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

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
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进,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已按照省局的要求,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税源进行了集中管理。为加强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促进税收收入增长,现将《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印发给你们,.....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5日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

一、房地产业税收风险特征

(一)营业税

1. 是否将收取的房屋预售收入(包括定金)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3.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计收入。

4.委托代理销售,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5.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和申报纳税。

6.是否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以较低的价格转让房产(包括销售给股东、法定代表人)少缴营业税。

7.纳税人开发保障性住房等用途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销售商业店铺或精装修房屋时,人为将售房总价分解为购房款和装修款,对装修款未并入房屋总价申报缴纳营业税。

9. 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0.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11.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12.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13.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未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14.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5.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造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16.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7.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8.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

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19.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20.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21.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不按规定计价,包括是否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是否存在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通过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22.是否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包括:是否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分片分期开发的,是否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23.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包括:是否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提高建安工程费用;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虚增成本转移利润,从关联企业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并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是否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是否虚列工程监理费;是否存在从法人代表个人账户支付公司采购费用的情况。

24.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包括: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等。

25.是否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包括:是否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成本;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26.是否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是否正确。企业购买的交通工具(车辆)不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是直接进入管理费用,影响当年利润,可能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7.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纳税调整;工资及“三费”扣除是否正确。是否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已作纳税调整;是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违规列支行政性罚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28.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已作纳税调整;政策性减免税金是否视作已缴税金,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是否已作纳税调整;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是否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

所得税;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是否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未入账或者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未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盘亏,是否未作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是否未做纳税调整。

(三)土地增值税

29.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将适用商业用房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少缴税款。

30.是否以工程未结算、未决算或是商品房未销售完毕等各种理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31.是否按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32.混淆不同项目成本,把不同的项目成本费用混淆,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多开具建安发票金额,虚增建安成本;按照开出的发票金额作为销售收入环节申报税款,而对于预收账款,是否只作长期挂账处理,不作收入,隐瞒收入少申报税款;转让方以净地价转让土地且由受让方代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的,是否将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转换一并计算缴纳各项税款。

33.是否未按规定从开发成本中分离并归集利息支出,将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税前扣除。

34.是否列支不属于清算项目的开发成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绿化工程支出方面,是否存在代开与实际业务价款不符的发票并据实扣除,虚增开发成本,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35.是否未按规定方法将相关项目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进行分摊。

36.是否通过多次对土地进行评估增值的方式增加土地成本,少缴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利用土地评估,将评估增值的土地成本直接记入开发成本,虚增土地成本,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37.清算后又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仍然采用预征方式申报;是否存在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并已经进行清算后,剩余的存量房销售时未按原清算成本进行申报缴纳土增税,只按预征率申报缴纳,造成少缴税款。

38.是否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清算资料,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

(四)土地使用税

39.承租集体土地用于开发项目建设,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40.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41.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土地使用税按照企业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在实际中,企业认为有证无地的部分企业没有实际占用,因而在缴税过程中未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的面积缴税。

42.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3.符合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企业与农民或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长租(50年或70年)无产权证,实际拥有使用权,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存在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44.企业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时间与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间不一致,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应以实际占有使用的时间,而不是以办证的时间。以办证时间为准计算缴纳税款的,可能存在少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五)契税

45.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具体包括: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

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46.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47.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4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工程换取土地,是否缴纳契税。

49.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50.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51.企业已占有使用土地,但以尚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为由不申报缴纳契税;竞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52.代收业主的房屋契税,是否按规定代缴;有些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时,往往给购房者分别开具售房发票和安装发票,造成少缴纳装修部分契税。

(六)房产税

53.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54.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55.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56.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57.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58.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59.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未履行纳税义务。

(七)印花税

60.房屋销售(预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广告合同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

61.有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

62.忽视对工商执照、土地使用证贴印花税票;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63.2006年11月27日之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八)个人所得税

64.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5.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加班补助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6.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7.以发票报销方式套取现金,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8.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69.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0.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按照激励机制奖励给员工汽车、提供免费旅游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高管人员收入是否以燃料费等冲减,少缴个人所得税。

