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契约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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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当出现不公平现象时,应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如法律援助、调解和仲
裁等,以维护公平正义。
契约自由与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契约自由应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
防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契约自由不应违反反垄断法,防止形成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 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企业在追求契约自由的同时,应履行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
契约自由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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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的法律约束
契约自由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违反法律 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契约关系中,当一方违反约定时,可能同时构 成违约和侵权,受害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 侵权之诉。

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应 用使得交易过程更加便捷高效,
降低了交易成本。
契约自由与环境保护的结合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契 约自由与环境保护的结合成为 未来的发展趋势。
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考 虑环境保护因素,确保交易不 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鼓 励和引导企业采取环保措施, 同时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进 行惩罚。
国际合同的解除
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有权自由解除国际合同,只要解除行为不违反相 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05
契约自由的未来发展
契约自由与信息时代的融合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契约自由提 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使得交易双 方能够跨越地域界限进行交易。
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得交易双方 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交易对象和交 易条件,从而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市场 经济的基本原则。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引言合同自由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允许个人和组织自主地订立契约来实现其合法利益。

然而,尽管契约自由的原则得到广泛认可,但现实中仍然必须对契约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石,它允许合约当事人自主决定契约的内容和条件。

这种自由性允许当事人在平等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并为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机制。

契约自由的原则也为经济活动提供了灵活性和创新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尽管契约自由的原则重要且有益,但也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合同法中常见的对契约自由的限制:1. 法律禁止的合同合同法律禁止了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或者规定了一些合同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有效合同。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合同法禁止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如果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法律的规定。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2. 不平等的合同关系合同法对不平等的合同关系进行限制,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力关系通常不平衡。

为了减轻雇员的压力,合同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等保护性措施,以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

合同自由原则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特定合同可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限制。

例如,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合同中包含的不正当条款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合同法律对此类合同约定进行限制,以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4. 无效或不具约束力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合同的无效或不具约束力。

例如,合同可能因为某一当事人的错误、欺诈或强迫等原因而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合同类型,其中一方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如消费者合同。

契约自由与合同法的平衡尽管存在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但法律仍力求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的同时维护契约自由的原则。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课题: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学院文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05法学一班学号3205010608XX 江岚指导教师丘志乔2008年 6 月29 日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内容摘要: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贯穿了合同法的始终。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契约自由逐渐显现出它的缺陷,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对契约自由原则须采取必要的限制。

本文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其受限制的必要性,探讨我们今后要如何对待契约自由原则及对它的限制。

关键词:契约自由限制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在古典契约理论家看来,契约即公正,因为平等、自由的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契约时,不可能同意为对其不利的契约条款所约束。

但随着法人制度的不断发展,自然人成了这种曾是自己创造物的真正奴隶,经济地位上严重失衡,使得定式合同大量出现,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处处可见,并生存于社会的方方面面。

这样,“契约即公正”的公式在大部分场合就不能认为是正确的了。

故对违背公平的条款进行规制,也就成为契约法的当务之急。

一、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所谓契约自由原则(也称之为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X围内完全享有合同自由。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迫或干预。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既有选择同谁签订合同的自由,又有拒绝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合同的内容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和变更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预。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法规定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契约自由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它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之一。

契约自由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自主,根据各自的利益和意愿订立交易合同,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

笔者通过对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契约自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局限,需要适当地加以限制。

首先,契约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诸多限制。

其中,法律规定是对契约自由最根本的限制。

法律的干预可以避免自由契约中出现强弱不对等的情况,促进合同双方的平等自主。

比如,劳动法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长工作时间可以避免雇主对员工过分压榨,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同样的,消费者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三包”规定则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次,虽然理论上契约自由要求双方在合同中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但现实中却往往并非如此。

在外部条件、信息不对称等方面不平等的情况下,自由契约就无法创造公平、合理的交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和社会需要发挥监管和调节职能,确保市场公平、公正,防止契约自由被少数人滥用。

