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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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个人网络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信息时代个人网络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区域治理RULE OF LAW信息时代个人网络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株洲行政学院 刘腾飞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使用互联网的频率越来越高。

但互联网安全性问题一直没有彻底解决,而在使用互联网时,无法避免需要把个人信息登记到互联网中,这样在无形中就增加了个人信息丢失和泄露的风险,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不仅直接关系着每个网民,同时还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但是,现阶段,针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性的律法还不够完善,例如,网络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也只能是通过人格权来进行约束和保护,对被害人的财产权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救济等。

我国现行的立法漏洞让很多网络中的被侵害人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诉讼救济,这也导致了网络个人信息滥用的情况时常发生。

所以,完善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成为当前急需要做的。

基于此,本文以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1-0086-0002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影响下,我国网民数量不断的增多,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峻,在众多的网络安全中,网络个人信息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近些年,随着网络诈骗案件不断攀升,让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更加严重和突出。

网民在获得网络便利的同时,其个人信息也正在被一些非法人员获取,都存在着丢失和泄露的风险,所以,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现阶段民法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一)有助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号召。

现阶段,我国在全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从社会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各个领域实施依法治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而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就是要把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全面的笼罩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加强网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从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利用已经变得异常便捷,然而,与此同时,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却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考验。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在法律层面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在我国,个人隐私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其中,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这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基础。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次,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是什么?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已经成为了商业和政府活动中的常态。

然而,个人数据的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比如,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分析用户的浏览记录、购物习惯等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营销,这就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又如,一些政府部门在推行大数据治理时,可能会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泄露或被滥用,将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再次,如何在法律层面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针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保护范围、处理原则等内容,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其次,加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义务。

应当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遵守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原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管。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我国于2020年全面实施了民法典。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成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项基本权利,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谁获取、存储、使用以及分享的范围。

第二部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获取、存储、使用以及分享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原则。

只有在个人信息提供者明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才是合法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以及范围,并取得其同意。

(二)必要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是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且在达到目的后立即停止获取和使用。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违背信息主体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撤回同意的意愿。

(三)安全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部分:相关的违法行为在民法典下,对于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等违法行为,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制裁。

(一)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经收集人明示同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并且不超过必要范围。

(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与收集目的不相符的用途,或者超出了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的范围,都属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是关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定。

该条款对于个人信息的取得、使用、披露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是我国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重要举措。

在社会信息化和数字化的今天,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让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具体内容。

该条款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披露等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利益,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接下来,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对该法律条款进行深入的评估和讨论。

我们可以从立法背景和目的出发,探讨我国为什么需要出台这样一部法律,以及其对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的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分析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它给予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我们还可以从实施和监督的角度,对相关法律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我们可以尝试展望未来,对于如何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提出建议和展望。

在整篇文章的撰写中,我们可以多次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并围绕它展开全面的评估和讨论。

我作为您的文章写手,我也愿意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出台是我国法律体系在信息化时代的一次重要完善,它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网络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相关行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法律规定模糊等,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未来,法律部门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以便进一步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

总结回顾一下本文的内容,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讨论,从立法背景、具体内容、执行情况和未来展望等方面展开详细讨论,并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之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高度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成为了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滥用、泄露、交易的风险。

本篇论文将围绕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并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概念与特性1. 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特性: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可利用性、隐私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得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保护价值。

三、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隐私权。

2. 民法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3. 其他法律: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足: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2. 执法困难:由于技术手段的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时面临诸多困难。

3. 权利救济不足: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制定更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关的技术手段和执法能力,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增强公众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设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输等行为。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还可能影响到个人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范畴。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这些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关联性,能够直接或间接指向特定的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变得极为便捷,从而导致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和滥用的风险大大增加。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大量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数据分析甚至非法交易。

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屡见不鲜,给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比如,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被盗取,个人的行踪信息泄露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

民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

民法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个人信息权包括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

通过明确这些权利,民法为个人提供了法律武器,使其能够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要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其次是必要性原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以实现特定目的为限,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

再次是安全性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为了实现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救济性。

其次,要规定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雹^H EBEINONGJI摘要:网络科技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个人信息的泄露。