71.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2.支付的利息是否涉及代扣代缴税金义务而未履行。

73.支付借款人(自然人)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4.借给自然人股东超过1年以上的借款,应被认定为股息、红利分配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出资为股东或管理者购各式各样的会员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东或公司员工向企业借款超过一年未归还,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5.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时是否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九)耕地占用税

76.占用耕地建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须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7.国税机关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后,纳税人未向地税机关申报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8.不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应税行为发生地适用税率、费率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

(一)营业税

1.是否存在不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税,而是以开票金额申报纳税的情况。具体包括: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是否确认收入;预收工程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是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动力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

4. 对取得工程价款以外的机械作业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是否申报纳税。

5.将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是否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

6.是否将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全额确认。

7. 是否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未申报纳税。

8.对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

9. 是否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未申报纳税。

10.是否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直接冲减工程价款。

11.是否将非主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 是否将收取的工程款不入账,采取“体外循环”,不给建设方开发票或开具假发票,

不申报纳税。

13.出租、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

14.企业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15.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包括:提前结转未完工工程成本。企业是否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前转入工程成本;擅自缩短临时设施的摊销期,虚增临时设施摊销成本。

16.是否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包括: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列入材料成本;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已竣工的工地剩余已领用材料有无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成本。

17.是否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

18.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19.是否虚列施工人员数量、虚列应付工资,虚增人工费用。

20.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或开发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是否不作为资本性支出,而直接计入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21.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费用支出是否税前扣除;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赔偿金、逾期还贷的罚息是否挤占成本。

22.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

23.是否以不合法凭证(或无票)列支各项成本、费用,成本核算混乱。

24.承揽外地工程项目,在外出经营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是否按外管证记载金额1.5%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出经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25.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7.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8.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9.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房产税

30.是否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缴纳印花税。

31.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纳税人,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32.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3.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4.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5.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6.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37.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未依时缴纳税款,是否等到来税务机关代开建安发票再同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大企业税收全流程风险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开展的大企业税收全流程风险管理即将结束自查阶段,进入税务审计阶段。 大企业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按照企业的行业代表性,以及国家财税政策改革和行业的紧密度,每年安排的一项针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审查行动。“2015年,国税总局对六家重点联系企业进行了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要用一年的时间完成。自查是其中六个环节的一个环节,目前自查环节中案头审计已经开始了。”一位税务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 2015年需要进行税收风险管理的企业分别是中海油、中国兵器装备集团、神华集团、中国联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人寿集团。 这次审查的时间从2015年的2月开始,将持续一年的时间,分六个阶段进行,分别是信息收集及数据采集阶段、风险识别阶段、风险自查阶段、案头审计阶段、现场审计阶段、反馈提高阶段。 防控税务风险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纳税人经常面对的执法部门就是税务局,最有可能爆发的经营风险,就是税务风险;造成损失最大的风险,也是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有可能造成“三重损失”:不但造成经济损失,还影响社会形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税收风险管理 什么叫税收风险管理? 一位自查企业税务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税收风险管理是按照行业代表性,还有国家财税政策改革和行业的紧密度,对企业税收风险的审查和控制。税收风险表现形式为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企业税收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前几年累计自查了大约15家大型企业,中国烟草、中石油、中石化等榜上有名。 王冬生认为大企业的税收风险,体现了大企业自身架构、管理、规模等方面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系统性、全局性、重要性。 通过自查,企业可以理解税务机关的目的是了解这个政策是不是适合这个行业,是不是确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是不是能够有利于支持和推动这个行业改革的。因为自查过程中确实有涉及到行业不清晰的,企业也特别希望通过自查,通过税务机关来明确这些问题。 我们在接到集团通知之后先成立的自己的自查小组。我们本来就想要对集团下面的子公司做一个税务诊断,因为越来越觉得涉税风险有很大的不可控性,虽然国有企业很少有主动偷漏税动机,但是子公司自己在业务水平上都很有限。于是把本来要做的税务健康检查和税务自查合二为一,既对子公司摸了个底,又把税收风险进行了掌握,还是不错的。” 聘请了两家中介机构,同时根据自查软件,对企业的税务情况逐项落实。该公司的主要业务

