要维护好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这些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目前,我厅已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要求,完成了省级直报平台系统的安装和测试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为基层直报单位顺利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三、明确直报工作制度要求,按时保质开展网络直报 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网络直报实行“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为直报人员。网络直报的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四个调查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网络直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是: 2007年11月20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社[2012]24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 (财社〔2012〕24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 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切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保障基层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含补充药品,下同)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认识,强化工作推进。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按时足额支

付,是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久发展的民生之举。各级财政、卫生、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能动性和协调性,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规定,把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范、配送及时、结算有效、库存合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运转和药品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纪律,强化省级统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应急采购除外)一律通过省药采中心网上平台统一采购药品,不得擅自开展自行采购。各级卫生部门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3〕29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关键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代孕母亲,伦理问题,伦理原则,对传统法律的冲击 生殖是生命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生物繁殖后代,延续种系的重要生命活动。人类的生殖由男女两性共同构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1]不孕不育是人类繁衍发展中久远的世界性问题,各国科学家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随着科学文明发展,18世纪英国医生首次人工授精获得成功,19世纪末正式进入医学科学单位进行规范性生殖辅助技术的应用和研究。历经100多年发展,已从人工授精发展到试管婴儿,特别是试管婴儿及其衍生技术的发展,使助孕技术进入一个新时代,由体内授精妊娠转为体外受精、胚胎培养、移植的新时代,是人类生殖工程的重大里程碑。它的成功不仅给治疗不孕不育患者带来福音,同时奠定了医学基础、临床医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重大发展方向,对促进基因、遗传工程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2]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方法,分为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InVitroFertilizationandEmbryoTransfer,IVF— 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3] 一、辅助生殖技术的概念 (一)人工授精技术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3]实际上是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性交这一步骤,他是治疗男性不孕症的简单而有效的方法。人工授精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两种:用授精者丈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的称“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简称AIH,也叫做同源人工授精。AIH适用于丈夫精液中精子数量少、反向射精、由于心理或生理的困难导致性功能异常不能进行正常性交者;用他人提供的精液进

辅助生殖技术基本常识

辅助生殖技术概况 AIH:夫精人工授精 AID:供精人工授精 IUI: 宫腔内人工授精 IVF-ET: 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 ICSI: 单精子胞浆内注射 OI: 诱导排卵 COS: 控制性卵巢刺激 COH: 控制性超排卵 OHSS: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 一、不育的定义:正常性生活12个月后未妊娠(WHO) 国内常用的名词:不孕——从未怀孕;不育——曾怀孕但无活婴;目前多采用“不育”一词分类:原发不育、继发不育 二、不孕夫妇检查流程,男方先查 男方:查精液——异常——男方治疗——若无法治疗——无精——AID,若少精且输卵管通畅——AIH——失败——IVF;若严重少弱精——ICSI 女方:正常排卵(基础体温、B超),异常——性激素测定;正常——进行输卵管检查输卵管通畅(通液、HSG、LAP),通畅——指导同房——失败——检查其他不孕因素(LAP+HYS)——失败——IVF 若输卵管不通——LAP+HYS——IVF 三、人工授精(AIH、AID) 1、适应症: AIH:不能正常性交;男女生殖道运行障碍、精液轻中度不正常。 (1)不能正常性交:解剖异常(严重尿道下裂、逆行射精、阴道狭窄) 精神因素(阳痿、早泄、阴道痉挛) (2)男女生殖道运行障碍(宫颈因素、双方免疫因素) AID:无生殖功能或切除睾丸;不良的遗传因素、严重的遗传疾病;夫妻间特殊血型不合、治疗无效;严重少弱精、输精管堵塞、不射精。 2、人工授精的部位: 阴道内;宫颈管内;宫腔内、输卵管内、子宫直肠窝内 3、人工授精精液的处理 目的:提高直线运动的精子数、去除不利的成份、促进精子获能、降低粘稠性 方法:上游法、梯度离心法 4、人工授精的条件 女方输卵管通畅、有成熟的卵泡发育(自然、OI、COH)、内膜8mm以上 精液处理后直线运动的精子 宫腔内授精:1千万以上 宫颈管内授精:2千万以上 5、人工授精的时机 B超监测到有18mm及以上的卵泡,HCG后24-36小时内 四、IVF-ET 1、适应症(卫生部卫科教发[2003]176号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5〕47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卫生类中专层次学历教育,杜绝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的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决定,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列入各市招生计划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继续贯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和省计经委、省教委、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职工中专校和卫生进修学校的通知》(苏卫科教〔1999〕3号)规定,由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审批设置的卫生类专业,必须按本通知精神立即进行整改。对仍在举办的卫生职工中专校,由市卫生局报地方政府立即实行关、停、并、转,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各市要明确相关措施,保证从2006年起不得违规举办卫生类专业或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对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卫生类专业在校生进行分流,将其转为非卫生类专业。各市教育局、卫生局联合制定整改意见分别报送省