完善网络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必须建立完善的民法体系,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体现了法的价值、体现了对公共秩序的考量。

明确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

必然成为今后个人信息立法的趋势之一。

关键词:网络隐科权;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河北经贸大学李国庆1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现状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民法领域,21世纪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有关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法律规范,并对网络数据的更新做出了修正和补充。

由于我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问题的研究起点较低,发展也较缓慢,有关法律条文不规范,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导致了法律进程的滞后叫《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7条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除《网络安全法》明确的更正权、删除权之外,《民法典人格权编》进一步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控制者请求实现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委托处理者、相关个人信息接收方协助个人信息控制者响应个人信息权利的请求。

移动互联网传输速度和数据流动的加快,个人信息权的数据化让人们对网络信息权的担忧转变为担心个人隐私安全。

网络的特点,即易发布性和传播性,加上互联网技术更新,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加快了用户信息的泄漏,并且有可能给用户造成更多名誉和身心方面的伤害。

由此便会对用户的家庭、工作和日常生活带来诸多的麻烦。

网络行为利用复杂的数据链进行传播,加上每秒几十亿次的传播速度能够让我们突破地域、空间、时间的限制。

数字化信息和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是当前网络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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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据时代已经来临,近年来,个人信息侵权案件越来越多。

它在侵权领域和侵权类型上趋于多样化,这种现象已引起广泛关注。

因此,加强隐私的法律至关重要。

当前,中国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还相对不足,现有法规不够全面,难以充分保护人们的个人信息。

在隐私法方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法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独特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的相关法律则系统标准尚未建立。

随着社会信息的加速,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高,制定关于信息权的法规已是大势所趋。

因此,基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我们根据《信息时代民法》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关键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AbstractData era has come,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cas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fringement. It tends to diversify in the area of infringement and the types of infringement, which has attracted wide attention. Therefore, laws to strengthen privacy are essential. At present, China's privacy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relatively inadequate,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comprehensive enough to fully protect people's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erms of privacy law,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 West have formulated relevant laws according to their own conditions, forming a relatively complete legal system and a unique legislative model, while China's relevant legal system standards have not yet been established.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social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important Sex is getting higher and higher, mak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information right is the general trend. Therefore, based on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we analyze the defect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cording to the Civil Law of the Information Age, and propose improvement measures to ensure the security and reliabil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Keywords:Information Ag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f Civil目录绪论 (3)第一章我国个人信息的概述 (3)1.1 个人信息的概念 (3)1.2 个人信息的特点 (3)1.3 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 (4)第二章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4)2.1 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 (4)2.1.1 立法现状 (4)2.1.2 司法现状 (5)2.2 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5)2.2.1 个人信息内涵界定不清 (5)2.2.2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模式存在缺陷 (6)2.2.3 欠缺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6)第三章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具体措施 (6)3.1 明晰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 (6)3.2明确个人信息民法的保护模式 (7)3.3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 (7)3.3.1 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7)3.3.2 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8)3.3.3 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9)3.3.4 明确个人信息权利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0)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绪论事实证明,个人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场价值,甚至成为个人在社会中不可分割的资源。

在科学和技术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中,信息尤为重要,各种类型的信息已普遍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方面。

一方面,信息的飞速发展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

例如,只需扫描代码即可完成移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即可完成生活中的交易。

淘宝和美团只需要电子支付,货物就可以到达门口。

隐私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大数据时代依靠大量的个人信息来形成相对较大的信息数据库,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已成为必不可少的部分。

然而,尽管网络技术不断改进,个人信息的盗窃和滥用仍在继续。

越来越多的非法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案件出现,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法的保护。

为了为现实世界和在线世界中的个人信息流通提供更大的安全性,必须保护其免受侵害,避免个人信息被泄露。

若个人信息被泄露了,则被泄露的人可以根据法律依据寻求自身的权益的保护,并根据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维护被泄露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院最后的判决,保障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合法流转。