房地产各阶段税收

房地产各阶段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的特点:资金密集型企业,企业员工不多,资金需求大,产品生产周期长(经常跨年),单位产品的价值高,涉及政府管理部门较多,经营风险高,利润也大。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地方税种多,内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在房屋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屋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国税和地税之分?地方教育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农村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纳税人在农村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在取得土地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适用税额(地方?)。)、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的扣减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没开始征收)(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销售房屋前的保有环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与卖房人签订售房合同,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

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大量开发,城镇大规模拆迁、改造,道路设施等公共基础建设投入不断增大,建筑施工业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但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从业人员众多等特点,以及建筑行业在收入、成本结转的特殊性,如何强化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在我局的征收情况 随着建筑业行业的发展,建筑安装行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主要增长点,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入库建筑业营业税为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个人所得税17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0万元,印花税万元,教育费附加万元,合计万元。 二、建筑业的工程项目结算流程 施工方向建设方提出工程进度结算申请,双方及监理方至工程现场经建设方工程师当场逐项审核确认(最快在一周内确认结束),现场确认后由造价师对工程结算项目造价进行审核确认(最快一周内审核结束),确认后建设方财务部门进入上级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网上结算系统进行核批工程结算(整个核批流程最快一个月办结),核批后集团(或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向建设方拨付工程款,施工方再开具发票向建设方财务部门申请结算工程款,建设方在收到施工方结算申请后根据其资金安排情况,采用全部、部分或延后方式向施工方拨付工程结算资金。 三、建筑业税收征管中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案例一:

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我市一家规模较大、财务核算比较规范的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的民营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主要承建zzz桂园项目和少量政府项目。近年签约情况: zzz一期项目,合同金额:万元,开工起始时间:2012年,竣工时间:2013年4月1日。 zzz二期项目,合同金额:万元,开工起始时间:2013年,竣工时间:2014年4月30日。 zzz三期项目,合同金额:万元,开工起始时间:2013年,竣工时间:2015年2月10日。 以上项目金额合计52753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zz园项目已收款万元,已开票万元,未开票万元,未付款万元。 2014年该公司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工程结算收入万元,结算工程成本万元,其中:人工费用 5149万元,占工程成本26%;材料费用11243万元,占工程成本57%。 2014年度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入库营业税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印花税万元,教育费附加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合计万元。 案例二 zzzzzzz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我市一家大型国有综合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近年该公司签约情况: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和与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和与对策近几年,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刺激内需拉动经济等政策的引导下,我市房地产行业得以蓬勃发展,《2000-2009年洛阳国税分产业税收收入情况表》显示国税系统房地产行业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的22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0796万元,十年增幅高达490.73%。现结合我区房地产税收管理现状,谈谈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 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特点: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房地产企业在税金计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有:1、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或预收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月末按“预收帐款”贷方发生额的5%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对出租开发产品的出租收入,按5%交纳营业税,同时按规定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或房产税。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及缴纳情况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0%)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在进行结算调整。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存在漏洞 1、税收的辅助制度不健全,涉税信息失真,计税依据可信度不高,导致房地产税收流失。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使得在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和转让等各环节,计税依据难以合理确定。例如,对房地产销售的房户面积等数据是建立在房管部门的售

最新【总结大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总结怎么写,以下是XX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地方很多企业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偷逃税款,换句话说,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纳税风险,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些风险往往存在于:第一是在公司的注册阶段存在风险;第二是在公司的收入方面存在纳税风险;第三是在成本费用方面存在着纳税风险;第四是公司的会计报表存在纳税风险等。主要表现为: (一)虚假出资与抽逃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实或注册后不久资金退回或转移。 (二)收入纳税风险: 1、隐藏收入不入账; 2、收入长期挂往来,不纳税申报; 3、不依合同规定确认收入,收款时开票确认收入。 (三)成本费用纳税风险: 1、大量收据或白条入账; 2、虚增人头,虚增工资; 3、虚开发票增加成本或随意调整纳税期间成本费用 (四)会计报表税务分析风险: 1、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现则为:存货、应收帐款、其

