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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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鄂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鄂发〔2007〕25号2007年12月2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特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必须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

在“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内,全省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面临较大压力。

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推进小康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和谐湖北建设,必须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为此,必须始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首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2、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主要目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及9年义务教育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1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及9年义务教育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1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及9年义务教育规划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及9年义务教育规划的通知(1995年2月21日鄂政办发〔1995〕1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普及9年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

为确保我省到2000年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制定全省普及9年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如下:一、目标。

到2000年,全省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阶段入学率山区县市达到8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90%以上。

二、完成期限。

全省除已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的15个市区外,其余按三类地区分步实现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目标:第一类地区,大中城市的18个城区和郊区,1996年底以前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

小学阶段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第二类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30个平原和丘陵地区县市,1998年以前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

小学阶段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以上;第三类地区,38个山区县市,2000年以前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

小学阶段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5%以上。

三、实施原则。

(1)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的精神,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各地市州和省直管市的普及9年义务教育规划,要规划到乡、镇和村一级。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现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八月一日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下简称“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办发[2006]22号)、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改革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生事业经费是各级政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而规定投入的计生事业费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经常性工作运转,保基层基础工作需要,保政策性支出,兼顾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务虚支出”的原则,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计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经费与年度项目任务挂钩,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125号)文件规定,确保“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标准的足额落实到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乡统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部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听取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有关问题的汇报〉》([2004]62号)明确规定的“全省税费改革中按农村人口人均1.8元计生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到位”。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鄂办文[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08〕13号2008年2月27日)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08〕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继续推进优势农产品板块建设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主产区建设优质稻板块达到2000万亩(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

落实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加大对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粮食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2、大力发展经济特产作物。

继续巩固和加强优质棉花、双低油菜、果茶、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板块建设,推进规模化连片种植。

突出重点区域和产品,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

继续筹措资金用于烟叶基本烟田“千村千亩”工程建设,开展现代烟草农业试点(省委农办会同省烟草专卖局、湖北中烟公司、省财政厅落实资金并组织实施)。

3、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

开展畜牧大县创建工作,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

2008年省里筹措资金对新建经过验收的万头养猪场每个补贴100万元(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落实有关专项资金)。

加大与中粮集团的战略合作,支持中粮集团在我省投资建设大型现代化养猪场和屠宰厂,带动农民标准化生猪养殖,同等享受国家和省里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教育部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

我国基础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是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探索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是减轻学生负担、促进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有效手段,要切实将思想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贯彻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之中,形成抓管理、重教学、轻负担、促规范的良好教育氛围。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落实《意见》提出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意见》对省、市(县、区)和学校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中的职责与工作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提出的“加强省级统筹”的要求,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措施。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规定,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把整体推进本辖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鄂政办函〔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0日“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一、开展“十大行动”,全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一)健康素养提升行动。

1.完善全民健康教育体系。

健全省、市、县三级健康教育体系。

以中小学为重点,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

加强健康教育师资培养,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师职前和职后教育内容。

充分发挥全媒体的重要作用,完善新型公众健康教育平台,传播健康生活方式和保健知识。

到2030年,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学生基本健康知识掌握率达到90%。

(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协负责。

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助配合单位,下同)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健康素养和生活方式监测体系。

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

到2030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35%。

(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协负责)2.倡导全民健康生活方式。

制定实施全民营养计划,开展食物(农产品、食品)营养功能评价研究,全面普及科学膳食及营养知识,推进健康饮食文化建设。

建立健全居民营养监测制度,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实施营养干预。

实施临床营养干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配备营养师。

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等机构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

到2030年,居民营养知识素养明显提高,营养缺乏疾病发生率显著下降,居民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降低20%,居民超重、肥胖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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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费用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08
•【字号】鄂教体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
(鄂教体艺〔2014〕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鄂发[2008]10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管理项目
(一)常规体检
问诊(既往病史,近期发热、咳嗽史或其他不适症状)、内科(心、肺、肝、脾)、眼科(视力、色觉、沙眼、结膜炎)、口腔科(牙齿、牙周)、外科(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二)实验室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三)健康评价、干预与追踪随访
1、为每名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2、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学生健康状况分析评估并提出分析报告。

3、对存在健康危险因素的学生进行危险因素干预和追踪随访。

4、以学校为单位每学期开展一次以上健康教育讲座。

二、健康管理费用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具体标准为:一年级新生15元/人,其他年级学生10元/人(武汉市一年级新生18元/人,其他年级学生12元/人);肝功能检查10元/人(谷丙转氨酶5元、胆红素5元,此项目为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武汉市12元)。

经费标准包含各检查项目的一次性耗材、健康评价和干预、健康档案群体体检结果统计分析的费用。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每年9月至11月期间,组织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
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健康管理机构提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工作。

(二)我省将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精神,由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实施办法》(另发),进一步明确体检项目的检查、结果反馈和学生群体健康评价和干预工作的具体办法。

(三)各地要加强学生健康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开展检查考核,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

省将对各地学生健康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健康管理费用标准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1月8日附件:
注:1、结核菌素实验是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肝功能检查是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增加检查项目。

2、此收费标准包含各检测项目中一次性耗材费用,不得另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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