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备案。 三、根据各市落实相关措施情况,对2004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列入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计划的毕业生,按专业对口的要求,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卫生局、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及毕业验印名册,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初步审核。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学生,如未按规定转至非卫生类专业,毕业后一律不能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责任由所在市承担。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如果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以国家政策为准。 四、医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报名资格由卫生部制定,我省无权自行规定。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第十六条明确: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请各市妥善处理这类毕业生的有关善后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招生规定和纪律。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再次重申,自2006年起,任何学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类型的卫生类专业。希望各地要深刻吸取教训,严肃办学和招生纪律,杜绝乱办学、乱招生事件再次发生。本文下发后,如再出现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行为要认真查处,追究违规审批卫生类计划者的责任。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 函〔2010〕57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医函[2010]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 (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友谊医院: 报来《关于申报“血酮体快速测定”等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院计财发〔2010〕14号)和《关于将“洁悠神长效抗菌材料”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省友医〔2009〕6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核定血酮体快速测定(250303019)等价格,具体见附件。定量检测抗dsDNA抗体、EGFR基因测序、Kras基因测序等项目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予核定其价格。对超声刀等“手术治疗说明”的相关内容,目前正在研定之中,随后下发。

二、为杀灭和隔离细菌、真菌及病毒,同意在创面治疗中收取长效抗菌材料费,价格每人次不超过4.2元。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长效抗菌材料”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本文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你们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二○ 一○ 年四月九日 附件: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1. 1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是指用人工的技术和方法将精子注入女性体内,在输卵管受精并受孕的一种生殖方法。主要用于丈夫不育问题,取代自然生殖的性交阶段。 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with donor'ssemen,AID) 宫腔内人工授精,它包括丈夫精子人工授精(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2种 1. 2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我国民间俗称“试管婴儿”。 从人体取出配子(卵子和精子)使之在体外受精后形成胚胎,然后将其移植至子宫腔内,使母体获得妊娠的技术。 1. 3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是利用显微操作技术将单个精子直接注入卵母细胞浆内使之受精、然后将胚胎移植至子宫腔内,以达到妊娠的技术。 1. 4冷冻技术在生殖领域中,冷冻技术应用厂泛,包括:精子冻存、睾丸组织冻存、胚胎和囊胚冻存、成熟卵子冻存、未成熟卵及卵巢组织冻存等。 1.5 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在我国又被称为第三代试管婴儿,指在工VF-ET的胚胎移植前,取胚胎的遗传物质进行分析,诊断是否有异常,筛选健康胚胎移植,防止遗传病传递的方法。 1.6 卵子赠送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 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 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 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mbal Insemination,ITI)等。