他应收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等会计科目经不起推敲;账务处理混乱、帐实不符; 2、在利润表上的表现则为成本费用与收入不配比,利润结构不合理; 3、各项指标,忽高忽低,或如过山车,或漏洞百出。 关于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 提高管理决策层的税务风险意识,是实施有效税务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大企业高层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税务风险越来越成为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事关企业可持续发展。大企业应在董事会层面更加重视税务风险,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去考虑,以长远的税务遵从目标指导和监督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设立,并贯彻于企业日常管理中。唯如此,大企业才能在经营过程中主动规避和化解税务风险,从被动处理税务危机中走出来。 (二)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从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转变 税务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制度实现对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其实质是使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控,提前发现和预防风险。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既是大企业规避税务风险、

建筑业税收特点分析(优选.)

建筑业税收特点 一、建筑业特点 1、建筑业定义 建筑业,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以及桥梁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 2、行业特点 a)项目周期长; b)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施工地往往不一致,跨区作业多; c)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 d)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强; e)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普遍; f)建筑工程投资巨大,往往需要施工方垫付资金,经常出现拖欠工程款现 象,导致资产负债率高企; g)我国投资项目中大部分是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息息相关,该行业极 易受宏观政策变动的影响。 二、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 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筑业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c)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 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析

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析 一:房地产行业涉税及避税概述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较多,其中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对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产生较大影响。 1、在销售环节营业税政策:预售房产时,应按预收款的5%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两种方式缴纳所得税 (1)查账征收方式:其中,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预售房产时缴纳所得税的办法)。(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2) 核定征收方式:石家庄的房地产企业按预收款的13%缴纳所得税。 分析:根据贵单位的情况,初步判断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较为有利。 目前房地产企业在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判断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若干可筹划前提或特殊状况方可进行,否则硬性筹划得不偿失,致使企业存在重大纳税风险。例如,销售精装房时,通过分解销售收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该筹划限制条件较多,需针对具体情况谨慎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应税收入通常采用的手段: 1、化整为零,肢解收入或者将收入挂往来帐。 2、收取价款,不作收入;开具发票,不作收入,甚至在检查中隐匿部

分发票存根,逃避追查。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者将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预收房款等挂在往来账面上,使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收款收据、白条代替发票,收取价款不作收入;发票、收款收据混开,少计部分收入;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以达到偷逃税款目的。 4、不合理定价,减少收入。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售房金额,减少收入,如采取降低售房价格,加大其他规费的方法,调节收入。 5、变通权责发生制,分期收款,应作而不作收入。如: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房产时,在实际收到价款才作收入,延迟反映或不反映收入。 6、其他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不入帐。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如售后服务、材料物资销售业务、房产出租业务,这些业务零星、金额不大,企业往往不如实入帐、计算缴纳税款。 7、代收代垫款项,入帐不上税,或者不入帐。 8、在预售楼盘时故意延迟缴纳税款。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9、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10、将更名、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往来账户,未记入应税营业额一并申报纳税。有的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以从销售代理商处收取的

企业税收风险管控与合理避税内训提纲介绍

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与合理避税 【课程背景】: 2013年两会结束了,国务院提出了机构职能转变十大举措:1.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2.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3.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4。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5.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6.改革工商登记制度;7.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8.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9.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10.加强依法行政。这对于企业来说有什么利好消息?企业认缴资本的工商登记改革后相应的税收政策怎样变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除去了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这样一个行政监管,给我们企业留下了怎样的空间?税收上有什么可以操作的空间呢? 对于企业的老板或总经理来说,不可能对国家税务总局每一个文件都研究学习,一不懂、二不知,怎样能够通过报表的形式动态掌握企业的涉税情况及涉税风险情况?怎样知道企业是否进行了合理避税?并取得怎样的业绩,同时了解企业的涉税风险大小,这些是每个企业家都必须掌握的信息。 本课程就是通过运用管理学的理论,用报表的语言,来规范企业的税收管理,规避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而开展合理避税,达到风险可控,节税有制的目标。同时介绍大量案例,从企业设立到企业融资、采购材料、运营、销售产品等环节进行分析,通过案例让企业老板了解其中的涉税风险节点及税收筹划的关键节点。从而实现更好地控制企业涉税风险及合理规避税收负担这样一个目标。 【课程收益】: 1.总经理实现用报表来监控企业涉税风险。 2.总经理可以建立合理避税的激励机制并激励企业财税人员做好本职工作,实现赏罚分明的 激励效果。 3.关注并了解企业的经营全过程中的涉税风险节点及筹划节点,注意每个决策之前对涉税风 险的分析。 【课程时间】: 2天,每天六个小时,第一天结束后留下半小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课程提纲: 引言: 案例1.【某金融街控股公司简单错误造成巨额损失,财务总监被辞的背后原因分析】