第一章个人信息概述1.1个人信息的概念就理论世界而言,学者们将个人信息的概念概括为“隐私型”、“关联型”和“识别型”三种。

隐私型定义,个人信息是指相对私密或高度敏感的内容,这些内容不方便且难以向他人透露。

关联型定义,意味着个人信息通常指与自然人(包括公众)有关的任何事物以及秘密。

识别型定义,是指通过整合特定信息直接或间接地识别特定信息主体,结合了客观标准——记录和标识。

记录即个人信息内容需要依赖一定的物质载体得以展现,识别即通过获取一定的个人信息定位到特定的自然人。

目前,这种定义已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并在理论界被普遍采用。

综观上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这是对“识别性”定义的具体解释。

1.2个人信息的特点在个人信息权概念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个人信息权具有以下特征:(1)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但法人和非法人除外。

(2)个人信息权利的客体是个人身份信息的个人利益。

个人身份信息不仅包括已知信息(例如姓名,性别,种族和电话号码),还包括不需要的信息(例如身高,体重和以前的医疗记录)。

(3)个人信息权是具有一定性质的权利,与肖像权、名誉权及荣誉权和隐私权并置,但从民权分类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权具有绝对权力,控制权具有排他性。

1.3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个人信息注重可识别性,隐私注重私密性,两者在界定标准上并不一致,并非同一概念; 但两者均旨在描述与特定个人相关的某些信息,显然又有所重叠个人信息和隐私间存在着交叉,但不能因此将个人信息保护局限于隐私保护。

具体而言,一部分隐私表现为个人信息,还有一部分则以个人领域、私事及其他涉及个人生活安宁与秩序的方式存在,与个人信息保护无关。

同样的,一部分个人信息含有隐私的成分或内容,另一部分则与隐私无关。

而在确定两者间交叉部分的问题上,有学者指出,只要个人信息满足“信息主体不欲该信息被外人知悉”,该信息及对信息主体而言具有保密的意义和价值,就可以纳入隐私范畴加以保护。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得最大区别在于: 隐私应该在性质上属于个人的,属于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范畴; 而个人信息则可能已经公开,或者属于公共事务的范畴之内。

例如,披露个人宗教信仰、医疗记录、通讯内容、生活习惯等的敏感信息可能被隐私权所保护。

但是个人已经公布于众的信息( 如而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 ,无论怎么被使用,都很难再援引隐私权加以保护。

显而易见,个人信息虽然有部分处于保密状态,可以归入隐私范畴之内,但是更多的情况并非如此。

对于这些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就难以将其纳入到隐私中来。

第二章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2.1 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2.1.1 立法现状信息时代的到来为保护个人信息带来了新的重要性。

中国当前的隐私法规无法满足对个人信息进行特殊保护,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

公众尚未认识到隐私的一般概念模式。

由于保护不当以及缺乏系统和标准化的法律保护,必须采用《民法总则》来规范隐私系统,并纳入各个部门的法律和最基本的法律来控制命令的总体作用。

因此,建立在《民法总则》上的隐私保护概念是为了顺应社会发展,体现民法的价值,实现法律的进步和时代,并为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2.1.2 司法现状在司法实践中,过去三年对个人信息纠纷案件的比较调查显示,自然人提出的个人信息纠纷案件仅占信息案件总数的很小一部分。

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侵犯侵权个人隐私的普遍做法是通过保护隐私权及一般人身权利和名誉权提供补救措施。

司法程序继续引入保护个人信息的政策,并且保护措施在不断增加,但是司法实践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执法是有争议的,案件管理是不一致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同意”通常被用作侵犯公民隐私的理由。

但是,如果公民自愿在线或公开披露个人信息,则其他人或组织使用此信息可被视为同意他人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2.2 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2.2.1 个人信息内涵界定不清因为信息和保护的范围不同,所以部门法的概念不能完全定义为个人信息的概念。

仅在《民法总则》中将信息定义为“个人信息”时,信息才受法律保护。

当前,中国需要依靠其他部门的法律规定来保护个人信息,但是这些法规只能单方面汇总个人信息和相关内容,但不能准确地汇总所有个人信息。

当然,无法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系统。

在中国民法法规起草之初,尚无清晰完整的建立“个人信息”概念,也没有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此外,该法规是根据当时的历史和先决条件制定的,并且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条件实施的。

但是,现在是信息时代,这些法规不再能够保护当前时代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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