中医药在辅助生殖技术中的治疗现状

2012年9月第9卷第26期 ·专家论坛· CHINA MEDICAL HERALD 中国医药导报 不孕不育症是世界共同关注的疑难而又常见的病症,自1978年由妇产科专家Patrik Steptone 和胚胎学家Robet Ed -wards 应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 -bryo transfer ,IVF-ET )技术,成功培育了世界首例试管婴儿以来,以IVF-ET 为代表的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ique ,ART )为不孕不育症患者开辟了新的治疗途径,迄今30多年来,辅助生殖技术不断发展,但是与人们的要求仍然有很大的差距。祖国医学治疗不孕不育症历史悠久,从古至今大放异彩,近年来,其在现代辅助生殖技术中的研究常有报道,现综述如下: 1IVF-ET 周期前中药治疗 在IVF-ET 前运用中医药治疗,主要是为了调整患者全身状况,做好心理准备,调整患者的生殖生理或病理状况,以适应即将而来的IVF-ET 周期。主要包括:①调整月经周期,阴阳平衡。女性正常月经周期中的气血阴阳变化是以一次月经来潮作为开始,至下一次行经前结束,其中阴阳的消长、转化推动着气血的活动,周而复始,将女性生理活动维持在正常范围。②改善体质状态,逆转其敏感性。体质与发病在生殖医学领域也常起着重要作用。辨证加用中药调整周期,最终改善患者体质,逆转其敏感性,减少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的发生。③调理气血,打破低水平的衡定,改善卵巢储备功能[1]。 谈勇[1]对35岁以上不孕患者或者IVF-ET 多次失败患者在进行IVF-ET 前,先给予补肾调周中药治疗:卵泡期用滋阴奠基汤以滋肾养阴,促进卵泡生长、成熟;排卵期予益肾 促排卵汤以补肾活血通络,有利于成熟卵泡移向卵巢表面从而排卵;黄体期则用助黄汤温肾助阳,以补充支持黄体功能。3个月经周期为1个疗程,每个患者连续治疗2个疗程,调整患者自然周期趋于正常后再进行IVF-ET 。结果在治疗组中采卵数、受精卵数及移植胚胎数均显著增加。 黄舒娥[2]将69例不孕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39例)和实验组(30例)。对照组采用单纯辅助生育技术,实验组在中药周期疗法2~3个疗程后采用辅助生育技术。其中,中药治疗根据月经周期中卵泡期、排卵期、黄体期的变化,采用“补肾-活血化瘀-补肾-活血调经”的周期治疗。结果在IVF-ET 周期前加用中药治疗组的获卵数为10.90个/例,显著高于对照组的7.35个/例(P <0.05);优质胚胎率为85%,显著高于对照组的45%(P <0.01);胚胎种植率为27.0%,显著高于对照组的15.0%(P <0.01);妊娠率为46%,与对照组的28%相比具有显著性差异(P <0.01)。 李东等[3]前瞻性研究了因卵巢储备功能差而放弃IVF-ET 周期的输卵管性不孕患者60例,随机分为中药组30例,西药组30例,其中中药组给予补肾调周治疗,西药组给予去氧孕烯炔雌醇治疗,比较两组治疗前后月经第2~3天的血清卵泡刺激素(FSH )、黄体生成素(LH )、雌二醇(E 2)的基础值水平,以及治疗前后窦卵泡数变化。结果中药组治疗后患者血清FSH 和LH 基础水平、FSH/LH 比值比治疗前均降低(P <0.05),西药组治疗后血清FSH 、E 2、LH 也较治疗前降低(P <0.05),但对于FSH 降低程度上中药组优于西药组(P <0.05);且对于年龄较高妇女的窦卵泡数增加情况,中药组显著优于西药组(P <0.05)。 中医药在辅助生殖技术中的治疗现状 赖娟程玲▲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妇科,北京 100102 [摘要]中医药近年在以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为代表的辅助生殖技术中常有报道,本文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前治疗、 移植周期中治疗、对子宫内膜容受性的调节、对并发症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的调节、针刺治疗和食疗等方面综述了中医药在辅助生殖技术中的应用现状,从而认为祖国医学与现代辅助生殖技术相结合,可有效地提高不孕不育症治疗的成功率,减少并发症。 [关键词]中医药;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中图分类号]R321-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210(2012)09(b )-0005-03 Current treatment statu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assisted repro -ductive techniques LAI Juan CHENG Ling ▲ Department of Gynecology,Wangjing Hospital of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ine Sciences,Beijing 100102,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as been frequently reported i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iques,especially in vitro fertilization -embryo transplantation.This paper reviewed the current application statu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iques from treatment before in vitro fertilization -embryo transplantation,treatment during transplantation cycle,regulation of endometrial receptivity,regulation of concurrent ovarian hyperstimula -tion syndrome,acupuncture treatment,diet therapy and another aspects,thus concluding that the combination of tradition -al Chinese medicine and moder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iques can effective improve the success rate of infertility dis -ease treatment and reduce complications. [Key words]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iques;Treatment ▲ 通讯作者 5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妇幼秘[2015]1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妇幼秘【2015】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对原《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15日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f8724290.html,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 发文日期:2003-07-10 实施日期:2003-10-01 发文机关: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

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 (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 (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 (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 (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 (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2、在编人员要求 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农卫[201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3.22 【实施日期】2011.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卫农卫〔2011〕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村卫生机构服务与管理,健全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是指在政府领导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乡镇卫生院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管理职能,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行政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

通过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合理配置村级卫生资源,规范村卫生室服务,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效能,促进乡村卫生机构统筹协调发展。2011年,以县为单位规范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比例要达到70%;2012年提高到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村卫生室的资产和人员并入乡镇卫生院,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 二、一体化管理主要内容 (一)统一机构管理 原则上按照行政村或3000-5000服务人口规划设置一所村卫生室,纳入当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村卫生室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举办,其房屋设施、设备条件应达到省定建设标准。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鼓励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村卫生室法人。 (二)统一人员管理 1、严格人员准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村卫生室新补充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其他符合法定资质的执业证书。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女性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村卫