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C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C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纳税,防范和降低税务管理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公司所有的税务规划活动均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二)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应当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三)公司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日常税务工作事项和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 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均应符合税法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部门和相应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目前公司税务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 第五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税务管理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二)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分、子公司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六)组织公司内部税务知识培训,并向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七)承担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八)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涉税业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 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八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公司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公司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第九条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包含但不限于: (一)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二)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三)相关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四)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关于加强建筑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建筑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 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力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措施,规范行业管理,减少税收流失,确保营改增改革成效,根据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商州区实际情况,现就营改增后商州辖区内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收征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商州辖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本区纳税人以及跨县(市、区)纳税人。 在商州辖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本区纳税人向商州国家税务局、商州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跨县(市、区)纳税人向商州区国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构申报纳税。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协税护税工作贯穿始终的原则;坚持施工单位就地注册、就地完税的原则;坚持工程款结算“先验票后付款”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本区纳税人管理规定 第五条本区纳税人在商州辖区提供建筑服务经营活动

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账务,区国税局按年度销售额标准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增资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第六条本区纳税人在商州辖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如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应自行开具发票,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本区纳税人在本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章跨县(市、区)纳税人管理规定 第七条注册报验。跨县(市、区)纳税人到商州辖区中标提供建筑服务的,凡建筑服务工期超过180天,应当就地按独立核算的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健全账务,单独核算中标项目;工期在180天以内的纳税人,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出具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地产行业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目前,大多数房地产行业企业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开办的,这些企业曲解地方的优惠政策,甚至有的认为自己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优惠、得到“照顾”理所应当;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有关税收政策不清楚,特别是对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特殊税收政策更是知之甚少。以高唐县为例,该县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7家,其中,高唐本地企业仅有1家,其他均为招商引资的外来企业,这些企业在高唐的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按规定均应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除本地一家企业外,没有一户主动到国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经国税部门多次上门催办,目前已4家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另2户企业仍在催办过程中。 2、房地产行业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一是财务制度混乱。帐务不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帐。二是收入不实。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长期挂在帐上,不作收入,有的甚至无账可查。三是虚列成本。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施工企业结算不及时,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遵循配比原则,有的仍然按收付实现制即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对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有的按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帐,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凭证或没有取得凭证。 3、房地产行业流动性强。流动性强是房地产行业的共同特点,目前高唐的6家外来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外地的固定业户,往往以回总公司汇总纳税为由,不愿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但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他们中无一符合回总公司汇总纳税的条件,并且在高唐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应该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流动性强的特点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困难,稍有疏松,极易形成漏征漏管。 4、易造成其他偷逃税行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货商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证和税务登记证,开具虚假发票行为严重,经营行为隐蔽、流动性大,如果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不到位,这些供货商偷逃税更有了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分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税务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内部设立税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财务部经理)

组员: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经理及财务部税务管理岗、票据结算岗、发票管理岗。 第五条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二)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三)指导和监督有关各部门、各所属加油站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负责解决应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五)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建议; (六)负责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所属加油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加油站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浅谈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

浅谈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浅谈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如火如荼。特别是最近几年,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税款都以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建筑施工企业多而杂,且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 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为纳税人主观上的拖延和偷漏税款提供了很大便利。如何强化对建安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建筑业市场现状分析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天时”和行业特点的“地利”,加上部分施工单

位和建设单位互相配合的“人和”,使得建筑业偷逃税收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相得益彰”。(一)建筑行业欠税严重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再加上执法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二)粗放型的税收征管模式,效率较低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人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较弱,征管流程设置尚待科学,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纳税人仅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只能从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纳税人具体施工工程项目纳税状况如何难以准确掌握。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未能掌握施