另外,契约自由面临的还有道德约束的问题。

在契约签订时,双方之间的自我约束很可能没有法律规定的高度标准和监管。

这就需要我们更进一步地从自律、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上构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最后,契约自由的局限在于它并不能满足社会的所有需要,尤其是对各种公共和基础设施的需求。

这种社会需求面对契约自由的限制,需要政府介入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比如,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以及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事业都需要政府调节,不能理解为契约自由的范畴。

总之,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契约自由虽然具有较高的价值和作用,但是它也受到了种种限制,如果进一步加以思考,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加以适当的限制和调节。

这样,才能构建更公平、更稳定、更有质量的市场环境。

契约自由与限制

契约自由与限制

契约自由与限制徐步林【摘要】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立法和司法审判活动对其进行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对契约自由构成限制。

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可划分为绝对限制和相对限制。

对不同类型的限制,各有对应的司法干预方式。

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应当合法、合理和必要,应以实现契约自由和公平正义的平衡为目的。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is a basic principle in the Contract Law.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restriction on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would be made by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In consideration of justice,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s a requirement for performance of contract,but not an intervention of freedom of contract.The restric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types,absolute restriction and relative restriction.Methods of judicial intervention of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should correspond to the type of restriction.The restriction on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must be legal,reasonable and necessary,and its final care is to find a balance between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the justice.【期刊名称】《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6)003【总页数】4页(P51-54)【关键词】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契约限制【作者】徐步林【作者单位】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04关于私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很多学者都倾向于在罗马法中找到其形成的渊源和发展的轨迹。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经济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经济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经济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一、契约自由之确立——经济自由主义之兴起契约自由与法人格的确立、私的所有权的绝对性相并列,被称为近代私法的基本原理。

契约自由原则的兴起是近代法上的事情,论其原因,首先是近代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居于主导地位,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非常有限,国家只起“守夜人”的作用,对于经济活动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

这种思想在法律上的反映,便是“契约自由”原则。

这一时期的契约自由,是用以保护经济主体的活动自由的,其作用具体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反封建的作用,它对于废止土地的封建负担、打破对于经济活动施加的身份的、封建的、职能团体的束缚,即从身份到契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防范政治国家的作用,主张抑制国家以“正义”的名义随意介入经济活动。

这样,通过确保经济主体的合同自由,来保障市场的自由竞争,并通过自由的竞争实现经济的繁荣。

二、契约自由之异化——垄断行为之产生契约自由带来的是市场的自由竞争,但是尽管市场竞争已经变得如此普遍,但它也是利弊互现的。

通过消费者的“货币选票”,市场确认了在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并给予优胜者享有更多资源的机会,使优胜者得以利用其质量、技术、价格等方面效率更高的优势,发挥资源最大化的效益。

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到了现代社会,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在市场份额得到扩大、市场支配地位得到提高后,其中部分优胜者在与实力相差悬殊的交易相对方进行交易时,不再愿意受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交易规则的制约,而是试图通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获取远高于平均利润率以上的利润,挤压竞争对手的利润空间,也就是垄断行为的产生。

在不完全竞争即垄断的市场结构中,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仅仅通过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局部或整个相关市场中限制或排除竞争,或者排除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可能,就可以获取比完全竞争市场中更高的利润。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限制在现代社会中,契约自由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契约自由指的是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自主约定合法合理的权利和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约束的权利。

合同法作为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交易的基本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契约自由起着极为重要的功能。

然而,在保护契约自由的同时,合同法也对契约自由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一、法律明文规定合同法中规定的限制契约自由的原则首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意思是,法律不允许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自由。

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必须遵守社会公共利益和民生福利的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涉及的内容违法,则该合同无效。