安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转岗满一年后参加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拟晋升专业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方可继续申报晋升,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

辅助生殖技术现状与展望

辅助生殖技术现状与展望 1978年7月25日,随着世界首例试管婴儿Louise Brown的诞生,揭开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研究的序幕,此后,体外受精(IVF)技术不断成功用于多种不孕症的治疗。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400万的婴儿通过该技术出生,IVF技术发明人Robert Edwards博士也因此获得了2010年度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ART对于人类的重要意义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中国生殖医学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中国ART在近30年里也飞速发展。 一、中国ART的发展现状 中国内地首例试管婴儿于1988年3月在北京大学(原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诞生。随后首例赠胚试管婴儿于1988年6月在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原湖南医科大学)诞生。1995年2月,中国首例冻融胚胎试管婴儿诞生。目前,中国内地已经有百余个生殖医学中心能够开展常规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IVF.ET)技术,且能保持稳定的成功率。中国ART衍生技术的应用范围和技术水平已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1992年,在比利时诞生了人类首例卵母细胞胞质内单精子注射(ICSI)的试管婴儿。1996年4月,中国首例ICSI试管婴儿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诞生。目前,无论是来自自然射精的精液,还是取自附睾、睾丸、逆行射精膀胱内的精子行ICSI,甚至是精细胞ICSI,都获得了成功。然而,ICSI技术避开了人类生殖的自然选择过程,有可能会增加后代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已有研究表明,Y染色体长臂基因或基因簇微缺失与无精或严重少弱精有关。此外,严重少精子症、弱精子症患者染色体异常包括嵌合体比例较正常人群高。因此,ICSI手术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并重视术前的遗传学咨询及检查。1989年,英国学者Handyside成功地采用PCR技术分析卵裂球的性别构成,完成了世界首例植人前遗传学诊断(PGD),开创了产前诊断的新纪元。中国首例PGD于1999年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完成。随着荧光原位杂交(FISH)技术在植入前诊断染色体非整倍体及胚胎性别获得成功后,多重PER、荧光PCR 和多色FISH等技术,特别是1999年以来开展的间期核转换、全基因组扩增和比较基因组杂交技术相继用于PGD,促进了PGD技术的应用。目前中国有2O余家PGD中心能够进行相应的研究和临床应用,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冷冻技术在中国生殖医学领域的应用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中国首个人类精子库在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原湖南医科大学)创立,并于2004年向社会开放自存精子服务。随着女性生育年龄的推迟、癌症患者的增加,女性生育能力保留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卵母细胞及卵巢组织冷冻技术逐步应用于临床。2006年1月,我国首例、国际上第2例“三冻(冻卵、冻精、冻胚胎,再解冻移植入母体子宫内)”试管婴儿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诞生。目前,国内开展卵母细胞冷冻的中心有30余家,尽管2011年应用卵母细胞冷冻技术治疗的患者仅有300余例,但临床妊娠率也达到了30%的较高水平。 但是,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多胎妊娠率高,促排卵药物的过度使用,配子捐赠在临床应用时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等相关问题。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3]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11.04 【实施日期】200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3〕45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有关医疗单位,省医院管理学会: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改善行业形象,我厅决定设立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附件1)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各三级医院可选择本单位在全省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质量管理较好的专科或学科,申报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申报单位须同时填写《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附件2,表一)和《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附件2,表二),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

送江苏省医院管理学会。 三、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组建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附件: ⒈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⒉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激发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自我控制的意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医技各科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质控中心。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卫办[201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2.27 【实施日期】201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皖卫办〔2014〕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挂靠各单位:《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卫生厅 2014年2月27日 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安排,以深化医改为重点,全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继续完善基层医改,适时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控工作,提高卫生系统科学管理和系统协同能力,统筹做好各项卫生工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事业。 一、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全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是贯彻落实《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4〕6号),在财政补偿、用人自主权、绩效考核与人事分配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推动县级公立医院加强成本控制与内部管理,县级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35%,药品收入比重不断降低,次均门急诊、住院费用增幅控制在5%左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督促。 2.继续完善基层医改。围绕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以调动积极性为重点,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着力提升乡镇卫生院改革动力和运行活力。创新投入和帮扶机制,加快提升中心卫生院服务能力。开展“县乡医联体”试点,探索农村“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机制,试行村卫生室“院办院管”,再造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三级网。建立村医执业风险化解机制。积极推进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处方规范管理试点,力争年内推广至全省。组织开展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回头看”活动和“乡镇卫生院建设管理服务标准化”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社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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