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给工程税收监控造成困难,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三)个别施工单位搞资金体外循环,影响税收监控由于竞争激烈,建筑市场压标压价、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经济建筑企业、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不同的经营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使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二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帐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分析.doc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分析 房地产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4江西省地税局房地产业税收实现征收数为412.4亿元,占地税全部总收入的比重达到33.4%,房地产业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可谓举足轻重。而与之同步增长的是近年来,房地产业税务违法、违章越来越多,金额越查越大。究其原因,与很多因素有关,既有房开企业由于销售不景气资金紧张,为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形成的税收风险,又有税务人员惰于怠政而形成的执法风险。那么房地产业到底有哪些税收风险点?一般来说,一个房地产项目在时间流程上主要包括土地获取、规则设计、融资、建筑施工、房屋销售、项目清算六大环节,笔者结合税收工作实践,对房地产企业这六大环节之中,主要存在的风险点予以归纳和分析。 一、在土地取得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点 1、以收购股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评估价值入账的风险。房开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应重视收购后土地成本的计量。从账务处理来看,土地评估增值部分无法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得到账面确认,交易行为属于股权投资,而非土地使用权交易。因此,账务处理上,溢价支出仅能计入相关投资成本,而不能将溢价支出计入土地成本。也就是说如果房开企业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将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入土地成本,就会存在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虚增拆迁安置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拆迁款这种不要发票的成本容易造出来,正是出于这种原因,房开企业多采用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的方法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主要手法是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存在较大风险。例如有新闻媒体报道,某地百余官员联手拆迁户借全运会套取3亿补偿款。违规抢建房屋,“空挂户”造假,变更用地性质……在大规模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公职人员

地方税务局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系统资料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系统 操作说明-发票管理 版本: <1.0>

目录 1.发票领购 (4) 1.1业务说明 (4) 1.2操作说明 (4) 2.发票分发 (5) 2.1业务说明 (5) 2.2操作说明 (5) 3.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开具 (7) 3.1业务说明 (7) 3.2操作说明 (7) 4.不动产预收款收据作废 (10) 4.1业务说明 (10) 4.2操作说明 (10) 5.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开具 (11) 5.1业务说明 (11) 5.2操作说明 (11) 6.不动产(自开)统一发票作废 (14) 6.1业务说明 (14) 6.2操作说明 (14) 7.建筑业(自开)统一收据开具 (15) 7.1业务说明 (15) 7.2操作说明 (15) 8.建筑业(自开)统一发票开具 (18) 8.1业务说明 (18) 8.2操作说明 (18) 9.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据)作废 (23)

9.1业务说明 (23) 9.2操作说明 (23) 10.空白票上缴 (25) 10.1业务说明 (25) 10.2操作说明 (25) 11.发票缴销申请 (26) 11.1业务说明 (26) 11.2操作说明 (26) 12.不动产发票红冲 (27) 12.1业务说明 (27) 12.2操作说明 (27) 13.建筑业发票红冲 (29) 13.1业务说明 (29) 13.2操作说明 (29) 14.收据红冲 (30) 14.1业务说明 (30) 14.2操作说明 (30) 15.建筑业无项目发票开具 (32) 15.1业务说明 (32) 15.2操作说明 (32) 16.打印位置参数设置 (34) 16.1业务说明 (34) 16.2操作说明 (34)

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初探

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思考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基础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加之灾后重建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地建筑工程量达历史以来最高水平,建筑业市场十分活跃。然而,本地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仅两户,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外来建筑企业承揽了本地大部分建筑工程。在深入调查分析总结建筑业市场的特殊运行规律基础上,我局结合自身征管实际,实行按施工项目进行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负责、以票控税等管理办法,建筑业税收已逐渐成为我地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长点。 一、当前外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因为建筑行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等特点。并且多数建筑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各项目经理部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加之大部分企业帐务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建筑行业已成了税收流失的重灾区。其成因是多方面的,目前现状无论是在征收管理还是在稽查环节。可以说是管不到位,查得不深。这一方面与以前重稽查,轻管理,重收入,轻处罚的后遗症有关。也有一些政策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掌握造成的。 (一)日常税务管理缺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征管法虽严格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制度,但外来建筑企业能真正按时办理的却寥寥无几。作为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往往抱着“以票控税”的“法宝”,坐等纳税人在需要结付工程款项时,因建设单位需“见票付款”而“自