例如,涉及卖淫嫖娼、毒品、赌博等的合同,都是违法合同,因为这些行为以及其结果性质是不符合法律道德底线的。

因此,法律规定禁止违法行为的合同,也就被限制了契约自由。

二、公序良俗限制合同法中第七条也指出了公序良俗的限制。

公序良俗是一种社会道德标准,指的是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

公序良俗是法律的源泉,给予法律以行动的道德基础。

公序良俗限制着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涉及到异常高额的赔偿金额、侵害名誉和隐私的条款、合同明显不公等,都会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合约将不被法律接受。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合同法实行的还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对契约自由也进行了限制。

合同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企业应当负主要责任。

合同中的条款与消费者的利益有明显不利,可以被视为合同无效,权利让渡不合法。

例如,虚假陈述和误导性行为也是违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公共利益的要求不符。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拒绝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

四、限制因公共利益解除合同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要求解除合同,也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例如,涉及拆迁、征用、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问题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任何指出与公共利益有冲突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合约不成立。

解读契约自由之限制与契约自由之关系

解读契约自由之限制与契约自由之关系

国 的法学 家那 里 , 价 被 用 来 作 为 自 由主义 契 约 论 对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契 约 关 系 , 是 “ 有 人 想 到 也 没 有 人 但 没 愿 意 把 契 约 法 设 计 成 一 个 以 对 价 为 中 心 的 理
题 , 文采第 一种含 义 。 本
理 论 上 对 待 契 约 自 由 的 态 度 有 两 个 极 端 , 1 即 9 世 纪 时 代 的 纯 粹 契 约 自 由论 和 2 O世 纪 以 后 的 契 约 死 亡 和 契 约 正 义 论 。 在 判 研 这 段 理 论 发 展 的 过 程
论 ,。 。由于 1 ,j [8 9世 纪 自由放 任经 济 学 与 “ 从身 份 到 契 约” 的法史 观结合 , 与欧 洲大 陆 的潘德 克顿学 派 并

起 营造 出了普 通 法 上 的 自由主 义 契 约论 。“ 在英
中, 契约 自由原则 的限制成 为 了核心 问题 。 在 1 9世纪 , 契约 自由被认 为是 一种 纯粹 的 自由
统 治西方 世界 一 百多 年 的 “ 意 志 论 ” 德 国 民法 唯 。《
典》 以其 逻辑 的严密 性 创 造 了 以概 念 法 学 为 核 心 的 法律 体 系 , 约 自由的理 念通 过概念 的设 定与计 算 , 契 得到 了完美 的体现 ,这样 一种 以 ‘ “ 概念 计 算 ’ 取代 来 对社 会生 活 的现实 审 慎 观念 的法 律 思 维 方式 , 法 使 律规定 越发 的成 为 超 越一 切 的法 律 原则 , 亦使 在 法 国最初 出现 的契约 自由 、 思 自治 等 口号 获得 了更 意 丰满 的理性 血 肉 , 而 在 逻辑 化 的现 实 中得 到 了更 从
21 0 0年 1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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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约自由的限制
【摘要】契约自由是契约制度之灵魂,是市场经济得以建立和发展的法律基础,在私法领域居于基石性的地位,但这并不当然可以理解为契约自由即为绝对的自由。

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平衡各方利益,我们应当对契约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避免由于绝对的自由而引起更多的弊病。

【关键词】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限制;私法
一、什么是契约自由
(一)契约自由的产生及发展
十九世纪古罗马法中,当事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彼此之间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去履行契约,即使不在当场,亦可订立契约。

现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804年“契约自由”作为资本主义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首次被写进了《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也体现出契约自由的底蕴。

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注重个案正义,更尊重契约自由;大陆法系国家讲契约自由规定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我国新合同法中也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

(二)契约自由的内容
契约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缔约自由,即与他人缔约的自由;相对人的选择自由,即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约;内容自由,即契约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变更或解除的自由,即当事人缔约
后变更或解除约定的自由;方式自由,即契约的订立不践行一定方式为必要。

然而,契约自由的内涵则由三部分组成:缔约不受强制;有约必守;违约负责。

我国老一辈法学家认为:“私法自治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合同自由原则,这是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近代合同法中一切制度的核心。

”然而,既然称之为核心,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契约自由是绝对的自由?事实证明,契约自由并不能绝对自由。

二、契约自由的限制及必要性
自二十世纪以来,契约自由虽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各国也纷纷立法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等对契约自由进行大量限制。

下面,我将以案例形式简析契约自由限制的必要性。

案一:道德伦理方面。

张某夫妇在生活经济各方面都好,唯一遗憾的是张某的妻子不能生育。

后经某人介绍,找到专门从事代孕的小王,希望小王能为其代孕。

双方达成契约并详细约定宝宝的数量,价格,归属权后,张某夫妇便带小王成功地进行了人工受孕。

某日小王出门散步,因地滑摔倒而导致小产,但基于张某夫妇急切想要孩子,遂再次约定,小王身体恢复后双方按照之前约定再次代孕。

经过调养,张某夫妇再次带着小王进行受孕,但小王的盆腔出现了后遗症,再次怀孕的几率很低。

于是张家夫妇最终与小王解除了合同,出于情感上的同情,张家夫妇支付了1万元人民币给小王,希望她能多调养自己的身体。

案二:生活消费方面。

2001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先生被白云区某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

曲先生认为酒楼严重侵权,因此诉至法院,当年8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

分析:案一,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形式和内容是违背法律道德的,不受法律保护。

造成了小王身体的严重伤害,却无法找到合理的救济途径。

小王不能以违约救济,就算想以侵权为由也很难胜诉,因为在因果关系上,我们并不能说代孕就一定导致流产,而流产就必然导致失去生育能力。

因此代孕与不能生育并不当然的具有因果关系。

而从道德层面而言,这种行为不被提倡。

最终小王只能沦为“契约自由”的牺牲品。

案二,争议的焦点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生活中商家们常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随意订立霸王合同,若然保护此行为,则消费者权益形同虚设。

由此可见,生活中有太多利益主体为谋私利而随意的订立所谓的满足双方利益的合同,但却因自由的契约行为带来惨剧和后患,无可厚非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弊端也层出不穷。

正如梁慧星先生指出: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的情况下,绝对的契约自由导致一方利用其垄断地位和优势控制合同内容,这样就必然使处于弱势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故各国均主张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

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契约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

三、契约自由限制的方式
契约自由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

具体可体现为以下形式:
(一)缔约自由的限制
凡事关人民生活日常所必需;生命健康之救济;受教育权之保障及增进社会进步之契约,当事人不得拒绝缔约。

(二)相对人选择自由的限制
当事人不但负有缔约之义务,且不得选择或限制相对人缔约。

(三)契约内容的限制
契约及条款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优势或垄断地位通过格式合同及条款不当减免自己的责任或加重相对人的责任。

(四)变更或废弃契约自由的限制
对于双务契约而言,未经相对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废弃契约;而单务契约,原则上允许单方变更或废弃契约,但例外情形也得限制,如赠与契约中公益性质或已经公证者不得撤销等。

(五)契约形式自由的限制
涉及人民重大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契约,应法定或约定为书面形式,或规定某些特殊契约经过登记才发生效力等,以维护交易安全。

四、结论
诚然,契约法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崇尚个人自由意志,并以保
护个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一部私法,因而,“契约自由”成为契约法的核心理念,限制只是基于社会因素的考虑。

“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我们应当放弃个人利益,尊重社会利益。

”这是相当一部分人的价值取舍观。

然而,这种“舍小求大”的功利主义思想并不可取。

正如康德所说:“我们不能为了一种善而牺牲另一种善”,即不能为了一种合法的利益而牺牲另一种合法的利益。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是辨证统一的,契约自由应当始终居于首要地位,限制也应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拥有一部正义而有效的契约法,才能真正指导和促进我们的生活。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8:38.
[2]李永军.合同法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78-79.
[3]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m].法律出版社,1997:177-178.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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