投罗网”,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对部分外来施工纳税人,因缺乏日常税务管理,其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部分外来建筑企业在建设单位不需要发票入账,或应收工程款小于其应纳税款时,便在工程结束时匆匆离场,导致其欠缴税款往往再也无法追回。 (二)纳税申报流于形式,税款入库不及时 目前,因纳税意识淡薄或税收政策掌握不足等诸多原因,绝大部分外来建筑企业并未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纳税,往往只在需要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项,必须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才就发票金额进行纳税申报缴税,导致了营业税等相关税款不能按期及时均衡入库。 (三)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一,税负不公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具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脱离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事实上形成了税收管辖权的双主体,即流转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对于不具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通常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施工项目各税种税收管辖权的分离或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不同,必然导致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税负不公也就在所难免。这也就给了纳税人选择企业所得税纳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相关浅谈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相关浅谈 房地产行业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房地产企业也是国民经济中纳税大户,企业涉及到的税种种类繁多,因此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的成本费用中税务占有很大比重。 今天就来和大家一起探析一下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遇,新增开发面积及销售金额再创新高。随着房地产开发市场竞争加剧及开发利润的下滑,房地产企业逐渐开始在成本管理加强内控,更加重视税务筹划的作用。房地产开发行业涉及的税种广泛,例如: 取得土地环节: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 建设开发环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销售环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最后是房产税 其中,土地增值税最低一档的税率都是30%,所以像房地产自建自销,将房产按市价给出评估价格为50000万元的话,收入也只有15248万元。 销售收入(含增值税):50000万元 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50000÷(1+5%)=47619万元 销项税额:47619×5%=2381(万元) 附加税:2381×(7%+3%+2%)=286(万元) 印花税:50000×0.0005=25(万元)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29280×(1+10%+20%)+286=38350万元 增值额=47619-38350=9269万元 增值率=9269/38350=24% 土地增值税:9269×30%=2780万元 净收入:47619-29280-25-2780-286=15248万元企业要想节省一点税收,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实现,拿上述销售环节来讲,可以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获得税收扶持。 扶持力度为:增值税将地方留存50%里的50%-70%作为纳税扶持 企业所得税将地方留存40%里的50%-70%作为纳税扶持纳税大户可以一事一议,和地方商量扶持力度。 小编以上说的是在税收洼地享受税收扶持,有读者可能会问,为什么我们当地没有这样的地方呢?小编跟大家解释一下,税收洼地一般都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当地为了发展经济所以会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当地入驻。企业在当地入驻纳税后,地方会把一部分税金上交,同时也会留一部分,这就是小编上面说的地方留存了。 好处是地方有了这笔税收可以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同时,企业也得到了税收扶持并为地方经济做出了贡献,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这样的地方自然不是哪里都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详询小编。 税收筹划(150)在以上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运用,不过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8663)做出最适合企业的方案,重视税收就等于重视利益。做好税收筹划(0556梁)可以促进房地产企业再生产投入水平和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

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一、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企业所处宏观环境诱发税务风险 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主要有: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市场竞争和融资环境,税收法规或地方法规的适用性与完整性,行业惯例,上级或股东的越权及违规行为等。具体来讲,经济环境、政策和法规环境、执法环境发生变化,以及社会意识、税务执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 为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税收

政策、法规等将会不断调整和更新,在对财务、税收知识进行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难免因为对新出台的政策理解出现偏差而给企业带来风险;不同税务执法机构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尤其在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税务机关在涉税实务中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可能性。 (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税务风险 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经营者税务规划及其对税务风险的态度,企业经营理念与发展战略,经营模式或业务流程,部门间的权责划分与相互制衡,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设计与执行,企业信息的基础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管理层的业绩考核,监督机制有效性等。 当前,企业管理者涉税意识有待加强、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偏低、内部审计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以及近年来税务代理服务质量偏低,都是企业在微观上所面临税务风险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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